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宗教信仰与社会治理

2015-12-05 11:47于丽娜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
决策与信息 2015年27期
关键词:宗教社会治理道德

于丽娜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



刍议宗教信仰与社会治理

于丽娜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

[摘要]宗教体系主要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无形的精神属性的内容,一方面是有形的宗教组织。它们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无形的宗教文化资源在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有形的宗教组织为我国的社会慈善事业添加了活力。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信仰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应给予它足够的理解和宽容。

[关键词]宗教;社会治理;道德;社会慈善

一、什么是宗教?

什么是宗教,似乎没有人能够说得很清楚,对于它的理解因人而异,对于它的定义因研究角度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对什么是宗教的研究和描述形成了多元化的趋势。对宗教的定义,“在近代宗教学中,有三种研究方法最有影响,一是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历史学,二是宗教心理学,三是宗教社会学。它们对宗教的本质和基本特性的看法各有侧重。第一种是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或神性物)为中心;第二种是以宗教信仰的主体(人)为中心;第三种则是以宗教信仰的环境(社会)为中心。”[1]第一种以宗教信仰的对象为中心的研究有两个趋势,一是认为宗教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就是对一种超世而具有人格力量的崇拜,这种力量或称为神灵、或称为精灵。另外一种看法认为不是所有的宗教都信奉具有人格化的超人力量,例如儒教就不是崇奉人格化的神灵。所以这类学者认为宗教崇奉的对象是一种“神圣事物”,是不同于普通世俗事物的事物。第二种意见主要是从信仰主体以个人的主观体验作为宗教的本质。持这种看法的主要是宗教心理学家,例如詹姆士就认为宗教就是个人对于神圣对象的感情和经验。第三种是以宗教的社会功能来规定宗教的本质。这种看法是从宗教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什么作用,有什么社会功能的角度来规定宗教。以上所列的定义都很有道理,但是无论哪个定义都会使人有种管中窥豹的感觉,大家很难达成一个共识。

总的来说,宗教体系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宗教的精神属性,即宗教的思想观念及感情体验等,这是宗教无形的层面。另一个层面是宗教的社会属性,即宗教在社会中具象化的存在——宗教组织,这是宗教有形的层面。无论是它无形的宗教观念,还是它有形的宗教组织,都与人类的文化领域和现实社会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紧密联系。例如我国古代社会的佛教与道教对文化艺术的影响。我们最熟悉的是佛教寺庙和道教宫观等,还有如云岗石窟、龙门石窟、敦煌等各种佛教遗址,都成为人类伟大的文化遗产。同时,宗教伦理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基督教的“摩西十诫”以及佛教的清规戒律都体现了扬善抑恶的道德原则,劝诫人们发扬善的美德。

二、什么是社会治理?

治理的理论源于西方。西方的“治理”原为控制、引导和操纵之意。20世纪末,西方学者赋予“治理”新的含义,主张政府放权和向社会授权,实现多主体、多中心治理等政治和治理多元化,强调弱化政治权力,甚至去除政治权威,企望实现政府与社会多元共治、社会的多元自我治理。[2]治理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并不是万能的,不能包揽所有的社会公共事务,也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需求,必须向小政府方向改革。二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不再是治理中的唯一主体,治理主体应该走多元化的路线,除了政府,鼓励公民及个体或者以集体的形式广泛地参与到治理的过程中。三是构建合作的社会网络体系。治理依靠公私部门,治理的运行依靠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等多方面建立的合作社会网络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动,社会管理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促使我国进行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借鉴治理理论及其理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3]有人对我国社会治理的特征进行了总结。“一是强调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社会治理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公民等方方面面力量通过协商协作方式实现对社会事务的合作管理,是多元主体之间协商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二是强调社会自治。社会治理强调尊重社会成员的社会政治权利,主张激发社会成员的权能,使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拥有发言权、选择权和影响力;强调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和社区的自治功能,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三是强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强心理疏导、思想引导、情感激励,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市场、道德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四是强调协商互动。社会治理需要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多种社会主体之间进行广泛沟通、交流、协商、合作,有效应对各种社会危机、调节各种利益冲突、提高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质量。”[4]

三、宗教与社会治理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宗教资源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存在大有可为的空间。

(一)宗教体系中无形的文化资源在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

道德是达到社会治理目的的一种手段。从宗教是一种文化的角度看,宗教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道德功能。宗教不是道德的根源,但是宗教与道德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是宗教信仰的对象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甚至是其不可或缺的本质规定性。例如,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就具有道德人格。释迦牟尼本为北印度迦毗罗卫国的太子,有着优越的生活环境。而他并没有沉醉于自己优越的生活。他在几次出宫郊游时,亲眼目睹了生老病死等人世间的种种苦难,于是离开迦毗罗卫国去寻找人世间苦难的解救之道。释迦牟尼此举就具有道德的意义。因为释迦牟尼出家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世间众人苦难的解救之道才出家修行的。不仅佛教的释迦牟尼有着道德属性,基督教信仰的上帝或耶稣基督也具有明显的道德人格,耶稣受难这一事件将他的道德属性淋漓尽致地展现了出来。他的这种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精神就是最崇高的道德体现。由此,宗教的崇拜对象成为一个道德模范,对人们遵守道德标准起到了激励和引导的作用。

另外,在宗教的教规戒律中有许多与世俗道德相一致的内容。如基督教中的《摩西十诫》中,“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等教规,再如佛教中的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无一不与世俗社会的道德标准相吻合。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不仅自己要仁慈、行善,而且还要嫉恶如仇,从善如流。这些宗教伦理在宗教实践中严格约束着信教群众的行为,教导信徒追求善的品质,抛弃恶的糟粕,促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遵纪守法,诚信友爱,与人为善。宗教道德强化了世俗的道德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宗教更多地依赖的是一种超自然力量对人们心理上的激励或威慑。宗教的威慑作用使这些道德标准内化为自己内心主动的追求,从而自觉地做出符合道德标准的行为。宗教的这种威慑作用较法律的强制作用更为有效。

宗教在以教规戒律要求信徒的同时,信徒自身所具有的向善的品质,形成一种正能量影响着周围的人,使社会中更多的人吸收这种能量,共同创造积极和谐的社会氛围。这也是宗教教化功能在社会中的实践。然而直到今天,我国社会及民众对宗教仍心存偏见,未能以正常的眼光审视它,而是更多地强调宗教的消极作用,却忽视了它的积极作用。要想宗教的教化功能发挥最大化,我们整个社会应该给予宗教足够的理解和宽容。

目前,我国经济发达,人民水平大幅提高,然而,社会风气败坏,拜金主义成为时尚,社会出现了信仰危机,各种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令人担忧。我们如何营造一个良好的、健康的社会环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利用宗教道德中的有利因素来纠正不良的社会风气也未为不可。当今社会,有学者提出儒教的概念,奉儒家为儒教。一时之间,学术界争论声不断。我们暂且不论学术界的争论,不管是儒学还是儒教,实际上是对中国社会需要重建正确价值观的一种回应。加强宗教道德建设不仅有望推动我国各宗教更加健康的发展,也有望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做出更为卓越的贡献。

(二)宗教体系中有形的宗教组织在社会慈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社会组织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宗教组织作为宗教存在的载体,是一个具有宗教性和社会性的社会组织,必然是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中重要的一份子。慈善事业是宗教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慈善组织参与了许多公益慈善事业,尤其是在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等活动中,宗教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为政府减轻了负担。在我国几次重大的灾难事件中,宗教组织都参与其中,表现出了高度的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如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宗教界捐款捐物达7亿元之多,并积极参与伤员搜救、医疗救助、心理辅导等工作。2010年青海玉树大地震,当地23所藏传佛教寺庙2000多名僧人自发组成多支抢救队,抢救出600多名被埋人员。[5]正是认识到了宗教在社会慈善事业中的作用,国家宗教局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宗教在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实际上,宗教与慈善的兴起有着不解之缘。宗教是慈善重要的思想源泉,几乎所有的宗教都包含了扶危济困、救苦救难、慈悲行善的思想,并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提供的慈善服务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慈善也促进了宗教教化功能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宗教组织在应对灾难时,不仅仅能够捐钱捐物,帮助受灾地区重新恢复日常生活,而且能够为灾后的人们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人们精神和心理的恢复。这也是宗教组织在提供慈善服务中较其他社会组织不同之处以及优势所在。

但是,我国宗教界的力量还未引起社会充分的重视,宗教慈善事业的自身潜力还不曾完全发挥。根据1996年的统计,美国约有宗教机构35万个,占所有非赢利机构总数的20%、所有慈善机构总数的30%,但其所获捐款却占全国慈善总额的60%。在台湾,佛教界的慈济医院堪称一流,天主教的辅仁大学雄踞私立榜首。可以说,宗教组织在慈善活动中效率之高、成本之低以及道德声誉之隆都有目共睹。[6]然而,我国宗教慈善的发展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宗教组织的身份问题。宗教慈善组织由于其本身的宗教属性,在慈善事业中始终面临着身份尴尬的困境。宗教组织在慈善事业中如何既能保持自身的宗教属性,又能超越其所依托的宗教信仰,这是宗教慈善事业由于身份问题所带来的发展难题。再如我国宗教慈善事业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没有形成成熟的发展模式,也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受限的重要原因。另外,现代社会网络发达,信息传播速度较快,经常有些宗教组织的负面新闻曝光,对宗教组织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人们对宗教组织的信任,也会对宗教慈善事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宗教组织在社会慈善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宗教组织的负面新闻只是个别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宗教慈善事业的管理,促进宗教慈善事业逐步建立起成熟的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地鼓励和激发宗教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吕大吉:宗教是什么?——宗教的本质、基本要素及其逻辑结构[J].世界宗教研究,1998.

[2]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辨析[J].社会学评论,2014(3).

[3]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1).

[4]窦玉沛: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J].行政管理改革,2014(4).

[5]王作安:宗教慈善事业的春天——在2014灵山公益慈善促进大会上的致辞,来源于:http://www.sara.gov.cn/xwzx/xwjj/86250.htm。

[6]魏德东:共创宗教慈善事业的春天,来自:http://www.aisixiang.com/ data/89274.html.

于丽娜(1978——),女,硕士,现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宗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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