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燕
摘要:介绍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并对我国生命伦理中的人体实验提出基本伦理原则,即医学目的原则、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关键词:生命伦理;发展特点;人体实验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8-0074-02
一、“黄金大米试验”
2012年汤光文等公开发表了关于“黄金大米”的科研论文,其研究结果为儿童补充β—胡萝卜素,从黄金大米中摄取与从油胶囊补充具有同等的效果。黄金大米是一种转基因大米,与正常大米相比,能够使人体对维生素A的吸收率增高。因该品种颜色偏黄而称为“黄金大米”。该项目实施时,有关人员一直未正面告知试验的内容是“黄金大米”,在与学生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只是说是“富含类胡萝卜素的大米”,共有25名儿童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事件结局为中方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理,中国疾控中心和相关省级部门公开致歉,并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加大对科研试验实施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科学伦理的教育。
二、事件反思
据相关部门介绍,“黄金大米”本是一个国际化研究项目,由联合国粮农组织长期资助,主要面对第三世界贫困地区的妇女和儿童,旨在减少其因维生素A缺乏而引起的免疫力低下、失明等病症,如此造福众生的试验,却因实施者未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原则,造成了受试者极大的心理负担。在开展医学试验之前,充分尊重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伦理程序,这是“黄金大米试验”带来的最大教训。“黄金大米”试验折射出了对生命的漠视、人权的践踏,也反映出了在我国科学伦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生命伦理。
三、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和生命科技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及其后导致科学家良心危机的三大事件与生命伦理学密切相关。首先是1945年的原子弹爆炸,其巨大的杀伤力造成数十万人的死亡,并且导致的基因突变会代代相传。其次是1945年的纽伦堡审判,战犯中有些人是科学家和医生,他们利用集中营的受害者,在根本没有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人体实验。第三是1960年代《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Rachel Carson在该书中向人类敲响了环境恶化的警钟,因环境污染,生态遭到破坏,人类也受到疾病的侵袭。上述事件使科学家和公众开始认真关注:科学成果给人类、社会和生态带来的后果以及科学研究本身的行为结果,这些都促使了科学技术伦理学,特别是生命伦理学的问世。
生命伦理学是对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的行为,如卫生和医疗保健,特别是将医学、生物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医疗、卫生保健实践中的道德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的一门应用伦理学。生命伦理学旨在解决或解答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和卫生保健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做),保护人类的利益、权利和尊严及生态环境。科学技术解决能干什么,伦理学解决该干什么。当代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其效应或后果是广泛的,甚至全球性的;其二是远程的、深远的,如可能会影响后代;第三是不可逆的,使人类本身和自然都处于脆弱状态。因此当代先进技术需要管理,人们在科研中要有意识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罗素—爱因斯坦宣言》是1955年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在伦敦发表的一个宣言。宣言共有11名科学家签名,其中10人均为诺贝尔奖得主,包括爱因斯坦。这份得到科学家们广泛认可的宣言,从科学家的专业角度提醒各国政府,核战争将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性后果,呼吁通过非战争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1971年,科学界发现了一种新的酶——限制性核酸内切酶,保罗·伯格利用该酶拼接出了世界上第一个细菌与病毒的重组DNA,为基因重组技术奠定了基础,这意味着人类掌握了可以改变生物遗传性状的技术。人们开始担心这类研究的结果是否会反人类或局面难以控制,1973年,自愿暂停此类前沿实验的倡议对整个科学界产生了极大的震动。随后科学界通过了暂停实验的草案,并指出在最初的设计实验时期就要将潜在的风险加以考虑。直到1976年《有关重组DNA分子研究的准则》的正式颁布后,长达16个月的实验暂停才得以解除。这种理性自律的科研结出了硕果,伯格本人因“研究操纵基因重组DNA分子”获1980年诺贝尔化学奖。该成果在遗传病治疗及制药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1990年正式启动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在高达30亿美元的经费中,拨出5%(约1.5亿美元)用于一个引人注目的子计划,即进行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研究。这在科学史上史无前例。
这些科学史上的重大事件都充分证明,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生命与世界关系的深刻理解决定了科学研究的方向、进程,以生命为核心研究对象的生命伦理学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
四、生命伦理学的本质是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价值关怀
19世纪以来,随着美国一系列骇人听闻的重大事件的揭露,如州立疗养院中智障儿童被故意染上肝炎病毒以便研究肝炎;从1932年到1972年,对400名感染梅毒的男性黑人,未经同意,不给当时已经普及的青霉素治疗,仅给予安慰剂,只为了能观察到不用药物梅毒会怎样发展,进行“梅毒自然史”的研究,时间长达40年之久。人们开始对人的权利、对生命价值和质量的关系问题进行深刻反思。珍爱生命,这一全人类的共同情感和价值,正是生命伦理的一个重要源头和理念。当科学研究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赫尔辛基宣言》明确指出:以人的利益为先。具体实施中要注意四个原则:(1)行善原则是指生命科技要造福于人类,促进健康与长寿。(2)自主选择原则表现在受试者和患者能自主行使知情同意权或选择权。(3)公正分配原则非常重要,对资源、利益和风险的分配要尽量公正,尤其对弱势群体。(4)微伤害原则即尽最大可能避免伤害的发生,对受试者或患者进行评估,选用危害最小的方案。以上原则都体现了一个核心思想,即生命伦理学的本质是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价值关怀,生命伦理学与生命科学技术的交融是当今科学大潮的必然趋势,促进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良性互动,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endprint
五、生命伦理学中的人体实验
1.人体实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动物实验是人体实验的重要基础,但不能代替人体实验。没有足够样本量的受试者测试数据,没有观察足够长的时间,没有进行全方面的风险评估,这样的制品对人类来说是危险的。比如“反应停”事件,作为孕早期的强力止吐剂“反应停”曾在全世界风靡一时,仅在联邦德国就有近100万人服用,月销量甚至达到了1吨。但是用药后会影响胎儿血供,从1956年到1962年该药已导致1.2万名婴儿“海豹畸形”。究其原因,是该药用于临床前,对胎儿的副作用未进行严密而完整的人体实验,造成人类史上惨痛的悲剧。
2.人体实验的概念和类型。人体实验是指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医学科研人员对受试者就相关控制因素有目的地进行检测和分析,验证相关结果的过程。人体实验可分为两种类型:(1)天然实验:不加任何干预因素,客观地观察整个演变过程,多用于描述性研究。(2)人为实验:针对实验的目的施加有关干预因素,以得出相关结论。
3.人体实验的基本伦理规范。医学人体实验研究的伦理规范主要来自于《纽伦堡法典》和《赫尔辛基宣言》。1946年问世的《纽伦堡法典》以法典的形式规范了人体实验应遵循的原则。1964年发表的《赫尔辛基宣言》对人体实验的伦理条件做了更详尽的规定。纽伦堡法典对人体实验提出了以下伦理要求:(1)人体实验进行的首要前提是受试者的知情同意。(2)实验目的是造福人类,而此目的非人体实验不能达到。(3)人体实验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受试者的不适和痛苦。赫尔辛基宣言对人体实验伦理要求更为具体全面:(1)人体实验是医学研究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2)当科学利益和人的利益冲突时优先考虑人的利益。(3)当弱势群体被纳入为受试者时要给予特别的保护。(4)进入到人体实验阶段应有完备的理论依据及成熟的实验室和动物实验结果作为基础。
4.进行人体实验应遵循的道德原则。遵照生命伦理学的伦理规范,进行人体实验应遵循以下道德原则:(1)医学目的原则,人体实验应以促进人类健康为最根本的医学目的,而非其他用途。(2)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人体实验的全程都应时刻谨记此原则,尽最大努力将伤害降到最小范围。受试者不同具体要求不同:①受试者为健康志愿者,若伤害不能避免,则伤害要控制在局部、暂时和可愈的程度以内;②受试者为患者,仅限于患者本身的病变观察;③受试者为未成年人,除保证实验绝对无害外,要取得其法律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3)知情同意原则,受试者得到的信息是全面、真实、客观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知悉,并且愿意承担这些风险的前提下做出的内在的选择,这种选择没有受到外力的影响。(4)科学性原则,人体实验的设计思路、技术路线及前期的动物实验都有成熟的理论和科学的思维,有据可依。①实验设计要严谨。注意随机分组、安慰剂对照级正确使用双盲法。②以动物为基础。③过程要适当。
5.人体实验审查制度。人体实验在实施以前必须先向相关伦理审查机构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黄金大米试验”违反了三点伦理规范:第一,违背了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中受试者为未成年人,除保证实验绝对无害外,要取得其法律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的原则。第二,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采用欺骗的手段取得同意。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没有走审查程序,没有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就开始研究。因此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随着专业队伍的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最终会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运行体系,以切实提高我国伦理审查的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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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春春,陈昭辉.论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意义和发展[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