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动员受教育权的若干思考

2015-12-06 10:01魏嘉希北京体育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当代体育科技 2015年16期
关键词:教育权运动员体育

魏嘉希(北京体育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4)

关于运动员受教育权的若干思考

魏嘉希
(北京体育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中国运动员基础教育缺乏的问题已经提出了多年,但是这个问题目前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举国体制、奥运争光计划、相对封闭的体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下培育出的运动员在退役后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该文的主要内容是总结中国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问题,建立这些社会问题与受教育权的关联,提出相关解决途径。

关键词:受教育权运动员退役社会保障

1 中国运动员退役后社会问题概述

中国运动员基础教育缺乏的问题已经提出了多年,但是这个问题目前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举国体制、奥运争光计划、相对封闭的体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下培育出的中国优秀运动员这就是一把双刃剑,好的一方面是为我国的竞技体育取得了荣誉,同时,也使运动员逐渐成为游离在社会之外的群体。现实告诉我们,我国90%以上的优秀运动员是自少儿时期开始从事专业训练的,“金牌至上”原则固然使运动员的身体素质和专业能力得到巨大的提高,但也使其他方面能力的培养被忽视了,虽然他们有很强的学习能力,但文化程度偏低,社会常识欠缺使得他们的发展很受限制,尤其是退役之后难以融入社会,在重新就业的现实问题上也常常处于劣势。依靠计划分配和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安置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运动员的低综合素质无法胜任相关的工作,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提高运动员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素质。如何安置退役运动员成为社会的一个大问题,保证退役运动员的终身就业问题迫在眉睫。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提高运动员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素质,道理都懂,关键是如何去做。我国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受教育权,运动员作为我们公民的一个群体,毋庸置疑的享有受教育权。我国《宪法》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教育法》第九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针对运动员的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有中小学的业余的文化教育,专科或者本科的文化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其中,可以达到本科及本科以上的高等教育的运动员是非常少的,往往是那些运动成绩最突出的运动员才可以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在运动员这个金字塔系统下,一个运动专项本科生或是研究生的背后是大批的止步于初中、高中的运动员,这样的制度下,成就了少数精英,埋没了一批普通人。

2 我国运动员教育问题总结

邹国忠、陈韶成于2010年发表的《对我国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现状与保障体系构建优化的研究》中总结运动员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运动员的培训管理干部缺乏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认识,不重视文化教育,或者虽然重视文化教育但只停留在“文化教学”的层面,单单依靠成绩来看待运动员的教育工作。(2)经费供给不足,从而无法保证提供给运动员文化教育的软硬件设施,不仅教学条件落后而且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不乐观,这些都制约了教学的效果。(3)九年义务教育形同虚设,运动员无法在适当环境下完成九年义务中规定的学习内容,导致运动员的文化基础不扎实甚至落后,而且降低其学习动机。(4)学习与体育训练的矛盾难以调节,伴随着压缩的文化教育实践和大量的运动训练内容以及文化教育经费的减少,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经费以及时间投入大大减少。运动员很少能真正地接受文化教育。(5)很多学校对于运动员的教育存在形式与内容及学习效果的严重脱节,虽然办学形式以及教学方法有了大大的改善,但是开设的课程并不完善而且教学的内容跟不上节奏,这些导致运动员教育拿到的文凭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缺乏社会上的普遍接受。(6)对于优秀运动员的教育评估体系不完善,大多数仍然在起步阶段,缺乏有效的监管运动员文化教育的体制。

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点,非义务教育配置不公也阻碍着运动员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是以国家体育总局发起的,联合财政部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其中规定:“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可以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高等学校还可以通过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开办预科班等形式招收运动员入学”。这仅仅给拔尖的运动员这个机会,而造成了运动员内部严重的马太效应,使绝大多数普通的运动员失去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这些规定可以印证前文中的说法,运动员金字塔系统下,无论你多努力,处于顶端的人就那么多,只有取得相关成绩的运动员才能获得免试资格,接受高等教育,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教育资源的缺乏。

以上简单说明了国运动员没有享受到我国公民都该享有的受教育权或者享受到的不够全面,存在许多现实性的问题制约着受教育权的接受,从而使得运动员在退役后的生活得到保障,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的体育部门去思考。是在现有体制下改变机制?还是在体制上进行突破?到底是需要去改变运动员还是需要去改变运动员所存在的环境?这些还有待于实践去验证。

3 保障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必要性

我们可以从我国运动员因为无法保障受教育权而导致的问题这个角度,来分析保障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必要性。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文化缺失导致退役运动员安置困难。为了取得好的成绩,运动员除了体育训练以外的其他能力的培养都被忽视了,影响了运动员综合素质的提升。运动员这个群体由于总体情况类似,差别并不是很明显,而当运动员和没有从事体育行业的同龄人相比,在文化水平、社会知识以及对于社会环境的摄影能力都有很大的欠缺。因而,许多用人单位不认可运动员,缺乏对运动员在工作方面的包容。这些使得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面临较大的压力,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样的压力越来越大。

第二,安置未能保证运动员最终就业。运动员可以被安置在一个岗位上,但是其能力不会随着安置而增加,无法适应相关岗位的

要求最终将导致运动员退出该岗位。我们可以找一个例子来看。世界冠军张尚武街头卖艺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中国运动员培养体制的思考,之后慈善家陈光标在媒体前将其招聘到自己的公司,后来因为自生能力的问题加之公司其他人员的排斥,张尚武心里无法适应相关的环境,最终退出公司,继续街头卖艺。虽然张尚武的工作并非由国家分配,但能反映出运动员的最终就业的关键点还是其本身的能力是否与职位相匹配。

第三,因受教育程度的限制,运动员对权力维护缺乏自主意识。中国运动员的训练目前大多数仍是由国家支持,各省、市、地方的运动队采用的训练模式仍是以训练为主,学习为辅,学训之间关系的处理仍是以训为先,训练的高强度挤占运动员应有的受教育的时间,由此带来的运动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失了自己应该享有的受教育权。他们也不知道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运动员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生活尊严受到限制。“举国体制”下的中国运动员的训练往往都肩负着“为国争光”的使命,在付出泪水和汗水,超负荷训练、挑战生理极限为国家荣誉付出努力之后,他们的生活应该具有较高的自豪感和较高的生活尊严,其文化生活应该丰富起来。但由于教育程度的限制,很多运动员的文化感知力与自我认同、自我思考的能力较低,使得其享受精神生活、提升自我尊严的能力受到限制。所以,对运动员来说,切实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才能让他们掌握生存技能,才能保障他们的长远利益和全面发展。

4 保障运动员受教育权的途径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已经在做的事情有很多,但需要去做的事情仍然有很多。中国是一个不缺法的国家,各类的法律条文比比皆是,但是我国缺的是对法律严格的执行力与合适的执行环境。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虽然《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然而,我国的《体育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上个世纪颁布的《体育法》至今已快20年却从未做过修改。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我国运动员的发展培养模式已经越来越与国际接轨,许多已有的还没有很好保障的或是还未提出和意识到的运动员权利都应该逐渐的进入法制化保护的进程,完善的、具有很好执行力的法律体系是运动员受教育权利以及退役后生活的最根本的保障。

除了法律方面的保障外,我国对运动员受教育权利的行政力量保障也在实施和发展的过程中。从长远来看,综合文化素养是一个人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基本必备条件,其重要性大于运动技能。但是,作为运动员,在“举国体制”下,运动技能往往被视为是更重要的,因为国家的需求、竞争的压力、教练和运动队的影响,运动员希望在短期内用大量的时间来提高运动技,他们看到的是运动成绩的短期效益,在获得运动成绩后,在考虑其他长期效益的因素。由此看来,运动员受教育权利的行政保障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体育部门,研究寻找科学的训练体系与方法,使运动员创造成绩的时间成本降低,这样运动员才会有意识去培养文化素养;另一方面是教育部门,运动员如何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例如:优秀的教师、环境事宜的教学场所等,是教育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整合教育资源,在各级学校开设运动员班,为运动员的基础教育提供资源。时间、意识、资源,这三者同时具备,运动员的教育无论是从外还是从内才会真正的得到保障。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运动员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受教育的限制以及自身对于受教育权的缺乏导致在无意识状态下不同程度的被动地削减了受教育权的履行。同时,现在的教育是宽领域的多维教育,不仅仅限制于课堂环境,文化知识的学习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运动员可以调整自己的学习时间和学习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家庭教师、文化社团等多种学习模式进行学习。

5 结语

对于运动员这个特殊群体来说,受教育权害死非常迫切需要解决的。保护运动员的受教育权一方面可以使运动员的文化素养提升,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其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还可以为运动员退役之后提供再就业的隐形保障,使他们在退役之后能够快速融入社会、掌握其他生活技能的重要铺垫。

我国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的,受教育权必须保证,但是需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这就要求我们做许多准备工作,从而保障运动员的受教育权。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地吸收国外已有的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的吸收;另一方面,我们要用辩证发展的视角去看待运动员文化建设这项长期的工程,从而保障我国运动员的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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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7.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5)06(a)-01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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