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 伟
好死 还是“赖”活着
文/李 伟
摄影/缪小燕
《百万宝贝》是一部以拳击为题材的励志电影,但是相对于“灰姑娘”变为“公主”的老套路,这部电影讲述的剧情则更要复杂一些,沉重一些。在女主角麦琪即将达到人生顶峰的前一瞬,因为对手无耻的犯规而永远失去了行动能力,即使已经活得生不如死但却无力结束自己,最终是自己的教练冲破世俗的法律与伦理束缚替麦琪了断此生。
这引发了我对于是否应撤除生命维持系统的伦理思考。
生命维持治疗,指的是对那些自主呼吸、循环、消化等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的患者采用生命维持技术维持其基本生命的疗法。这些患者必须依赖一些生命支持系统才能维持生命的延续,一旦脱离这些生命支持措施,患者将很快死亡。这些生命维持技术包括人工呼吸装置、起搏器、血液透析、主动脉内囊反搏、血管活性药物、器官移植、心肺复苏术、营养支持等1。而规范又合乎情理地撤除生命维持系统,采取一定的方式,让病人在无痛苦中逝去,则是今天所说的热词: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很多。早在公元1世纪就有哲学家提出了这个概念,经过实践与经验的积累,我国学者给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定义,比如说:“患不治之症的人或其他特定状态下的人在严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无法解脱,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人生最后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的日新月异,生命的长度大大增加,人们对于优生和优死的观念越来越重视。但是人类无法回避死亡,更无法阻止死亡。在面对一个被疾病折磨得没有一点生存质量和尊严,家庭和社会均为之付出了巨大人力、财力、物力等各种资源的病人时,到底是应该“助”其死亡,还是应该不计一切代价让其痛苦地维持着生命呢?我认为其中有以下几个伦理学矛盾。
人有追求幸福生活,好好生存的权利,但有没有自己选择死亡的权利呢?又或当本人失去自主意识,又有谁能行使这项权利呢?新闻上曾经报道过一个真实事例:一个22岁的河南男孩郝运于2007年因意外造成高位截瘫,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我就像一个木乃伊”“最大的愿望是让我有死的权利”。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是“好死不如赖活着”,每个人都应好好善待自己的生命。但在物质生活如此丰富的今天,人不仅要活着,还应该活得有质量、有意义、有尊严。痛苦地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对人之尊严的鄙视和践踏。著名思想家约翰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中指出“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可见生命只能由个人来享有,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处理自己的生命,既有生命权,更有死亡权。如果不实行安乐死,有些患者将要忍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过着非人的生活,人格尊严和生活质量非常差,在病痛折磨得不成人形后悲惨死去。我们为了维护所谓道德原则,而让一个人生不如死,难道就符合伦理道德吗3?可见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从人的自由意志方面,安乐死是符合伦理学原则的。
医生的天职乃救死扶伤,怎可轻易结束他人生命?这也是社会伦理所不允许的。放弃治疗是与生命神圣论、美德论相违背的。但是将那些身患绝症,救治无望的病人解脱出来,正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是对人权的理解和升华。曾经有一项研究调查北京医务工作者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及意向,结果显示:76.3%的医务工作者否认实施安乐死将影响医学科学的进步与发展,75.4%否认实施安乐死是不人道的行为,66.2%否认安乐死背离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天职,93.6%赞成安乐死4。但是由于医学发展水平有限,确实存在一些无法判断放弃治疗合理性的情况,这些情况更多的依赖于医生的工作经验和情感及病人家属感情的渲染,而没有量化和规范的硬性指标和评价体系,导致临床上终止病人生命维持治疗措施的情况各异,也给临床工作造成了极大困扰。另外也不能排除的情况是,疾病无法治疗只是暂时的,是否存在能够恢复或者自然改善的希望,以及如果不积极探索,是否会影响医学的进步呢?这也是广大医生的矛盾之一。不能否认疾病能够治好的情况,但是也不能不考虑代价。这代价有病人尊严的问题,还包括接下来要说的资源配置的问题。
对于生命终末期病人是继续治疗还是放弃治疗,也是一个经济伦理学问题。众所周知,各种生命维持治疗措施都是昂贵的,维持治疗的时间越长,付出的经济代价越多。而整个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是有限的,要提高国民的整体健康水平,就应当合理分配资源,而不是集中精力救治那些无法治愈的患者。无谓延长生命,只是在延长痛苦,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浪费和人道缺失。在现在的ICU病房中,就有许多这样的病人,疾病已经处于终末期无法逆转,却仍然占用着大量的卫生资源,而让一些本来可以救治好的危重症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期。巨大的经济投入更是给家庭带来了巨额经济压力,尤其是那些自费家庭。如果达到了安乐死的标准,允许这部分人安乐死,就可以将这些卫生资源节省下来,用在更需要的人那里,这将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那么该如何走出困境呢?
世界各国对安乐死持越来越宽容的态度。2000年1月28日,荷兰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2000年4月10日,该法案又获参议院通过,从而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2年9月23日,比利时开始正式实行安乐死,医生只要严格按照实施安乐死的有关规定行事,将不会受到刑事追究,这是继荷兰之后,世界上第二个以法律形式准许安乐死的国家5。但是目前承认安乐死合法地位的国家仍然鲜见。可见安乐死是否合理,最重要的是法律的认可。如果要实施安乐死,首先要确定安乐死实施的对象。有学者指出,安乐死对象必须具备四个必要条件:一是有必死的病因,即在当下的医学背景下被确诊为绝症且无救助可能;二是要濒临死亡,或死亡即将到来;三是有不堪忍受的痛苦;四是出于自愿或不违反本人意愿,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6-7。
当然,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选择权的借口,被不法之徒滥用。如何规范安乐死是法律应该考虑的,而不是通过立法手段禁止安乐死。这些问题正是需要法律的出台,通过严格而详细的程序来规范。无论是从人道主义还是从人权保护出发,安乐死具备立法的正当性,即使现在还未达到普遍意义上的实行,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案件逐渐积累经验,积蓄社会支持率,养成客观冷静对待安乐死的社会氛围,将来条件成熟之时便可推动安乐死的非犯罪化乃至合法化。
除了法律上的推动之外,还应该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对此的认识,理解并接受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提倡生前预嘱即一个人在头脑清醒、理智健全时用书面方式表示关于临终医护的愿望8。在确定病人是否应该接受安乐死上,应成立专门组织,推敲再推敲,讨论再讨论,层层把关,作出最理想的选择。
目前渐渐发展起来的临终关怀,也对那些无法医治而痛苦不堪的濒死之人,给予了生命最后阶段的温暖与慰藉,让他们在剩余的有限日子里,有着清醒的头脑,在可以控制的疼痛中,享受生命的余晖。在我国,天津医科大学于1988年7月成立了第一个临终关怀中心,之后中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多家临终关怀医院。相信临终关怀以其特有的关爱与人道主义精神,可以弥补一些安乐死所遭遇的法律与道德诘难,既尊重了濒危病人的生命尊严,又符合道德伦理要求,同时也符合我们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共同追求。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结合,可以成为人类一种最佳的死亡前模式,希望有一天,人们能真正有权利把握自己的生死,并且这种权利带给人们的是生命的安乐,而非死亡的痛苦。
形态 摄影/高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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