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是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货币、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6-0075-01
作者简介:王盛蕾(1991—)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研究生在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法专业
知识产权法的受到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背景、大趋势的影响,在客体上发生了一系列的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了TRIPS协议当中。
TRIPS是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提出和制定的,为了能够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运用多边贸易体制解决政府间争端。
20世纪60年代以前,知识产权尚未形成国际上广泛的法律概念,人们一般将给予创造性的精神产品所取得的权利称作无形财产权,诸如作品、发明等客体均视为无形财产,它应该分成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二是经营性标记;三是经营性资信。
TRIPS相比保护文学和艺术的伯尔尼公约显得更为成熟,它给出了更加广泛且具体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新增了一项关于商标的规定鉴于酒类商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特殊重要性要求各成员应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公众对原产地的误解。TRIPS在协调国际统一保护地理标记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各国经济往来不断加深带来的是各国根据本国利益对他国提出的利益要求。巴黎公约曾经提到了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依照协议22条给地理标志所下的定义,地理原产地标志是指那个一种商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在实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的地理因素时,表明这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方领土或该领土内的某一地区或某一地点所采用的标志。我国商标法在1993年7月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明确提到了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并授权公加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1994年底,国家工商局据此规定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管理办法》。这可以视作我国为了加入世贸组织接受了TRIPS协议的多种条款,根据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1993年商标法新增了关于服务商标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与国际规定TRIPS协议相统一的一项让步,另外限制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2001年商标法增加了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组合的要素。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规定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001年12月11日我国为了加入世贸组织,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 如建筑作品、杂技作品、工程设计图、示意图、模型作品,中国加入WTO 之前修改《商标法》以满足TRIPS的要求。现已修改和完善的内容有:增加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字母和数字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识)的内容;引入对官方标志的保护; :为适应加入WTO 之要求, 按照TRIPS 的精神, 我国已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重要的修订,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了商标客体的内容, 规定了地理标志(第十六、第十七条)、服务标志、标识、驰名商标等内容。(2)增加了商标构成要素, 扩大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以及上述任何组合。5)关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专利保护的范围方面已基本上满足了TRIPS 第27条的要求, 将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至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通过化学手段获得的物质,排除专利保护的范围仅局限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不难理解,我国知识产权由于起步较晚而且缺乏一定的经验,可以算作“舶来之物”,它的一系列制定与修改都与外界的国际环境影响是直接相关的,经济全球化的最大特征就是各国间往来不断加深,国家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甚至还出现了超国家组织的出现,如欧盟的出现,几个国家由于地缘的原因结合在一起,制定共同的宪法,这时候如果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国各行其是带来的是各种障碍和交易上的不便利。知识产权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如果不具有统一的客体,那么带来的是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发达国家在这个舞台上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绝对的指导地位,处于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相对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发达国家只注重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不能权衡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基于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谋求共同发展,那么不得不说TRIPS是一种“恶法”,然而恶法亦法,我们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享受一定的便利而不得不加入,不论主动或被动我们终将卷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
之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发生这么多的变化,主要可以归结为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要归结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先前是并不存在的,人们没有掌握到这门科技的存在,因而更不要提对他进行保护了,直至它的出现,人们认识到了它的存在,并且意识到对它进行保护是有必要的,它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科技的发展使得“物”的范围不断扩大,致使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也不断扩大。
其次,就是各国交往不断加深,贸易往来不断增加,地理标志的保护就可以视为是各国在贸易往来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或者说为了保护本国利益提出,人们日益认识到如果不对某些东西加以保护,比如地理标志,那么带来的问题将是不可估量的,葡萄酒的产地对葡萄酒的质量是会产生关键性影响的,世界上公认最好的是法国波尔多拉菲庄园的葡萄酒,日照、雨水和温度的完美配合带来最醇香的口感,如果对地理标志进行合理保护,任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冒用,那么对它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这个与我国不允许使用县级以上的地理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是不矛盾和冲突的。
而国内知识产权的客体变化(尤其是我国)主要是为了满足TRIPS的要求以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而变化,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就知识产权一部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终我国作出大量的让步,与国际达到统一的标准,增加了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客体,扩大了保护范围。这对我国的发展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反之国内争论不休,究竟如何只能由实践来检验,或许它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对我国现在的发展状况是有些苛刻了,但是我们可以在实践的时候力度减小一些,给予本民族产业一定的政策倾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对本民族企业造成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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