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生 王雯
摘 要:工程项目的实施成为近年来高校干部落马的重灾区,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健康发展。文章就高校在工程项目招标中的问题进行探析,并就如何加强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切实控制和防范廉政风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高校 工程项目 招标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175-02
新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迎来了大发展时期,高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张,工程项目投资随之剧增,助推了高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该领域也成为了“老虎”、“苍蝇”活跃的场所,成为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当然,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也成为高校领导“落马”的重灾区。为此,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加强项目招标及实施过程的监督,有效地控制与防范廉政风险,防止因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或人为的权力寻租而滋生腐败,还高校一个清正廉洁的教书育人之环境迫在眉睫。
一、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操作程序不够规范
虽然大部分高校都设置了招投标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投标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项目专业性较强,所以,从招标文件的编制、组织报名、现场踏勘、评标方案的确定再到评标专家的聘请、合同的起草和签订等等,都是由项目实施与管理部门牵头进行的,招投标办公室只是组织收取标书、开标、专家选定等方面协同做好相关工作。而总务或基建维修部门在具体操作时,由于工作人员对招投标规范要求不熟悉,出于快捷方便等考虑,报名时间短而集中,现场踏勘统一组织,如此造成管理方与投标方、投标方之间相互接触,这些程序的不规范往往导致泄漏机密、投标人之间串通,制造假公开招标、围标、陪标或使利益相关者中标的机会与可能。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损害学校利益。
再就是采取不同措施降低招标等级或规避招标。由于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大金额项目须由代理公司招标等问题,一些高校便设法规避,如人为拆分项目,分期实施;或工作量清单有意识少计,以按实结算做掩盖;或招标立项时少安排,中途采取变更的办法追加等等。
(二)评标方案不够恰当
评标方案的审定时,由于审定人员对工程项目的性质与特点等专业性不够了解,往往过于注重经济效益,把标价的高低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采用低价评标法或低价中标法,直接导致投标人恶性压价、盲目报价,而忽视招标方的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措施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情况。一旦中标,势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总之一句话,绝不干赔本买卖,给工程质量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资格预审不够严谨
资格预审是择优的开始,必须对报名单位的资质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技术人员等等进行筛选和严格审查。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资格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责任心不强,或素质偏低,往往使资格预审流于形式。有些高校有意或无意地对投标者缺少严格的资格与资质审查,大多只注重营业执照的真伪、企业的规模及注册资本金的大小等,而忽视其业绩、信誉、技术装备、财务状况、技术人员构成等等,对其是否张冠李戴,投标人是否存在一人多帽,对投标人是否为同一系统、同一地区的,是否存在“围标”、“陪标”的可能等缺少分析与审查,在很大程度上以貌取人,将标书编制的好坏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分析不到位,判断不准确。
(四)公开程度不够广泛
目前,除百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以外,其它大量的中小工程项目都是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绝大部分高校自行组织的招投标项目都是在学校的校园网上发布公告的,而校园网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是一定的,且具有其领域及行业性,这种公开的范围与程度不够的影响,带来了学校工程项目投标人不足或老面孔问题,进而造成竞争机制的不规范。
多年来,由于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推进,普遍没有专门的基建维修队伍,学校的基建维修任务基本都是社会化外派,所以,几乎每个高校内部或周边都驻扎着一些中小型基建维修工程队,他们与学校相互依托,学校的中小型工程及零星维修大多由他们承担。他们的存在一方面解决了学校零星维修工作的便利,另一方面,由于都是老面孔,在分食一块蛋糕时,为避免或降低竞争压力,加之与管理方的长期接触,极大地潜在着相互陪标的可能,侵吞学校利益。
(五)专家不够“专”
通常情况下,高校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构成基本上是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加上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少数外聘专家组成,并没有按规定的程序确定,其组成中经济、技术专家权重与规定的2/3相距甚远,大部分评委对工程概算知之甚少。这种专家产生程序的不规范、专家组成的不合理、专家的专业水平不够“专”、大部分专家常年相对固定等问题,给权力的寻租与“关系”的钻营留了极大的方便之门。
(六)权力干预与人情影响
虽然有文件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事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权力的干预及“关系”的影响时常发生。一方面,学校作为招标人希望来自不同方面的投标人多多益善;另一方面,领导乃至各方面关系推荐投标人时,大多有“希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个机会,公平竞争,并不寻求特殊照顾”之说,凡领导举荐者,还会特别强调必须“三公”。到了实际评标时,这种权力及“关系”的影响往往在“并不寻求特殊照顾及必须‘三公’”的“精神”掩盖之下不知不觉的地发生了作用,评标、中标结果可以预见。
(七)监督不到位
由于工程項目招投标程序繁琐、战线较长、专业性较强,加之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力量薄弱,以及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要求,绝大部分高校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仅仅局限于开标现场监督,重大项目的资格预审适当参与,其余工作只是备案而已,而在如何科学选定合适的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案、如何正确选定评标专家、特别是合同的签订及其有效履行之把关、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等等方面监督缺乏,即使有所为,也极不到位或流于形式。
二、有效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招投标体制机制建设
在新的形势下,各高校必须要加强招投标管理体制的改革,重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数、质相应的专业人员,全面负责相关的制度建设与完善、宣传与执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强化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与跟踪监督,严格合同的签订与有效履行。避免多头行事、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营造一个良好招投标秩序和法制环境。
(二)规范操作程序
学校必须加强工程项目招标的程序规范化建设。招投标组织管理部门必须对信息发布、文件的发售、现场勘察、评标方案、投标与评标期限、中标公示与通知书的发放、合同的签订等等方面的程序及要求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国家总体法律框架之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设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严禁透漏潜在投标者的相关信息和任何有失公平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存在,以规范的程序与严格的操作最大限度地进行风险防范;招标公告文件、评标方案、合同、中标资料等重要材料必须报学校监察部门备案;必要时可以考虑取消报名和资格预审,采用不记名购买标书及相关资料的方式取而代之,资格审查在评标时一并进行;工程项目的地点及状况等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标明,取消集中答疑及组织现场踏勘;尽量消除人为影响和围标、串标可能。
(三)科学选择评标方法
评标工作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在评标阶段能否对投标文件做出客观公正及全面的评审,是招标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也是能否客观公正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而其中评标指标体系和标准制定的是否合理更是关键之关键。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评标办法逐渐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改进办法,竞争择优,成为招投标工作一个永恒的目标。在工程项目招标的实际工作中,必须充分研究现行评标方法的适用条件,掌握不同评标办法利弊,并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无标底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等不同的评标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取舍选用或综合利用,以提高招标工作效能。只有评标方法客观,评标标准科学合理,才能有效促使投标人重视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减少工程招标的各种潜规则及不利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建立一个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四)正确发挥专家的作用
要确保工程项目招标的客观公正,除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招投标的各项制度、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科学选择评标方法之外,还必须组建科学的评标委员会,正确发挥专家的作用,以提高评标的质量。在学校监察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之下,按照规定程序,选聘有相应资格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是保证招标质量的关键。聘请的专家必须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治可靠,德才兼备,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专家的组成结构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低于总人数的2/3,不能简单地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代替评标委员会。
(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工作不够细致、工程功能拓展与改变、事先估计不充分或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导致工程变更。为防止人为故意在招标之前压缩工程量,规避招标规格或有意追加人情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首先,是严格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批准级别,视变更大小实行逐级加批制度;其次,重大变更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之规定,在组织论证并报一定层次的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同时,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第三,项目的工程变更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0%;第四,严格控制通过设计变更扩大项目规模,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六)切实加强监督
加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是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良的关键。必须利用各种手段,多管齊下,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和实施的监督。
首先,从监督层次上,应当建立领导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相关管理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各方面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其次,是要重点环节监督与全过程监督相结合,做到监督全覆盖,不留空白与死角;第三,充分利用举报核查结果,形成威慑,对招投标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告;第四,构建招投标信用公示机制,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投诉制度,公开举报路径及须知,畅通投诉渠道,学校要构建重大项目的招标实施情况信用公示查询系统,将工程项目的名称、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金额、招标单位、评标原则、合同履行等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公示,广泛接受师生乃至社会的第三方监督;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领导责任、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和党委的主体责任等,严重的还要进行司法问责,建立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让违法违规行为无所遁形。
总之,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着多种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必须领导重视,多方努力,通过积极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与程序,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方能营造竞争择优的招投标氛围,有效防控腐败行为的发生,净化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教书育人的环境。
(本文受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高校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研究”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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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 江苏南京 210031)
(作者简介:张和生,男,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纪委办、监察室主任,机关党总支书记,硕士,副研究员,从事高教纪检监察工作;王雯: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纪委办、监察室,硕士,助理研究员,从事高教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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