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池 墨
2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指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发生。富士康公司不接受批评,提出辩解:“是员工希望加班。”
为了让劳动者得到必要的休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天、每周及每月的工作时间。对于超时的,用人单位要加倍支付加班费。
一些企业很狡猾,他们把员工的基本工资定得很低,以较高的加班费作为诱饵,迫使工人“自愿加班”。在这种“自愿加班”的背后,实际上是工人牺牲休息时间,牺牲身体健康,在争取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中国人民很勤劳,能吃苦,但并不傻,他们并非不珍惜身体健康,他们也需要休息。如果不加班也能拿到满意的合理的工资,谁还愿意加班呢?
将基本工资定得很低,将绩效工资或加班工资定得较高,以此引诱劳动者加班,这是富士康一类企业惯用的手法。希望政府对这种行为有所对策,否则,这些血汗工厂就会恣意横行,工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