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霜
●专题研究 Special Lecture
苏亚雷斯纪律处罚上诉纠纷仲裁案例评述
罗小霜
CAS是当今世界上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最权威的仲裁机构,它通过设立普通仲裁庭、上诉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来解决产生于体育领域的争议。目前,上诉仲裁程序已经成为近年来使用最广泛的程序。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介绍了苏亚雷斯纪律纠纷处罚案的起源及纠纷解决过程,分析、评介了CAS对苏亚雷斯纪律处罚上诉纠纷仲裁案涉及的3个争议焦点问题,即作为案外第三人的俱乐部是否享有上诉主体资格、对球员处罚是否存在规则适用的错误,以及该纪律处罚是否符合错罚相当原则。研究发现,CAS确定了作为案外第三人的巴塞罗那俱乐部的上诉主体资格,这一仲裁实践完善了FIFA纪律处罚案件中上诉人的主体范围,维护了当事人上诉的平等权;厘清了FIFA纪律准则第48条与第57条之间的相互关系,确认FIFA纪律准则第48条相对于第57条而言构成特别法,而第57条则属于一般法,通过这一仲裁实践,CAS纠正了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规则适用错误,促进体育组织规则得以完善;通过确认FIFA纪律处罚措施的有效性,表明CAS在作出裁决时充分尊重体育组织的自治权,但仍需继续发挥监督、制约职能,并及时提出建议以完善体育组织的规章,从而促进仲裁裁决的客观、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FIFA;纪律处罚;CAS;体育仲裁
CAS是当今世界上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最为权威的仲裁机构,它通过设立普通仲裁庭、上诉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来解决产生于体育领域的争议[2]。目前,上诉仲裁程序已经成为近年来使用最广泛的程序[3],它通常适用于由国际、国内体育组织因纪律问题所作出的最终裁决而产生的案件,同时,也可以就CAS作为一审作出的裁判作出最终裁决。此外,其他体育组织依据其规则设立的裁决机构(如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当事人,亦可以将案件上诉至CAS[4]。上诉仲裁庭拥有审查事实和法律的充分权力[5]。如果发现事实认定不准确或者规则适用错误,它可以作出重新裁决,或者废除某项裁决使案件回归到原始状态。在规则适用问题上,仲裁庭首先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可适用的规定及法律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则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即瑞士法,或者依据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法规裁决[6]。仲裁庭在审理FIFA纪律处罚上诉案件中,具体适用的是CAS仲裁规则、FIFA章程、FIFA纪律准则和相关规则。
2014年12月2日,CAS就苏亚雷斯、巴塞罗那俱乐部(FútbolClubBarcelona,FCBarcelona)以及乌拉圭足协(Asociación Uruguaya de Fútbo,AUF)针对FIFA对苏亚雷斯所出的纪律处罚提起上诉,作出编号为CAS 2014/A/3665,3666&3667的裁决。该裁决确认了巴塞罗那俱乐部作为上诉至CAS的上诉主体资格,并支持了苏亚雷斯、巴塞罗那俱乐部以及乌拉圭足协的部分上诉要求,裁定:苏亚雷斯因在2014年巴西足球世界杯乌拉圭对战意大利的比赛中以咬人的方式攻击对方球员,违反了FIFA纪律准则第48条(1)d款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处罚内容包括连续4个月的禁赛和罚金。同时,该裁决取消了FIFA关于禁止苏亚雷斯连续4个月参加足球活动,以及禁止其进人足球场馆的处罚决定。
2.1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4日,在巴西世界杯乌拉圭对战意大利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78 min的时候,突然2名球员发生身体碰撞相继倒地,当时裁判员并没有发现异常行为,而是让比赛继续进行,后经意大利足协及球员反映,并经赛后录像证实,原来是乌拉圭球员苏亚雷斯咬伤了意大利球员乔治·基耶利尼的肩膀[7]。2.1.1 FIFA纪律委员会启动纪律处罚程序 6月24日比赛结束当天,FIFA纪律委员会认为,苏亚雷斯违反了FIFA纪律准则第48条以及第57条之规定,因而针对其行为启动了纪律处罚程序,并作出裁决如下。
(1)球员苏亚雷斯于6月24日在2014届巴西世界杯的乌拉圭对战意大利的比赛中袭击了意大利球员,这一行为触犯了FIFA纪律准则第48条之规定。
(2)球员苏亚雷斯于6月24日在2014届巴西世界杯的乌拉圭对战意大利的比赛中实施了有悖公平比赛和体育精神的行为,该行为触犯了FIFA纪律准则第57条之规定。
(3)根据FIFA纪律纪律准则第11条(c)款之规定,给予禁止苏亚雷斯代表乌拉圭国家队连续参加9场官方比赛的处罚。
(4)根据FIFA纪律准则第22条之规定,禁止苏亚雷斯连续4个月参加任何与足球相关(包括行政性的、体育性的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的活动,期限自本决定送达乌拉圭足协之日起。
(5)根据FIFA纪律准则第21条之规定,禁止球员苏亚雷斯连续4个月进人任何举行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体育场馆,以及他所代表的乌拉圭代表队参与本决定第3条所述的进行9场比赛的体育场馆。
(6)根据FIFA纪律准则第10条(c)款之规定,对球员苏亚雷斯处以10万瑞士法郎的罚款,该罚款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之内以瑞士法郎货币支付。
(7)根据第105条第5款之规定,裁决相关费用由球员和乌拉圭足协共同承担。
2.1.2 球员和乌拉圭足协申诉至FIFA申诉委员会 6月27日,球员认为其处罚过重并通过律师表达了申诉意见;29日,乌拉圭足协也出于相同理由向FIFA纪律委员会提起了申诉;30日,苏亚雷斯在其个人官网上发布一个道歉声明。在这个声明中,他不仅承认自己的错误,为该行为深表歉意,并且保证以后绝不再犯。但是,FIFA申诉委员会7月8日作出了驳回申诉请求的裁决。
2.1.3 球员、巴塞罗那俱乐部、乌拉圭足协上诉至CAS 2014年7月23日,球员、巴塞罗那俱乐部以及乌拉圭足协分别针对FIFA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向CAS提交了上诉文件,希望减轻对球员的处罚。8月8日,CAS在瑞士洛桑举行了一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中,当事人分别详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球员和巴塞罗那俱乐部认为:(1)上诉目的并不是为了完全撤销对球员的处罚,该球员已经意识到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2)FIFA纪律处罚机构的处罚措施应当减轻,该处罚决定违反基本处罚原则,因为球员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并深表歉意的行为应当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来量刑;(3)FIFA根据其纪律准则错误适用规则,违反了错罚相当原则,认为球员的处罚与其过错行为不相称。
乌拉圭足协还补充到,FIFA错误适用了累犯的标准,其禁止球员参加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剥夺了球员从其职业中获得收益的情形,应当将认错表现视为减轻处罚的因素。而FIFA则辩称:巴塞罗那俱乐部没有上诉主体资格;FIFA纪律准则第48条与第57条应当作为唯一适用规则;FIFA对于处罚期限具有自由裁量权,球员的认错表现是基于想减轻处罚这一目的而实施的,不能视为减轻处罚的情节。
CAS受理案件之后,根据FIFA章程以及CAS仲裁规则第47条之规定,确认了其对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依据CAS仲裁规则第58条以及FIFA章程第66条之规定,基于FIFA章程及相关规则以及瑞士法律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了裁决。
2.2 评价与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案外第三人的俱乐部是否享有上诉主体资格、对球员处罚是否存在规则适用的错误,以及该纪律处罚是否符合错罚相当原则这3个争议焦点。
2.2.1 巴塞罗那俱乐部是否具有上诉主体资格问题 一般而言,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案件才有上诉权,没有参与原纪律程序的案外第三人不享有上诉主体资格。本案中,鉴于在第一次纪律处罚与后来的申诉过程中,巴塞罗那俱乐部都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听证,因而FIFA认为其根据纪律准则,不享有上诉主体资格。就此问题,仲裁庭认为,巴塞罗那俱乐部可以作为上诉人参加CAS的上诉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3方面。
(1)巴塞罗那俱乐部只能通过上诉至CAS来表达他们的诉求和维护他们的利益。在此之前,俱乐部没能参加FIFA启动的纪律处罚及其上诉程序,原因在于,FIFA程序启动时俱乐部还没有跟球员签订雇佣合同,因为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是在2014年7月16日才签订。既然没有雇佣关系的存在,就不存在潜在的直接利益或利害关系。而且,雇佣合同签订之后,俱乐部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参与该上诉程序,如积极与其他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因而取得其同意与接受。因此,应当允许其作为第三人表达其诉求,并维护其权利。
(2)关于纪律处罚决定的上诉权在FIFA纪律准则第119条中有相关体现。它规定:在一审程序中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主体,以及对于决定的修改或撤销有着合法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8]。那么,现在又回到了前面谈到的问题,即在FIFA纪律处罚程序中巴塞罗那俱乐部并不是当事人之一。如上所述,仲裁庭注意到球员是于2014年7月16日才与俱乐部签订雇佣合同的,此时FIFA的决定已经作出。在程序进行时,俱乐部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只有当雇佣合同签署之后这种利益关系才能成为现实。因此,巴塞罗那俱乐部当时无法参与FIFA的纪律程序。但雇佣关系形成后,巴塞罗那俱乐部确实与FIFA的处罚决定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因而,该俱乐部应当被赋予上诉保护其合法利益的途径,即使这种利益要在上诉裁决重新作出之后才能成为现实[9]。
(3)关于俱乐部是否与纪律处罚决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庭认为,对球员禁赛,并禁止球员4个月内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以及禁止球员进人足球场馆,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体育本身,都与俱乐部有着实质性利益的关联,理由如下。首先,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俱乐部的营销策略和市场拓展有着直接的、实质的利益关联,从而对俱乐部的收人、门票等都产生负面影响。并且,俱乐部不能代表球员向他们的粉丝以及媒体互动、沟通和代言等,这样就阻碍了俱乐部通过球员形象提升品牌、推广活动,从而给俱乐部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其次,FIFA的处罚决定意味着球员不能参加新赛季球队的训练,这就使得俱乐部的球队在训练过程中无法保持完整,从而也直接影响球队在以后的比赛表现和结果,从而给俱乐部造成体育上无法弥补的损失。综合这2个影响因素及案件的特殊情况,仲裁庭认为,俱乐部能够足够为上诉决定所影响,跟本案在经济上以及体育上都有着实质利益的关联,因而最终确认了其上诉至CAS的主体资格。
2.2.2 FIFA是否存在重复适用规则的错误 审查对球员的处罚是否因适用规则错误而构成重复处罚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FIFA纪律准则第48条与第57条之间的关系,即两者是否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
这个问题涉及对处罚内容的性质以及球员所违反的规则的定性[9]。虽然,当事人对于苏亚雷斯的咬人行为确实构成侵权这一认定没有异议,然而却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具体如何定性存在争议。从纪律处罚决定内容来看,纪律委员会实际对球员做了4种不同种类的处罚,分别是罚款、禁赛、禁止进人体育场馆和禁止参与足球活动,而这4种处罚源于2个不同的条款,即第48条第1款和第57条。其中,禁赛和罚款是基于第48条之规定,而禁止进人场馆和禁止参加足球活动是依据第57条规定,并按照第10条的内容给予的处罚。然而本案中,所有上诉人都认为,FIFA这一做法属于规则适用错误,正确的规则适用方法将导致处罚结果更轻。
仲裁庭认为,在瑞士民法典以及纪律规则的制约下,从抽象意义而言,可能存在一个行为同时违反2个以上规则的,因而被多个规则同时处罚的情形。然而,目前的难题在于,苏亚雷斯咬伤对方球员这一单一的现实行为是否被认定为不仅违反了第48条的规定,而且违反了第57条的规定。这一问题已经从理论层面上升至现实问题,因为它关乎球员咬人这一实际行为是否完全包含于第48条第1款,或者说是否还有可以适用第57条适用的余地所在。虽然,FIFA纪律准则第32条规定了合并处罚的情形,即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中通则和特殊部分中的处罚是可以合并的[8]。但是,仲裁庭认为,本案案情与合并侵权这一问题有别,因此,不能适用纪律准则第32条之规定。
仲裁庭还认为,FIFA纪律准则第57条的措辞表明,这一规定仅仅包含一个一般性条款,该条款试图涵盖所有的可能违背公平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并没有在其他条款中做具体规定,也没有为FIFA纪律准则的其他任何条款所应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球员在比赛中的咬人行为涵盖在FIFA纪律准则第48条第1款(d)中,这一点已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可。由于袭击的种类,如肘击、拳击、脚踢等规定的并不详尽,即使本案中球员的袭击行为,即不正当行为同样违反了公平比赛,但该行为并没有包含在第57条之中。因此,第48条第1款(d)项之中已经对球员的惩罚做了充分规定,那么第57条就不能为FIFA纪律处罚机构再次适用。总之,第48条第1款(d)项相对于第57条而言是特别规定,任何超出第48条第1款(d)项规定范围的任何制裁措施都将是不恰当的。
2.2.3 对苏亚雷斯的量刑是否符合错罚相当原则 本案中的量刑涉及3个方面:(1)球员的认罪悔罪是否构成减轻处罚的情节;(2)苏亚雷斯是否构成累犯标准从而应当加重处罚;(3)FIFA对苏亚雷斯实施的禁赛处罚与其过错行为是否相对应。在这个问题上,上诉人认为,FIFA纪律处罚机构不仅没有考虑可以减轻处罚的因素,而且错误认定了加重情节。而且,FIFA对苏亚雷斯实施的禁赛制裁与其过错行为不相对应。在这一点上,仲裁庭对不同的处罚措施分别持不同的态度,并分别阐述了其理由。
首先,仲裁庭基于裁决先例和悔罪效果2个方面来考虑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仲裁庭发现,在以往同样的侵权案件先例中,侵权者也表达了他们的悔意,并表示以后不再犯,但这样的认错行为并没有作为减轻处罚的因素来考虑。故本案中,仲裁庭遵循了以往的裁决先例,做出了类似的裁决。并且,球员的认错和道歉是在其已经被实施制裁之后作出的,这与事件刚刚发生之后立即所表达的歉意,以及在纪律处罚程序开始之前或制裁措施实施之前作出的认错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其次,在苏亚雷斯是否构成累犯这一问题上,仲裁庭认为,纪律处罚机构可以鉴于该名球员不顾当时比赛级别,已经2次实施同一不当行为,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累犯。故仲裁庭在审查FIFA申诉委员会量刑是否恰当时,认定其恰当运用了纪律规则第39条第4款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肯定了FIFA对苏亚雷斯的处罚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分析。并且,累犯的概念应做广义理解,即包含任何足球比赛场所中实施的所有类似的不法行为[9]。
最后,在FIFA对苏亚雷斯实施的处罚与其过错行为是否相对应这个问题上,巴塞罗那俱乐部和苏亚雷斯都认为,球员的咬人行为并不是极端暴力行为,该球员在不需要医疗救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踢球,因而没有给对方球员造成任何损失或伤害。但FIFA却对此持相反意见,认为,除非FIFA的处罚决定与球员过错有明显的不对称,那么CAS应当维持其裁决。但有意思的是,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辩称都没有采纳。一方面,它认为在足球场上咬人的行为绝对是不允许的,即使被咬球员没有受伤,也应当认定位一种严重的袭击行为。由于其故意袭击这一性质,应当给予球员超过第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即2场比赛禁赛以及罚款这一处罚力度。另一方面,球员只应当对第48条第1款(d)项规定的暴力行为承担责任。因此,禁止其连续4个月参加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以及禁止其在这一期限内进人任何体育场馆,并非FIFA纪律准则第48条第1款(d)项所涵盖的内容,它与本案球员在球场上咬人这一过错行为也不相对称。况且,FIFA纪律委员会以及FIFA申诉委员会没有考虑到这一因素,即禁止球员连续4个月参加任何与足球相关的活动以及禁止其进人任何体育场馆,实际上意味着该球员不能与球队一起进行训练,不能将其身体状况调整到最佳状态,并为禁赛后重新踢球做准备。此外,裁决对于该制裁措施,申诉决定中并没有给出任何正当的理由,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支撑下,这一禁令可能影响球员肖像权商业化带来的经济利益。实际上,这一处罚措施通常只适用于对足球流氓的处罚。综上原因,仲裁庭认定FIFA对球员的这一处罚确有不恰当,因而将禁止球员连续4个月进行与足球相关的活动这一处罚措施替换为禁止其连续4个月参加比赛。
通过对上述FIFA纪律处罚上诉仲裁案例的介绍,可以发现,本案的仲裁实践积极推动了体育仲裁理论及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3.1 复审权
在体育协会或组织自己为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内部纠纷解决机构裁决的公正性常常受到对方当事人及公众的质疑[10]。因而,CAS仲裁规则赋予了仲裁庭重新审查事实与法律的权力[3]。仲裁庭还可以修改某些决定,即执行机构因评估相关事实失误或未正确适用法律而做出的错误决定[11]。换句话说,案件是被重新审理[12]。根据以往的仲裁实践,上诉方提出上诉主张的原因,如体育组织违反正当程序、剥夺当事人权利、重复适用规则等,这些都是仲裁庭行使复审权的重要内容[13]。在上述纪律处罚上诉案件中,球员、俱乐部以及乌拉圭足协对于苏亚雷斯的咬人行为认定为不当行为都无异议,但是他们都一致认为,FIFA内部机构在裁决过程中规则适用错误,从而造成给苏亚雷斯过于严重的处罚结果。案件上诉至CAS以后,CAS首先重新审查纪律处罚程序中FIFA认定的法律事实并予以确认。接着,CAS着重审查了FIFA在内部裁决时的规则适用问题。经审查发现,本案中,FIFA纪律处罚机构在对苏亚雷斯进行处罚时,不仅适用了FIFA纪律准则第48条(1)d的内容,而且同时适用了第57条之规定,从而造成体育组织对当事人的同一事实行为重复适用规则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从而加重了对球员的处罚。为了纠正体育组织这一错误,避免使得处罚结果有失公正,CAS认定球员的行为只构成违反纪律规则第48条(1)d款之规定,因而,其处罚措施应当仅限于48条(1)d规定的内容。而且,球员的咬人行为是一个单一的行为,不应当根据纪律规则其他条款再对它进行重复处罚。因此,CAS撤销了FIFA给予苏亚雷斯连续4个月禁止进人体育场馆和参加足球活动的处罚。
更重要的是,CAS厘清了FIFA纪律准则第48条与第57条之间的相互关系,即FIFA纪律准则第48条相对于第57条而言构成特别法,而第57条则属于一般法[9]。在适用了特别条款之后,体育组织不能再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法。这就意味着,两者不能叠加适用从而使得对球员的处罚更加严重。CAS这一仲裁实践有助于FIFA在以后类似的案件中重新审视其规则适用问题,同时对其他体育组织起积极的指导与警示作用[9]。
3.2 体育组织规则的完善
国际体育组织有权制定、完善其内部规则并监督其有效实施。然而,规则的完善具有相对意义,由于法律事实的“无限性”以及既定规则的“有限性”,既有的规则无法穷尽未来的法律事实,使得某些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可能潜在的事实条件,从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上述仲裁实践中不难发现,国际体育组织内部制定的纪律规则同样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体育组织应当根据问题,及时弥补漏洞,尽快完善规则,避免再次给当事人造成权利的损害。
在上述FIFA纪律处罚案中,当事人上诉至CAS之前,球员签约俱乐部的上诉主体地位不明确,其上诉权处于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根据FIFA纪律准则第119条关于申诉资格的规定,只有在内部纪律处罚程序中出现并受法律保护有权要求更改或取消决议的当事人,方可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8]。然而本案中,巴塞罗那俱乐部不仅没有参与先前的纪律处罚程序,而且也没有参与后来的申诉程序。如果严格根据第119条行事,那么,俱乐部很有可能无法享有上诉至CAS的主体资格权利。但是,CAS考虑到本案情况特殊,俱乐部没有参与纪律听证程序的原因在于,他是在纪律处罚程序结束之后才与球员正式签订雇佣合同。在雇佣合同签订前,由于其与裁决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无法参与听证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畅通,CAS驳回了FIFA的抗辩,认为巴塞罗那俱乐部虽然不是原来纪律处罚程序的当事人,不符合纪律规则第119条关于申诉资格的条件,但是如果不给于俱乐部上诉的机会,那么他将丧失表达其诉求并进一步维护其权利的渠道和途径。任何司法系统都应当给予权利受害人救济的权利,其他权利的实现都以存在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为前提[14]。因此,仲裁庭确认,在FIFA纪律处罚案件中,即使俱乐部并非FIFA纪律机构处理的争议当事人之一,但其仍有权利针对其球员的处罚决定向CAS上诉。CAS这一做法,实际是对体育组织不完善规则的灵活运用,不仅能够及时弥补因规则缺陷给当事人带来的权利损害,而且可以促进体育组织及时修改和完善其规则。它作为体育组织行业解纷的延续和递进,对贯彻体育协会章程起到了促进作用,具有积极的意义[15-16]。
3.3 一般法律原则在解决体育纠纷中的适用和发展
一般法律原则意味着法律教义,她是带有不同的文化色彩和不同管理制度的法律文化信仰[17-18]。由于国际体育活动超出了国家的界限,形成了特殊的国际法律秩序,正是由于一般法律原则对于塑造仲裁权威及体育法系统稳定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不仅国家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当遵守该种法律秩序,CAS更应当引领各国际体育组织遵守这种法律秩序。在苏亚雷斯的纪律处罚案件中,CAS对当事人实施的处罚充分体现了错罚相当原则。它一般指,行为人所犯错误与其受到的惩罚相适应,处罚机构做到每一项违法行为与其相应的处罚,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之间轻重合理、平衡,罚当其过,不能重错轻罚或轻错重罚。错罚相当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使得其作为体育法的一般原则得到更好的发展。
本案中,苏亚雷斯故意实施的咬人行为,触犯了FIFA纪律处罚规则第48条,应当予以处罚。但是,CAS在对苏亚雷斯的过错进行认定时,首先,不以球员事后在官网发表无济于事的道歉声明就认定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处罚;其次,对球员2次实施同一攻击的行为认定为过错较大,从而对其加重了处罚;最后,不以球员实施了一个过错行为就实施多个不合理的处罚措施。这充分显示了,CAS在衡量球员的处罚轻重时,充分考虑到了球员的过错大小,并以此为前提,对处罚轻重予以衡量,尊重处罚应当与过错保持一定比例的原则,不偏轻,不倚重。
3.4 行业自治与行业监督
体育纠纷解决的自治是体育行业自治的重要体现,纠纷解决的自治不仅包括内部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立、规则的制定,还包括裁决时裁判者合理、自由地行使其裁判权力的行为。仲裁庭对FIFA纪律处罚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尊重体现了,CAS尊重国际体育组织的行业自治。然而,国际体育组织,如FIFA的主要职能并非在于解决纠纷[19],因而在权利制衡中,需要CAS发挥监督制约体育组织的作用[20]。本案中,CAS对于体育组织的自治权给予了合理的限制与监督。
CAS尽管有权对涉及争议的全部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但是CAS在审查FIFA的决定时,充分体现了尊重体育组织的自由裁量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FIFA对于球员的量刑是否恰当,是否正确考虑了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节。上诉人均认为,球员的认错及道歉行为应当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然而FIFA不仅否定了这一诉求,而且认为球员的连续咬人行为已经构成了累犯,应当予以加重处罚。但是,在这个问题上,FIFA纪律准则除了第39条规定“决定处罚时,法律机构将考虑与案情有关的所有情况以及违规的严重程度”之外[8],并没有对相关内容做进一步规定。与此同时,纪律规则对累犯这一概念也并未涉及。鉴于这些,处罚机构只能利用被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决定,自由判断哪些是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哪些因素构成加重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特定球员的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累犯。具体而言,本案中与案件相关的因素主要涉及球员的认错与悔过行为,以及苏亚雷斯连续2次的咬人行为是否构成累犯。实际上,FIFA纪律委员会在衡量处罚措施时,并没有将球员的认错和悔错行为考虑进来,但申诉委员会将这些因素进行了考虑,只是他们并不认为这些因素构成减轻处罚的理由。而且,FIFA两级处罚机构都认为,球员不顾比赛的级别,在赛场上多次咬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累犯,应当加重处罚。于是,最终对球员处以9场次的禁赛、禁止参加足球活动、禁止进人足球场馆和罚款等处罚措施。虽然,各方上诉人一致认为,虽然球员咬人的行为确实不当,但是并非极其暴力的行为,它没有给对方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对比赛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因而对球员处以上述处罚属于量刑不恰当。仲裁庭在考虑这一问题时认为,FIFA处罚机构拥有自由裁量权,其根据案件相关情况对球员实施禁赛并没有超出自由裁量的界限,相反,他们合理地运用了其权力。但是,如果以剥夺其获得收人来源的工作能力作为威胁,即禁止球员进人体育场馆或者参加任何与足球相关的活动,除非具有非常合理的理由,否则该处罚措施将被认为与其过错行为不相对称。这一方面,充分肯定了国际体育组织在进行纪律处罚时被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尊重了其行业自治;另一方面,也显示了CAS对于体育行业自治的监督。这不仅仅是对FIFA纪律处罚机构的警告,同样也是对任何体育管理机构的警示:其处罚越严厉,越应当提出更强有力的理由来支撑[9]。
CAS是国际体育界解决体育纠纷最权威的机构。在过去30年里,CAS确立了其自身的法治体系,其确立的一些体育法基本原则也逐渐呈现[21]。从上述FIFA纪律处罚的上诉仲裁实践来看,仲裁庭遵循了上诉仲裁的基本法理,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特点、新问题,有助于促进上诉仲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1)体育纠纷纪律处罚程序中,应当对于新出现的相关利益人赋予充分的诉讼权利,弥补因规则的缺失而造成侵害当事人权益的缺陷。
(2)国际体育组织纪律处罚纠纷中,体育组织往往都是依据其自身制定的纪律规则进行裁决,这就可能造成体育组织滥用规则,从而导致内部裁决有失公正[1]。上诉仲裁程序中,CAS不仅需要重新审查案件事实,而且应当审查规则适用是否正确,从而确保裁判者保持中立和客观的立场,以维护上诉方的合法利益。
(3)CAS尊重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自治权及其自由裁量权,但应承担起监督的职责,对其内部违背正义的程序和不当规则予以纠正,维护其成员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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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onArbitrationAwardsofDisciplinaryPenaltyDisputesofLuisSuarez
LUO Xiaoshuang
(School of PE,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412008,China)
Nowadays,CAS is the most authoritative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in the world,by setting up common arbitration tribunal,appeal tribunal and temporary arbitration tribunal to resolve disputes produced in sports field.At present,the appeal procedure has become the most widely used procedure in recent years.By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logical analysis,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origi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of Suarez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case,and analyzed three controversial issues that CAS arbitration tribunal has to consider of which involving three aspects that refer to whether the BC club,as the third person outside the case,has subject qualification to appeal,and to whether there are errors when rules are applied,and to whether the disciplinary actions are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 of punishment.CAS assures the Barcelona clubˊs subject qualification to appeal as a third person.Through this practice the scope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appellant of FIFA disciplinary procedure has been identified,which maintains the equal rights of the parties to appeal;By 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ticle 48 and the article 57 of FIFA disciplinary code,it confirms that,compared to the article 57 of the FIFA disciplinary code,the article 48 is a special article,and article 57 belongs to the general article.CAS corrects errors when internal rules of sports organizations are applied,which promotes the sports organization’s rules;Through confirming the validity of the FIFA disciplinary punishment,it indicates that the CAS fully respects the autonomy of sports organization when making appellant decisions,but it still needs to continue to play an important part of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and to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in a timely manner so as to perfect the regulations of sports organizations,thereby promoting the arbitration ruling to be more objective and fair,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FIFA;disciplinary penalty;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arbitration for sport
G 80-05
:A
:1005-0000(2015)06-507-06
2015-08-07;
2015-11-10;录用日期:2015-11-1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5YJCZH109);湖南省教育厅高校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5C0441)
罗小霜(1981-),女,湖南湘潭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湖南株洲412008。织纪律处罚上诉纠纷的仲裁实践进行述评。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5.06.008
2014年12月,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裁决了著名的足球运动员路易斯·苏亚雷斯因在世界杯比赛中咬伤意大利球员乔治·基耶利尼而遭到国际足联(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ssociation Football,FIFA)处罚的纪律处罚上诉案件。为了保障运动员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IFs)等国际体育组织的工作公正、有序进行,CAS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基于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上诉案件,本研究将对这起关于国际体育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