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锋泳
(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浙江宁波 315010)
手动报警按钮是火灾报警系统中的一个设备类型,其工作原理是当人员发现火灾时,在火灾探测器没有探测到火灾的时候,人员手动按下手动报警按钮,报告火灾信号。正常情况下当手动报警按钮报警时,火灾发生的几率比火灾探测器要大的多,几乎没有误报的可能。因此,船舶能发出安全撤离和采取灭火行动的报警,使船上具有随时可以使用的报警通知和方式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1]为了抑制船上的火灾,在探测和报警一章中对货船手动报警按钮的布置和安装做出了规定。由于条款不是十分详尽,虽然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2010年发布了UI SC241[2],对此问题进行了澄清,但目前很多新造船舶和营运船舶仍然存在不满足公约要求的严重缺陷。
造成这一现象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公约中对货船手动按钮的布置要求写的不太详尽,虽然IACS对其做出了澄清,但是各造船相关方对这些规定还不清楚;第二个原因是由于UI SC241对公约中的条款解释需要完善,且还有解释不清的地方,因此会由于对公约理解的不一致导致船舶航行至部分国家接受港口国检查时(PSC),港口国检查官员(PSCO)提出疑问,进而发生船舶滞留现象,给船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重新对SOLAS公约和ICAS统一解释(UI)UI SC241进行解读,对货船手动报警按钮的布置和安装具有重要的意义。
SOLAS 2009 II-2章C部分第7条.7:符合《消防安全规则》(FSS规则)[3]的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都应安装有手动报警按钮。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的位置应便于到达,且走廊的任何部位距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都不得超过20m。
FSS规则第9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系统的技术要求,其中提到对具有手动报警按钮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立即动作。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信号。如果 2min内信号未引起注意,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声响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4]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5]中也明确规定了手动报警按钮的安装和布置,要求同SOLAS公约一致。
1.1中所述的要求适用于1984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解读和分析
早在1974年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I-2章就对货船手动报警按钮的布置做出了要求,但是由于公约中的条款不是十分详尽,不同的主管机关和使用公约的技术人员对该条款都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这一条比较深奥,不同的船舶设计人员对于相同船型的船舶会设计出两样的手动报警系统。因此,2010年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UI SC241对手动报警按钮布置要求给出了统一解释,对于之前许多有争议的地方做出了统一,比如关于CO2站室是否需要安装手动报警按钮事,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讨论,最终通过了UI,避免了理解和执行不一的问题,具体可参见该技术文件。
本文通过对UI SC241的研读和分析,可以得知:
(1)公约中最难以理解的条款“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都应安装有手动报警按钮”统一解释为如下:船员通常使用的通往各层开敞甲板的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走廊、梯道和脱险路线上应安装手动报警按钮,但在私人处所内(如船员房间内)无需安装。
(2)对于只有一个出口直接通向开敞甲板的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在其不超过 20m范围内应安装有手动报警按钮,20m的距离应是从出口沿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的路线测量。
(3)手动报警按钮的安装位置之前一直有争议焦点之一即是安装在门内还是在门外的问题,在UI统一解释中已经明确,手动报警按钮安装在门外也满足要求。
(4)统一解释中规定具有较小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比如空舱和CO2站室,不需要安装手动报警按钮。
(5)假如火灾报警控制屏安装在驾驶室内,则在其驾驶室出口无需安装手动报警按钮。
2)IACS UI SC241的完善
IACS UI SC241对公约条款中难以理解的地方做了澄清,对船级社统一理解和执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尽管如此,在船舶检验中还是会发现手动报警按钮的布置不满足公约的要求的情况,造成船舶缺陷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1)各造船相关方(设计方/审图单位/船东/船舶管理方)对SOLAS规定和IACS的UI深入掌握的不够。
(2)IACS的统一解释尚需进行进一步澄清和完善。
通过对 UI进行解读和分析,并结合对船舶检查中发现缺陷的归纳和分析得知,关于手动报警按钮的布置有两方面还需进行统一要求:一是对于油漆间、储藏室、存放易燃液体的处所如化学品储存室等类似处所需要设置手动报警按钮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如果手动报警按钮布置方式是在该类处所附近20m范围内设置手动按钮,那么必须保证按钮能够随时可用,即需要多处公用的按钮不能设置在室内,而是要设置在沿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的公共路线上。
某3万吨级散货船,船舶基本参数如表1所示。
表1 基本参数
在对该船进行某次检查时,发现该船首部油漆间内部或外部开敞甲板 20m范围内未设置手动报警按钮。不满足SOLAS公约的要求。
从上文的研究可知,本船油漆间面积为4m2以上,是属于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参见SOLAS公约II-2章C部分第9条2.3节中的定义),因此该处所必须安装手动报警按钮。手动报警按钮可安装在处所外部或内部,如果周边20m范围内有手动报警按钮,也满足要求。
查阅《固定式火灾探或/和失火报警系统图》和《固定式火灾探或/和失火报警布置图》后发现:油漆间在右舷,在其内部或外部开敞甲板20m范围内未设置手动报警按钮;但在左舷水手长储藏室内安装有一个手动报警按钮。从前文分析中可以看出,如将该水手长储藏室视为通道路线上途径的处所,会产生歧义,且营运时易造成PSCO的质疑。另外,根据船舶保安规则要求,该水手长储藏室在必要时应保持锁闭,因此使该按钮不能做到随时可用。
处理该问题时,为了减少损失,形成如下最佳解决方案:将水手长储藏室内设置的手动报警按钮移至室外门口,并保证该按钮与油漆间出口的距离(沿通道路线测量)不超过20m(见图1)。检验合格后在最终的防火控制图上进行相应的修改。
同时,验船师确认了船舶由于手动报警按钮位置的改动后满足由此产生的其它方面的相关要求:
1)满足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6]第四篇第一章第三节第 1.3.2条对安装在露天甲板上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的要求;
2)该手动报警按钮在危险区域之外,无需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四篇第 1章第 3节第1.3.3.4条关于电气设备防爆的要求;
3)该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指示装置上显示的报警区域名称由“水手长储藏室左”,改变为“船首左”。
图1 实船水手长储藏室的手动报警按钮进行了改装
尽管UI SC241在2010年就对此问题进行了澄清,但目前很多新造船舶和营运船仍然存在类似问题,这些船舶航行至部分国家时容易遭受港口国检查官(PSCO)的质疑,甚至还存在被滞留的风险。某散货船在国内某港口接受PSC检查时,就因为其船首油漆间内部或外部开敞甲板 20m范围内由于未设置手动报警按钮被 PSCO作为整改缺陷提出。为了避免该问题重复发生,本文对货船手动报警按钮布置和安装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结合应用实例,得出如下结论:
1)对于有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如面积超过4m2及以上的油漆间、储藏室、存放易燃液体的处所,如化学品储存室等类似处所需要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内或外均可);或者:
2)在该类处所附近20m范围内设置手动按钮,但需保证按钮能够随时可用,即需要多处公用的按钮不能够设置在室内,以防止该处所锁闭时不能及时报警。
3)由于各造船相关方对于船上有些处所如油漆间是否需要安装手动报警按钮可能关注得不够,因此建议船舶建造时应对在建船的相关图纸进行核对,如果有问题,应尽早发现、尽早解决,保证新造船满足公约或国内法规的要求。
4)对于营运船舶,建议设计方/船东/船舶管理方对全船手动报警按钮的布置进行核查,如果发现类似问题,可参照本文改装实例进行整改,以避免在将来的PSC检查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99[S].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9.
[2]中国船级社.ICCAS统一解释(UUI)UI SC24 2010[S].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0.
[3]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0000[S].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0.
[4]中华人名共和国海事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S].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5]中华人名共和国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S].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6]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9[S].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