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晨
目前,仲裁已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我国进一步的扩大开放,仲裁有望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特别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直以来,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在推动仲裁法制建设,促进仲裁机构体制改革中发挥引领作用。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表示,新形势下要继续推动我国仲裁法制建设,坚持有利于仲裁的司法监督,推进仲裁机构的体制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和仲裁理论研究,深入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话语权,努力提升中国仲裁的品牌和影响力。他表示,面对经济新常态、改革新形势,我国涉外仲裁应当为涉外经贸投资领域的发展、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提供专业可靠、公信力强的仲裁法律服务,让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时值中国《仲裁法》实施20周年之际,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9月25日在北京表示,20年来,中国涉外仲裁取得了飞跃式发展。
于健龙是在当日召开的“中国仲裁周”——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上作出上述表态的。中国的商事仲裁实践始于1956年贸仲委成立,而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法》,被认为是中国仲裁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于健龙表示,《仲裁法》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和一裁终局等原则,符合国际仲裁发展的趋势,使中国仲裁工作走上了国际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仲裁20年成效显著
20年里,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对外贸易投资的迅猛增长,我国的仲裁事业蓬勃发展,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也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与此同时,贸易摩擦和争端也频频发生。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作为国际商业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化解了大量国际商事纠纷。
在仲裁法实施的第一年,即1995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048件,之后每年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2014年达到11.366万件,是1995年的108倍。
在这些象征着仲裁的“量”的数字不断向上攀升的同时,仲裁的“质”也有一组稳定的数据体现。以2014年为例:2014年,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7.42万件,占受案总数的65%。
贸仲委的数据显示,仲裁法实施20年来,中国仲裁机构包括原有的贸仲委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已达235家,仲裁受案量大幅增加。年受案标的额从人民币几十亿元增长到2600亿元。案件当事人已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
仲裁规则加快国际化
在当日的论坛开幕式上,中国贸促会副会长、贸仲委副主任尹宗华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中国企业的对外经贸交流越来越活跃,同时遇到的法律风险和商事海事风险也相应增多。应发挥仲裁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为改革开放服务。
尹宗华表示,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间性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灵活、专家断案、可在域外得到承认和执行等多种优势,因此受到中外企业的欢迎。
比如,针对今年年初山东省兰陵县近期出现的“大蒜出口韩国遭遇退货”事件,山东省贸促会法律部建议,尽量避免激化矛盾,更多采用调解、敦促履约、仲裁等机动、灵活、高效、双方都接受且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多利用中韩间已经建成的诸如中韩商事争议调解中心等涉外法律渠道,更多发挥境外商会的协调作用。
实践中,山东省贸促会表示,将摸底排查山东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其他风险和隐患,总结梳理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在政策层面制定措施,在工作层面做出安排,避免其他企业再次出现类似的国际贸易纠纷。
这并不是个案。
贸仲委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贸仲委受理仲裁案件1610件,同比增长28%;案件标的额达人民币378亿元,同比增长55%;结案1432件,同比增长37%。案件当事人来自48个国家和地区。争议金额上亿元的案件有69件,其中包括5件争议金额上10亿元的案件。
“中国贸促会是中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开拓者。”尹宗华介绍说,早在上世纪50年代,中国贸促会就设立了贸仲委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委),开启了新中国仲裁工作的历史进程。近60年来,贸仲委和海仲委在解决经贸和海事纠纷、培养仲裁人员、培育仲裁市场、推动中国《仲裁法》的制定实施、参与全球商事仲裁交流合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近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这份报告是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系列研究项目的首次报告,也是国内第一次针对中国国际商事、即中国涉外仲裁发展所做的年度总结。
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国际化程度在不断加快。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让更多的仲裁人和当事人体会到国际化的审理方式。报告认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了重要地位,受理的争议类型趋于复杂多样,同时通过吸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最新发展和成功经验,仲裁规则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
为“一带一路”护航
虽然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日趋完善、国际化程度提升,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作用与优势日益凸显,但仍面临国际竞争激烈、国内仲裁机构发展极不平衡等挑战。
特别是在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同时,完善与沿线各国争端解决机制迫在眉睫。因为“一带一路”建设覆盖了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亚、北非以及欧洲若干国家和地区,其中以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居多,这些地区的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容易引发贸易争端。
于是,仲裁被认为是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但目前面临许多具体的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不同国家对于仲裁的法律规定呈现差异。“一带一路”沿线所涉及国家超过70个,这意味着读懂各国的仲裁规定,必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其实,即使一个国家的仲裁制度也让人“摸不透”。比如,阿联酋迄今没有专门的《仲裁法》,唯一可依赖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1992年出台的《阿联酋联邦民事诉讼法》之中,内容少,还不全面。
俄罗斯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在俄罗斯,仲裁制度数量众多、独立收费,在这种模式下的仲裁服务机构层出不穷。即使俄罗斯国内的专业人士,也不一定搞得清俄罗斯目前的仲裁体系。
对此,贸仲委专门就“一带一路”制定了工作方案。据于健龙介绍,在已经与其中11个国家的仲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贸仲委将争取与更多具备条件的沿线国家仲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构建多双边仲裁合作机制和定期交流机制。
贸仲委已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聘有多名仲裁员,还向多个仲裁机构推荐了中国籍仲裁员。于健龙表示,在增聘仲裁员时,贸仲委将优先考虑增加沿线国家仲裁员的比重。充分发挥外籍仲裁员的力量,减少我国企业在境外仲裁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从而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贸仲委还将增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立法和司法部门的交流,推动仲裁裁决执行标准的统一,提高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沿线国家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