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影响因素分析

2015-12-13 07:31辛立秋秦泗凯刘婉秋
关键词:新型农村支农村镇

辛立秋 秦泗凯 刘婉秋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影响因素分析

辛立秋 秦泗凯 刘婉秋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力度近年不断加大,但由于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和农户方面等因素的影响,支农效果不尽理想,这些因素严重制约和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能力。文章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效果影响因素分析,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各因素排序,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因素是影响支农能力的主要因素,进而提出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效果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影响因素

一、引言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在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农村金融新政背景下,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2009年人民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畴。本文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界定为2006年后成立的,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弥补农村金融市场空白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四类金融机构。“支农”是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向“三农”、服务“三农”,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和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进而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于金融服务的各种需求。文中“有效支农”基于有效供给理论,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在量、质、价等方面都能够为需求者认可和接受,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同时能够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国外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类似的是中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国外学者主要围绕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优势、地缘优势开展研究。Diamond D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对贷款者比较了解,拥有地缘优势[1]。Obst,Hintner通过研究中小银行竞争优势,发现中小银行通过制度创新比大银行拥有更强的竞争力[2]。Holland通过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分析,认为发展中小银行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有一定积极作用。Berger认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拥有管理层次少、机构组织紧密等优势,较大型商业银行相比能够较好地解决代理问题。Carter认为社区银行在搜集利用软信息、培养客户关系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成立以来,国内学者开始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研究。葛永波、周倬君、马云倩运用AHP方法得出产品与服务创新是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3]。王璞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并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详细介绍[4]。黄国妍指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政策支持,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风险监管政策和其他配套政策等方面展开研究[5]。曲小刚、罗建朝分析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绩效指标、信贷规模,提出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建议[6]。许桂红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因,提出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措施[7]。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发面,罗荷花运用层次分析法说明经营理念、产品与服务创新机制等内部因素是影响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能力的主要因素[8]。李敏对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提高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支农作用的对策建议[9]。综上,国内外学者认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将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效果影响因素分析,确定影响支农效果的主要因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二、支农影响因素分析

近年来,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较快。据《黑龙江省金融运行报告》显示,2014年黑龙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从2010年的13家增加到55家,从业人员从325人增加到849人,资产总额从19亿元增加到96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面,自2009年4月黑龙江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服务个体工商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3上半年,全省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42家,注册资本93亿元,覆盖全省13个市(地),其中89家机构设在县(市),县(市)覆盖率面达74%。累计发放小额贷款近万笔、329.6亿元,扶持3.5万个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直接或间接创造约20万个就业岗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基本实现了对“银行信贷盲区”的全覆盖,城乡金融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

尽管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较快,但发展实践中存在诸多影响因素,制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效果的发挥及自身可持续发展。

(一)外部影响因素

1.监管方面。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缓慢,且监管过于集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过高。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金融机构,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项规定限制了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话语权和控股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积极性。根据银监会银监发〔2009〕48号文件《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如果村镇银行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企业发起人放弃对企业的控股权,则使其失去主动改制的积极性和动力。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市场准入严格,使得大量农村资金互助社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农村金融市场出现很多具有地缘、亲缘及信息优势的农村资金合作社,由于市场准入严格,大部分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还存在假借合作组织名义进入农村市场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集资的乱象。

2.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的农村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成长的基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共同构成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的法律框架,并未制定针对农村金融的专业法律法规,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3]。这种影响不仅对国家层面,对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具有影响和制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发挥金融机构作用的同时若无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引,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无法可依,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受理和提供金融服务时有所顾忌,另一方面资金需求者在选择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时,也会对其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加以考量。因此不完善和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3.财税政策方面。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多条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规定,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但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和税收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为了支持和鼓励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应该尽快出台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和税收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6]。与大中型金融机构相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更需要财税方面的扶持。当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处于成长期,政策扶持及税收减免和优惠,可以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因素

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目前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主要集中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起步较晚,规模相对较小,社会认知度较低,并不能提供完善和全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造成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单一,资金供给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当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不良贷款率高、专业人才缺乏、机构规模较小等问题,严重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和服务功能发挥。

2.产品与服务创新。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借鉴的是孟加拉国格莱米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和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同样使用这种管理方式,服务主要集中在贷款产品上,而相应的储蓄产品、保险产品和其他服务相对较少。在贷款产品上,多为固定的产品模式,偿还方式比较固定,缺乏灵活性,多数是一年期的小额贷款。在小额贷款方面整体呈现单一,现行小额贷款产品无法根据客户需求设计,金融产品的服务品种需要进一步完善[10]。

3.农村金融服务风险。黑龙江省商业银行股份制改制后,根本宗旨在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最低化。当前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处于生产力低下、农业科技水平落后状态,农户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农村金融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这些风险的存在决定了农业性贷款存在不可偿还风险。作为以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性、盈利性考虑,金融服务呈非农化。

(三)农户自身因素

1.受教育程度。黑龙江省多数农户所受教育程度偏低,对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相关知识和贷款程序了解甚少,增大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与服务的难度。据统计,2013年末,黑龙江省全省高中毕业总人数为206 088人,其中城区毕业人数120 013人,镇区毕业人数82 196人,乡村毕业人数3 879人,乡村毕业人数不及城区的1/30,仅占黑龙江省2013年普通中学毕业总人数的2%。而在小学的招生数和毕业生数上,黑龙江省2013年小学招生数和毕业生分别是274 454人和330 069人,其中乡村的小学招生数和毕业生数分别是53 756人和87 909人,乡村的招生数不到总数的20%,乡村毕业生人数不到总毕业人数的27%。因此,发展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户的教育水平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

2.认知程度。认知程度指农户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认识程度。总体来说,黑龙江省农户对农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越了解,相对其带来的好处和弊端也就越明了[11]。农户在了解利弊后才会决定是否参加或者利用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农户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认知和了解的程度有助于农户选择更有效为其提供资金服务的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弥补了农村金融市场原有金融机构的服务缺失,既能使农户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收益,又能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3.与金融机构的距离。大多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选择设在交通发达或比较富裕的乡镇,服务地点不能全面覆盖当地农村农户[12]。农户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越远,服务成本越高。例如,黑龙江省成立的首家村镇银行——东宁远东村镇银行,后陆续成立的杜尔伯特县润生村镇银行、巴彦县的融兴村镇银行和桦南县桦南镇农村资金互助社均把营业网点设置在县城,只有依安县国民村镇银行将营业网点设置在乡镇。由于营业网点普便离农户较远,营业网点位置成为影响农户选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又一因素。

三、支农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实证方法选择

在农村金融统计数据中,为保证统计口径的可操作性及统计数据的稳定性,以县域代替农村,以户籍和职业认定农民,以农林牧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定位农业,进行涉农贷款统计。这种全口径统计能够全方位反映金融业对“三农”的支持,但难以说明剔除县域城区后农业信贷的真实投入。此外,部分涉农服务无法具体量化,因此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把影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因素量化分析,并对影响因素的重要性排序,分析各因素对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的影响程度。

(二)实证检验

1.构建层次结构模型。目标层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的影响因素(X),准则层分别为外部影响因素(X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因素(X2)和农户因素(X3),指标层分别为政府监管(X11)、相关法律法规(X12)、财税政策(X1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发展(X21)、产品与服务创新(X22)、金融服务风险(X23)、农户受教育程度(X31)、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认知程度(X32)和与金融机构的距离(X33),从而形成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影响因素的多级递阶层次结构。

2.构建判断矩阵,计算相对权重。通过专家打分法对影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影响因素赋予相对值数(见表1),得到不同层次的判断矩阵。用相应的层次分析法排列,最后验证结果一致性。

表1 比较矩阵赋值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影响因素判断矩阵及其权重(见表2)经运算,求出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λmax=3.0132,对应的特征向量为μ=(0.4216,08374,0.2656)T。特征向量μ归一化后为μ=(0.2862,0.5293,0.1673)T。根据最大特征值可以得出一致性指标CR=CI/RI=0.0081(<0.1),表明判断矩阵结果有效。说明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因素为主要因素,外部因素和农户自身因素是相对次重要因素。

表2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判断矩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因素判断矩阵及其权重(见表3)。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为λmax=4.1263,根据最大特征值计算一致性指标CR=CI/RI=0.0443(<0.1),表明判断矩阵结果有效。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外部因素判断矩阵及其权重(见表4)。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为λmax=3.0241,根据最大特征值计算一致性指标CR=CI/RI=0.0163(<0.1),表明判断矩阵的结果有效。

表3 自身因素判断矩阵

表4 外部因素判断矩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因素判断矩阵及其权重(见表5)。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为λmax=3.0142,根据最大特征值计算一致性指标CR=CI/RI=0.0034(<0.1),表明判断矩阵结果有效。最后,对上述判断矩阵进行综合计算分析。得到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各影响因素的综合重要程度排序。从表6权重排序分析结果可以说明,在影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因素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因素在其发展中起到相当重要作用,是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的主要因素,而外部因素和农户因素是影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的次要因素。

表5 农户因素判断矩阵

表6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影响因素权重总排序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通过层次分析法分析发现,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因素是影响支农能力的重要因素,而其他因素为次重要因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产品与服务创新和自身风险防范对有效支农影响作用较大。其中,自身经营情况是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的关键因素。因此,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提高经营水平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解决三农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产品与服务创新和风险防范,可保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的同时为农户提供高效、合理的服务与支持,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监管及财税因素和农户自身因素对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支农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相关政策法规的健全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水平的提升可有效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成本[13]。农户自身情况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也发挥一定作用,农户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和认知程度越高,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与相关服务需求越迫切,进而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有效支农能力[14]。

(二)建议

首先,应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股权资金注入条件,增强自身实力。放宽村镇银行资本金的准入条件,吸引民间进入村镇银行。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内部的“造血”能力,以恰当的方式和渠道引导农户和社员投入到联合生产当中[15],提高生产收益,缓解农户资金匮乏的困境。允许其从人民银行获得支农再贷款,建立从大中型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批发的长效机制,解决资金互助社资金短缺的问题。对于经营业绩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提高其向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

其次,创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种类或信贷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单一、产品同质化严重。随着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业务种类的需求呈多样化趋势。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细分,创新发展多样化的信贷模式,如“农户+企业+行业协会”“企业+农户”“银行+担保公司+养殖户”等。拓展担保贷款种类,开展质押贷款、仓单贷款、土地经营权或宅基地抵押贷款。

此外,政府应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一是给予准备金或税收优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的小额、分散特征,使其业务拓展成本较高,政府应对村镇银行实施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对其发放风险高的农贷给予一定补贴[16],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降低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使其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三农”服务。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二是完善相关立法。农村金融法律的完备在约束金融机构有序发展的同时,还能保障农村金融机构和贷款客户的多方利益,降低机构的风险[17]。通过立法,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明确其身份性质,为地方监管创造良好环境。三是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财政担保基金,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因缺少可抵押不动产和经济实体而很难从大型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尴尬局面。

此外,应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是金融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的必要条件。引进责任心强的金融人才,借鉴商业银行的服务经验,加强村镇银行经营业务能力[18]。而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培育专业人才,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选人用人、人才评价和保障机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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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35

A

1672-3805(2015)06-0015-06

2015-09-01

黑龙江省哲学社科项目“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研究”(12D058)

辛立秋(1970-),女,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金融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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