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煌
理论园地
破除宪政迷思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文/杨煌
站在2015年的门槛上,回顾过去一年的理论思潮,宪政无疑是一个热词和热点,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乱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决抵制住了乱花迷眼的众多宪政谬论干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破除了宪政的迷思,阻断了宪政的邪路,明确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和方向。
近年来,一些人热衷鼓吹宪政,不遗余力地赞美宪政,不断给宪政贴金,在他们看来,宪政就是自由、民主、人权,就是普世价值,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是中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法治建设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不走宪政之路,共产党就没有前途,国家就没有未来,人民就不会有幸福。
宪政真如此之好,如此神奇?它究竟是个什么东西?究竟好不好,我们为什么不能要?
所谓的宪政,其实不像某些人鼓吹的那么神秘与神奇,说白了就是一套资产阶级实行统治的政治法律理念和制度。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主要有两个含义和两种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君主立宪,一是美国为代表的宪制政府。
17世纪后半期,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最早使用了“君主立宪”一词。19世纪初,法国、葡萄牙等国出现了“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英国在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18世纪后半期开始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废除君主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美国独立战争后,也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英国的《权利法案》(1689年)、美国的《美国宪法》(1787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789年)等宪法性文件中,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保护起来,明确规定了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专政性质、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和包括多党制、议会制民主、三权分立等在内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这两种西方宪政制度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对西方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示范作用,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都以英、美、法为范本制定自己的宪法并实施宪政。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宪政是资产阶级在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为了摆脱封建或宗主压迫,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不断与封建世俗王权和教会神权进行政治斗争的结果,是资产阶级进行革命和斗争胜利的战利品,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统治的“私器”。当其他的社会阶级和阶层,特别是工人阶级威胁到其利益和统治的时候,宪政就成为毫不留情的镇压机器。这是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史所证明了的。可见,“宪政”有着鲜明的阶级内涵,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普选制、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基本内容,是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这与我们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决然不同的。有些人鼓吹宪政,目的昭然若揭,就是要我们走西方资本主义之路。
鼓吹宪政的人故意混淆视听,糊涂概念,把宪政这个概念搞得云山雾罩,让人不知就里。让我们掀开宪政的面纱,剥去宪政人为涂抹的金粉,让我们再看看宪政这尊泥菩萨的真身。有人把宪政等同于自由民主人权,认为现在不实行宪政,就是反民主,就是搞独裁。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被认为宪政民主典范和样板的美国,制定宪法时不是为了发扬民主,而是相反,是为了
限制民主。看看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是怎么说的吧,当初制定美国宪法的目的是用来“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现”的,美国宪法遵循的原则是“应该这样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这番言论说出的真相,难道不让我们警醒吗?!民主起先在一些美国人眼里并不是“好东西”,民主与“暴民”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新兴资产阶级实施宪政,一个重要目的是制约“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对资产阶级的侵犯,遏制“民主”,把“民主”用宪政的办法控制在资产阶级利益容忍的范围内。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把宪政和民主绑在一起,那不过是后来的事,而且是人民群众斗争的结果。在宪政确立之后,美国长期实行宗族隔离政策,黑人的民主权利和平等地位一直得不到承认和落实。20世纪60年代轰轰烈烈的黑人民权运动,才打破了种族隔离制度,黑人才成为“人”,赢得了名义上的平等。不久前发生在美国弗格森白人警察枪杀黑人青年事件,再次引爆了美国的种族不平等问题,让人看到美国仍然是“一个种族歧视的国家”。美国的宪政民主绝不是民主的完美形式,而不过是有钱人的“游戏”,是“金钱民主”,离真正的民主、人民的民主还有着遥远的距离。英国的宪政民主是君主立宪,依然保留着封建的尾巴,在自己的臀部留着明显的封建印记,这是对真正“多数人统治”的民主的滑稽和嘲讽。
政治法律制度和理念是具有鲜明阶级性的,都是为了一定阶级的利益而设置和设计的。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压迫工人阶级的工具不能自然成为工人阶级维护自身利益、实施自己统治的工具。马克思在总结法国巴黎公社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不照搬照抄资本主义的统治制度是理所当然的。宪政不是我们要走的政治民主之路,宪政不是我们提出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简称,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宪政不是我们的中国梦。正如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欧美式的英、法、美等国宪政,是“旧的、过了时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
西方宪政民主近年来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宪政民主带来的惨痛教训,也使我们提高了对西方宪政民主的警觉。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政搞了几百年,其政治制度模式依然弊端丛生、沉疴难除,近年来更面临深刻危机。特别是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更检验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弊端和无效。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美国当前陷入一种恶性均衡,由于传统制衡制度不断根深蒂固且越来越僵化,有很多政治制度日渐衰败。英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认为,今天的西式民主制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民主选举“游戏化”,民主运作“资本化”,民主决策“短视化”。再看看一些发展中国家曾试图通过西式宪政民主之路来实现繁荣发展的尝试,其结果非但没有解决国家发展面临的问题,反而陷入了无休止的动荡与混乱。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在民主法治建设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保持政治定力。我们不接受别人开出的宪政药方,不走别人指给我们的宪政之路。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不承认宪政理念和制度的确立在过去历史上的进步作用,也不是说我们一味拒绝借鉴宪政所包含的自由、民主、人权、权力制约等有益因素,更不是意味着我们不尊重我们的宪法、不注重我们宪法的实施、不走法治之路。相反,十八届四中全会坚定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
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走好这一道路,正如习近平同志强调的那样,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从根本上划清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彰显了我们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否定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声称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做到依法治国,这是一些主张“宪政”人士的核心主张。环顾世界,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法治不是在执政党或掌权的政治力量的领导下制定并实施的。掌握了政权的阶级必然通过代表其利益的政党制定并实施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宪法法律,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如此,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也是如此。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地讲、大张旗鼓地讲。党对法治的领导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西方宪政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政治法律制度,是法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法治是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目的是维护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领导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之一,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它既是当代中国一切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脱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失去附着,就变成空中楼阁。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没有自己的话语体系,或者不能充分运用自己的话语体系则会受制于人。宪政作为一个具有鲜明资产阶级性的理念,能在我们的政治理论话语中大行其道,搞乱了人们的思想,迷惑了不少人,关键就是我们没有坚持自己的话语体系,放弃了自己的理论阵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指导。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立足我国国情,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构建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需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那些否定中国法治道路、全盘引进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言论和主张是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背道而驰的,是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神和要求相悖的。
宪政不是我们需要的法治道路。只有清除宪政的迷雾,排除宪政的干扰,我们才能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拥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