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追究“关键少数”的环保责任

2015-12-05 09:05胡文艳
当代贵州 2015年37期
关键词:用权关键少数党政领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焦点聚焦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过去一些地方政府为政绩,拉动GDP,招商引资来者不拒;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做决策”的领导干部默许纵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甚至为污染企业开绿灯。

生态环境恶化,会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危害甚至政治影响,然而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毫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缺乏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因此,为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就必须重视预防、“关口”前移,注重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只有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才能督促其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以制度为轨道,让权力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才能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的目标。(摘编自9月18日当代先锋网,作者:胡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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