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8月28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公开征求意见。这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网络支付新规引发了诸多争议,其中“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规定意味着,未来支付账户免费跨行转账的时代可能面临终结。
此前,支付宝、微信钱包等支付账户向银行卡等账户转账是不受限制的,而且还没有相关手续费。新的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无疑意味着:
“我”的支付账户无法向“他”的银行卡等账户转账,或者“我”的银行账户无法向“他”的支付账户转账。当然,设置这样的限制,其是有保障支付安全、账户安全和资金安全的用意甚至是作用的。但相对而言,这样的限制,更像是银行等利益群体对自身既得利益的争夺。
因为支付账户向他人银行账户转账一旦被限制,客户就不得不采取曲线转账的方式来完成资金支付或转移。比如将支付宝中的资金先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然后再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给他人的银行账户。这一过程的第二个步骤,即银行账户间转账,则是要收取一定手续费的。
支付宝等支付账户直接向他人银行卡转账,其不仅省了相关手续费用,更大的优点显然在于转账及时而方便,即利用互联网等工具即可完成转账。这一转账方式被限之后,客户需要支付手续费不说,还会造成诸多不便与麻烦。换言之,银行如果一定要保护自身既得利益,何妨允许直接从支付账户向银行账户转账,然后收取手续费?
事实上,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各种支付方式必然出现多元化趋势。而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可以互通与转账,不仅是客户的需要,同时也是金融业务发展的趋势和必然。据此而言,“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这样的规定,虽然保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益,但却与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实是一种服务退步、发展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