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张磊
我国P2P线上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规制及防范研究
文/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张磊
P2P网络借贷平台,这种新的金融表现形式给失衡的借贷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我国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管辖真空等原因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分析P2P现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的防范措施。
P2P 网络借贷;法律风险;规制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传统的民间借贷往往受地域性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的闲散资金找不到有效的投资途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提供小额民间借贷,对现有的银行体系进行补充,方式灵活、操作简便。所谓P2P意思是“Pear to Pear”,也就是点对点的传输方式,P2P平台在其中充当的是一个连接个体资金与个体借贷双方的第三方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借款人、贷款人、P2P平台和第三方托管机构几个法律主体。他们之间又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首先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我们用传统的借贷便可理解。其次是借贷双方与P2P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个给借贷双方提供借贷机会的第三方平台,人们传统误解是将资金借给平台,平台再将资金配给贷款人,当出现问题时便会要求P2P平台承担全部的责任;还有就是P2P平台与担保机构的担保关系,P2P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有能力承担相应风险的担保机构,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据最新数据统计,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500家,未来也将会有更多的P2P平台成立。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的公司会选择不同的方向占领市场,有的公司提供股票、期货配资等服务。有的公司没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借入主体没有严格的审查,坏账率上升,最终走向灭亡。还有的公司打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幌子,进行诈骗,最后消失得无影无踪,由于网络的虚拟化,涉及的主体遍布全国各地,很难追回借款。据《华夏时报》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4月,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21亿元。在这种形势下,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便会显现出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便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门槛较低,对其的监管还处于真空状态,一方面大量的P2P网络借贷公司不断成立;另一方面也有相当部分的公司濒临倒闭。同时,没有完善的征信体系,给P2P借贷平台自身经营也带来了很大的局限,P2P网络借贷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当高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借贷合同难以查证的风险。传统的民间借贷会由借贷双方签署合同作为凭证以便日后进行维权。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涉及的权利主体往往来自不同的地域,若仍采用纸质合同,将带来极大的不便,同时还增加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第三方担保机构,更为复杂。现在的P2P借贷平台普遍采用的是电子借贷合同,合同中包括借贷主体、借贷内容及多方的权利与义务。各方可以在P2P平台及时看到这份电子借贷合同,但是电子数据也存在不稳定性,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被删除,或者是当纠纷发生时,P2P平台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篡改,即使没有篡改也无法证明。这就造成了权利人没有维权的证据,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因自身没有证据证明而被卷入纠纷。
(二)监管缺失的外部风险。目前,国家行政部门还未成立专门的P2P网络借贷监管机构,其性质也很模糊,所以造成了监管真空。部分地区由金融办进行监管,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权利范围和监管方式。这就给一些不法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公司甚至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诈骗。
(三)当事人征信信息不完善风险。与国外的征信体系相比,我国的征信体系发展时间短,有征信的市场管理和征信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有部分公司打着“征信”的名义却从事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使得市场秩序异常混乱。“目前法律有规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国务院各职能部委能够进行征信,”P2P网络借贷并没建立起自己的征信制度,只是根据借贷的不同额度进行不同级别的自行审查,但是审查的标准在行业内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可能会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既使提供的信息属实,也很难评估出借款人的真实情况。
(一)对电子借贷合同进行第三方保全验证。借贷合同是借贷关系产生的重要凭证,既是借款人维权的重要证据,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免责的重要证明材料。但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易删除篡改等特性使得电子借贷合同的证明力不足。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对电子借贷合同进行第三方保全认证。即在电子借贷合同已完成将要发送前运用哈希算法进行保全,在将电子借贷合同发送到各方客户端时同时发送电子戳或者是电子保全证书。当纠纷发生时,多方便可通过电子戳和电子保全证书来验证电子借贷合同是否被篡改,从而可以发挥此借贷合同的真正效力。这样既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保全证据,预防纠纷,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可据此证明自己的权责范围,免于纠纷。目前,重庆邮电大学的电子证据保全中心已与华龙网、重庆市版权局等多家公司单位合作,共发出60多万张电子证据保全证书,避免了多起纠纷。
(二)完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和相关管理。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应从政府行政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两个方面着手。各地政府可组织与P2P行业相关联部门进行讨论,选定某一具体部门对P2P行业进行监管,赋予其足够的权利,并明确具体的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备案制,平台要定期向负责的部门提供报告,适当提高平台注册的最低资本,由地方政府进行风险管控。行业自律组织可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还应当逐步形成授信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好自己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三)完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较为完善,若P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自己的征信系统成本过高,可选择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的同时,要注意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泄露的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在此基础上,还要和工商、税务、政法部门等联合建立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既可以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的资源,也可以使相关的部门更好地进行监管。“P2P网络借贷的行业内部也应该建立统一的征信标准,严格执行,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对客户的审核直接关系着借贷合同的执行,一方面要审核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无法从文字资料中判断的,应去实地考察,不能简单地通过这一种方式审核,应建立多重审核机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客户,禁止其交易。
P2P网络借贷在给我们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面对这样的新鲜事物,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阻力,借贷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为了P2P网络借贷更好发展,我们要提出其中的法律风险,并防范解决这些风险。我们要不断地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明确监管的主体和职责,电子借贷合同的保全认证就是一个新的探索,之后还要逐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营造一个健康的民间借贷环境,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
[1]唐继刚:中外信用信息制度比较研究及我国信用信息制度体系的构建.学位论文,200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