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探究

2015-12-08 15:28张金鹏
人间 2015年36期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探究

张金鹏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

金融业“营改增”探究

张金鹏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绍兴312000)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执行“营改增”政策,部分营业税行业全面改征增值税。然而仍然有一些行业不在“营改增”的范围内,如金融业。在此背景下,本文从金融业的税制现状、“营改增”的难点以及推进“营改增”的思路三个方面分析了金融业实施“营改增”可能采取政策和措施,旨在引起相关从业者的思考。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探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税收体制已经不太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营改增”势在必行。迄今为止,原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以及部分服务业已经改证增值税,然而除有形动产租赁业以外的金融保险业仍然征收营业税。金融业“营改增”是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如何进行呢?这正是笔者所关注的。

一、金融业税制现状

金融行业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涵盖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专业部门,多年来,金融业强劲的发展势头,为国内生产总值提高添力,也为国家发展提供充分的财力支持。目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具体征税业务分为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现行营业税制度下,金融业适用5%税率,一般贷款业务以取得的利息全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金融中间业务以收取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额计征营业税。与其他适用营业税的行业一样,现行流转税制给金融业带来了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出口不利的问题。金融业的日常消耗投入品中的增值税未能抵扣,继续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被征收营业税;金融业服务是促进国民经济中资金融通的桥梁,其收入质量往往受服务对象的资金成本、风险情况的影响较大,故相同的营业收入带来的利润差异较大,营业税仅就营业收入征收,不利于行业内税负公平。同时,由于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抵退,对金融业服务出口带来了不利影响,削弱了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以此看来,为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进一步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业国际竞争力,需要对金融业进行“营改增”。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

金融行业该不该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国际上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议题,本次金融业“营改增”过程里,也无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棘手的难点。首先,对于银行业界提出按存贷款利息差额减征税款的提议,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仍处在被相对压低的位置,银行业息差较大,从国民经济运营和人民利益的角度看,在这种情况下为金融行业减税欠妥。再则,金融业内产品复杂、业务繁杂,商业银行有基础存贷款业务,也有国际结算、票据贴现、债券、担保等业务,保险业也有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分。因此对金融业如何课税以及税率设计问题存在争议。就银行业来看,存贷款利率相对确定,但是银行推行的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衍生品,收益率不甚确定,若适用增值税,将存在实际增值额难以计算的问题。况且金融业具有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重性质, —项具体业务常涉及两个服务接收方,增值额如何在两个服务接受方之间作出分割很难合理确定。

三、推进“营改增”的思路

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主要存在于业务的划分以及适用税率的设计上。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征流转税的做法,归纳起来可以有三种路径选择,一是对金融业全范围免税,二是针对部分收入征税,三是实行完全的增值税模式。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银行业结合自身信息、信誉、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资产和负债业务基础上衍生出金融中间业务,作为中间人和代理人为客户办理金融相关的委托事项并收取一定费用。从国际横向比较来看,我国银行业存在存贷业务占比过高,中间业务发展不足的问题。因此,为促进中间业务发展,尤其是鼓励金融创新业务,“营改增”后应对金融业中间业务实行零税率。为推动我国金融服务走出国门,增强我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对出口的金融服务也应与其他服务一样,实行零税率政策。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完全实现,目前存在存贷款息差较高的局面,在制度上抬高了金融行业利润。“营改增”过程中,若降低存贷款利息对应的税负,则有损社会公平。故在“营改增”中,建议对此类核心金融业务采用简易征税办法。一来可以实现两种税制间平稳过渡,另一方面也可以稳定存贷息差的税负。对于直接收费的辅助金融服务,因其收入和支出都较为直观, 易于计算,可以按照正常的增值税流程征纳。

除了对适用税率的明确之外,对金融业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具体方法也应加以明确。与增值税其他税目一样,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中外购的中间产品或服务应得以进项抵减。在不能明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情况下,可采用惯例按照应税项目收入和免税项目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进行分摊。由于金融业业务繁杂交错,难免遇到进项税额难以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难以划清的的情况,为节约征纳成本,可暂时釆用仅就出口和非出口划分进项税额的方法,对非出口的进项税额进行正常抵扣。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健全税收制度,降低总体税负,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行业的发展。基于上文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现行金融业“营改增”为实现上述目标所采取的税收政策的导向,希望相关从业者做好工作准备,迎接改革的到来。

参考文献:

[1]施文泼.“营改增”效果评估及下一步改革建议[N].中国税务报,2013-08-07(B01).

[2]魏涛,蔡红英.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来自法国的经验与启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3):93-98.

作者简介:张金鹏(1986—),男,汉族,河南石周口市人,助教,会计硕士,单位: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与审计专业,研究方向:管理会计、税务。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2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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