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2015-12-09 23:55刘海鹏
人间 2015年32期
关键词:刑诉法侦查人员合法性

刘海鹏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职侦局,北京 100040)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刘海鹏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职侦局,北京 10004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做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审判为中心;改革;职务犯罪;侦查

随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完善,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标准要求越来越高,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越来越严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侦查工作,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挑战,由于职务犯罪自身的性质、特点与职务犯罪侦查自身的性质与特点,侦查人员亟需转变、更新侦查理念、侦查方法与证据意识才能适应新的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

(一)侦查对象的特定性。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一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整体文化程度高于普通犯罪人员,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社会关系网络,法律意识、反侦查意识较强,获取言词证据难度较大。

(二)职务犯罪案件隐匿性强侦查难度高。职务犯罪行为往往隐藏于大量合法行为之中,不容易被发现,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在犯罪时,多采用秘密手段,具体行为知情人较少,具有秘密性。行为人犯罪前经过精心策划,犯罪后会采取手段掩饰其犯罪行为,具有智能性。此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还容易受到职务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干扰。

(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具有特定性。普通刑事案件多数来源于被害人报案,少数来源于群众举报或现场发现,一般都有较为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而职务犯罪线索多来源于群众举报,举报的内容多是听说或者猜测,没有实质内容,且往往是多头举报,保密性差,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

(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对初查阶段证据获取标准要求高。普通刑事犯罪,只要有报案,一般都能够被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立案条件。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要集中在立案之后。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由于线索多是举报,需要进一步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一般证据充分之后才立案。因此,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即初查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五)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策略的特殊性。由于普通刑事案件多具有较为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围绕犯罪事实调查取证。而职务犯罪侦查由于线索的不明确性,加之职务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在不清楚犯罪基本事实时,一般难以从纷繁复杂的材料中找到相应证据。因此,侦查重点在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让其交代犯罪的基本过程,再根据口供调取其他证据。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活动的程序、措施、手段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并没有区分普通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侦查,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检察机关不具有公安机关较为广泛的职能,而且在一些侦查措施的运用上,也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手段、措施也弱于普通犯罪侦查工作。以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突破口供,掌握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基本事实,围绕基本事实开展取证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总体认识,是当前侦查工作“口供至上”的一个重要成因。

由于言词证据特别是口供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致使有些侦查人员为了案件侦查工作的推进,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甚至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整个诉讼程序最终目的都是围绕审判展开的,一切证据都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在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非法证据经质证必须排除,法官在法庭上不是纠问者的身份,而是中立的裁判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也做了专门的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律和特点,导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口供。口供的获取又要求侦查对象以自己的意志自由表达出来,但是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侦查对象为了保护自己、逃避法律追究不会轻而易举的交代与犯罪有关的问题。而侦查人员为了破解这对矛盾侦破案件,在常规手段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就可能会铤而走险,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用这种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全部都在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之内,不仅在法庭审判时可以排除,在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便可以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不限于言词证据,还包括实物证据。

(二)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一是由审判人员启动,且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据,只要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二是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启动,但是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三)明确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四)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刑诉法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1]张友来.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及其缺陷分析[J].法制博览. 2014.11。

[2]刘松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影响及应对措施[J].老区建设. 2014.18。

[3]黄达永.论反贪侦查中存在的困境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4.6。

D926.3

A

1671-864X(2015)11-0034-01

刘海鹏,(1986- ),男,河北承德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职侦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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