文_金科平
副区长梦破“升官发财”
文_金科平
谢兴长涉嫌受贿接受审判
2015年4月3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兴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谢兴长在担任绍兴县柯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钱清镇党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受让、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政府优惠政策享受和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2万元、美元1万元及欧元3000元,故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兴长出身贫寒,幼年丧父,是他母亲含辛茹苦、半饥半饱把他抚养长大。正是这些经历,早期的他积极向上,不怕苦、不怕累,事业心强、上进心强,颇得领导认可。他能从一个毫无背景的农家子弟,从建设局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干起,升至一个县(区)的领导,证明其确实有过人之处。但另一方面,由于从小对贫穷、卑微的恐惧,让他对金钱、地位产生了超乎寻常的渴望,这也是他滑向犯罪深渊的主观根源。
谢兴长是业务型干部,工作能力很强,但对政治思想学习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是非观念、法治意识很淡薄,头脑中缺乏“做官不发财、发财不做官”的正确认识。在一些“可拿可不拿”的问题上,闸门把控不牢,最终由间接受贿变成直接受贿,由“拿”变成“要”,由小腐变为巨贪。
谢兴长的脑子里有着很强的当官发财的想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有机会,就会利用权力以及所谓的“感情”“关系”进行权钱置换。谢兴长受贿的最大数额来自房产商周某,他为周某在购买写字楼、“柯南旺角”项目拆迁及规划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强行入股并参与分红等方式,先后10次收受或向周某索取人民币共计1000万元和美元1万元。
谢周两人相识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谢兴长时任绍兴县建设局局长助理兼柯岩风景旅游开发公司经理。负责管理柯岩景区三期工程期间,周某承建了其中的“镜水飞瀑”工程,两人因工作接触而认识并逐渐熟悉。随着职位的擢升,谢兴长还陆续介绍了一些工程给周某,两人由此发生了经济往来。
2003年,谢兴长买排屋(联排别墅)的时候还差30万元,周某很快就帮他解决了房款。此后,周某以谢兴长的日常开支、房子装修、打牌花费、出国考察、女儿上学、投资分红等事由,一次次送上巨额礼金。
谢兴长主观上一直有着“合法”赚钱的盘算,早在2003年开发的柯南旺角项目中,他就以亲朋好友的名义入股与周某成立房产公司开发项目,并在该项目开发中提供帮助。在谢兴长的帮助下,在柯南旺角项目容积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规划设计进行了调整——这是当时的法律政策所允许,把原先应该建在商贸城外面的部分停车场建到商贸城里面,增高了商贸城一些房屋的建筑高度,使得该项目获得丰厚利益。由于自己在该项目中有投资,自然能获得分红,谢兴长自以为经过这样“处理”就可以心安理得,瞒天过海了。
在该项目中,谢兴长以分红款名义通过代理人陶某分两次收受900万元贿赂。陶某曾是谢兴长下属,后下海经商,其中一笔400万元分红款由周某交给陶某,以陶某的名义购买绍兴某企业的港股。无论犯罪手段多么高明,手法多么隐蔽,只要你做了,总归都会留下痕迹,虽然整个过程谢兴长自以为安全、隐蔽,但一查,就一目了然。
市场经济的规则是等价交换,有些商人把这一规则“嫁接”到了权力运作上,把权力上的“帮助”赋予了“价格”,然后用钱“置换”,形成一种畸形的交易关系。同时,由于行贿定罪相对较轻,有的商人为了获取利益,就大胆送,他们的想法是,只要送得出,不怕收不回,要有大的收益,必须舍得大的投入。在送的问题上,不断变换花样,无孔不入,本人攻不进就攻身边人,就攻朋友圈, 胡某请托陶某就是一个例子。
只不过,谢兴长自己又何尝不是将市场经济的有偿交换法则运用到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在柯桥体育中心场外泛光照明工程招投标中,胡某的公司在招投标之前并不具备招投标资格,是借用符合条件的某公司资质去投标该工程的。胡某通过陶某等人认识了分管体育中心的副区长谢兴长,谢兴长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修改招投标办法,明确要求将胡某代理的某品牌灯具列为指定灯具放入招标公告,使得胡某不但能够参与竞标而且更有竞争力,事后也确实顺利承接到了体育中心场外泛光工程。
因胡某找了多家公司进行投标,在该项目中标之后,参加竞标的上海某公司对招投标提出异议,指出胡某有串标嫌疑,招投标中心没有立即发出中标通知书。谢兴长出面进行协调,让胡某的中标书能够及时发出,从而使胡某顺利中标并进行施工。胡某在柯桥体育中心照明工程招投标前后都表示,如果中标,就会重谢谢兴长、陶某两人。谢兴长通过陶某与胡某商量后,以工程量的十个百分点计算好处费,最后分三次受贿270万元。
陶某还在多个时候扮演了谢兴长与行贿人之间的联系人角色,谢兴长调任绍兴县钱清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后,陈某的公司在钱清镇开发某广场项目时为了得到谢兴长的关照,陈某请谢兴长、陶某等人吃饭。饭后,谢兴长等人提出要去搓麻将,说没有带钱,陈某就从包里掏出5万元现金塞给谢兴长。
金某有几个公司都开在钱清镇,为与谢兴长搞好关系,金某安排谢兴长和陶某等人到杭州看“印象西湖”演出,并送上了10万元。谢兴长喜欢玩牌,每次输赢约有二三十万,在一次饭后,金某送上了2万元的牌资。这些商人朋友看中谢兴长,不是看中他这个人,而是看中他手中的权力,因此他们千方百计、变换花样投他所好。而在谢兴长看来,这是朋友间的爱,是朋友感情。
谢兴长对其受贿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麻痹心理,在与一些行贿人的交往中,从最初的意思意思到双方感情一步一步升温,心理上逐渐麻痹,时间一长,像“兄弟”一样了,心理上不设防线,温水煮青蛙一样慢慢失去知觉。另一方面,谢兴长也有侥幸心理,认为与个别行贿人有着这么多年的感情,他们是不会出卖自己的,殊不知,这些“感情”是不会随着时间深起来的,而是随着他权力的不断升迁,给他们谋取利益更大的情况下“深”起来的,而他自己还笼罩在一种“美丽的迷雾”中。
谢兴长跟章某有着十多年的交情,平常称兄道弟,谢对章送的东西毫不设防,对他们的请托,都力所能及地予以帮助。章某在 “玲珑小筑”地块开发过程中,谢兴长出面帮章某跟相关企业打招呼,使得章某的补偿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减少了一些,并比较顺利取得了土地开发权;在章某的汇锦园房产开发过程中,谢帮他打过招呼,特别是施工单位闹事时,谢出面帮助解决……章某也不时地送钱财和礼物,谢兴长自然是顺理成章地收下了。
在接受调查之后,谢兴长对到处是负责社会关系的社会环境表示了某种无奈。他说:“掌握权力的人有时候是正常的工作协调,但对被协调单位和个人来说确实提供了莫大的帮助,受到帮助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报恩思想,总想千方百计给你点好处他才心安;另一方面,明明是通过正常工作程序可以办理的事项,一些单位和个人却不走正路,往往要费尽心思托关系、找门路,使本来非常简单的一件事搞得非常复杂,这些是腐败形成的社会基础。有些所谓的好朋友就是从最初正常帮助对方后一步步认识,关系深化起来,演化成利益共同体的。”
做官和发财是水火不相容的,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如果既要做官,又想发财,必然走向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犯罪道路。此外,随着退休的临近,谢兴长觉得权力将渐渐远去,事业心逐渐消退,个人欲望逐渐占据上风,总想在退休前安排好退休后的舒适生活。心理上这一转变,打开了贪欲的大门,总是一山望着那山高,安排好自己了,还想把子女的生活安排好。实际上,他和妻子都是公务员,只有一个女儿,只要安分守己,完全可以享受安康幸福的晚年,退休后,一天又能用得了多少钱?但他却被“贪污之念”蒙蔽了心智。
如今,身陷囹圄的谢兴长觉得往日的一切都是幸福的,与妻子一起散散步、和妻女出去旅游、和母亲聊聊过去的辛苦史,甚至和家人一起吃饭都是多么幸福的事。如果他没有被关进看守所,是丝毫体会不到这些最平常、最日常、最简单的生活都是他生活最幸福的源泉。而维持这些仅凭他们两夫妻的工资就足够了,而以前所谓的“奢华生活”,回忆起来,丝毫没有幸福感可言。
随着犯罪事实的逐一交代,谢兴长才发现在犯罪的道路上他已经走得很远了,他也写下了发人深省的忏悔书。但在审判过程中,谢兴长想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他选择了翻供,只承认极少部分犯罪事实。一审法院最后认为根据控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谢兴长受贿的事实,遂依法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