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梅
现实中,人们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可谓深恶痛绝,但一旦涉及到自己通过举手之劳就可以避免的环境污染却又并不上心,更不知道如果乱扔、乱放污染物,还必须就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非法乱扔危险废物被判有期徒刑
【案例】作为经常使用六价铬的工人,华某知道它是一种吞入性毒物,不但很容易被人体吸收,且皮肤接触可能导致过敏,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如果吸入则可能致癌,还会引起诸多其他严重的健康问题。可2014年12月7日深夜,上夜班的华某完成工作任务,打扫卫生准备下班时,为图省事,随手将一只装过六价铬的玻璃瓶,用力扔出了窗外,掉入附近居民取水的水井中。华某万万没有料到,就这么一扔,竟会造成次日居民取水饮用后,有47人中毒、6人轻伤、4人轻度残疾,而自己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点评】华某确已构成环境污染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十二)项则已进一步明确,具有“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华某明知六价铬是一种高危物质,却随意乱扔,并已导致47人中毒、6人轻伤、4人轻度残疾,明显属于罪有应得。
违规处置生活垃圾被处行政处罚
【案例】何某是一家保洁公司的职工,而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负责所在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何某的日常工作是驾车将收集后的生活垃圾运输到填埋场填埋。2015年1月初,何某在运输垃圾前往填埋场时,发现有人将垃圾倾倒在途中经过的河里,而该处距离填埋场至少可以省下一半的路程,于是乎,何某为节省时间,悄悄地将整车垃圾倒入河中。心存侥幸的何某万万没有想到,监控录像记载了整个过程,而自己的“半途而废”行为,竟换来了城管部门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清理并罚款200元。
【点评】何某理当受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分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七十四条则进一步指出,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于200元以下的罚款。正因为何某无视应将垃圾运输至填埋场的规定,擅自在运输途中倾倒、丢弃在河里,决定了城管部门对其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违法排放污染物质被判民事赔偿
【案例】因为养鸡棚的鸡常常莫名其妙地死亡,赵某意识到必须“来一次彻底的消毒”。于是,凭借自己的想象,自行配制了一些剧毒农药喷洒,准备在清洗并让气味完全挥发后,再恢复养鸡。而对于用过后剩余的农药和塑料桶等,则顺手扔进了附近的一条水沟。岂料,污水流入位于下游的兰某鱼塘后,造成400余公斤的鱼类死亡。2015年2月,面对兰某的赔偿请求,赵某不但一再拒绝,而且振振有词:“我根本就不想毒死你的鱼,也没有料到会毒死鱼!”但法院的判决却支持了兰某的诉讼请求,即让赵某赔偿全部损失。
【点评】赵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也指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损害的事实、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正好与之吻合:赵某污染了上游水源;兰某已因为鱼的大量死亡而遭受损失;鱼的死亡是由于赵某制造的污水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