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艳
道德对依法治国的支持和促进
李素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当人们将目光较多地去聚焦于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任务和工作时,不要忘了道德的力量,道德不仅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内容,而且对依法治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从法律的产生看,法律是道德功能在历史发展中的演化和扩展。原始社会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只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此时仅凭道德已不能维持社会应有的秩序,不能满足人们追求生存、发展以及平等的权力,相反,可能会践踏人的各种权利。于是,产生了比道德具有更高权威的法律。这些法律最初可以理解为道德的最底层,也就是说,法律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精神为依托和基础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道德规范逐步地发展成为了法律准则。因此,可以理解,社会越文明发达,法制就越健全,法律中蕴含的道德内容也就越丰富。
从普遍意义上看,任何法律只有它是良法、善法,才能成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准则、规范。而法律之所以能成为良法、善法,能“立”得住,则在于它蕴含着一定的道德价值,体现着人的良知、理性以及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就是说,法律只有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依据后,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所说:“一个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具体的一致性,或必须依靠我们有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这种广为流传的信念。”法律、法治都拒绝承认“恶法亦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法律如果缺乏道德精神,那它就是野蛮之法、恶法,即使它可以凭借强力得以实施,但最终也会因为缺乏道德的权威性而失败。所以,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仅仅因为它与国家机器相连而具有外在的强制性,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本身所蕴含的这种内在的“应然”,即伦理道德精神而使自己具有权威性。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当以整体道德为目的,因为法律是道德的体现的思想理念。
从外部影响因素来看,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很多,如权力、权势、人情、金钱、美色的诱惑以及各式各样的困难和阻力等。如果执法主体道德素质不高,这些因素就可能乘虚而入,影响和干扰执法主体的法律执行。而执法主体如若有坚定的道德信念,就能够做到公正地对执法对象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文明执法,维护法律尊严的坚强意志和依法办事的精神也不断得到弘扬。
从法律本身来看,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与所有的执法行为一一对应,总会给执法主体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从法律内容角度看,法律的规定总是有限的,几乎无法与复杂的无限变化的社会活动一一对应起来,表现出一种不足。从法律完善角度看,不管立法者预见性有多高,都不可能预见到每项活动的未来发展形态并针对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的。
目前的中国正处于一个体制转轨、机制转换、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而且彼此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其中既有一些现行法律时过境迁需要修改和废止的问题,也有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的问题,还有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的问题,特别是我们现有的法律还满足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导致有的改革于法无据,而制定或完善其中任何一项法律,都需要一定周期,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滞后和被动。上述的“不足”与“滞后”情况表明,现实中的许多法律有其力所不能及的时空,法律留给执法者以很多、很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时空。这个时空既可能成为执法者发挥其德性创造性的时空,也可能成为执法者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时空。例如出现执法过程中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对执法对象区别对待、轻重不一,产生一些虽然于理不合但却没有触犯法律的行为,或者出现借助法律规定的不足或滞后而钻法律空子和漏洞借机谋利发财等现象,不一而足。法律对执法者而言,它只能对其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行为进行规定和制约,而不可能对其一切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执法主体如若缺乏道德自律,不但渎职腐败行为将难以防控,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更无从谈起。只有执法者具有深刻的道德良心、强烈的荣誉感,才能具有深厚持久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
目前社会上人们守法大多具有消极被动性——或者出于惧怕法律惩罚,或者迫于外在舆论的强大压力,或者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等等;在学法信法和法定义务履行及权利行使上缺乏自觉性、主动性和批判性——不尽法定义务、不行使甚至放弃法定权利、依法维权意识不坚定,不尊重甚至侵犯他人权利、有事不愿诉诸法律,信访不信法,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是权力、金钱的较量等等。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培育人们的守法精神。
守法精神的培育有赖于道德自觉。道德自觉是指主体在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中,凭借自身的道德信念,积极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优化道德认识,自觉地遵守和发展道德规范,加强道德自律和道德践行的精神力量。道德自觉具有自主性、自励性、自控性、自我评价性、自我完善性等功能。道德自觉不仅是守法精神的出发点,而且是守法精神主动性的本质原因。
道德自觉能够优化人的守法动机。人的守法动机是多样复杂的,更多的时候表现为被动和无奈。道德自觉能使人依据自己的道德信念,对多样复杂的守法动机进行自我道德审查、过滤、评价、整合,使其成为一个具有一定道德精神的动机系统,使守法由外在的被动转化为内心的“应该”,增强了主动性自觉性,优化了守法动机。
道德自觉能够定向人的守法目标。道德自觉一方面能使人确定守法的道德态度、立场,选择道德守法行为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通过道德自励与自控强化自我的道德意志,使守法保持明确的道德目的性和方向一贯性。这一定向使人以“应有”的要求和尺度来衡量自己的守法行为,在各种利益、矛盾、冲突中坚定地保持道德选择上的倾向性和一致性,进而坚定对法律的信仰。
道德自觉能够调控人的守法行为。道德自觉能够约束、抑制和控制守法主体不正当的欲望和情感,排除妨碍守法价值目标的障碍和影响因素,及时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当守法。同时,道德自觉还能够监督守法主体行为,随时督促守法主体按照道德良心的要求来行动,对违背道德要求的观念、行为以内心的谴责来自觉终止不道德的思想和行为,及时调整行为的方向,以维护守法主体实现道德价值目标行为的连续性、彻底性和有效性。
(黑龙江省委党校领导科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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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