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迷局”

2015-12-14 08:19杨宇勃
清风 2015年9期
关键词:迷局临夏州大川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土地征收“迷局”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农村土地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关系到农民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城乡健康发展关系的构建,为此,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的承包权、放活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就是要落实农民集体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集体所有不是村民委员会所有,集体所有更不是村干部控制,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所有。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情况似乎变得复杂起来,集体土地产权归属于集体成员的制度安排面临多方挑战……

一纸行政文书后,集体土地去哪儿了?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太极镇大川村村委会原主任孔令义告诉本刊记者,1958年,国家在永靖县修建刘家峡水库时,他们村的集体土地中有1000多亩土地未被淹没。1994年3月16日,大川村村委会将1300多亩土地承包给了孔令水等22名股东,当时合同上写的面积是898亩。

然而,1995年3月27日,永靖县土地管理局与大川黄河鲤鱼养殖场却签订了“国有滩涂地使用权有偿承包协议书”,土地发包方变成了永靖县土地管理局。如此一来,“大川村的集体土地悄然间成为国有土地被发包给了大川黄河鲤鱼养殖场。”孔令义对此很不解。

1998年,孔令水成为大川黄河鲤鱼养殖场唯一股东后,将原来的大川黄河鲤鱼养殖场更名为永靖县大川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同年6月,永靖县土地管理局与孔令水更名后的大川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承包协议书”。不久,永靖县人民政府为该宗土地颁发了“永国用(1998)字第0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大川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怎么会变成了国有土地?对此,孔令义说,大川村村民在修建水库时没有拿过一分钱的补偿款,人均集体土地从原来的3.2亩变成了0.8亩,“承包出租的土地就是我们村民原来的宅基地和农用地,后来地方政府想在上面搞旅游开发,所以我们农民才与他们发生争执……”

此外,永靖县刘家峡镇大庄村二社村民孔英善、孔海成等告诉本刊记者,八卦岛是他们大庄村的集体土地,过去他们一直耕种这块土地。2003年10月23日,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他们村将八卦岛上的50多亩土地租给了顺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承租期限为50年,顺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承租土地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拍卖本合同项下的土地”。

然而一年后,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庄村村委会与顺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原签订的出租合同条款及相关内容改为转让合同,随后,顺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电投寺沟峡水电站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004年,永靖县政府通过“永政国土建字[2004]26号”《关于将原大庄村八卦岛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甘肃电投寺沟峡水电站筹建处用于办公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变更了土地使用性质,将土地用途从商业、服务业用地更改为用于办公、住宅建设用地。

更让村民没有想到的是,早在2002年,永靖县政府在《关于将八卦岛部分国有滩涂地转让给刘家峡大庄村村委会用于商业开发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就写着:“……将八卦岛部分国有滩涂地使用权转让给大庄村……”如此一来,村民的集体土地被一纸文书变成了国有土地。“原来的集体土地,怎么就变成国有土地了,并且还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孔英善质疑道。

“50年的承租期,不到一年就转让给了甘肃电投寺沟峡水电站用作建设用地,这就是在倒卖土地。这是村民的土地,如果地方政府不说是国有土地,那么土地卖不掉啊。”大庄村土地争议问题的村民委托人崔云同告诉记者。

对于永靖县太极镇大川村、刘家峡镇大庄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还是国有一事,永靖县国土局局长张翼表示:“其中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是依法办事的,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是依法“操作”,还是依法办事?

“土地是1962年‘四固定’(编者注: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时确定给我们二社的,当时是没有争议的,其他社也认可。”永靖县盐锅峡镇上车村一社村民他成材告诉记者,然1975年时,上车村一社、三社与他们二社就20多亩土地的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二社村民为此到临夏州以及永靖县相关部门上访。

1996年9月26日,永靖县土地管理局根据“永土发(1996)02号”“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将20多亩土地的使用权归上车村二社集体所有。对此,上车村一、三社提出行政诉讼。1996年12月20日,永靖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永土发(1996)02号”决定。上车村一、三社村民对此不服,后上诉至临夏州中级法院,1997年,临夏州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车村一、三社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然而,土地纠纷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上车村一、三社村民继续上访。4年后,临夏州中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永靖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和原一审、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最终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和永靖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并作出“由行政机关重新确定土地权属”。

崔云同与孔英善

2001年6月6日,永靖县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上车村一、三社与二社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上车村集体所有,土地暂时搁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害,留用为上车集体公益事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我们的土地是1962年中央‘十六条’界定的‘四固定’土地,是合法土地,并一直由我们二社耕种了30多年。法律赋予了政府处理纠纷土地的权力,那么土地要么属于一、三社,要么属于我们二社,为什么平白无故地就变成了上车村集体土地,并留用为上车村集体公益事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他成材对此感到不解。

“我们的房子被强行拆除后,现在在原址上建成了商铺出租。”家住永靖县陈井镇的陈生海告诉本刊记者,1992年,他的父亲陈永山从周文良手中买到了7间房屋,2003年,刘兰公路拓宽建设时,该房屋被拆除。

对于土地归属问题,周文良曾表示土地属于国有,对此,时任陈井乡原乡长孔德元也表示认可。然而,陈井镇瞿家庄村井滩社村民认为该宗土地属于他们村集体所有,于是2003年8月29日,村民决定在该宗土地上建设文化站和农贸市场。

2004年5月12日,经村民集体同意,并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瞿家庄村要求陈永山拆除,未果。该村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先予执行拆除的申请。同年6月18日,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永山立即“拆除临时建筑物并及时搬迁”。同时在判决中附有“已于2004年5月18日先予执行完结”的说明。

“没有判决就将房屋拆除,已经先予执行了,那么判决还有什么意义?”陈案的委托人崔云同愤怒地说道。2004年,陈永山向临夏州中院上诉,得到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崔云同向本刊记者提供了一份自己在法院复印到的上文提及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者发现,该证的发证时间为2004年5月12日,发证机关为永靖县国土资源局,然而,并没有任何盖章。

“就是这么一份没有盖章的所谓建设用地批准书却被法院在判决中认可,2004年5月12日发的证,起码得告知对方,然后还得写诉状吧,这最少也需要20余天。然而,2004年5月18日就已经执行完毕,只用了6天……”崔云同对此很不解。

没有征地公告,怎能强制征地?

“自从县城新区开发后,就开始征地了。”永靖县中庄村村民孔德涛、孔英生、孔德龙告诉本刊记者,期间征了他们村700多亩土地,他们家的核桃苗、柳树苗在2013年3月25日被强行烧毁。随后,他们向本刊记者提供了当时现场的照片,“有的是政府部门烧的,也有的是开发商烧的,现场有挖掘机开挖,还有一群社会人员。”

“大概有6户村民的树苗被连铲带烧,期间有些村民被打伤甚至住院。”孔德涛告诉记者,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征地工作人员并没有出示补偿标准,也没有人前来与他们商议。如今他们的土地已经被开发商平整了,“他们在土地上建设星级酒店以及高尔夫球场。”

在2014年4月1日,永靖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永国土通字[2014]第08号”“关于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中写道:“永靖县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依法征收。”“永国土通字[2014]第08号”中提到,永靖县政府还发布了《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靖县2013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县国土局也发布了《关于永靖县2013年第4批次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然而孔德涛却表示:“永靖县在当时征地的过程中,并没有甘肃省的批文,也没有和农民签协议,征地手续是在8个月后才下来的,当时《甘肃法制报》对此事报道过。”本刊记者在当时的《甘肃法制报》上发现,审批手续当时只上报到了临夏州国土局,而甘肃省国土厅并不知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亩公顷(525亩)的……”而中庄村的征地面积却已经超过三十五公顷了,依照法律其应当属递交国务院审批。

“700多亩土地村民签不签字,他们不管,征完地后他们统计一下各家的亩数,然后给每家一个存折。我们的土地都有承包证。”孔德涛、孔英生、孔德龙针对开发商损毁树苗一事均向永靖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然而,法院均以起诉属于土地征收的行政程序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而不予受理。“我们上诉到临夏州中院都被驳回,申请甘肃省高院再审,也被驳回再审申请。”

永靖县太极镇下古村五社村民窦云海告诉本刊记者:“永靖县早些年从临夏州批了我们社5亩土地作为国有土地使用,然却多拿走了30多亩土地,数字是我当时去档案局查的。”2004年,永靖县将争议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将使用权出让给了甘肃炳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明文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但据窦云海回忆,他们社30多亩土地被政府以每亩10万元出让,为此,五社村民与政府发生了土地纠纷,期间,多位村民被打伤,数位村民被永靖县公安局拘留。据《兰州晨报》当时报道:“永靖公安局相继从现场带离七八位村民……几名警察破门而入,对村民进行传唤,太极镇派出所所长还拔出手枪,顶上子弹恐吓窦云海。”

征地背后,经济问题频发

“2003年1月,我针对我们村的村务提出了9条问题,其中就包括土地征地补偿款不知去向。”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村二社村民党仁良告诉本刊记者。折达二级公路建设(甘肃临夏折桥至兰州市西固区达川乡)占用了盐集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款发放后,村民因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却对于补偿款数额以及去向不得而知,遂向有关部门反映。

党仁良拿出了一份2010年6月19日由盐锅峡镇政府作出的“盐政行决字[2010]03号”《关于盐集村部分村民与村内企业因折达路土地补偿争议的处理决定》以及2012年3月21日党仁良与村民得到的一份永靖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工作人员提供的调查结果(经相关村民证实确有其事)给记者看。

据靖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调查,盐集砖厂征收地补偿款为174万元(包括整体搬迁费),无土地承包合同,而“盐政行决字[2010]03号”显示却为39万余元;氯化石蜡厂征地补偿款为98万余元,无承包合同,而“盐政行决字[2010]03号”却显示为21万余元;黄河预制厂征收地补偿款62万,而“盐政行决字[2010]03号”显示土地补偿款为37万余元;盐集面粉厂征地补偿款为29万余元,而“盐政行决字[2010]03号”显示为8万余元。

“折达路修建占用盐集村集体土地时,实际征地面积和补偿面积存在虚报,而且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现在征地补偿款他们却拿走了,有的土地属于未利用土地,却被按照耕地的补偿标准发放,这些都是国家的钱。”党仁良说。

“一类水地的补偿标准是每亩8000元;二类沙地的补偿标准是每亩5000元;三类旱地的补偿标准是每亩1000元。”永靖县刘家峡镇红柳村村民崔云同拿出了一份红柳村村委会出具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这一标准,他家的3亩多水浇地以每亩8000元的价格被刘家峡开发区强行占用。而据官方公开信息显示,刘家峡开发区共占土地面积为69.7公顷。

崔云同通过刘家峡开发区内占用自家土地的兰州伊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得知,他的土地却被当地政府以每亩地5万~6万元的价格供给企业使用,至于其中的差价则被相关部门获取。

在《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永靖县2008年度分批(次)乡(镇)村建设用地批复》中,刘家峡开发区占用的69.7公顷土地被定性为未利用土地。有关部门也曾在相关文件中表示该土地获得主要通过削山取得。崔对本刊记者说,开发区占用的土地大部分属于农民的耕地,“其中还有不少水浇地,仅耕地就有1500多亩,这我统计过,怎么能是未利用的地呢?”

“为什么刚好是69.7公顷,并且是未利用的地?”崔云同愤怒地说,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要经过国务院批准。此外,崔云同还向本刊记者透露,他们村民30多亩土地被当地打造成1300多个豪华公墓,“我当时要公墓区的批文,他们拿不出来……”

本刊记者针对在永靖调查中发现的征地问题,联系到了永靖县国土局局长张翼。得知记者采访意图后,对方表示会就相关问题予以回复。截止发稿之日,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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