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怀鹏
摘要:本文对审美价值的客观性问题作了一个深入的思考。以往对于审美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之争的混乱源自于人们对于“客观性”这一概念含混不清的理解。客观性至少有四种隐含的意思:不以人类的存在为转移;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一性;普遍性。本文分别从这四个角度重新考察审美价值,厘清审美价值的客观性问题。
关键词:审美;价值;客观性
关于审美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之争,由来已久,历来众说纷纭。关于价值的本质在历史上也是有着诸多版本:本性说、情感说、态度说、关系说、属性说、需要说等等,不一而足。当前,在人文科学领域里,比较流行或比较普遍得到认可的是关系说、需要说、属性说(或效应说),即把价值视为一物满足另一物需要的效用性。马克思曾经对价值有过一个比较经典的界定: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①。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价值是在人与外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二是价值是满足人需要的物之属性。这是典型的属性说,即认为价值是物的一种属性。这里显然还包含了关系说、需要说的因子,只不过马克思将价值规定为物之属性,即将物作为价值的承担者,这里也意味着物才是价值产生的根源,而主体需要和客体发生关系,这两者只是价值发生的条件而已,所以这里其实依然包含着一个类似于第一性的问题,或者叫做始源性问题更确切。这三者之间的争议常常在于价值到底是始源于主体,还是客体,还是主客关系,也即侧重点有所不同。认为主体需要是第一性的,那么就是需要说,认为客体属性是第一性的,那么就是属性说,认为主客体同样重要,那就是关系说。这个颇有些类似于中国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学大讨论中有关于美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讨论,其实性质也确实是一样的。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还是主客关系的?因此,价值问题,同样面临着美学中所遇到的根本性难题: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的。
但是,我认为这只是事情的表面,真正的问题在于价值或美能否确证,是否具有普遍性。因为在历史上,主观论的结论其实指向的实质是:价值不可确证,价值具有任意性,价值不具有普遍性。所以,主观论导致相对主义,甚至是怀疑主义。因为主观就是意识,是不确定的代名词。而客观论,其实是在坚持价值或美能够被确证,具有普遍性。而主客关系论则是一种折中的理论。归根结底,其实可以简化为这样一个问题:价值是否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严格来讲,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但是在历史上,在实际的运用中,客观性还附带了多种含义。很多时候,争论之所以出现分歧,恰恰是因为对于客观性这一概念的理解发生了分歧,结果导致各说各话,难以形成交集,所以最后的讨论其实往往是没有结果的。
我认为客观性的含义至少有以下四种:1.不以人类的存在与否而转移;2.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3.始源性或第一性;4.普遍性。
一
价值是否以人类的存在与否为转移呢?这里便涉及到价值如何界定的问题。大部分的价值定义,都是以人类的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类,就没有价值可言。但是也有物理学式的价值定义,就不是如此。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在孤立系统内,对不可逆过程,系统的熵总是增加的。熵的增加表示系统从比较有规则、有秩序的状态向更无规则,更无秩序的状态演变。显然,按照热力学第二定律,世界将趋于无序,趋于平衡态,也即走向热寂。这就难以解释生命现象。耗散结构理论应运而生。耗散结构理论可概括为:一个远离平衡态的非线性的开放系统(不管是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乃至社会的、经济的系统)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在系统内部某个参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阈值时,通过涨落,系统可能发生突变即非平衡相变,由原来的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这种在远离平衡的非线性区形成的新的稳定的宏观有序结构,由于需要不断与外界交换物质或能量才能维持,因此称之为“耗散结构”(dissipative structure)。②也即一个系统想要维持有序状态,必须从系统外汲取能量,这种能量可以称之为有序化能量,即负熵。但是有些非能量特性的物质也对系统的有序维持提供有益帮助,如:衣服虽然不能作为能量被人体摄入,但是能够阻碍人体热量的散失,从而也起到了维持系统有序化的作用。这个就被称之为有序化虚能。于是,统一价值论提出了如下价值定义:
有序化虚能:物质的某些非能量特性对于主体起着替代、补偿、加强、催化、扩展有序化能量的作用,从而可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有序化能量,称为有序化虚能,用Qx来表示。
广义有序化能量:有序化实能Qs与有序化虚能Qx之代数和,称为广义有序化能量,用Qg来表示,即:
Qg=Qs+Qx
价值:对于确定的主体,事物所具有、所释放的广义有序化能量就是价值,用Qg来表示。③显然这个定义中的主体,并不是只指人类,而是包括一切有序化系统,人类只是这些有序化系统中的一些而已。如果按照这个价值定义,那么价值就不依赖人类的存在而存在。可是,这样的一个价值定义是否确切呢?这种打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打通物质和精神的做法是否可行呢?
首先,尽管耗散结构理论是目前我们能够想到的最有效的解释有序化系统存在和维系的理论,但是这种理论是否具有完全的真理性,尚不能确定,并且是否有序化系统的维持只能靠耗散结构原理,也不能确定,再者,什么是有序化能量也不是很清楚,这个概念比需要更加模糊。再加上所谓的有序化虚能,更加含混不清。这种能量,如果是指热能,那么并不是所有的能量摄入都会是有序化能量,有些能量的摄入恰恰是导致无序化的,比如吃了毒药。因此,以耗散结构理论来解释价值问题,尚须谨慎。
其次,笔者认为,以纯粹的物理学概念是不能完全解释心理现象的。就以价值问题而言,从上述的物理学价值定义来看,价值是某物对主体释放的有序化能量或虚能,那么价值实现的效果,必然是系统的有序化得到维系或加强。可是,在人类的价值领域里,有一种行为叫做自我牺牲,这种为了集体利益而做出自我牺牲的行为,无论是从社会层面看,还是从个体心理感觉来讲,都是具有极高价值的,可是这种价值实现的效果,恰恰是作为系统的个体生命的终结,也即这个系统彻底无序化。如此,人类的价值就和上述的物理学性质的价值界定形成了不可调和的冲突与对立。如果把价值界定为有序化能量,那么永远都无法解释自杀行为,无法解释为什么黄继光扑到机枪口这种行为会值得赞赏。是以,从纯粹的物理学角度来定义价值,显然不甚恰当。
再次,我们谈论价值的时候,其出发点是人类,而不是其它,即这里有着根本的利益考量。譬如,吃肉,对于人类来讲往往是正价值,但是对被吃的动物来讲,是负价值。那么我们如何来确定吃肉这一行为到底是正价值还是负价值呢?不同的主体选择,必然导致不同的价值判断。这也是动物保护主义伦理观的荒谬之处。我们保护动物,不是因为动物享有和人类同样的尊严、自由之类,而是因为适度保护动物能够给人类带来比滥杀动物更多的正价值,所以我们人类才会有动力去保护动物。所以,价值,归根结底,是来自于主体的一种利益诉求,而所谓价值,正是客体对主体的这种利益诉求的满足。没有主体的诉求或需求存在,就没有价值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我们研究一个价值体系的时候,其实已经预设了某一类价值主体。譬如研究审美价值,显然,我们不是要研究某物对于花草或猫狗是否具有审美价值,而是要研究某物对于我们人类是否具有审美价值,或者更精确一点,是研究哪些事物对于类人动物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或类人动物具备什么样的价值观即认为哪些事物是符合类人动物的审美需求、欲望、目的。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价值的存在以主体具备欲望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来讲,诸如有序化能量是价值的说法,其实很大程度上是拟人化的,即赋予了那些没有欲望能力的系统以欲望能力,仿佛这些无生命、无意识的系统具备类人生物一样的欲望能力。所以,我认为,价值的存在是以欲望能力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有学者之所以主张要对动物有人道主义精神,其实跟他们认为动物具备欲望能力有关,如果是植物,大概还没有人会主张要对其有人道主义。而价值,也正是如此。因为,价值,说得通俗一点,跟主体想要什么紧密相关。而“想要”一词,其实已经说明主体至少具备“想”的能力。树不会“想要”长高,所以长高,不是认为长高是它的价值诉求,所以努力长高,树只是侥幸长高了,获得了阳光,容易存活、繁衍,所以侥幸把这个基因遗存了下来,这不是树的意愿和选择、努力的结果,而是大自然自然选择的结果。阳光雨露对于树没有价值,因为树无所谓有没有阳光雨露的滋养,也无所谓生死,恰恰是我们人类觉得阳光雨露对树有价值,我们人类将自己的生命观念和生命价值观念移情到了植物身上,一切如此而已。从这个角度讲,价值问题,是一个心理现象,而不是单纯的物理现象。价值问题涉及到欲望、需求和目的,这也是物理学式的价值定义难以胜任价值研究的根本原因。即便物理学方面借用了价值一词,也务必小心地区分开,意识到那是一种拟人化的用法,否则会犯根本性的错误。
二
那么价值的存在是否因人的意志或心理活动而转移呢?这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客观性。价值是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仿佛太多的事例告诉我们,价值是具有主观性的,如一幅字画,有的人觉得美,有的人觉得不美,同样一本书,小时候看很好看,长大了看就觉得味同嚼蜡,同一首曲子,正听着很美,突然来了一个电话,于是心情大坏,便觉得这曲子聒噪得慌。凡斯种种,仿佛都显示了审美价值不是客观事物的一种属性,而是以我们主体的主观心理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此说来,岂不是说价值是主观的了?可是这样的结论是大多数人所接受不了的,这也是为什么在美学大讨论中,无数的例子都说明了美或审美价值的相对性、差异性,可是极少有人坚持主观论。因为在他们看来,坚持主观论,就是否定了美或审美价值的规律性、可研究性、普遍性,从此美或审美价值就成了一种主观随意的东西,毫无标准可言,毫无定性可言,从此游荡。这样的结局是对美学学科的致命打击,当研究对象不具备可研究性时,这门学科也就该寿终正寝了。但是传统意义上的客观论,又缺乏基本的说服力和解释力,最高明的传统客观论也经不起一个普通人的最基本最日常性的质疑,而主客关系论貌似有理,可是说了仿佛跟没说一样。如此一来,就会使得美学研究陷入绝境,日益衰败。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对于关键概念的理解出了问题。如果主观仅是指意识、精神等心理活动的话,那么显然,价值的存在和实现都是必须以人类的心理活动为前提的,譬如前面提到的欲望,如果没有欲望,就没有价值可言。尤其是审美价值的实现是需要感性能力的参与的,审美价值的实现效果是美感的到达,更是与感觉、情感等主观因素密不可分。审美行为在本质上是一个心理行为,而不是外在化的物理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讲,审美价值都是具有主观性的。
但是,主观性,并不等同于随意性、任意性。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但是要注意,这只是能动性,而不是绝对的自由和任意性。承认价值的主观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了价值的可证实性、规律性和普遍性。因为,主观从来不是真正的客观的对立面,是传统的主客二分的理路导致了生硬的主客观对立。严格意义上讲,一切事物都是客观的,包括主观,即心理活动或精神现象,都是客观的,是可以作为客观对象来研究和分析的。人类的心理活动或精神现象,不是漫无边际的自由自在的随意游荡,而是受制于各种客观的因素,心理活动是完全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所谓主观的任意性,其实相当的有限度,个体的心理活动,受到遗传的、生理的、文化的、环境的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也是一堆臭烘烘的大便怎么也不会有人觉得美的原因。是以,不必恐惧于价值的主观性特性,虽然主观性的东西研究起来难度大一些,但是并不意味着不可以研究,也不意味着毫无规律或无迹可寻。从来没有无端需求、欲望和目的,也从来没有无端的情感、情绪和感觉、感想。主观现象背后恰恰是最坚实的客观事实。即使是相对性的审美价值标准,也并非是主观随意的,而往往受到文化的制约。文化虽然具有地方性知识的属性,具有相对性,但是对于生活于该文化中的人类个体来讲,文化是一种客观性的具有强制力的东西,它规约着个体的审美价值判断标准,因而依然是客观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因此,将主观作为客观来看待,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或者说,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个伪问题,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没有主观,只有客观,主观现象只是一种特殊的客观现象。所以,从这个客观性的含义而言,价值和审美价值是否具有客观性,并不重要,因为一切事物都具有客观性。
三
其实,客观存在始终是第一性的,也是唯一性的,因为没有主观,只有客观。只是,这个客观存在,未必是指外在于主体心理活动之外的客体,而同时也包括心理活动本身。所以,不妨转换一下提问方式,会显得更加清晰:价值是客体的一种属性,还是主体的一种属性?
这里涉及到对属性的一个界定。关于属性,王海明先生认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固有属性,关系属性,事实属性。④所谓固有属性,是指事物不依赖于它物而自身独立具备的属性,如质量,亦可称之为纯粹属性;而关系属性则相反,是事物与它物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如重量;事实属性是指事物不依赖主体需要的属性。显然,价值是一种关系属性,而不是固有属性,并且也不是事实属性,因为价值是依赖主体的需要的,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
按理,从关系属性一词就已经可以看出,价值既不是源自客体,也不是源自主体,而是源自客体满足了主体需求,是的的确确的关系属性,价值这种属性既不能单独存在于客体,也不能单独存在于主体,价值是主体和客体来共同承担的。
可是王海明先生却强调了价值是客体的一种属性,尽管他指出了这是关系属性。他这里其实是强调了客体的第一性,这点正与马克思相同。我们来看他是如何评价客观论、主观论和主客关系论的:“客观论的错误就在于,它只看到客体是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源泉,却看不到主体是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只看到价值产生和存在于客体之中,却看不到价值只有在客体与主体发生关系的条件下,才能从客体中产生,才能存在客体。”⑤“主观论的错误就在于把美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当作了美产生和存在的源泉。”⑥但是,从逻辑上来讲,没有丝毫的道理把客体作为价值产生的源泉而把主体存在作为价值产生的条件,为什么不把主体的存在作为价值产生的源泉,而把客体的存在作为价值产生的条件呢?源泉也罢,条件也罢,其实都是条件。并且王海明先生已经承认了价值的发生和实现是在主客体发生关系的时候,也即意味着这两个条件很难说哪个更重要,哪个是源泉,而哪个沦落为二流货色。如果认识到主体存在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客体的客观存在没有本质区别,还有必要和可能分清哪个是源泉吗?敲掉门牙穿上唇环这一客观事项的审美价值恰恰是要特定文化背景中的审美主体的出现才能实现,从这个角度讲,甚至审美主体的存在更具有第一性。或者,从发生时间角度来讲,先有主体的需要出现,然后才能去找相应的客体属性来满足主体需要,因为逻辑上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主体的需要已经产生了,但是找不到相应的客体属性来满足,主体通过创造、改造、加工,使得某种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属性出现我们的艺术创作不经常是如此吗?所以,如果非要争个什么第一性,那么,主体需要具有对客体属性的优先性。
承认客体存在的第一性,就会格外注重对客体条件的研究,其追问方式大概会是这样:为什么这些客体属性能够满足主体需求?为什么会有这些客体属性?这些客体属性有什么特点?
承认主体需要的第一性,却能更加注重对主体需要的研究,其追问方式大概会是这样:为什么这些客体属性能够满足主体需要?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主体需要?这些主体需要有什么特点?
如果从发展的眼光来看,那么显然,承认主体需要为第一性会比承认客体存在为第一性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因为从发展的眼光看,主体是一个时间性的历史性的存在,会发生改变,一旦主体改变,主体需要就会改变,那么主体需要对客体的要求也将改变。紧紧追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主体需要,能够最快地掌握主体的变化发展,同时也更具有人本色彩,这样的研究方向就会将研究导向人性的研究,而弄清楚人性结构,比弄清楚客体结构,我觉得意义更加重大些。
不过个人认为这种差别也是有限的。因为我们研究审美价值问题的时候,不太可能因为承认客体的第一性而只研究客体,或承认主体的第一性而只研究主体,事实上,除了极个别极端的客观论者和主观论者外,绝大部分学者都会将主客体条件都置入研究范围,只是侧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并且,我认为将审美价值归之于客体的一种属性,也有其好处,那就是,虽然可能不够精确,但是操作起来或理解起来会更加方便一些,或者也比较符合大众的思维习惯,并且这种不精确,如果不是涉及到一些发展性问题的话,那么也无伤大雅。科学,也并不一味地要求精确,实用性也是须要考虑的。我们通过王海明先生对主客关系论的批判来进一步谈这个问题:“主客关系论的错误就在于把‘价值是客体与主体发生关系时产生的说成是‘价值是在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中产生的,从而以为价值产生于、存在于主客关系,是一种主客关系。”⑦
貌似很有道理,实则似是而非。王海明先生的说法似乎有点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认价值是一种关系属性,一方面不承认价值是在主客关系中产生的,虽然以条件说勉强能够圆过去,但是确实有些牵强。
王海明先生认为价值是在客体与主体发生关系时产生的,也即意味着价值一开始就存在,只是等到主体到来了,才显现而已。这个说法,有点类似于存有和知有的关系,譬如地球围绕太阳转,这一事实早就存在,即存有,只是等到后来主体认识到了地球围绕太阳转这一真理,即知有。在日常生活经验中,仿佛真的如此。达·芬奇名画《蒙娜丽莎》的价值,在我去看它之前就已经存在,甚至在我出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只是到了我站在《蒙娜丽莎》前面欣赏时,才将价值得到了显现或实现或释放。如此说来,好像价值真的是客体的一种属性,只是等待主体来释放而已。并且,即使我不去看《蒙娜丽莎》,它的价值也是存在的,不以我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是典型的客观论,这样的逻辑,初听起来很有道理,并且似乎与我们的生活经验相符。
可是,这是错误的。错误之处在于,《蒙娜丽莎》的审美价值,不是针对“我”这个个别的个体的审美价值,而是针对人类或类人这个物种的审美价值,也即《蒙娜丽莎》的审美价值的主体承担者不是作为个别的主体,而是作为类的主体(下面为行文方便,简称类主体)。再如美丽的荷花,之所以美丽,是因为符合了人类这个物种的审美需求,如果没有人类或近似人类这样的存在物,荷花无所谓美丽不美丽,再美丽的荷花,对于松树来讲,也不美丽。但是,只要人类或近似人类这样的存在物已经产生,那么荷花的美丽就基本已经确定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荷花的美丽不再以我个体的人的存在与否或欣赏与否为前提或转移,于是,只要人类这个类属性或类需求与客体属性建立起价值关系,那么这个价值属性仿佛就近似于凝固在了客体身上,而可以独立于单独的个体性主体的存在,似乎不再以我个人的意识为转移。所以,荷花的美丽,在千万年前,人类进化到能够欣赏荷花的时候,就已经固化下来了,除非人性发生根本性改变,盛开的荷花就基本上是一种美丽的价值存在。对于自然物的审美价值,一般大家容易取得较大的一致性,而艺术产品则不然,这正是因为对于自然物的审美价值的需求是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积淀下来的,已经成为人类主体结构里比较固定的一部分,不容易由于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可是艺术作品就容易众说纷纭,因为对于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的需求更多地受到了后天的环境、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而常常五花八门。总之,貌似属于客体属性的价值,其实是建立在类人主体需求的大致一致性和相对持久性的前提下的。而我们人类也确实经常把美赋予客体,将之作为一种客体的性质,这正是前面说的,这符合大众的思维习惯,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理解起来比较省力,自动省略了一个关键环节,将建立在类主体需求结构和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基础上的价值赋予了客体本身,仿佛与主体无关了。而这样的省略正成了客观论者的经验依据,也是很多人为之迷惑的原因所在。
简而言之,审美价值产生于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而非客体的一种属性,但是,对于个体性主体来讲,审美价值确实是在个体性主体和客体发生关系时产生的。
这里还须要格外指出的是,审美客体不一定是外在的物理现象,如马克思所说的外在的物。价值客体完全可以是一种心理活动本身,如幻想。尤其是审美价值,很多审美客体不是外在的物理客体,而是呈现于脑海的心理意象,譬如看小说,审美主体不是在欣赏白纸黑字,而是在欣赏由白纸黑字引起的心理意象。从这个角度来讲,那些将价值归于外物属性的做法,也是不恰当的,那样做,势必将作为价值客体的心理现象排除在价值客体之外了。而很多审美价值恰恰体现在心理客体中,而不是物理客体中。在这里,不是要否认物理性客体的重要性,因为物理性客体即便只是作为心理客体产生的触媒,也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我们对于审美价值的研究,离不开物理性客体,因为毕竟物理性客体可视可听,容易被把握。
四
上文其实已经涉及到审美价值的普遍性问题了,作为个体主体,如何与类主体达成价值观的审美一致。审美价值的产生虽然主要由于主体的需要和能动。但是主体的需要本身就是客观的,就是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人类的生理结构、心理结构的雷同,生活环境的相似,必然导致人类的基本需求是一致的,基本需求一致,那么基本价值也会一致。审美价值的普遍必然性,正是建基于人类的类本性,正建基于人性本身。所以一个正常人永远都不会觉得一堆臭狗屎闻起来是香的,永远都不会觉得三条腿的人是美的。因为我们的身体构造,我们的进化史已经决定了我们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们人类个体间可以有多如牛毛的不同,但是最核心的东西一般都是相同的,否则人类就不是一个类了。既然如此,那么最核心的审美价值也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我们都会喜欢好人好事、喜欢山清水秀、喜欢奇闻异事。只要人这个接受者已确定下来,那么对象的性质和客观性也相对地稳定下来了。尽管从存在论上来说,一切外界事物无非是“我”主观观照下的事物,“我”,才是世界的唯一尺度,但这个“我”和那个“我”在结构上是基本一致的,所以“我”的尺度就是大家的尺度,于是这个尺度就有了客观性。尽管这种客观性只是大致的而非绝对的,如红绿色盲和正常人对颜色的尺度不同,发烧的人和正常人对外界的温度的感觉不同。但是绝大部分的“人”在大致相同的客观条件下对事物作出的判断总是差不多的,一切知识和认识其实都是建立在这种结构的类似性上的,这种类似性也就是康德所说的共通感。只不过在康德那里,这种共通感是先验的,缺乏历史的认识。其实任何理论知识都是以此为前提的。“人类是出于同源,因此具有同一智力原理,同一物质形式,所以,在相同文化状况中的人类经验的成果,在一切时代与地域中都是基本相同的。”⑧只是人们以前往往忽略了这个基础和前提是有一定的相对性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因此,并非没有共同的标准,并非没有普遍必然性,只是这种标准比较难找而已,或者说绝对相同的标准很难找到,但是大致的标准还是很容易找到的。以我的知识观而言,大致的标准也是标准,足够可以成为一门学问或成立一门学科。要寻找到绝对的标准或者绝对清晰的界限,在人类知识领域中是非常罕见的,这是人类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所决定了的,难以改变,因此并不能因为缺乏绝对统一的标准而认为审美价值是主观随意的。
综上所述,审美价值是以人类或类人生物的存在为前提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对人类在审美上的有用性。审美价值产生于审美客体对于审美主体的审美需要的满足,因此是一种关系属性,倘若非要在审美客体和审美主体之间寻找第一性或始源性的话,那么审美主体比审美客体更具有第一性或始源性。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06页。
② http://baike.baidu.com/view/62783.htm.
③ http://baike.baidu.com/view/208414.htm.
④⑤⑥⑦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4-56页,第59页,第60页,第60页。
⑧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 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56页。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