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彬
摘要:基于服务于地方经济、促进地方法治以及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各地方高校培养立足国内、根植地方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法学专业的自身特点等因素,决定了强化实践教学应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地方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更新教育理念,加强校内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校内优势学科打造特色化平台,形成校企合作联动机制和实践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与监督机制。
关键词:实验实训;地方高校;实践特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0-0273-02
一、引言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高等學校应培养具有应用型复合型的专门人才。基于服务于地方经济、促进地方法治以及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国内各地方高校应培养立足国内、根植地方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门人才。尤其是法学专业的自身特点、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作为地方高校本科的应然性职业教育要求,决定了强化实践教学应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无疑,这种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需要推动地方高校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多方位构筑特色实验实训平台,全面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完善实验实训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才能有效服务于地方高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求。
尤其是,需要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及完善相应的实验实训网上操作系统,实现校外司法实务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法学教学过程,且校内实践导师也以多种方式进入实务部门参与社会实践,共同探讨和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并加强相互学习交流,促进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与实务能力的提高,形成校企合作实验实训互动机制。同时,研讨实践教学的考评体系,建立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考核评价的科学标准,动态、适时监控实验实训教学效果,切实推动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值得强调的是,虽然近年来各地方高校不同程度结合自身的实际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开展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强化校企合作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并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等,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如据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网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183所高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其中地方高校占一半以上,但与全国性高校相比,不仅案件来源稀少,学生的受益范围也相当有限,成效甚微。因此,地方高校如何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对实现个性化和特色化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二、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一,办学理念落后,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性教学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本科课程过分强调理论教学,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不合理,注重实务类课程的教学,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和职业技巧培训,实验实训课程体系尚不完善,如模拟审判、诊所教育、法律实务实验、法律谈判实验及相关实验实训课程未能纳入日常的教学课程体系及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多以微薄的津贴予以补足。尤其是实践教学中相关关系处理不当,如不能处理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第一课堂、第二课堂、第三课堂和第四课堂之间关系。
第二,地方高校投入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经费严重不足,尤其是实验实训教学场所建设投入不足,已成为法学本科专业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瓶颈。一是虽然部分地方高校设立了模拟法庭,但其设计、设备和规格仍显落后。二是法律诊所、法律实务实验室及法律谈判实验室尚未普遍设立,即使个别院校设立,但其地点、空间和设施仍不能适应诊所教育的要求。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指导机制不健全,校内实践性教学场所在教学中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三是因为人员、经费和体制等诸多原因,校企共建实践基地常常成为形式。在各个实践场所、基地的实践教学常使得实习学生成为受欢迎的“勤杂工”,因此实验实训效果难以保证。
第三,法学实验实训教学缺乏系统理论指导。如多数地方高校法学模拟审判的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缺乏仿真性,模拟的案件案情过于简单,“走过场”、“形式化”风气浓重,甚至部分高校引入网上仿真训练系统。但是,对学生的模拟审判实践和网上仿真训练缺乏统一、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指导教师对于自己在模拟审判、实验实训教学中的地位、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
第四,“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提升需要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作为保障。但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地方高校教师大多司法实践能力不强,实验实训教学成为“学院派”的“短板”。而且,由于现有的各种考核机制未能将实验实训教学业绩纳入奖惩的依据,因此到实践部门挂职或定期交流的内在动力不足。同时,虽然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但理论有所欠缺,加之自身业务缠身,多数无暇顾及履行职责,自然难以有效指导实践教学。
第五,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存在诸多缺陷。一是理论性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评价效果的虚化;二是实训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存在随意性;三是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评价主体主要是单向的,即学生难以评价老师,指导教师可评价学生;四是对教师评价结果的使用不合理,如在职称评定中未能有效纳入教师的实践教学成果,极大挫伤教师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三、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改革的路径
1.理念的转变是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改革的关键所在,没有理念的根本转变,加强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或流于形式或陷入困境,实践效果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地方高校应树立以实践性教学为先导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其主要依据在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获得的主要路径。而且,“厚基础、宽口径”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也须以实践性教学为先导。这必然要求地方高校由传统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轻实验实训的模式转变为理论教学实验实训并重模式,切实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进一步提高其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学校安排、布置的实验实训活动也不至于流于形式。
2.构建一套符合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有效组织和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的科学理论,进而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验实训教学规范。同时,总结、设计一套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实验实训教学方法体系,探索有效的“量体”地方高校的实践教育模式。如在实验实训教学方法体系及其规范要求设计部分,应重点突出实践实训教学的“高仿真性”要求,即通过各种教学方法的协调与融合,在具体规范制度要求下开展实践实训教学,充分保障实践实训教学的真实性,尽量避免和减少“表演式”、“过场式”的实验实训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
3.各地方高校可以依托学校的优势学科的背景,注重学科交叉,重构体现各自相关优势学科和特色,以厚基础、重复合应用课程为基础的实践实训课程体系,打造特色化实验实训平台。没有特色就没有真正的发展,特色是学科建设的关键因素。因为只有特色化的实践教学,才能避免“趋同化”和“千校一面”情况。如地方财经类院校法学学科可与学校经济管理类示范实训中心相联结,充分利用跨学科实验实训资源,努力实现相关实训中心之间的融合与支撑,形成实践教学共享平台,让学生完全置身于全真的职业环境,真实体验相关业务训练,养成法律思维。
4.形成校内外结合、专兼职统一的法学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成长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是实验实训教学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历来也是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瓶颈。因此,加强实验实训教学,破解其过程中遇到了困境,需要一支既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作为支撑。基于此,应制定相应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有计划定期委派校内教师赴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实务部门参与社会实践或挂职锻炼,积累实务经验。同時,分别聘请当地法院、检察院、律所及其他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相关人士到学校承担教学任务,构建一支熟悉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专兼职统一的高水平实践教学队伍,形成校企合作联动教育机制,有效增强实践教学指导队伍力量。
5.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实验实训教学效果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测评机制,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与公允。同时,基于地方高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法律职业人才目标要求,应自我建设、自我发展、自我监督的实践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与监督机制。在实验实训教学效果考核评价指标与机制构建方面,应主要形成两个方面的特色:一是结合地方高校应用型本科法学教育的特点,针对法学实验实训教学培养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分别提出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基本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价机制;二是尽量采用一定程度的定量研究方法,以量化计分和表格统计的方式增强和提高测评标准的合理性与客观性。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律诊所育网[EB/OL].Available at:http://www.cliniclaw.cn/hylm.asp#,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