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供给与实践

2015-11-28 08:03:00张晓莉杨近娇宣燚斐
新疆农垦经济 2015年11期
关键词:农发行龙头企业兵团

张晓莉 杨近娇 宣燚斐

(1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3;2石河子大学农业现代化研究中心,新疆 石河子 832003)

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是农业产业化深化发展的首要环节,也是启动资金需求量最大的环节,其对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自2000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得到快速发展[1]。

由于西部市场经济调节的滞后性和兵团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政策性金融扶持对当前兵团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农业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属性,是面向农业,在国家和政府的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支持和政策支持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政府组织提供的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优惠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贴息政策等有偿借贷金融行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重大项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国家民宗委民贸贴息、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也为兵团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扶持。与此同时,兵团各级部门信用担保、兵团各师财政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相继出台落实,对推动兵团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挥着显著作用。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供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是中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以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由过去专司粮棉油收购的银行转变为全方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新型银行。

农发行新疆分行于1995年4月成立,除了各地州县分行、支行为辖区内兵团农业企业提供服务外,农发行另下设五家渠兵团分行、石河子兵团分行和北屯兵团支行全面服务于兵团农业企业的发展。根据2012年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力度”的通知,农发行新疆分行在开展粮棉收购贷款、粮油加工企业及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等业务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为兵团农业龙头企业,尤其是国有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2012年向兵团累计发放各类贷款272.07亿元,较2011年增长17.82%,各项贷款余额145.7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 20.25%[2]。

(一)粮棉油收购专项贷款

农发行新疆分行一直把支持粮棉油购销储作为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支持国家、省级粮油等专项储备及粮棉油跨年度收购,以确保粮棉油收购顺利开展。2013年,农发行新疆分行专门召开粮棉条线专业工会,针对粮棉油购销储工作进行了专项的安排部署,全面开展粮棉油促销收贷工作。同时,密切关注未回笼的入储资金,加大对市场化销售皮棉动态的监测,继续督促油脂加工企业加快销售,进一步防控信贷风险。2010-2012年农发行对兵团粮棉油贷款支持额度逐年递增,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见表1)。

新疆西部银力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农发行棉花收购专项基金重点扶持企业,2010年、2011年分别从农发行石河子兵团分行获得棉花收购专项贷款62亿元、40亿元,2012年1月至9月获得采棉机进口支持贷款约5990万元。棉花专项收购资金属于准政策性贷款,即介于农业政策性和商业性之间的贷款,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采用“购贷销还”的还款方式,即特指企业需要贷款时,到农发行取得贷款;收购的粮、棉、油企业销售出去取得货款,不能以货款再次周转使用,而是将货款回笼到农发行归还贷款,需要收购资金时可以再次到农发行获得信贷。

表1 农发行新疆分行兵团粮棉油贷款企业贷款 单位:亿元

与商业银行相比较,农发行服务落后于其他商业性银行,且业务品种单一,只有现金交易业务,获得贷款的期限较短,多为短期流动资金,期限通常为一年,获得的农业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途径比较局限,通常属于专款专用型。

(二)国储肉收购专项贷款

基于国家《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规定,农发行在兵团一直支持配合国家调控肉类市场及肉类储备政策,运用政策性金融服务手段把支持国家、兵团肉储备的措施作为重点信贷业务品种,积极安排储备肉贷款并对信贷实行信贷监管。兵团西部牧业、绿翔牧业都是国储肉收购专项贷款支持的企业(见表2、表3)。此外根据农发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文件规定,对于农业部推荐的贷款额度较大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贷款项目,可以由农发行总行直接组织贷款营销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兵团国储肉收购信贷支持的力度。

表2 西部牧业国储肉收购专项贷款一览表

表3 绿翔牧业国储肉专项贷款一览表

根据调研资料,获批国家储备肉收购项目的加工企业,在生产规模、检疫检验、待宰设施、屠宰车间、生产工艺、分割车间、预冷间面积、结冻能力、储存管理的冷库规格、面积、温度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且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冷库建设和维护运行。在调研企业中,仅有西部牧业和绿翔牧业两家重点龙头企业获得有限额度的专项贷款,且有专款专项专用的严格规范,未能对推动龙头企业业务发展起到显著作用。

(三)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贷款

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指导下,各级农发行应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加强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市场化粮棉油收购、粮棉油加工企业科技创新、粮棉油加工行业中长期贷款和粮棉油战略性客户全产业链等领域。并要求农发行在季节性采购流动资金的贷款审批环节、信用贷款方式、贷款利率及享受国家利息补贴政策等方面认真落实优惠信贷政策。

农发行新疆分行依照《意见》规定,对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执行了一系列贷款优惠政策,贷款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适当放宽贷款范围,但对龙头企业的资信要求依旧按原标准执行。如:新疆北疆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从博州农发行获得1200万元固定资金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但因农发行属于事业单位,其在放贷方面风险偏好较低,对贷款企业的资信要求很高。

2012年西部牧业向农发行石河子兵团分行申请支持贷款9000万元,但实际获得的各项贷款金额共计约5947万元,政策性金融贷款享受诸如贷款展期、利率下浮、担保抵押范围扩大等优惠政策。其中:2754万元为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牧业中长期贷款,支持6000头高产奶牛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从调研资料获悉,农发行信贷规模和审批权限的限制是目前企业难以获得农业政策性金融贷款的原因,尤其在企业申请贷款时,普遍面临着申请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兵团多数企业存在国有资产不能抵押、房屋产权不明晰、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达不到农发行放贷要求,无法享受政策性金融支持。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供给

根据兵团经济发展需要、财务收支水平和信用建设状况,2004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国开行”)与兵团签订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承诺5年内将向兵团贷款80亿元,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兵团产业结构的重大项目。根据兵团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国开行积极支持兵团棉花、番茄和葡萄产业化项目,先后贷款15.61亿元支持兵团棉花基地项目建设、葡萄种植基地及葡萄酒生产项目建设,以及番茄种植基地及加工项目建设。为提高兵团机械化水平,有效缓解棉花采摘劳动力短缺压力,提高兵团棉花市场竞争力,2005年3月,国开行又对兵团机械化采棉项目承诺贷款1.15亿元,用于进口100台现代化采棉机,相当于6万名拾花劳动力。

国开行新疆分行积极探索“开发性金融合作办、融资平台、担保公司、公示平台、信用促进会”,即“四台一会”的运作方式,创造了“银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服务模式,推动了兵团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累计投入资金4.2亿多元,支持了24家兵团级、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12年7月,国开行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开发性金融综合融资合作协议》,再次加强对口援疆及兵团“屯垦戍边”等领域一大批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从政策角度对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了支持。

国开行的政策供给有两大局限性:一是支持范围局限在棉花、番茄和葡萄产业化大项目上,二是贷款企业要具备兵团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质。这也决定了此项政策只覆盖重点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辐射范围过窄,无法给亟需资金和政策扶持的中小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支持。

三、国家民宗委民贸贴息政策

继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生产贷款利率适宜的通知》(银发〔2009〕68号),国家民宗委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2010),进一步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国家民宗委和国家金融机构对兵团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商品生产的企业采取贴息的支持方式,2011年以来,在以往执行的比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43%的基础上再次加大支持力度,即:兵团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商品生产企业的贷款利率比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民宗委的贷款贴息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负担,支持了兵团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发展。作为民宗委重点支持对象之一的绿翔牧业,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获得民贸贷款贴息151.26万元和211万元,贷款利息的减少降低了绿翔牧业负债压力,促进了企业商品的生产。

此外民宗委一直在对兵团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商品生产的企业做出调整,2013年增加了对奎屯裕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喀尔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和哈密东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等民族特需品生产的支持,民宗委对兵团贴息支持的范围不断扩大。

享受民贸贴息政策的企业须在相应时期的“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及生产的特需商品目录”中,能够进入目录的企业和商品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的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贷款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受到兵团民族成分和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能够进入目录并符合贴息条件的兵团企业较少,此项政策的实施对兵团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较弱。

四、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即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发[2001]38号)、《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先后对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进行了重点支持,同时对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了适当支持,以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2010年在此基础上又出台了《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进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的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整、发展。

在该规定中,财政部改进了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规定,对于兵团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采取了补贴、贴息等多种灵活的支持形式并实行全部无偿投入。在兵团各地均有重点项目企业申报获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贴,如西部牧业在2009年、2010年分别获得农业综合开发贴息100万元、21.10万元;新疆北疆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鲜食葡萄冷库建设项目,贷款实际发生后,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上报审批,2010年获得补贴200万元,2011年和2012年获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共138万元。

五、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为落实财政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农建设的长效机制,对原暂行管理办法(新财金[2009]24号)进行了修订,共同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金[2010]52号),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条件和资金比例进行了调整: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指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此外,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承担也进行了明确的分配:奖励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自治区承担30%。

为进一步保障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落实及增强县域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信心,对金融机构涉及的奖励资金做了相关的预算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及自治区承担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向各地财政部门据实拨付奖励资金,各地州市、县财政部门及时转拨。因此,自治区和兵团的各个金融机构近几年大幅度加强了对业务范围内涉农信贷支出和涉农贷款的管理,对于涉农产业化企业而言,涉农贷款的满足度基本上为100%,各金融机构对信誉度较好、规模水平较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内容及服务水平大为改善。

此项政策不是直接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奖励对象是金融机构而不是农业龙头企业本身。针对涉农贷款增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相应奖励,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宏观金融环境,以达到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其他任何企业贷款无法比拟的。

六、兵团各级部门信用担保政策

农发行作为兵团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导者,是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主要的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供给者,根据农发行相关信贷政策,在支农建设支持对象中优先支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中信贷对象必须具备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农发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并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等条件,最关键的就是信贷公司的资产抵押物及担保情况[3]。

基于兵团各师农业发展的层次较低、农业产业化起步晚的状况,各师、团对本师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资金给予了担保支持,如:在企业信用担保的基础上,第九师各团场对绿翔牧业、绿翔糖业提供担保,第五师各团场对新疆北疆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也有经济组织或政府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如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委员会对银河纺织等多个企业在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担保。还有个别师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帮助龙头企业融资,申请资金贷款。

兵团各级部门和组织对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缓解了兵团企业因抵押条件不足带来的融资困境,极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发展的问题,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能够获得担保的企业多数为各师的重点龙头企业或者重点扶持企业,仅在较窄的范围内解决了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尤其在各师团场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过程中,团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较高的信贷风险及违约纠纷。

七、兵团各师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为落实国家财政部近年来支农发展的各项政策,并促进本师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各师财政部门联合产业化办公室针对各师财政及农业发展概况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营方针。以第四师、第五师为例,第四师从2009年起安排200万元财政资金作为流动资金,更多地倾向支持本师中小型及新型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以发挥企业在本师部的辐射带动能力。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为小型龙头企业或新兴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加工生产方面;在资金使用方式上主要侧重企业前期筹备、启动资金等项目,其中企业前期筹备、启动资金等工作费用约50万元。对企业的支持主要为无息贷款、贴息(国家支持项目之外的大项目贴息为主)。第五师是兵团农业综合能力发展相对不足的一个师,为此,2009年起第五师安排200万元设立了农业产业化专项发展基金,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第五师农业产业化专项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师发(2009)4号文)》,从各方面规范、支持第五师农业综合发展。农业产业化专项发展基金期限暂定为五年,上年节余为下一年滚动使用,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形式采取前期费用垫支和贷款贴息两种形式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情况。具体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9811”工程)中的重点产业或产品,或者在行业中领先的产业和品种,或者具有区域特色、能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龙头企业建设、基地建设和农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三个方面。

显然,凭借各师的财政资金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尚存在财力有限、资金分散、受支持企业数量有限等问题,此项资金相较于龙头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也是杯水车薪。

综上所述,农发行、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及组织都在积极支持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力度和支持范围在不断加大;但相应政策的实施和覆盖范围都很有限,多集中在少数有融资优势的重点企业上,出台扶持中小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已经迫在眉睫。同时,兵团农业龙头企业更应结合自身特色,积极抓住机遇,弥补融资短板,充分享受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解决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切实做大做强,为兵团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1]夏季雪.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7:1-2.

[2]张晓莉,逄春蕾,周颢.农业发展银行扶持兵团农业龙头企业的探讨[J],新疆农垦经济,2014,(11):41-44.

[3]农业银行兵团分行课题组.关于完善兵团金融服务体系全面支持兵团发展的调研报告[J].新疆金融.2008,(S1):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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