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度的现实困境

2015-12-11 22:04张欣彤
人间 2015年23期
关键词:公务人员异体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是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而行政异体问责制又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而我国的行政异体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与问责环境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着客观的现实困境。通过对这些现实障碍的分析,以更好的研究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度的制约瓶颈,为构建与完善我国的行政异体问责制提出相应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41-02

一、行政异体问责制的理论概述

(一)行政异体问责制的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通过一定的程序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问责主体来划分,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制是主要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包括:人大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问责;司法机关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问责;人民政协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问责;民众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问责。

(二)行政异体问责制的类别。

异体问责制的类别包括四类:一是政治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负责。二是行政责任,对上级的命令或指令负责,遵从行政规则。三是法律责任,向宪法和有关法规负责,遵守法律规定。四是道德责任,行政行为要符合社会正确的价值观,遵守伦理要求。

二、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的现实障碍

(一)异体问责主体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1.人民代表大会问责力度不大。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构,具有权威性,它是保障行政问责制良性运行的最重要机构,也是异体问责中的最主要问责主体。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在实施具体行政问责过程中,没有可依据的规范制度与程序。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质询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很少在行政问责过程中被启动。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制度,但是这项制度主要针对负有严重责任后果的违法官员进行问责时才启动适用,这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问责的力度弱化。

2.司法问责比较薄弱。

在行政异体问责中,司法问责也占据重要地位,它是保障行政问责程序正义与依法运行的关键。行政官员被问责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异体问责类型之一,而其是由司法机关来追究的。司法机关作为问责主体对于行政问责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行政问责实践过程中,由于行政领导体制问题、行政编制问题与行政经费独立性差等问题,导致了司法问责的异化,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进行问责的效果。

3.人民政协、民主党派问责亟待加强。

在行政异体问责中,人民政协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问责在问责体系中占据重要部分,它是代表广大人民对政府官员行使问责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而人民政协行使问责权力主要是以批评和建议这两种形式进行的。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民政协进行问责的相关制度也不健全,使政协问责往往体现在形式方面,实践性较差。民主党派问责是通过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的,同时,法律对其的约束力也是有限的。在我国的行政问责实践,因为制度建设不健全,再加上信息发布滞后等,无法保障这两种异体问责的顺利实现。

4.新闻媒体问责独立性差。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在现在社会当中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问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一种形式。由于互联网等现在信息传播工具对信息的传播与处理具有高效的特点,所以近年来新闻媒体问责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新闻媒体在现实问责过程中还存在着媒体问责独立性差、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较大等问题,当然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问责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性,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与质量。

5.公民参与问责相对弱化。

从社会契约论来看,社会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公民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进行问责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现实的行政问责中,公民参与问责的实践较少,问责意识不高,在行政问责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不利于推进与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参与问责方面的相关规定也较少,相对模糊,不够具体,可操作性比较差。这就使得公民对行政问责的参与权、监督权与知情权得不到维护,从而降低了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有效性。

(二)异体问责客体不明确。

在我国具体的行政问责实践当中,我国的党政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及其政府官员之间的责任体系与责任划分错综复杂,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问责的质量。而且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只有在重大的危机事件发生之后,才会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有些领导官员出于道德责任而引咎辞职,但到底应该追究哪些行政官员的政治责任,或怎样追究这些行政责任,以及其程序如何等,这些在我国现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很少找到相应依据。这就使得行政异体问责的问责客体更加不够明确。

(三)异体问责环境不完善。

1.异体问责信息缺失。

问责信息的发布程序、传递速度与运行渠道都将影响到行政问责的质量与效果,然而,在我国行政问责过程中,行政问责信息机制不够健全,存在着问责信息严重缺失与问责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对具体问责过程中,问责信息的发布条件、时间、方式与程序等的具体规定相对模糊,不够细化。这就变相的弱化了公众对行政问责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而且问责信息获取渠道往往受到限制或阻碍,这样将不利于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异体问责程序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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