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熹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华文学院,云南昆明650092)
对道德“运气”意蕴的相关解读
方熹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华文学院,云南昆明650092)
威廉姆斯将“道德”与“运气”这两个概念放置在一个地方,组成“道德运气”这个在他自己看来似乎格格不入的修辞,其主旨在于呈现道德免于运气的努力是无法成功的。内格尔则在这一揭示之下极力考察运气对道德的透彻影响,把“道德运气”会意为一个能够呈现道德评价之矛盾性质的观点。本文主要对“运气”进行界定并展开相关分析,以免因概念不清晰引起理解上的谬误,以便后期深入研究道德运气的思想意蕴。
威廉姆斯;内格尔;道德运气;运气
何谓道德运气?绝大多数伦理学人都知道,在1976年伯纳德·威廉姆斯和托马斯·内格尔提交其论文的座谈会以前,几乎不可能存在以道德运气为主题的讨论。“道德运气”第一次在威廉姆斯的《Moral Luck》一书中被提出,这一伦理学新概念本身虽然没有被予以界定,但是威廉姆斯的论述对于这个概念的可能性给予了肯定,并且认为理解这一概念应该侧重于从行为者主观的角度出发,同时指出使用“运气”这个概念而不加以明确的定义,这样对于我们理解它不会存在什么影响。本文即对道德“运气”思想的相关意蕴进行解读。
究竟什么是运气?这是一个富有悠久历史传统却在最近才被重新发掘的问题。内格尔定义:“凡在某人所做之事有某个重要方面取决于他所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我们仍然在那个方面把他作为道德判断对象之处,那就可以称之为‘道德运气’。”[1]然而,这个概念与我们中国人的常规思维不一致,因此,便有人建基于内格尔对这一概念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得到一个更容易理解的定义:所谓道德运气指的就是“我们在对某个人的行为以及这某个人的道德展开判断之时,会对我们的道德评判存在影响或干扰,不存在于行为者控制能力范围之内的、所有不确定的因素的概称。”[2]尼古拉斯·内斯卡尔在讨论什么是运气时指出:“当我们将某些事情界定为运气时,我们旨在宣称:第一,就某人认识和能力所及,影响他的那件事情的出现是偶然的、意料之外的;第二,在评价成败得失时,那件事情具有重要的作用。”显然,尼古拉斯·内斯卡尔的定义突出强调了运气之于人的主观性,即某件事情是否能成为运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认识。相对于以上定义,徐向东的定义则更加简单明了:“假若有些事情是我们所不能够控制的,但对于我们的幸福又可以有意义地加以影响,那么我们就把这样的事情称之为运气。”[3]通观以上四种定义,排除在表达方式以及侧重点方面的细微差异,它们在以下三个方面达成了共识。
第一,运气是由那些我们的意志和能力所无法控制的因素引起的,这是运气概念的本质属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人们谈到运气时,往往指遇到那些偶然的、不能控制的事情,也常常会表现出一种无可奈何的感觉,甚至连《汉语大词典》中都将运气解释为“命运、宿命、时运等”,这些显然都表明:将运气与无能为力、无法控制联系在一起,是人们根深蒂固、习以为常的观念。实质上,在古代汉语中,运气指的就是不随人们意志转移的、不为人所控制的大自然中阴阳之气的运行变化。《三国志·蜀志·郤正传》中提到:“羲和逝而望舒系,运气匿而耀灵陈。”天空中的云气消散,太阳便出来了。这里的运气同样指的是自然界中的阴阳之气,其运行规律在冥冥之中由上天规定,汤、尧般的圣君也无法主宰。在西方历史上,运气也站在意志和自我控制的对立面。“在荷马时代的古希腊,理论家们不厌其烦地争论着运气的作用,这深不可测的命运是这般无情地主宰着人和神的事务,而对于他们的想法和行动一概置之不管。”正如内斯卡尔所说的“理性主义哲学家也经常为运气而感到头痛,因为它很明显地削弱了人们对生活和生命本应该有的控制。”运气这个概念的核心含义,就是人们在认识和行动上的无能为力,东西方在这一方面显然是一致的。
第二,运气的诸多概念都赞同:这些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运气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尤其是人们的日常伦理生活。在这里仍要进一步明确:一方面,被称之为运气的事情常常以一种突如其来、且不容选择的方式强行介入人们的生活,因而是难以预测、也无法避免的。当然,在生活中某些事情的发生又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设法避免的,例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禁止酒后驾车,这种法定措施很显然是为了极力保证醉酒驾驶员自身及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但现在仍然还有很多人们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清,始终抱有侥幸心理,大量的酒后驾车事件给驾驶员自身带来了惨痛的后果,这些人就不能被称为“运气差”。另一方面,运气会干扰人们的生活,甚至影响人们的道德评价,使人们的状况变得更好或者更糟糕,这便是徐向东所谓的“有意义地影响我们的幸福”。有些偶然事情虽然会干扰人们的生活,但却不会使人们的状况发生明显改变,对于这些事件,我们也不会称之为运气。对此,内斯卡尔曾经这样解释:“有些偶然事件是冷漠的——例如某人暂时地被一块浮云的阴影笼罩——这些事情无论如何都不可谓之运气。”[4]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运气取决于人们的认识和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为某事是否成为运气,是否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有影响,是否是不可控制的偶然事件,都是由具有自由意志和道德意识的人来判定的,并且因为对人产生影响以及被人们认识和理解而获得实质意义。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小孩的意识中没有或者不会有太强的运气观念。由于缺乏起码的知识和能力,他们对偶然和必然没有区分,因此有很多偶然发生且不可控制的事情,他们并不会认为是运气。另一个证据是:某些曾经在历史上被认定为运气的事物,如某些雪灾、干旱、洪涝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作为运气已经淡出人类的观念。人们一般不会再将这些事情看作厄运,因为他们已经完全了解这些现象是怎么回事。比如,布莱恩·罗斯伯里正是因为意识到运气的主观性,才主张“在一个由在智力上和道德上易犯错误的人们组成的世界上,认识上的质询是道德责任的永恒不变的部分”,“对道德行为者的判断应该根据他们在行动的时刻可能掌握的知识来进行。”[5]当然,尽管运气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它是客观存在的。在绝大部分情境中,对于哪些偶然发生且不可控制的、影响人们生活的事情属于运气,人们都会有一个基本的共识。
由上述,我们加深了对运气的理解和认识,不过此时就对运气下定义还是过早了一些。鉴于运气兼具主观性和客观性这两者,那么,我们就很有必要对运气这个概念的核心要素“不可控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因为“归根结底,一个人由他自己控制所做的事情则没有一件或几乎没有一件。”[6]如果真是如此,难道所有的事情都是运气,人人都在掷骰子?无疑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哪种意义上的“不可控制”才是运气呢?
在日常语言中,“控制”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维特根斯坦所谓的“语言游戏”中,与它有着“家族相似性”的概念还包括决定、掌控、主宰,等等。在很多非严格规定的场合,这些词语被相互替代地使用着。实质上,它们之间是存在细微差别的,就正如在家庭内部即使是孪生兄弟也有很多不同一样。现在,我们要采取的策略是用这些存在细微差别的概念去诠释“控制”这个概念,以区分不同意义的控制。
齐默尔曼对控制进行了一个有趣的划分,他认为,存在两种意义的控制:“第一种是狭义上、严格的控制,指某人在既能够引起某事的发生又能够阻止某事的发生意义上的控制;第二种是广义上、完全的控制指对所有的事情,包括那些偶然的事情的发生都享有严格的控制。”在区分这两种意义的控制之后,齐默尔曼进一步指出:在现实中,人们不可能在广义上对所有事情的发生都有严格的控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必须承认,运气是不可消除的存在。”[7]但是对于某些事情,人们还是能够享有严格的控制。当我们结合与控制存在家族相似性的那些概念来理解齐默尔曼区分的两种意义的控制时,不难发现:广义上、完全的控制与主宰、完全掌控的含义比较接近;狭义上、严格的控制与决定相近。那么按照齐默尔曼的做法,我们便可以区分出决定意义的控制和主宰意义的控制。一般而言,人们可以自我决定,却无法自我主宰。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一个人能够成功完成某事,实现对某事的完全掌控及主宰,实际上是与一个人的意志、能力及其他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不能在主宰意义上控制某件事情的原因包括:其一,不愿意去做;其二,愿意去做但能力不及;其三,愿意去做,能力也可行,但其他条件不允许。
当某人因为意志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完成某事,我们并不能称其对该事无法控制,因为即使是在阻碍某事发生的意义上,他仍然实现了对该事在自我决定意义上的控制。更进一步地说:因为人们的意志在一般情况之下都是自由的,所以不可控制的事情在决定意义上并不存在。可是,当某个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始终由于种种客观因素不允许或自身能力不够等原因从而导致某事不能做到,也即这个时候对于某件事情不能够完全达到主宰和掌控的局面,那么我们才会将遭遇运气和不可控制这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例如,一个莽撞的司机开着汽车在乡村公路上狂奔向前行驶,当他发现拐弯处忽然有人冒出之时却已经无法控制这辆车,尽管他坚持在做着控制这辆车的努力完全是在自我决定的意义之上,但他已经无能为力而导致撞死行人的结果却是事实,“所以,这个司机在某种程度上遇到了不好的运气。”[8]再例,医生在他自己确信为治疗药物的药水给病人进行了注射,殊不知有人事先已经将致命毒药替换了治疗药物,原因可能在于某些不可述说的目的或种种阴谋,尽管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和善良愿望以及相关方面的业务能力是这位医生所完全具有的,但由于非主观方面的各种原因产生不可控制的结果而导致背负杀人的冤枉罪名,所以只能说这位医生的运气很差。也即某人在对某些事件控制的实现上是决定意义的,主观而言能力也是可及的,但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或者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从而使得他无可奈何地受到运气的摆布,无法控制事情的发展及结果。所以,那些对于人们不能实现主宰意义上的控制,超出决定意义上的控制范围之外的,包括因为其他种种原因或能力不及从而导致的无法控制的事情等,被我们称之为运气的事情。基于此,对于运气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形式上的明确定义,即“那些由人们能力或意志所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而又确有意义地干扰和影响人们伦理生活的、基本得到人们认可和赞同的不确定的事情”。
划分不同类型的运气,不仅有利于加深对于运气的理解,而且也是对运气概念的有效检验。“一种是以计划为中心展开划分,主要就分为内在于计划的运气和外在于计划的运气;另一种是内在于行为者本人的运气和外在于行为者本人的运气。”[9]这是威廉姆斯对运气的划分,即内在运气与外在运气。[10]不过,威廉姆斯的划分并未得到太多的认可,在讨论运气的类型划分时,人们更多地诉诸于内格尔的划分。
内格尔对运气类型的划分倍加全面:“一种是生成运气:你天生就是这么一个人,这个问题不仅仅只是你有意而为之的,同时这个问题还类似于诸如你的潜力和倾向以及性情等。另外一种是摆在我们眼前的现实情境和问题,即使我们身处其中的所谓的环境的运气。此外,还有两种原因和结果紧密关联着行为:我们究竟是如何由先前环境所制约和影响的运气,以及人们的计划和行动结果所造成的运气。”[11]正如齐默尔曼所言:没有人能够控制你的出生。生成运气的存在,是产生宿命论观念的主要原因。例如,范缜用偶然论来反对佛教的因果报应说时曾经说到:“人生如树花同发,随风而坠,自有拂帘幌坠于茵席之上,自有关篱墙落于粪溷之中。”[12]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说,人生如同树上开的花一样,风吹花落,有的飘落到屋里的草席上,有的飘落到墙外的粪坑之中。出生于何家,竟是如此偶然的事件,范缜想要避免因果报应的宿命论,却陷入了另一种更不稳定的宿命论,令人更为悲观,其中主要原因便在于无法摆脱生成运气的存在与影响。
第二种运气是人们所处的环境的运气。总体而言,人们都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当某人进行某项行动时,又面临着具体的情境。这些环境或情境肯定会对他的决定和行动产生影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这些环境的存在是他无法选择和控制的,因而存在着所处环境的运气。中国有句古话“时势造英雄,英雄出时势”,这句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人们面临环境的运气:某人的确可能拥有成为英雄的天赋和潜质,但是倘若没有一定的社会土壤,他便可能泯然众人,成为一个平凡的“无名英雄”。由此可见,人们所处的环境也能构成一种无法控制的运气。
第三种运气是被先前环境所决定的运气。我们在上文论述运气的概念之时对这种运气已经提及,即那位医生受到的就是——药物被毒药替换——的这个先前行动——的影响,这无疑是他不可控制的。另例,某人由于财务纠纷对其合伙人邪念顿起并欲大开杀戒而后快,一日他拿着枪闯进合伙人的住宅而行动未果,原因在于他在行动之前由于时间仓促匆匆忙忙行事而未来得及事先检查枪,可偏偏在这之前他的另外一个朋友把玩了这把枪而导致出了毛病以至于不能使用,对此他却完全不知情。结果很简单,他的谋杀计划由于受到先前行为决定的运气的影响而失败告终了。我们在生活中显然就会认为:误杀病人的那位医生的运气真是糟糕到了极点,而谋杀未果的那位仁兄的运气真是相当的不错。
第四种运气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它所指的是由人们的计划和行动结果所造成的运气。上文所论述到的那位酒后驾车意外撞死小孩的悲催的司机身上所遇到的运气就是这第四种运气的典型,那个小孩从人行横道上是否将会快速跑过并非他所能控制的——这是这位司机在他的情况下所面临的不可控制的因素——并且这种不可控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不可控制,它既不是司机所处的环境,也不是由先前环境所决定的,更与司机的家庭、性格、爱好和脾气等等毫无关系,可事情的结果就是直接由这种不可控制的因素所影响和促成的,所以又被齐默尔曼称之为结果运气。将内格尔的前三种运气统称为情境运气,意指包括某人的脾气、性格和环境等所面临的情境的运气,而将内格尔的最后一种运气称之为结果运气,这是齐默尔曼对内格尔的运气类型的划分所进行的整合。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知,导致运气不可控制的原因是他们进行划分的依据,也即他们做出划分的标准实际上是大同小异的,结果运气、齐默尔曼的情境运气、外在运气等产生不可控制的原因无关乎人的意志和能力,都是由于种种外在的其他条件所导致;而与此相对应的,内格尔的生成运气、威廉姆斯的内在运气等导致人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则主要是由于人们的能力不及。所以,由于能力不及而导致的运气,诸如生成运气、内在运气等是一类,而由于其他人的行动、环境等种种条件引起的运气,诸如结果运气、情境运气等又是一类,笔者在本文中倾向于依照产生无法控制状况的原因将运气划分为以上这两种类型。由于对于那些因为能力原因导致的无法控制的状况,人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提高自身能力、修养自身性格等各种方式予以避免,所以这样的划分具有某些实在意义。
[1][美]托马斯·内格尔著,万以译.人的问题[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29.
[2]潘书琴.论道德运气[D].华东师范大学,2004:3.
[3]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563.
[4]Nicholas Rescher.Luck[M].Proceeding and Addresses of the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Vol64.No3.1990.pp:5-7.
[5]徐向东.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93-110.
[6][美]托马斯·内格尔著,万以译.人的问题[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23.
[7]Michael J.Zimmerman.Luck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J].Ethics. Vol97.No2.1987.pp:337-376.
[8]Brynmor Browne.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Moral Luck[J].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42.No168.1992.pp:345-356.
[9]潘书琴.论道德运气[D].华东师范大学,2004:6.
[10][英]伯纳德·威廉姆斯著,徐向东译.道德运气[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38.
[11][美]托马斯·内格尔著,万以译.人的问题[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31.
[12]向世陵.中国哲学智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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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 Xi
(Yunnan 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Culture,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2,Yunnan)
Williams puts"moral"and"luck"in one place,consisting of"moral luck"rhetoric that seems to him out of place.Its main purpose is that morality exempt from the effort of luck is not successful.Nagel tries to investigate the thorough influence of luck on the moral,taking the"moral luck"as a view that can show the contradictory nature of moral evaluation.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luck"and the analysis of its correlation to avoid the fallacy caused by unclear understanding so as to make a later in-depth study of the ideological implication of the moral luck.
Williams,Nagel,moral luck,luck
B01
A
2095-6266(2015)02-071-05
2014-12-15;
2015-3-16.
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一般项目“威廉姆斯道德运气观研究”(2014Y110);云南省哲社教科规划一般项目“‘立德树人’的实现路径与云南高校实践的研究”(AC14008)。
方熹(1982-),男,湖北通山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道德、价值、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