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宗教的本质和规律精心做好宗教工作

2015-12-03 14:24代小红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信教本质群众

◇文/代小红

(作者系新疆社会主义学院统战教研室讲师)

做好宗教工作,是做好新疆统战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上,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指出,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规律去做好工作。这一论述是总结了古今中外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经验而得出的科学结论。

“人类社会是一个具有多钟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展着的物质体系,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阶段,存在着不同的发展规律;同时,与社会有机体的统一性及其发展的连续性相适应,在社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阶段的发展中,又存在着共同起作用的规律。”[1]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社会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

一、宗教的本质及发展规律

对宗教本质的探讨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话题。从宗教诞生的那一刻起,它就广泛渗透于哲学、文学、艺术、伦理、政治、法律、建筑、医学等领域,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宗教的本质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说它崭新是因为目前对宗教的本质的探讨仍在进行。“观察任何事物,都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所谓本质,是指事物内在的规定性,即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属性。”[2]宗教的本质就是宗教区别于其他事物,使宗教成为宗教的质的规定性。要解答宗教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是不容易的。特别是近百年来,宗教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应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宗教,对宗教的本质和定义作过许多表述,得出的结论往往各不相同。对“宗教”概念的本质规定性的理解,不是走向统一,而是日趋多样化,德国著名的宗教学家、人类学家麦克斯•缪勒说:“各种宗教定义从其出发不久,立刻会激起另一种断然否定它的定义。看来,世界上有多少种宗教,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而坚持不同宗教定义的人们之间的敌意,几乎不亚于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3]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表述得到人们的公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4]这段论述解释了“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式本质上是一种‘幻想的反映’;揭示了宗教幻想的内容和对象乃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从而把宗教崇拜的神圣对象还原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有关的世俗力量;阐明了宗教观念在表现形式上的特殊性:人间力量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同时,它还说明了人间力量之所以‘超人间化’的原因(在于它支配着人的日常生活,是一种异己力量)。”[5]

“宗教的本质是对于超自然、超人间力量的神灵(或神圣物)的信仰和崇拜。”[6]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结合中国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本质观:“宗教属于有神论的世界观,它承认神灵的存在,是唯心主义的,并将长期存在”;“宗教是人们的一种思想信仰,宗教信仰不同于迷信,它具有世俗的根源,并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重作用”;“宗教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复杂体系,宗教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其积极作用。”[7]

对于任何事物,如果不了解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就不能说我们已经认识了该事物的本质,对于宗教也不例外。“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取得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8] “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灭。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9]因此,要深刻认识宗教的长期性。

二、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任何事物既然存在,就必有其作用或价值。宗教也不例外。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社会作用有过精辟论述。从世界历史来看,在私有制社会里,宗教往往是统治阶级奴役人民的工具以及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同时,也对被压迫群众为摆脱苦难作为掩护或号召掀起革命风暴进行反抗斗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宗教既不是精神手段,也不是外衣,而是人们的一种思想信仰。它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宗教经典、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艺术中所积累着的人类生命繁衍的文化信息,所渗透着的历史积淀的体验和哲理,所孕育着的民族优秀文化因素,所镌刻着的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轨迹等丰富的积极成果值得研究和吸收。再如各宗教教义都蕴含着丰富的和平、平等、友爱、诚信、向善等伦理道德资源,佛教主张“众生平等”、“慈悲为怀”、“普渡众生”;道教提倡“清静无为、俭让不先”的精神境界;伊斯兰教主张友爱宽容、乐善好施;基督教倡导“爱人如己”的基本精神等,这些弃恶扬善的内容与世俗道德是一致的,与我国提倡的社会公德也是契合的,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发掘、继承宗教文化的精华和优良传统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0]

同时,宗教也存在消极的一面。一些传统的宗教观念也有阻碍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和生产力的发展。在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地方,宗教也往往容易被封建迷信思想所利用,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今的世界,宗教更为各种政治和社会力量所加紧利用,导致一些国家和地区矛盾激烈、冲突不断。

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是一个需要反复实践,不断总结,不断深化的过程。实践无止境,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也是无止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宗教的形式和内容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宗教的社会作用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立场、方法,从宗教所处的现实基础和时代、背景,从宗教自身发生的变化,研究宗教的社会作用,既要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又不能不适当地夸大,肯定积极因素不是为了在人民群众中宣扬宗教,在社会上鼓励发展宗教,而是因为宗教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要看到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又不能不适当地放大,看到消极因素不等于应用强制手段去消灭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有利于新社会的某些功能得到发挥,逐步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只要我们认识到位,宣传到位,落实到位,用好用活“五把钥匙”,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就一定能引导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各个宗教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多做贡献。

三、把握规律,精心做好宗教工作。

宗教的生存和发展,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信教群众不仅是宗教的载体,也是宗教的主体,更是宗教中最活跃的因素。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在一部分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将长期存在。从根本上来说,宗教问题的关键是个群众问题,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由于宗教的特殊复杂性,对待宗教问题必须要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现实,积极而又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广大干部是中国共产党站在第一线从事宗教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他们在宗教工作中的理念、方法、作风如何直接影响宗教政策落实的效果、影响党与广大信教群众的关系。因此,建设一支政治上坚强有力、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干部队伍综合素质高、作风硬,就会把党和政府对他们的要求自觉内化为自己的内心需求,外化为自觉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研究和把握信教群众的特点,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为做好宗教工作而奋发努力的自觉行动。久而久之,当干部遵循规律妥善解决好一件又一件涉及群众利益的具体事务时,群众对干部的拥护就会成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诉求和行动。“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在这个时候,还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呢?而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要建立健全干部任用、考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干部的入口关、成长关,让干部在位要有为,在位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还要求干部要善于从全局出发不断完善工作的体制机制,让一切有利于宗教工作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作用。古人云:善弈者,谋事,不善弈者,谋子。宗教工作不仅仅是统战、民宗部门的分内之事,它更是全党的工作,需要运用战略思维,从全党的角度谋划和部署,建立科学的体制机制,让统战、宣传、组织部门,工、青、妇、宗教团体等社会团体,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庭、社会和学校等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人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同时都在自觉地为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上来做出自己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陈荣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8,38.

[2]“和谐社会的宗教轮”课题组:《和谐社会的宗教轮》,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8,330.

[3]麦克斯·缪勒:《宗教的起源和发展》,1972.21.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666—667.

[5]吕大吉:《西方宗教学说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566。

[6]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89.

[7]何虎生: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北京:华文出版社,2007. 61—7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5.

[9]《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54.

[10]方立天:总结赵朴老宗教思想 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中国民族报,20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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