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您的疑惑告诉我们
小保信箱
小保:
我的好友周某曾在一家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四年前,我经周某介绍进入业务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四个月后,周某因车祸死亡。接任的李某对我百般刁难。我一气之下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表示将在一个月后走人。冷静下来之后,我感到后悔并要求撤回申请。不料,却被公司拒绝。请问:在公司尚未作出答复之前,我也得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埋单吗?
孙晓婷
孙晓婷:
的确,你必须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埋单。
一方面,你无权撤回申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本身意味着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将书面通知送达了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均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种单方解除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只要书面通知送达了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的态度如何,劳动者均不得撤销,除非该书面通知虽已经作出但没有送达用人单位,或者刚刚送达用人单位但其并不知道内情,亦或同意撤回。本案中,正因为你已经将书面辞呈交给了公司,而公司拒绝你撤回,决定了你没有撤回的权利。由于是你主动,你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小保
小保:
我同时在一家工厂和一家公司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工厂、公司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工资按小时计算。两个月前,我在公司下班后回家时,被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花去医疗费用282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工厂、公司均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致使我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工厂、公司又分别推卸责任,甚至认为由于我未经它们许可兼职就业,它们均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请问:它们的观点对吗?
黄春凤
黄春凤:
工厂和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时,公司应当向你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的兼职行为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在下班后回家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摩托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疑与之吻合。再一方面,工厂和公司均应为你办理工伤保险,且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均具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由于你分别与工厂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意味着它们必须同时分别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工厂、公司均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而你所受伤害发生在从公司下班回家途中,故应当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