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 单亲家庭成为未成年犯罪高发区

2015-11-23 03:22黄书满
人生十六七 2015年34期
关键词:小楠李东小凯

本刊记者:黄书满

警惕 单亲家庭成为未成年犯罪高发区

本刊记者:黄书满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焦点问题之一。2015年8月27日,沈阳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据数据显示,2014年沈阳市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52件3373人,同比下降23.6%,受理的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40件3686人,同比下降42.4%。5年来,沈阳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近两年,全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为零,单亲家庭却成为未成年犯罪的高发区。据沈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峰介绍,沈阳市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对比较集中,基本可分为暴力型犯罪、侵财型犯罪两种;二是文化程度较低,无业、外来人员构成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涉罪未成年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数比重达到84.4%,无业人员所占比重为77.9%,外来人员比重从2013年的62.2%上涨到2014年的74.2%;三是成长环境、家庭情况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引起社会高度重视,这些未成年人过早脱离父母管教,来到陌生环境,往往会有不适感,产生消极情绪,或交友不慎,很容易走上人生的歧途。另外,很多父母忙于生计,忽略了对孩子的照顾与关心,再加上教育方式和手段简单化,也使孩子易于被社会不良风气侵袭。

【个案一】

少年抢劫落法网

小海和小斌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两人初中没毕业就辍学了。整天无所事事,他们就出入网吧、迪厅和游戏厅,父母给的零花钱总是不够用,没多久,两人便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2012年12月的一天凌晨,小海和小斌来到网吧,将小宇叫到一个僻静的楼道内,恐吓道:“你身上有钱没?给我们拿出来,否则有你好看的!”小宇的胆子很小,惊慌地说:“我没带钱!”“那把手机给我们!”小斌面目狰狞,举起了拳头。小宇看斗不过他们,只好把一部黑色iphone4手机拿了出来。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800元。

2013年3月的一天,小海伙同小雷、小涵、小佳等人,将小霞骗至一家小旅店,并对小霞进行殴打,抢走她身上携带的1200元钱及一部三星N7000手机。被抢手机价值2550元,小霞面颊、左眼钝挫伤、鼻挫伤均鉴定为轻微伤。3月31日,公安机关将正在网吧上网的小海抓获,其他成员也相继落网。经法院审理,小海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其他成员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分析】

这样一些抢劫案,涉案人员为未成年人,且通过简单预谋,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实施抢劫。小海两次进行抢劫,且起到了组织、策划、实施的作用,可见其社会危害性之大,主观恶性之深。经过调查,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他和父亲生活在一起。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小海缺少母爱及管教,初中辍学后就步入社会,养成了好逸恶劳的习惯。他没有法律意识,在缺钱的时候,铤而走险,并在一次抢劫后,又怀着侥幸的心理再次作案,最终落入法网。在法庭上,小海看到父亲苍老的脸庞和消瘦的身躯,悔恨不已,自愿认罪。“从小我就和父亲一起生活,很少听他的话,他也没时间陪我。我这次闯祸了,也意识到自己错了,不该贪图别人的钱财。我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今后,我一定好好改正,不让父亲操心。”小海说这些话的时候,父亲早已泣不成声,因为儿子犯罪自己也有责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胁迫方法,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该案中,小海伙同小斌将小宇拉至楼道内,强行获取他的手机,并用言语进行威胁,而且案件发生在凌晨,在当时的情境下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其行为符合了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该案中,小海伙同他人将小霞骗至小旅店,并对她进行殴打,使她不能反抗,在这种情况下获取财物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案发后,小海将两次抢得的手机进行变卖,并将钱财分赃挥霍,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小海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抢劫行为,且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相关的案例:

【个案二】

盗窃毁了自己

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当别的孩子都入睡的时候,小林家的灯还亮着。屋内,堂叔李东对小林说:“也不知道这‘强启’(开启车辆的专门工具)好不好使,我带你出去试试!”小林二话没说,就跟着李东出门了。原来,李东要带他去偷一辆车。在临近浑河的一个小区门口,李东下车后,朝一辆停在路边的银灰色现代轿车走去。他用“强启”将主驾驶车门打开,然后进入车内,将车子启动了。“堂叔,你可真厉害!”“关键是有这个!”李东指了指一旁的“强启”,露出了得意的神色。李东将盗窃来的汽车停在一个旧小区里,然后开着原来的车在这个旧小区周围转,说再弄一台轿车。后来,他们开车到了附近的一条小马路边,在那里发现了一辆红色的轿车。李东让小林去偷,小林没说什么,拿起“强启”就走了过去。小林到了那辆红色轿车旁边,按照李东教的方法,轻而易举地将车门打开,并将车发动后开走。

2013年11月、12月,小林和堂叔李东采取同样的手段,先后偷盗了两辆现代瑞纳轿车。后来,他们将偷来的轿车在网上销赃,盗窃车辆价值共计243000元。2013年12月中旬,小林和李东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法院审理,小林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分析】

这是一起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盗窃的案件,盗窃金额之大,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办案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小林系外地人,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后来为找工作投奔堂叔李东,没想到李东有偷盗他人车辆的恶习,并教会了小林偷盗车辆的“技能”。自此,小林走上了犯罪道路。原本,小林抱着美好的愿望离开家乡投奔亲戚,没想到却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审讯时,他后悔莫及,如果知道会有今天的下场,他当时绝不会触碰法律的底线。他也觉得自己对不住父母,希望好好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小林和李东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偷盗他人车辆,使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小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小林盗窃数额巨大,又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且小林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法院判处小林三年有期徒刑。

【个案三】

持刀伤人致死亡

2014年5月5日下午,小旭、小楠、小娟(均系未成年人)一起逛街。没多久,小楠的前男友小凯打电话问:“你做什么呢?”“我和朋友一起逛街呢。”“那过一会儿,我去找你吧。”“好呀,不见不散!”傍晚时分,小凯见到了小楠,还有小楠的两个朋友。他们一边走一边聊天,在路过一家商店门口时,小旭(小楠的现男友)亲了小楠一下,正好被小凯看到了。顿生,小凯火冒三丈,便与小旭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厮打中,小旭用折叠刀刺向小凯左前胸,致小凯因锐器刺破心脏经抢救无效而死亡。2014年5月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小旭抓获。经审讯,小旭对持刀伤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院审理,小旭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分析】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其起因系日常琐事,双方未能理性对待,因此发生争执,在互殴中矛盾升级,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过调查,小凯和小楠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分手后,小楠结识了小旭。对此,小旭和小凯都有意见,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往往会早恋,而处于恋爱中的未成年人经常会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不计后果的事,甚至触犯法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身体,且伤害行为具有非法性。该案中,小旭持刀将小凯扎伤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且造成了小凯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该罪的主观形式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小旭持刀扎向小凯的时候,其主观上就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另外,案发时小旭已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小旭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中,小旭的行为已经造成他人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但考虑到小旭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又对小凯家属进行积极的赔偿,取得了小凯家属的谅解。所以,法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原则,对小旭作出了“六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个案四】

持械斗殴致人死亡

小付和小王在一家饭店当服务员。2014年4月的一天,两人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口角,小付电话召集小田帮打架,小田便带领小马、小刘、小周等人来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接着几个人与小王,及小王带来的小吴、小李等人打在一起。小付把事先准备好的管刀拔了出来,刀刃冲外,将刀柄插在了刀管上,小王也把双节棍抽了出来……打斗中,小付用管刀刺向小王左胸部。小王倒地后,其他人遂停止打架,小付赶紧拨打120,与其他人将小王送往医院救治,小田等人离开犯罪现场。最终,小王因被锐器刺破胸主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

当天,警方在医院将小付等人抓获,两天后又在一家网吧将小田抓获,其他涉案人员也相继落网。经法院审理,小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小田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他涉案人员均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分析】

该案涉及的罪名为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该案中,小付与小王互相约定打架事宜,并纠集他人,小付联系到小田后,小田又主动联系小马、小刘等人,两人是该案的“首要分子”,并在主观上存在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又积极参与犯罪实施,造成了一死多伤的后果。小付和小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小付刺伤小王,导致其因出血过多而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之情形。再次,案发后小付积极将小王送往医院救治,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另外,小付和小田均系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偶犯,并取得小王家属的谅解,所以对两人作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多,而我们要看到家庭教育的缺少是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报道,涉罪未成年人多来自残缺家庭,七成为外地来沈打工家庭。在残缺家庭、动荡家庭、问题家庭中,未成年人出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对此,沈阳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确立了“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是坚持开展传统法制进课堂的活动,充分发挥“一团两库”的作用,“一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团,“两库”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例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讲义库。二是依托新媒体,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目前,市检网站已经设立了“未检专栏”,每周更新,并开通微信平台,制作微电影、动漫和视频短片,来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力度。三是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基地和帮教观护基地。

帮教观护基地

如今,涉罪未成年人就业、就学难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很多学校、企业会戴着有色眼镜来看他们。于是,全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主动联合学校、社区、企业、劳动部门等,建立未成年人帮教观护基地,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目前,全市建立了8家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观护基地,并通过教育、感化、授业、矫治等措施,对他们进行生存技能、行为规范、心理疏导、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的培训,降低了失足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在办理小隋、小侯、小佟聚众斗殴案时,工作人员对他们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小隋、小佟犯罪情节较重,考察期为一年;小侯犯罪情节较轻,考察期为半年。根据实际情况,办案人员要求小侯每月向检察机关报到1次,并作思想汇报,要求小隋、小佟每个星期向检察机关报到1次,每月提交思想汇报1份;同时,要求三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两次。他们帮助开放式小区修缮停车围栏,到托管班打扫卫生,陪同托管班的小朋友到森林公园亲近自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宣讲团进校园

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期,有很强的可塑性,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能帮助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为此,沈阳市检察院成立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讲团,区别不同受教对象,有针对性地制作宣讲方案,编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精品讲义库。2013年至2014年,宣讲团深入至学校、社区等地开展167次宣讲活动,受教育人数超过十万。2015年上半年,市检察院先后走进沈阳市第126中学、沈阳市第50中学、辽宁省劳动经济技术学校、新民市高台子中学开展以“开学第一课”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干警们从概念入手,结合案例向学生讲解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并就常见罪名的犯罪构成展开分析,增强了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免遭不法侵害。

(感谢市检察院宣传处王玲,感谢通讯员花丹、刘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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