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

2015-12-03 15:52余深凯
今日湖北 2015年17期
关键词:刑法典定罪刑法

■文/余深凯

试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

■文/余深凯

摘要刑法保障信息安全,惩罚信息侵权行为,制定一些相关法规保护信息不受威胁。但刑法保障信息安全过程中也有不足之处。本文分析刑法保障信息安全的作用和意义,指出刑法保障信息安全过程中的一些缺陷,并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信息安全刑法保障互联网信息

当今社会人们信息安全普遍受到威胁。刑法用法律保护信息安全,不让信息受到侵害。但刑法法律以理论形式保护信息,缺少实践意义,在保护信息时不够全面,存在缺陷。针对缺陷要完善刑法保障体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方针。

一、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技术体系和内容不受外来威胁与侵害。它包括很多方面,涵盖范围较广。其中最主要是个人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商业秘密信息安全。信息安全非常重要,既关系到国家安全,又涉及到个人隐私。

随着互联网高科技技术日益先进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很多信息都不能得到保护,利用信息情况赚取商业利益频频出现。人们保护信息意识薄弱,保护信息技术水平不高。因此,我国信息安全问题十分严重。

二、刑法保障信息安全的作用和意义

刑法对信息安全起作用保护作用。为了保护信息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保护信息安全不受威胁。在法律保护下,人们使用信息规范化。刑法制定了信息安全使用原则,人们按照原则正确使用信息,不会滥用信息,为个人隐私信息提供法律保护,建立了社会诚信,使信息社会健康发展。刑法保障降低信息犯罪率,惩罚滥用、盗取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信息犯罪分子警戒,维护了人们正常生活。

三、信息安全刑法保障的不足

(一)刑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存在缺陷

现代社会个人信息使用率高,但人们往往不注意保护自己的信息,使个人信息暴漏无疑。《刑法修正案(七)》制定条例,对盗取、泄露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于予追究。但个人信息犯罪客体很难确定。在法律里对个人信息有不同解释,很难对犯罪客体的犯罪行为进行界定。刑法实践中,个人信息意义如何界定,在认识上缺乏统一标准,个人信息范围较广,刑法里不同行为可以有不同解释。这样刑法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上缺乏统一理论。

(二)刑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滞后性

刑法保障是概念上手段,单一的法律跟不上网络技术发展,保障信息安全具有滞后性。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到处都是,这些重要信息随时随地都会受到侵犯。刑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过程复杂,它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保护信息,更需要先进网络技术来保护。当个人信息泄露时,刑法部门由于受到网络技术限制,很难查出侵权信息部门。这样刑法典的条例与网络实际意义存在一定距离。更严重者利用刑法典漏洞,使用现代化网络技术盗取个人信息,而人们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水平不高,让黑客部门肆无忌惮利,严重破坏网络秩序。

(三)刑法对侵权信息的行为难以衡量

这是刑法保障信息安全中的一个缺陷。社会关系中,许多地方都会用到信息,如果正确使用信息,一般不会出现侵权信息行为。假如正确使用信息情况下,受害人个体仍然认为自己信息受到威胁,那么对于普通民众都可能定罪。刑法在对侵权行为定罪时,没有统一标准,光靠理论对侵权行为定罪的话不公平,违背刑法保障信息安全公平宗旨。

四、刑法保障信息安全的建议

(一)完善刑法保障概念意义

刑法典上一些概念比较广泛,对于信息安全的一些内容还不够完善。在实践定罪中,应考虑全方面,并结合一些具体案列来界定信息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整体形势给予界定,才能全面保障信息安全。

(二)刑法保障要结合实际

刑法保障信息安全时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刑法典规定的法律与具体行为存在差异,刑法定罪仅依靠法典,缺乏实际操作。刑法保障要完全着眼于信息安全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个体实际侵权程度行为定罪。实施法律时,要理论联系实际,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刑法定罪原则,这样刑法保障信息安全有现实理论依据,能够正确处理侵权信息行为。

(三)刑法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措施

互联网信息具有特殊性,很多涉及到技术内容,这对刑法保障是一个考验。刑法典可以定制一些技术法规,规范互联网信息技术使用范围。还可以理论上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计算机侵权信息行为种类繁多,技术复杂,刑法典可以根据互联网技术特点制定专门技术条款,使网络信息不受技术水平限制,得到彻底保护。

信息安全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刑法通过法律保障信息安全,惩罚信息侵权行为。但目前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并不全面,针对不同侵权信息行为要有不同的法律,刑法保障信息安全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刑法保障原则。这样人们才能有秩序的使用信息,并使信息安全受到刑法保护。

参考文献:

[1]赵文胜.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D].武汉大学,2014.

[2]刘松柏.论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D].安徽大学,2011.

[3]邱燕燕.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J].图书馆论坛,1999,06:40-42.

[4]王鹏越,刘萍.论我国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刑法立法完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2003,04:67-69.

(作者单位: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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