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由来及其演变

2015-12-08 13:03李宗勋
关键词:琉球领土钓鱼岛

倪 屹,李宗勋

(1.白城师范学院 历史学院,吉林 白城 137000;2.延边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钓鱼岛(the Diaoyu Islands),又称钓鱼台、钓鱼台群岛、钓鱼台列岛,日本则称为“尖阁列岛”、“尖头列岛”(the senkaku Islands)),位于北纬25°43.2′~55.8′、东经123°27.6′~124°34′之间,是中国大陆正东侧东海大陆架台湾——宍道褶曲带南端的一组无人荒岛。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一向以“尖阁列岛”称谓钓鱼岛,而英国BBC广播公司提起该岛时,多表述为“日本称尖阁列岛,中国称钓鱼岛”。整个群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和一些岛礁组成,面积约5.1平方公里(也有资料记载是6.3平方公里),周围海域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在地质构造上,这些岛屿与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等都附属于中国的台湾岛。它与日本琉球群岛隔着2700多米的深海槽,即东海海槽(又称冲绳海槽,中山海槽)。而日本则认为,钓鱼岛为冲绳县所辖琉球群岛之西南先岛群岛的组成部分。中国将其划为台湾省宜兰县大溪里管辖,而日本则将其归入冲绳县石垣市登野城的属地,并进行了实际控制。

长期以来,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一直是困扰中日关系的敏感而重要的问题,而近年又有不断升级之势。虽然中日双方并不希望因此陷入军事冲突,但却间接给两国政治、经贸和文化往来造成很多负面影响。本文试追溯钓鱼岛问题的历史由来,以期对解决该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中国首先发现、命名和利用钓鱼岛

我国正式给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命名始自隋朝。《隋书·流求传》记载:“大业六年,帝遣武贲郎将陈棱、朝请大夫张镇州率兵自义安泛海击之。至高华屿,又东行二日至句鼊屿,又一日便至流求。”[1]隋炀帝为纪念出征,将大军所路过的岛屿命名为“高华屿”。此时的这个“高华屿”,日本人过去考证认为是指澎湖列岛,但施存龙先生经过精细考证后,证明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事实上,“高华屿”只能是指钓鱼岛。[2]

北宋宣和二年(1120年),泉州知府陆藻在《修城记》一文中记载:“泉距京五十有四驿,连海外之国三十有六岛。”“三十有六岛”即琉球群岛。澎湖在当时已是泉州府的属地。既然泉州府与仅限于三十六岛的琉球接界,中间没有任何地理阻隔,说明北宋时泉州的行政区划包括了琉球三十六岛以西澎湖、台湾及钓鱼岛列屿的所有领土。[3]

中国元明时期的航海指南《顺风相送》提到:“北风,东涌开洋,用甲卯,取彭家山。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南风,东涌放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头,至彭家、花瓶屿在内。正南风,梅花开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用单乙,取钓鱼屿南边,用卯针。”这里的“钓鱼屿”即钓鱼岛。文献表明当时中国已在中国南海将“钓鱼屿”作为航海地标。[4]

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明世宗接待到访琉球使团后,任命给事中陈侃为正使由琉球使团陪行出使琉球。陈侃归国时,撰写了《使琉球录》,书中日志记载:“五月朔,予等至六石大舟。亦始,至二日,祭海登舟。九日,隐隐见一小山,乃小琉球也。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过平嘉山(彭佳屿),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歌舞于舟,喜达于家”。[5]日本学者认为,从这段话虽能推出古米山为中琉边界,但不能说明古米山以西“钓鱼屿,黄毛屿,赤屿”属于明朝领土。言外之意这些地方仍可能是“无主地”。中国学者认为,这段话表明,彭佳屿、钓鱼屿、黄毛屿、赤屿都不在琉球国所属范围,是去往琉球的必经之路,琉球人以古米山为中琉边界,古米山及以东才属于琉球领土。中国学者的推断可与明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出使日本的郑舜功所撰《日本一鉴》相互印证:

取小东岛之鸡笼山……约至十更,取钓鱼屿……自梅花渡澎湖,之小东,至琉球,到日本,为昔陈给事中出使琉球时其从人得此方程也……而澎湖岛在泉海中,相去回头百六十里。钓鱼屿,小东小屿也。

所谓“小东”即台湾岛,而“小东小屿也”,已经明确钓鱼岛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郑舜功这里特别强调了他本人勘察到的钓鱼岛的所属位置与昔日陈侃出使琉球时的勘察结果完全一致。[4]

明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前往琉球册封的钦差正使夏子阳撰写的《琉球录》记载使行船回航时,过姑米山后,“且水离黑入沧,必是中国之界”。所谓“离黑入沧”,从姑米山附近地理环境看,显然是指船只从东海海槽以东黑色水域进入到以西的绿色水域。而“必是中国之界”,说明当时中琉分界恰在其自然分界线东海海槽。[6]

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记载,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由闽安镇出五虎门,取鸡笼头,经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括号中“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系徐葆光特意加注的。

清乾隆元年(1736年),台湾巡台御史黄叔璥述职报告《台海使槎录》初刻面世。卷二《武备》记有黄叔璥巡察钓鱼岛的情形:“山后大洋北,有屿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崇爻之薛坡兰,可进杉板。沿海暗沙险礁,哨船龙骨艰于驾驶。即有可以开驾者,必俟潮水平时方可进港。否则沙坚水浅,终于望洋港外;更值风暴,又无收泊之所。或云当改制杉板。”这段文字表明当时钓鱼岛不仅属于中国台湾,而且台湾地方政府已经对钓鱼岛进行了详细考察,并提出了泊船驻防计划。[7]清同治十年(1871年),陈寿祺总纂的《重纂福建通志》之《海防》篇将钓鱼岛隶属台湾噶玛兰厅。

日本政府一再声称,从1885年开始,日本中央政府和冲绳县以及个人对该岛进行过多次详细考察,结果证明,岛上杳无人迹,并没有证据显示它在中国政府的控制之下。因此,日本政府内阁于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该岛建立界桩,正式将其纳入日本领土。[8]即通过“先占”,日本取得“无主地”钓鱼诸岛的领土主权。但这种说法缺乏史实和法律依据,日本考察钓鱼岛时,发现的是无人居住地,而非无主地。早期国际法认为,发现“无主地”的国家(包括政府船舶和军舰)仅凭“发现”这个事实就可以宣称对该地之法律权利。对钓鱼岛管辖事实的裁定应当依据与其同时代的法律而非有关争议发生或者解决时的法律。现代国际法对于领土先占原则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早在古代就被中国发现、命名的钓鱼岛。即使根据国际法惯例,对于无人居住地区,仅仅最低限度的政府活动就足以证实该政府对该无人居住地区的主权。[9]但是,数百年来,中国一直不断派遣船只去钓鱼岛捕鱼,明清时期还明确将其列为中国的海防区域,这些事实证明钓鱼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日本窃取钓鱼岛的过程

日本并非不知钓鱼岛在历史上属于中国领土,1702年幕府撰元禄国绘制的《琉球图》、1719年日本史地学家新井白石《南岛志》所附地图,都以琉球西南端的与那国岛和久米岛为中琉边界。

钓鱼岛被日本非法窃取,和明治维新后日本对外推行殖民扩张的“大陆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当时“大陆政策”分为南进和北进两个方向,南进的直接目标为琉球,北进的直接目标是朝鲜,其战略是以琉球、朝鲜为跳板,进而侵略中国。

在历史上,琉球曾是一个与中国保持朝贡关系的主权国家,疆域限于琉球群岛,都城为首里,在今日本冲绳县那霸市的东郊。明洪武五年(1372年),中琉建立宗藩关系,琉球国王定期向中国皇帝朝贡,接受册封,使用中国皇帝的历法(奉正朔),这种关系延续了整整5个世纪。中琉之间宗藩关系的维持不是靠武力,而是中国的国力和礼仪文化赢得了琉球人民的信赖。琉球国的官方文书、外交条约、正史等,均用汉文书写。按照中国旧王朝华夷秩序的惯例,中国具有保护琉球国家安全的义务。

由于地理邻近,琉球和日本也有贸易往来。1441年,幕府将军足利义教就曾作为奖赏将琉球国赠给了萨摩藩主岛金忠国,但这只是日本单方面的行为。1602年,日本擅自把琉球归入萨摩藩。1609年,德川幕府派遣萨摩藩(今鹿儿岛县)岛津家族率领军队侵入琉球,强行占领大岛、德之岛、鬼界岛、冲永良部岛、与论岛五岛作为直辖领地。明朝或许不知此间消息,并未对日本的侵略采取外交或军事行动。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在推进吞并琉球的进程中,意识到夺取琉球的最大障碍是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因此必须寻找适当时机削弱或割断这种关系。1872年,日本擅自决定将琉球划入日本内务府管辖,使之与日本其他郡县并列。1879年3月27日,日本悍然出兵攻陷首里城。4月4日,宣布废琉球国为冲绳县。遵循宗藩关系的惯例,琉球国派遣使臣请求清政府紧急援助。5月,李鸿章等请求来华游历的美国前总统格兰特居间调停。日本根据格兰特的建议,提出“分岛改约”方案,将靠近台湾的“琉球之宫古岛、八重山岛定为中国所辖,以划两国疆域也”,[10]但必须修改《中日通商条约》,以使日本取得与欧美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所取得的在中国内地自由通商和“一体均沾”的利益。清政府本应拒绝谈判,在传统宗藩关系的框架内解决琉球问题,然而清总理衙门在谈判中竟提出“三分琉球”建议,即北部各岛属日本,中部各岛复琉球,南部各岛归中国。但即使这种妥协、退让的方案,仍遭到日本拒绝,清政府“复琉”的努力失败。此后中国因为伊犁问题得到解决,放弃了“联日制俄”的外交策略,在琉球问题上,不再退让。日本则因垂涎于琉球及钓鱼岛的资源且担心西方殖民主义东渐,也不再坚持原来意见,“分岛改约”构想宣告破产,琉球问题遂成为历史悬案。日本对琉球的占领,既没得到琉球国家的认可,也没得到琉球宗主国中国的承认,从国际法的严格意义上讲,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缺陷。

1885年,日本考察并占领了琉球的大东诸岛,同时也考察了钓鱼岛,并将是否把钓鱼岛划为日本领土列上议事日程。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报告[11]中对以先占权理论占领钓鱼岛表示了忧虑。其中指出了两个问题,一是钓鱼列岛的地势与大东诸岛不同。所谓不同,说明日本当时已经勘察到钓鱼岛在地质上属于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注意到了冲绳海槽。二是《中山传信录》详细记载了钓鱼岛各岛屿的名称,以作为中国出使琉球的航标。西村为何如此认真阅读、重视《中山传信录》关于钓鱼岛的记载?显然他内心深处已经清楚这些记载的法律意义。山县有朋接到报告后,顾及清朝反应,便致函外务卿井上馨,希望从外交的角度加以考量。井上复函认为,“尖阁诸岛”已有中文岛名,清国报纸流传日本占据台湾附近岛屿消息,如果公然建立国界标志,“必遭清国疑忌”。既然井上担心清国疑忌,说明他已经知道并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不过,日本政府并未就此放弃扩张领土野心,而是准备继续调查,以待日后时机。1890年、1893年,冲绳知事两次向中央政府提出设置管理“尖阁诸岛”机构的请示,但是日本中央政府没有批准。

1895年1月12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向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又发函件,要求对所谓“一直为无人岛”的钓鱼岛进行管理,修建界桩。当时已是中日甲午战争后期,日本胜局已定,坚信清朝无力声索钓鱼岛主权,内阁会议利用这一时机批示同意将钓鱼岛“领有化”。[12]

然而,事实上日本并没有立即设标。日本内阁会议的这一决定是密件,从未公开宣示,没有经过日本国内法所要求的天皇批准的必要法律程序,而且直到57年后,才在《日本外交文书》刊布。这种单方面窃占行为并不具有国际法效力。

另外,日本一直诡辩将钓鱼岛视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钓鱼岛被日本占领后划入了在琉球故地建立的冲绳县。如前所述,日本对琉球的主权在法理上尚存疑问,更有何理由声索本属中国的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日本取得钓鱼岛主权的唯一法律依据是1895年中日结束甲午战争后缔结的《马关条约》。按该约第二款第(2)项规定,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以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当初中日马关谈判结束后,李经方与日本驻华公使水野弁理就台湾与澎湖列岛交接问题进行了具体交涉。会谈中,李经方担心日本将澎湖列岛的模糊岛屿划归台湾岛,提议列出台湾所有附属岛屿的名录。但日方认为有关台湾附属岛屿已有公认的海图及地图作为参考,而澎湖列岛已经列出经纬度的具体范围,澎湖列岛与台湾岛的岛屿不可能混淆。李经方与水野的谈话记录,是对《马关条约》中台湾附属各岛屿地理概念的最权威的解释。当时公认的海图及地图上一致标明钓鱼岛属于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并且属于中国领土。[13]

在中日完成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交割后,1896年8月,日本内务省批准将钓鱼岛租借给古贺辰四郎,以30年为限,免除使用费。古贺辰四郎在岛上建造了简易码头、伐木和渔业加工厂、宿舍等,从事砍伐,种植农作物,采集鸟类羽毛,捕捞贝类、珊瑚和各种鱼类,还生产鱼罐头。为奖励古贺辰四郎的开发、经营,1909年日本授予他帝国勋章。1918年,其次子古贺善次继承了钓鱼岛的开拓事业。1926年租借期满,古贺善次向日本政府缴纳租金,至1932年成功向日本政府“购买”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四个主要小岛,而钓鱼岛其他列屿除大正岛仍属“日本国有地”。

三、二战后对于钓鱼岛领土和行政权的处置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宣布废除中日之间的一切条约,《马关条约》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日本必须归还台湾和澎湖列岛等依据不平等条约侵占的中国领土。1943年12月,为协调反法西斯同盟共同对日作战,共同处理战后问题,中美英三国在埃及开罗共同发表《开罗宣言》,对日本军国主义进行清算,强调了两个原则:第一,当时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本属于中国领土,无论是日本将其划入自己版图(如台湾、澎湖群岛),还是扶植傀儡政权实际控制(如东北四省),战后都必须归还中国;第二,必须将日本驱逐出在近代因贪欲通过武力攫取的土地。所谓以“武力或贪欲攫取的领土”显然暗指琉球故国。根据美国开罗会议记录概要,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向蒋介石提议,将琉球还给中国,但是蒋介石并未直接表态,而是提议由中美共同托管琉球。当时美国未必真心愿意将琉球交给中国,罗斯福可能是试探蒋介石的态度。蒋介石并不认为传统的中琉宗藩关系是一种主权关系,而只是认为宗主国中国有为琉球争取独立、自由的道德义务。他否定了日本对琉球的统治权,但没有用“收回”的模式来规范。[14]

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又发表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这里的“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按正常语义解释,不该包含琉球群岛和钓鱼岛。日本天皇于8月15日向日本国民颁布停战投降敕令,同时致电美、中、苏、英四国,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必需条件。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书。但1946年《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则对琉球群岛归属有所变通,将其列为日本领土范围。而1945年10月25日,在台湾台北市举行了中国对日受降典礼仪式。在法理上,包括钓鱼岛的台湾岛及附属岛屿的领土和行政主权此时已经重新回归中国。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体现了中、美、英等二战反法西斯同盟国相互尊重、共同对敌、协商一致的精神,是解决战后国际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在《波茨坦公告》中,相关各国宣誓,对于各项规定决不更改,执行时决不犹豫迁延。对于日本的领土范围的处置中美英都有义务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1951年9月4日,为了具体解决战败国日本的战后事宜,美国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精神,排除中国,召集52个国家与日本议和。9月8日,美日缔结《对日和平条约》(又称《旧金山和约》,英文为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有49个国家签字。但核心同盟国苏联没有签字,波兰、捷克也拒绝签字。对日和约第二条b款规定,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和请求权。第三条规定,日本同意由联合国按信托制度提议托管北纬29度以南的一系列岛屿。在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在和约会议筹备、草案公布、和约正式公布三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都发表过严正声明,谴责和约的非法性,指出和约是单独对日和约,不仅不能代表,而且违反中国、苏联和亚洲人民以及全世界人民的意志。[15]当时台湾当局领导人蒋介石于1951年6月18日也发表声明表示:“在盟国中,中国抗日最早、精神最坚决、牺牲最惨重,而且贡献最大,对日和约如无中国参加,不独对中国不公,且使对日和约丧失其真实性。”[16]草案公布后,台湾以“中华民国政府”名义声明“对任何不合国际道义与法理之主张亦自不能予以接受。”[15]

即使从非法的《旧金山和约》规定看,也并非如日本所说赋予日本钓鱼岛领土主权。钓鱼岛本来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条约中既然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所有权利,自然日本也就放弃了钓鱼岛的所有权利。

在旧金山和会上,和约起草人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声称,日本对于和约第三条规定由美国托管的地区拥有潜在主权(residual sovereignty)。由于日本坚持钓鱼岛属于琉球群岛,于是认为杜勒斯当时的解释只是强调日本对于钓鱼岛的主权暂时中止,而真正主权最终属于日本。实际上,当时和此前国际法原理和外交文件并不存在潜在主权的概念,美国从未对潜在主权做过明确解释。

1952年2月29日,接管琉球之美军司令部发布第68号指令(即《琉球政府章典》第一章第一条),而后美国琉球民政府又于1953年12月25日发布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布告),两者规定琉球列岛的界限在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之间,而钓鱼列岛恰在这个范围。美国依据非法的《旧金山和约》托管旧琉球王朝的范围,且美国并非对日和约唯一签字国,美国擅自扩大托管范围,没有任何法理依据。但是日本却依此非法号令界定钓鱼岛和琉球群岛关系,解释钓鱼岛的各种法律问题,导致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

1968年,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科学调查团考察确认,中国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蕴藏石油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年末,日本政府请求美国琉球民政府“清除中国人在钓鱼岛活动的痕迹”。1969年5月9日,冲绳县所属石垣市在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及南北小岛上建立长方形石制标桩,即所谓“主权碑”。

1971年6月17日,美日无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同盟,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英文为the 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其中说明,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返还日本对“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是提到施政权,并没有涉及领土主权。因为根据《旧金山和约》,当初美国取得的仅仅是施政权,而非领土主权,所以美国不能规定归还当初未曾取得的权利。这意味即使按照美国的片面解释,归还协定也不可援作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的法律依据,而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仍属悬案。

签约前后,美国政府一再发表声明,钓鱼岛主权要求在琉球群岛托管问题之前已经发生,对于领土主权的争执,应由中日两国另外解决,美国不持任何立场。美国的言论事实上已经阐明,钓鱼岛问题与琉球群岛之间的关系与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的地理界定无关,应当以美国介入琉球群岛事务以前钓鱼岛的法律状况解决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17]

而琉球人民对于美国的决定同样表示了不满。当初美国占领琉球并将其作为军事基地,琉球民主同盟的仲宗根源和等人就曾发动琉球独立运动,时任琉球民政府知事的志喜屋也表示希望琉球获得民族独立。《归还冲绳协定》发表时,他们即声明琉球是冲绳人的祖国,美国应将冲绳施政权归还琉球,而琉球的前途、命运,应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由全体公民投票决定。美国将冲绳施政权转归日本无异于琉球再度被日本侵占。即使今日,琉球民众对日本国家的认同度并不高,仍有寻求独立的意愿。[14]

美国对琉球群岛托管以及对托管范围扩大至钓鱼岛的随意界定,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国际托管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联合国宪章》规定,凡属联合国会员国领土,不适用于托管制度。钓鱼岛本属中国领土,美国没有理由将其列入托管范围。其次,托管的依据应该是联合国托管协议,而琉球群岛托管的依据则是对日片面媾和的《旧金山和约》。再次,《联合国宪章》中“托管制度”的第七十九条规定,托管条款的制定、修改,应由直接关系各国议定,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行使权利。[13]中国本来是琉球的宗主国,理所当然是直接关系国,但并没有参与琉球的托管。对于琉球托管的规则完全是由美国擅自决定的,托管行为并没有联合国的监督。最后,美国的托管的最终处理方式违背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托管的目的是保障托管地区逐渐走向自治或独立。美国根据战略需要,无视琉球人民的独立和复国意愿,将琉球群岛施政权返还给日本,并没有以被托管领土上的人民的独立作为托管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

在美日酝酿交涉归还冲绳协议文本时,台湾当局不断通过相关渠道表达关切。1971年6月11日,台湾“外交部”发表了关于琉球群岛与钓鱼岛列屿问题的声明。声明指出,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琉球群岛的地位,应由主要盟国,即美英中共同决定。对于美国未经与“中华民国”协商,将琉球群岛直接交还日本,表示强烈不满,同时特别强调,钓鱼岛列屿附属台湾省,台湾省居民长期使用该岛。无论从地理位置、地质构造,还是历史渊源来说,该岛屿都是“中华民国领土”。“中华民国政府”坚决反对、绝不接受美日对钓鱼岛的处理结果。在任何情形之下绝不能放弃钓鱼岛尺寸领土之主权,并警告:“应即采取合理合法之措置,以免导致亚太地区严重之后果。”[18]

美日《归还冲绳协定》公布后,对于钓鱼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郑重发表声明指出,美日将钓鱼岛等岛屿纳入归还冲绳区域完全是非法的,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领土主权是不可动摇的不争事实。1972年5月9日,台湾当局“外交部”又重申了此前立场。[19]

四、中日两国搁置钓鱼岛争议及近年钓鱼岛问题的升级

在美日交涉归还琉球群岛期间,两国与中国大陆的关系也已发生转变。美国为了遏制苏联,决定结束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对抗;日本也希望与中国关系实现正常化。中美日三角关系这时恰恰触及到钓鱼岛问题。虽然中国政府声明反对美日冲绳协定对于钓鱼岛问题的处置,不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的非法占领,但考虑这一问题的现实复杂性,决定留待日后协商。日本首相田中角荣来中国访问与周恩来总理交涉建交并提到钓鱼岛问题时,周恩来强调和中日关系正常化相比,钓鱼岛问题只是一个小问题,不应影响中日关系的大局,可以暂时搁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奠定了两国邦交正常化的政治基础,日本政府虽未在声明中直接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庄严宣布,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在历史、领土和战争问题上坚持履行《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这一基础性外交文件对于解决钓鱼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这一文件,《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应是判断中日钓鱼岛问题是非的决定性依据。

中日发表联合声明后,双方即着手签订和平友好条约,在友好条约谈判准备阶段,日本曾有人一度主张以钓鱼岛主权问题作为签约的先决条件。1974年10月3日,邓小平会见日中友好以及文化交流协会代表团,提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问题,邓小平说:“希望克服一切障碍尽快进行谈判,钓鱼岛问题最好搁置起来”。这是中国首次正式提出“搁置争议”的提案。

1978年4月,中国渔船进入钓鱼岛海域捕鱼,当时日本外务省决定,按照1972年中日关系正常化原则,在“渔船退出”的前提下,日中双方关系不涉及领土问题。

1978年8月10日,实际主持中国政局的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会见日本外相园田直,提到钓鱼岛争议时,指出“我们这一代人,没有找到办法,我们的下一代,再下一代总会找到办法解决的”。

虽然中日政府对于搁置钓鱼岛争议的表达具有战略暧昧性,且仅限于口头协议,但是都认为在不具备解决条件的情况下,应避免领土问题影响两国关系大局。[20]

在涉及钓鱼岛现实的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中日关系正常化后双方采取的措施也一直在搁置争议的框架之下。如1996年,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建立灯塔,中国外交部提出强烈抗议,要求日方严守搁置争议的默契,迫使日方宣布灯塔不具有国家法律意义,不载入国家海图。1997年5月,发生日本国会议员西村真悟登临钓鱼岛事件,面对中国政府的抗议,日本外相池田行彦要求国内处理此事的原则,要以不损害日中友好大局为前提。

近年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升级缘起于日本的荒诞购岛。如前所述,钓鱼岛在日本国内法律框架下,长期被视为古贺家族的“私有领地”。1945年美军占领并接管琉球后,每年都向古贺家族支付2万美元的租金。20世纪70年代,古贺家族将钓鱼岛列屿转卖给栗原国起。栗原则将岛屿租给日本政府管理。2012年9月,日本官房副长官长浜博行与“土地所有者”栗原家族进行了秘密协商,双方决议将签订合同,政府以约20.5亿日元价格正式“收购”钓鱼岛及其周边三座附属岛屿,以实现其“国有化”,以此强化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权。当时野田佳彦内阁批准了“尖阁列岛”收归国有提议。野田佳彦称,国有化的目的是为了将中国的对立情绪降到最低,国有化后,钓鱼岛将由日本海上保安厅协助管理,不会修建此前一些激进分子一直极力主张的标志国家主权象征的灯塔等建筑物。9月12日完成所谓“土地所有者”过户手续。

当时,中国外交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召见日本驻华大使就日本政府非法“购买”钓鱼岛提出严正交涉,重申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不可动摇,日方所采取的单方面行动完全非法、无效。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9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交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的坐标表和海图,履行了《联合国海洋公约》对于海洋岛屿要求主权国家所需履行的义务,完成了所有相关法律程序。2012年9月11日,中国海监46号、中国海监49号船抵达钓鱼岛外围海域,宣示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2013年9月11日,中国媒体报导,中国政府公务执法海警舰船在钓鱼岛领海内已经进行数十次常态维权巡航,并实现钓鱼岛领海内海空联合巡航,巡航逼近钓鱼岛0.28海里,以实际行动增强了我国对钓鱼岛海域的管控力度。胡锦涛主席在亚太经合会议期间当面正告日本首相野田佳彦,日本的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接受。在此期间中国内地发生多次反日游行示威,给日本在华企业和对华贸易造成沉重打击。中国中央电视台发布的天气和海洋观测预报,每天都将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为中国政区进行了准确播报。

2013年11月23日,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规定各国飞机飞越该区,必须向中国通报,否则中国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航空识别区并不属于国家领空,但由于东海防空识别区包括钓鱼岛,并被军事学家认为是最为关注的重点区域,与日本所划设防空识别区有重合部分,因此中国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后,日本政府反应强烈,立即召见中国驻日本大使表示抗议。日本首相安倍在国会发表施政演讲,叫嚣中国单方面划设防空识别区极度危险,指责中国在“尖阁列岛”周边反复侵入“日本领海”,表示日本坚决守卫领海和领空,决不接受以实力改变现状。

经过长时间的僵持后,2014年11月7日中日两国发表了四项共识,日本承认在关于东海海域近年发生的紧张局势,中日双方的见解有所不同。在共识发表后,中日领导人举行会谈,并一致决定改善两国关系。中国媒体将共识解读为日本接受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但随后日本内阁于21日通过一份答辩书,公开用书面形式宣称“尖阁列岛”不存在主权争议。不过无论如何,目前围绕钓鱼岛问题的紧张空气已得到暂时缓解。

五、结论

钓鱼岛在历史上根本不是日本所谓的“无主地”。在日本窃占以前,中国对钓鱼岛已经实施了长达数百年持久、有效的管辖。根据传统国际法,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使钓鱼岛理所当然归属中国所有。

近代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通过《马关条约》由清政府将其割让给日本。但因为二战的发生,《马关条约》已被完全废除。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包括整个台湾岛及澎湖列岛必须归还中国,同时日本必须放弃因武力及贪欲所占土地,明确界定了日本领土范围,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日本在反法西斯战争结束的投降书中已经表示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美国等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媾和条约《旧金山和约》,在领土问题上,重申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基本原则,并没有规定钓鱼岛属于日本领土。日本当局以《旧金山和约》作为钓鱼岛属于日本的依据,显然是无中生有。美国违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托管原则,依据《旧金山和约》托管的日本曾经非法占领的领土最初规定仅限于琉球王朝的势力范围,但美国琉球民政府无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行政完整,擅自扩大托管地域,延伸至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后竟将钓鱼岛“施政权”“归还”日本,虽未涉及钓鱼岛领土主权,但整个过程并没有直接关系国中国的参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美国虽认为钓鱼岛属于《美日安保条约》的使用范围,但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已经明确承认钓鱼岛领土主权在中日之间存在争议,应由中日双方另外解决。中国历届政府对于美日私相授受,曾多次提出抗议,中国一直通过外交和其他途径捍卫着钓鱼岛的主权。中国民众、海内外同胞发起多次保钓运动支持中国政府的正义行动。日本对钓鱼岛采取的所谓实际控制措施,以及否认钓鱼岛问题存在争议的强硬立场,只会加剧东海和亚太地区的紧张局势,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钓鱼岛问题的产生和美国有重大关系,而该问题的讨论和协商,又必不可免要掺杂美国因素。料想美国极欲利用钓鱼岛问题,充当亚太事务的平衡者、主导者,中国对此早有警惕,以后也必须时刻留意。

和钓鱼岛问题相比,中日有着更为重要的经济和文化关系。两国政治家已经意识到,为了钓鱼岛问题伤害经贸关系和双方投资并非明智之举。目前双方似乎正处于骑虎难下的境地,都不愿作出让步的姿态。然而长期的僵持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双方切实需要冷静、理性地评估钓鱼岛和其他利益的利弊得失。历史证明,中日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两伤。

[1]魏征:《隋书》(卷八十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6年,第218页。

[2]施存龙:《中国官方原始发现钓鱼岛求实》,求是理论网2013年6月17日,http://www.qstheory.cn/lg/xszh/201306/t20130617_240468.htm。

[3]朱巍:《钓鱼岛的前世今生》,《北京日报》2012年1月20日。

[4]郑海麟:《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北京:海洋出版社,2014年,第32、73页。

[5]陈侃:《使琉球录》,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书,明嘉靖十三年,第25页。

[6]夏子阳、王士祯:《使琉球录》,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70年,第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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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senkaku/senkaku.html.

[9]黄世席:《钓鱼岛主权归属与条约法的适用》,《外交评论》2013年第4期。

[10]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第177页。

[11]李理:《近代日本对钓鱼岛的“踏查”及窃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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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友朋:《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私相授受钓鱼岛的非法性》,《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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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王伟男:《台湾当局对于钓鱼岛问题上立场演变》,《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2期。

[20]翟新:《岛争搁置默契与安倍内阁的政策变化》,《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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