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谈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015-11-27 21:49
现代国企研究 2015年10期
关键词:出资人国有资产职责

一、改革完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定位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国企改革的方向都有具体明确的要求。这次《指导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定位和有关政策。目标就是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职责边界,确保国有资产所有权有效行使,保障企业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真正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同时,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制定权力清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刚才张喜武副主任已经全面地介绍了这方面情况。

二、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样的制度设计,将改变以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对所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的运作模式,而改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授权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实质上是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设立了一个“界面”和“隔离带”,这个“界面”和“隔离带”就是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指令主要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个平台,按照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化”的方式层层传导,规避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指导意见》同时还明确要“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即在中央层面组建中央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国务院授权。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在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叠床架屋和拉长委托代理人链条,有利于进一步理清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试点逐步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按照上述规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国资委授权模式,一种是国务院授权模式。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权责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提升产业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今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在各自空间和领域范围内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本规模。

《指导意见》发布后,国资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中积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试点工作,地方政府也会参照中央的做法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改革。

三、注重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共享、增进社会福祉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提高国有资本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更多地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经过连续多年的调整,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已经从2007年设立之初的10%、5%、暂缓三年收取和免交等四档,逐步提高到目前的25%、20%、15%、10%和免收等五档,今后还要逐步提高,到2020年提高到30%。自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建立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近几年调入力度逐年加大,今后会进一步提高,体现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共享的要求。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在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时,将实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政策。主要考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国有企业在职和退休职工有一部分视同缴费形成的资金缺口,不符合社保精算平衡的原理。这种缺口不宜简单的通过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的方式去解决,否则会将这部分的负债转移给下一代人,不尽公平。将部分国有资本权益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有利于解决代际公平问题和缓解未来养老金缴费的压力,也体现了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共享的要求。

《指导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国国企国资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下一步,财政部将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序地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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