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刑法志》与《通典·刑典》的史论比较

2015-11-29 13:38:22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期
关键词:先王史论刑罚

王 雪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晋书·刑法志》与《通典·刑典》的史论比较

王 雪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历史编纂承载着史家进步的史识,渊博的学识,高明的治史方法,严密的编纂方法,是一部史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本文试图重点从史论角度切入,对《刑法志》与《刑典》的编纂特色进行比较分析与探讨。

《刑法志》《刑典》史论比较

中国古代史家在记述历史发展进程时,不仅有秉笔直书的优良传统,同时也重视表达自己对历史的见解与人物的看法。正如瞿林东所说“古代史家从来不是把自己置身于历史之外对历史作纯客观的描述,而是通过史论发表对历史的看法,使主体和客体统一起来。这是一种积极的历史撰述思想和撰述态度。”(1)

一、《刑法志》专注于“记事”(纪事)

《晋书》中,除《宣帝纪》、《武帝纪》、《二陆列传》、《王羲之传》的史论为唐太宗所撰曰“制”外,还有九十二篇“史臣曰”,这些置于篇卷末,且后面一般各附一篇赞。篇卷前的议论性文字,习惯上称之为序,也是《晋书》史论的一种,十志各有一序,诸列传中有十二序,加上载记前的一序,共二十三序。具体到《刑法志》,史论仅有一序。

《刑法序》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思想做明确论述。

“德主刑辅”的法治原则。开篇便论“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强调礼治即德治的重要性。“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这是对礼刑关系进行论证,刑罚本意是“不得已而用之者”,实际提出了德主刑辅的基本法制原则。通过具体事例进行论证:周朝“酌其遗美,而爱民治国”,刘邦的约法三章,汉文帝的刑措之道,这些都是以礼治国,用刑得当;夏癸残害百姓,商辛祸害四海,卫鞅无容身之地,韩非的暴虐,始皇的酷刑,以及汉桓帝、灵帝那样末世刑法被废弃、随意执法,魏明帝时刑法过重,对这些状况严加斥责。

以刑去刑,以致无讼的刑法目的。牢狱刑罚的产生与施行是为了摒除灾害,使百姓安逸和谐。达到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社会状态,是刑法的根本目的。刑罚是一种手段,通过刑罚的实施以去刑、止刑。

法先王的法制进化观。中国古代史家存在一种法先王的观念,认为三皇五帝时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完美的,值得效法。所谓“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盛赞三皇五帝时的刑罚,认为三皇作出规定后人民不违反,五帝刻画刑罚图像使人民知道禁令。晋武帝在继承天命,取得政权后,效法先王,“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以致“海内同轨,人甚安之”,“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而久立”。晋室南迁后,“仰止前规,挹其流润”,仍效法先王法度,酌取先王流布的恩泽,使“江左无外,蛮陬来格”。强调借鉴先王,有助于法治进步、社会安定。

之后关注重大刑法事件以及魏晋律学的记述,并不过多表述自己看法、见解。

二、《通典》多样式的史论

《通典》的史论,有丰富多样的形式,如序、论、说、议、评。“序者,所叙作者之意也。”(刘知几《史通·序例》引孔安国的话说);“夫论者,所以辩疑惑,释凝滞。”(刘知几《史通·论赞》);而对于说、议、评,杜佑有自己独到精辟的见解,他在《礼二·沿革二·吉礼一》的一首“说曰”的文末自注说:“凡义有经典文字其理深奥者,则于其后说之以发明,皆云‘说曰’。凡义有先儒各执其理,并有通据而未明者,则议之,皆云‘议曰’。凡先儒各执其义,所引据理有优劣者,则评之,皆云‘评曰’。他皆同此。”即杜佑认为:说,要阐说“经典”的深奥;议,需议先儒的“未明”之义;评,要评“先儒”所据之理的优劣。在《通典·刑典》中,杜佑主要采用了序,论、说三种史论。

(一)《刑法序》,开篇引用班固《汉书·刑法志》,点明刑法缘起与种类。“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刑于百度,其最远乎!”人类社会出现,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需要一定的手段来调解矛盾,刑法应运而生。“大刑用甲兵,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刑法有大刑、中刑、薄刑之分。“历观前躅,善用则治,不善用则乱。在乎无私绝滥,不在乎宽之与峻。又病斟酌以意,变更屡作。”这是杜佑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做简要表述,指出要善用刑法,“无私绝滥”,需严格执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保持法律稳定性。“今捃掇经史,该贯年代,若前贤有误,虽后学敢言,亦庶几成一家之书尔。”点明自身做《刑典》的目的,“成一家之书”。

(二)《刑典》中“论”有两处

一处是在《刑法七·守正》中,一处是《刑法八·宽恕》末。

论曰:详观徐大理之断狱也,自古无有斯人,岂张、于、陈、郭之足伦,固可略举其事。且四子之所奉,多是令主西汉,张释之,文帝时为廷尉;于定国,宣帝时为廷尉;东汉陈宠、郭躬,章帝时为廷尉:皆遇仁明之主。诚吐至公,用能竭节。若遇君求治,其道易行。武太后革命,欲令从己,作威而作周政,寄情而害唐臣。徐有功乃于斯时,而能定以枉直,执法守正,活人命者万计;将死复舍,忤龙鳞者再三。以此而言,度越前辈。徐大理有功,久为法官,历秋官郎中、司刑少卿,后赠大理卿。前后雪狱甚多,被酷吏薛季昶等奏有功党援凶逆,天后赫怒,为法司结刑,三经断死。则张、于之辈,岂比至其难乎。

杜佑对徐有功“定以枉直,执法守正”予以高度赞扬,认为他“度越前辈”;同时,对“张、于之辈”酷吏给与直接严厉批判。将历史人物置于特定环境中考察,通过慎重其事的比较,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并且指明社会司法应遵守的秩序准则。

“论”中,杜佑引古论今,反映了杜佑对于社会现实的关注和自觉的“以富国安人之术为己任”的责任意识,体现了他“将施有政”的这种强烈的时代责任感。

(三)“议”,是《刑典》中使用最多的一种史论,共有5处(2)。宗旨在于“议”先儒所“未明”之义,它在很多方面是提出了与前人不同的看法,或是对前人见解有所批评。如《刑法二》议曰:夫按法用刑,诚难差异,然酌于人情,通于物理,衣冠之与黎蒸,如草木之有秀茂,若戮一士族,虽或无冤,如摧茂林, 翘秀,或睹其殄瘁,则多伤悯之怀,使人离心,皆如崩角;若戮一匹庶,纵或小屈,如斩丛拨,蹂荒芜,未觉其雕残,乃鲜嗟叹之议。免俗惶骇,不犹愈乎?傥谓不然,立睹其患。武帝深旨,未可为尤。前志著八议之科,近法有收赎之制,岂比下俚,便令同侪。往事足征,未可多咎。

杜佑在论及梁武帝是的法律制度后,指出用刑需“酌于人情,通于物理”,这是杜佑在《刑法序》中“善用刑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与深化。

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主要在于官修史书与私修史书。唐设史馆,官修史书,固然有其有点,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官样文章化,在思想内容上比较贫乏,从政治角度以统一的官家的标准来评论历史,臧否人物,格式上是官样化问文章,导致思想内容比较贫乏。尤其是在《刑法志》之前,还有唐太宗的四篇御制,使得史家在发表看法时,更加审慎。对史官个人来说,修史是一种工作,多过于是为了寄托自己情感、志趣并有所讽颂的载体。体现在《刑法志》中,表现为除却开篇的序可勉强称为议论之外,史家几乎不表达个人意见。但《刑典》不同,它是杜佑私家所撰,是在杜佑“以富国安人之术为己任”的责任意识下所创,它的目的是“将施有政”、以“用 邦家”,所以他要积极的、充分的表达它的历史见解。

评价史论好坏,关键在于史家历史见解在当时社会大背景下是否正确,在于史家的才、学、识、德。从这一点来看,明显《刑典》更胜一筹。

参考论文:

[1]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4 年.

[2]瞿林东.中国简明史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3]陈其泰.历史编纂与民族精神[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

[4]瞿林东.谈中国古代的史论和史评[J].历史研究.2008年第4期.

[5]瞿林东.重读《通典》史论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2期.

注释:

(1)瞿林东.中国简明史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P341。

(2)直接名“议”的有4处。但在《刑制下》末有一处“佑以为”,本人将此处划为“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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