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萌
图书馆法制体系价值定位研究
蒋萌
将图书馆法制体系研究聚焦于价值定位,不仅因为其是核心、逻辑起点和理论切入点,具有立意、导向、构思、布局、保障的积极作用,而且在于其具有独特的内涵结构,即基本原则是总则,主体目标是方向,核心效能是关键。论文提出一孔之见,旨在助力中国特色现代图书馆法制体系构建,并提供价值支持和理论参考。
图书馆法制价值定位原则目标效能
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图书馆法制体系(以下简称“体系”)隶属于行业专业领域,是法律和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总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的总体要求和组成部分。但反思现实状态,虽然初步形成了一套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体系,但总体薄弱、欠缺、滞后,体系不够健全规范,迫切需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国情实际和图书馆特点,借鉴世界图书馆法制建设经验与成果,加快推进“体系”建设进程。
然而,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价值定位是其总则,从哲学角度是指自然与社会依存方式与利益关系在价值主体心理的反映和判断,具有历史性、民族性、时代性和个性化特征,并决定其性质与趋势。运用于“体系”建设语境,是指图书馆法制体系在价值层面形成的理念、思路、预期、体制和机制,包括意义、原则、目标、途径与方法等,堪称“体系”构建理论与实践的总纲。因此,以价值定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切入点,无疑是一种理性选择和话语方式。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谓“体系”价值定位基本原则,是指图书馆法制体系理论构建和行为规范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源自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贯穿于“体系”建设始终,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指导性的重要特征,旨在解决“怎样建设”问题。
1.1 规律与法律统一
坚持规律与法律统一是“体系”建设价值定位的根本原则。所谓统一,是指不同事物之间互联互动互补的辩证统一。首先,从静态看,规律为本,法律至上,两者范畴不同。此处规律是指图书馆内外(主客体)联系和运行机制的本质约定,属于实然范畴;法律是指与图书馆职业与事业相关联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保障部分,系应然范畴。两者在学理归属层面泾渭分明,区别显见。其次,从动态看,规律是“本”,法律是“末”,是图书馆之派生物,在内容与形式上彼此呼应契合,有着天然的联系。这是对两者源流关系的阐释,同时也揭示了血缘相承的一致性。一方面规律是法律的生命之本,是其成为现实可能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是规律的抽象和升华,提供支撑与保障。因此,两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1.2 共性与个性和谐
坚持共性与个性和谐,是“体系”建设价值定位的关键原则。两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形成嵌入衔接融通的空间结构形态。首先,一体化。从宏观层面看,共性是个性的集中体现,个性是共性的具体表现,两者结合,形成完整的法制体
系,关键是处理好图书馆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宏观宪法与微观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关系,促进彼此互联互动和谐发展。其次,层次化。从微观层面看,共性是法制普遍性和系统性的反映,是法制共同意志与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个性是法制局部性和特殊性的再现,是行业系统个性特点与特殊要求的客观表现。联系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实际,就是既要遵循法制建设的普遍意义和共同原则,又要符合图书馆法制的实际和特点,关键是要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基本法与专门法等关系,加强衔接沟通,促进融通创新。由此,构建一个共性相长、个性突出的现代图书馆法制体系。
1.3 理论与实践结合
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体系”建设价值定位的基本原则。理论是先导,实践是根本,两者结合为图书馆法制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2001年我国启动《图书馆法》编制工作后面临各种曲折,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肯定的是其与客观存在的理论贫困、制度滞后与实践薄弱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理论上准备不足,缺乏一种开放通透的视野和方法,技术上相对闭塞,受制于行业局限和传统制度性管理模式的束缚。历史表明,建设图书馆法制体系,推进法制图书馆进程,必须有先进理论指导和技术(实践与队伍)支撑,两者有机结合。惟此,图书馆法制建设方能通向成功之大道,国家《图书馆法》才能呼之欲出。
1.4 继承与创新融通
坚持继承与创新融通是“体系”建设价值定位的重要原则,前者体现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历史性,后者彰显变革性,根本是促进两者融通,驱动创新。其一,弘扬传统。实践证明,古今中外的图书馆法制思想与成果,是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关键是遵循“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学习借鉴一切优秀的或带有普适性的法制文化传统,包括民族的和世界的,特别是图书馆法制经验与成果,如业已出台实施的省域和行业图书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快图书馆法制体系的建设。其二,创新驱动。历史表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图书馆法制体系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没有现成模式可照抄照搬,惟有创新,别无选择。“最具有民族性和本土性特质的法律,也最具有全球性和国际化。”[2]关键是立足本土,面向世界,与时俱进,前瞻未来,顺应图书馆法制建设现代化的需要,坚持开放性,加强原创性,突出时代性,镀亮民族性,走中西合璧自主创新之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图书馆法制体系。
“体系”建设中价值定位是基点,主体(核心)目标是方向,是道路。这是一个价值引导、多维整合、兼顾平衡、构建和谐的历史过程,而且是当代图书馆法律体系优化完善的前沿,前提是科学把握与确立“最大公约数”价值主体目标体系。
2.1 构筑自由平等
自由与平等是人类天性和生命追求。体现在图书馆本质上就是“人为”“为人”“以人为本”,法制建设也不例外。因此,将自由平等列为首要目标,是“体系”建设价值定位的应有之义,也是衡量“体系”建设成败优劣的重要价值维度和尺度。追溯历史源头,传统文化(包括图书馆学与法学)人本精髓是图书馆生命血液和历史记忆。“进步之唯一可靠的恒久来源是自由,因为通过自由,有多少个个人便有多少个独立进步核心。”[3]换言之,自由得到保障之时,也是智慧通灵、创新泉涌、财富创造之际。落到“体系”建设实处,就是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嵌入图书馆法制体系之中,融入法治过程之旅,确保物(知识、信息、设施设备)的公平自由享用和人的自由充分发展。由此,彰显法的人本自由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与人生、物质与精神的和谐发展,使图书馆真正成为读者用户享有平等的理想境界、获取知识修养的自由圣殿、赢得身心和谐与实现生命价值的幸福家园,使人们真正体验到预期如约、个性张扬、自由平等与快乐,而不会因图书馆组织制度和空间资源的原因而导致生命束缚和境遇不平。
2.2 推进民主法制
民主与法制是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的核心目标,也是“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石。首先,逻辑必然性。民主与法制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有机体。民主是基础,法制为保障。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没有民主,法制也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样倘若没有法制,民主也会落入“水中月,镜中花”的尴尬困境,得不到保证。因此,图书馆不仅要为每个读者用户提供良好充分快捷的资源服务和精神慰藉,而且要为实现法律赋予的各项权益建立威严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次,现实必要性。民主犹如阳光雨露,须臾不离,赐予社会每个生命以自由和谐祥和。法制则象征公平正义秩序,是民主自由和谐的使者和卫士。但目前我国图书馆区域发展和在资源与服务的分配享用上依然存在事实上的失衡,如社会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或贫困地区、城市与乡村呈梯度落差生态。据有关统计,“2007年东部财
政拨款是西部的3.6倍,馆均购书费达22.6倍”。究其成因,除了经济原因外,法律保障缺失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因此,加快民主法制建设,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图书馆服务宗旨的必要条件和必由之路。
2.3 倡导公平效益
这是源自经济价值评判的重要理念和原则,引人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并视为根本目标,旨在强调重要性。首先,本质性。“图书馆提供无身份歧视的平等服务”[4]是实现公平与效益价值目标的根本标志。从历史价值维度看,图书馆由最初的“私藏享有”让位于“公共服务”,完成了图书馆(主体私有化到社会化)价值的历史性转变与超越,突破了阶级、社会、性别、职业屏障,使著名图书馆学者阮冈纳赞《图书馆五定律》“书是为了用的,每个读者有其书,每本书有其读者,节省读者的时间,图书馆是一个成长着的有机体”[5]价值主张深入业界,形成共识;从经济价值角度看,图书馆不同于经济活动,物质精神生产与消费目的不在于交换,而一切为了人。因此,“书为人人”,公平享有,提高效益是图书馆及其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其次,必要性。也就是说,公平与效益是“体系”建设价值定位不可缺位的目标定位。图书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益性,服务大众化,将公平与效益(社会、学术、教育、经济)纳入价值范畴,嵌入法制体系之中,是客观的使然。但长期以来深受传统价值文化与经济模式的影响与制约,“重城市轻乡村”“重馆藏轻应用”“重传承轻开发”弊端长期存在,致使图书馆发展失衡、服务缺位、馆藏低效,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究其原因,与缺乏法制价值定位目标不无关系。因此,诉求公平正义,关注效益提升,应成为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目标定位的重中之重,更好地促进图书馆民主建设和价值增长。
2.4 平衡责权义利
在法制架构下,图书馆是一个由多元主体参与合作的共同体,包括政府(国家、地方)、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图书馆、室)和读者用户(社会各界),而基础在各层次部分属性功能的聚合与释放,关键是总体平衡责权义利。一是协调法律主体关系。国外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的经验与做法值得学习与借鉴。国家、地方(特别是文化、教育、财政部门)是图书馆法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成为法制顶层的设计者、决策者、协调者和保障者;行业专业机构(各级各类图书馆、室)是法制建设执行者、实践者、维护者和服务者;广大读者用户是其中的参与者、支持者、合作者和监督者。他们处在不同的层面,分工不同,预期各异,关键是统筹协调,促进目标相通,利益共享,彼此互联互动,相辅相成。二是加强责权义利统一。首先,管理者(国家、地方)应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善于运用决策权、立法权与行政调控督导机制等,加强宏观指导与战略调控,重点保障人财物的持续投入,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其次,经营者(各级各类图书馆、室)应胜任管理者要求,不断强化法制观念,增强社会责任,面向市场和社会需要,自主管理,依法经营,促进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创新发展,创造更大红利惠及每个读者用户。再次,参与者(读者用户)也应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法制自觉性,遵纪守法。从而真正促进不同法制主体责权义利平衡,形成国家宏观主导、地方协调管理、图书馆自主经营、读者用户积极参与、各在其位、各司其责、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互动、合力推进、综合治理的法制格局。
科学认知与有效挖掘价值定位的核心效能,是“体系”建设落在实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所谓价值定位核心效能,是指价值理想、原则、目标在对象化过程中所生成的影响力和作用力,是客体与主体、外因与内因、抽象与具象、功能与转化的有机统一,是价值形态转化为事实状态的必要桥梁和纽带。古人云“形而上谓之道,形而下谓之器”。如果前面述说的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原则与目标是关于法制理想与预期的话,那么后者核心效能揭示的则是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的实际功效与结果。
3.1 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的导向性
导向性是“体系”建设价值定位核心效能的灵魂。一是表现为价值定位导向性。首先,用应然的价值定位来引导“体系”建设,是坚持中国特色法制建设道路,将图书馆工作和事业发展导入法制轨道的需要。“存在决定意识”。我国目前依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图书馆现代化建设属于后发型进程。“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从这一最大实际出发,以法制建设为引领,规范和统筹图书馆改革发展。其次,坚持价值定位导向性,是深化改革,应对复杂多变环境,保持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开放以来,我国图书馆受不同阶段价值文化影响形成不同的价值定位及取向,如在市场经济氛围下追求以经济效益产业化为特征的价值取向,在信息技术浪潮中流行以技术化趋势为特征的价值取向,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确立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为特征的新价值取向。由此可见,有什么样的价值定位就有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模式。当下,中国梦“五位一体”(政治、
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发展总体格局为“体系”建设价值定位指明了科学系统和谐发展方向,以此为价值坐标,我国图书馆法制体系建设将走向新阶段。二是表现为价值的主导性。如今文化发展日趋开放多元,处于核心层面的价值文化意识与观念也进入了一个多元交织裂变竞争发展的活跃期。在此背景下,“体系”建设迫切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主流文化的引导,否则会陷入左顾右盼、举步维艰、茫然失措之境。坚持核心价值观和文化主流导向,也不排斥中外法律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借鉴吸收一切存在合理有益的价值因子,取长补短,形成主导突出、包容多元、互动合作、创新发展的法制建设总体格局。
3.2 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的规范性
规范性是“体系”建设价值定位核心效能的关键。其效能标志主要体现在三大领域。
一是促进立法标准化。图书馆立法包括依据、目的、原则、任务、制度、内容、保障等,总体要求是立足法律高度,遵循宪法总则,体现图书馆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兼顾责权义利,加强内外衔接,注重实际操作,形成科学合理的结构体系。基本目标是“规范图书馆的行为;规范读者的行为;规范政府与图书馆相关的行为”[6]。关键是不断加强立法决策科学化、体系构建系统化和治理环节效能化建设,使图书馆法律体系和治理模式合乎基本法律原则和社会公理,体现行业规律与业务特点,反映多元主体心理诉求与利益预期,为实现“良法之治”奠定基础。
二是提升执法效能化。这是“体系”建设价值定位的终极目标,也是评价价值定位的核心指标。大凡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应是原则性、倡导性、规范性与实践性的整合统一,概不例外。其中,规范性是法制目标定位转化为积极效能的中介桥梁,具有基础性地位。在法律框架下,规范性体现为,为法律制度化和加强约束力、执行力,提供合乎法理的依据和具有法律效应的制度。因此,“体系”建设应高度重视和发挥规范化在图书馆执法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协调法律、行政行业、图书馆及其成员以及读者用户的权益义务和行为方式,提高法制的规范性和综合效益。
三是增强监督制度化。监督约束是法律强制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立法为了有法可依,执法为了有法必依,督法则是为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捍卫法律权威性,增强法治有效性。因此,加强图书馆法制监督机制建设,是价值定位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变目前监督保障薄弱乏力病相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重点是建立健全图书馆法制监督制度体系,从立法到执法到评估形成一整套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重点领域和环节监督,如资金投入、资源建设和装备条件等,同时增强问责力度,保证政府履职、行业管理、图书馆服务和读者用户权益义务。
3.3 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的驱动性
驱动性是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核心效能的源泉。这是一个受外力影响由内而生的动力机制,表现为客观拉动性、法制推动性、主体能动性。
(1)客观拉动性。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社会经济科教文化外部条件和需求是客观基础。当今社会进入信息化、知识创新的时代,图书馆面临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业界曾有的“危机论”至今萦绕耳际,但总体看发展是硬道理,化危为机是大趋势。实现“中国梦”,离不开资源基础与条件。图书馆作为知识信息资源的集聚、维护、利用、生产、开发、创新和服务中心,必然直面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传统服务与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在“外因倒逼”下改革走向深化,适应性得到提升,法制不断健全,社会地位进一步巩固。
(2)法制推动性。根源于价值定位,而且是持久的驱动力。其以法律的名义,赋予图书馆社会地位、权利义务和保障条件,相比单纯的经济投入或技术升级更具非凡作用。因为在法律庇护下,图书馆借助法制之手,总揽全局,协调内外,保证资源,提升技术,优化服务,强化队伍,就能有力推动各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3)主体能动性。外因是条件,内因则是决定因素。从这一意义而言,调动法律主体能动性是价值定位的根本点。借用当代“内生增长理论”的原理和方法,助力图书馆法制建设,关键是培育内生增长点,即主体的能动性。这里主体是指大写的“人”,泛指与图书馆相关的主体,是图书馆活动的中心,也是法制构架的核心。社会是基础,政府是支柱,行业是抓手,图书馆是载体,读者用户是根本。图书馆为全体社会所有所用,只有调动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并且形成合力,方能扛起共建中国特色现代图书馆法制的重任,推动图书馆事业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3.4 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的保障性
保障性是图书馆法制建设价值定位核心效能的又一体现。当代图书馆是一个集公益性、服务性、研究性、教育性、休闲性一身的综合体。结构多元化、功能多样化、对象全员化、资源信息化、载体自动化、时空国际化,仅有物质性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制度的保障,精神的支撑,环境的呵护。其中,法制就是
最铁的保障,拥有其他条件不具有的优势和保证。
(1)推进图书馆科学发展。所谓科学发展,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键是统筹协调。经过半个多世纪发展与积累,我国图书馆事业无论数量规模与内涵质量都有长足进步。“图书馆建筑与设施走向一流,有世界级水准学术领袖、兼具人文精神和管理智慧的管理者、敏锐感受理论与技术潮流的学者、极具素养的图书馆馆员,图书馆管理方面出现大的跨越,图书馆集成系统研发、数字图书馆研发、图书馆2.0等领域的研发水平非常高,处于理论前沿。”[7]但也不可忽视发展中存在的“三重三轻”(重物轻人,重规模轻质量,重城市轻乡村)问题与不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下大力解决,但所有一切都离不开法制保障。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法治进程,是图书馆真正走向科学发展大道的根本保证。
(2)提升图书馆优质服务。这是法律针对图书馆行业标准和规范提出的保障性重要规定,也是当今世界图书馆业界的共同价值追求。当下,知识信息“爆炸”,社会民众对知识信息需求日益增长,而且信息通讯技术日新月异,数字化和网络化趋势正影响着社会生活,改变图书馆服务方式。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成为图书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必由之路。在经费还不富足的条件下,经费投入、馆舍建设、资源建设、技术装备和馆员培训等需要法制的保障。
(3)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权益”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宗旨,也是“体系”建设的根本所在。所谓合法权益,是指人民群众应享有的自由权、平等权、教育权、发展权和休闲权,并由此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与保障。此处所指的是一个狭义概念,即人民群众享有的图书馆权益。这是人权体系的一种具体形态,也是人人享有文化教育基本权益的一个直接环节。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社会职业频繁变动,教育成为终身化选择,图书馆作用日显突出,读者用户的图书馆权益意识也与日俱增,由应有权益向法定权益及实施过渡,法制保障体制建设迫在眉睫。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光明日报,2014-10-29.
[2]钱弘道.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04.
[3]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M].于庆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07.
[4]蒋永福.图书馆核心价值及其中国语境表达[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8(2):25.
[5]阮冈纳赞.图书馆五定律[M].夏云,等,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3.
[6]刘小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制定工作的进展、思路与主要内容[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3(2):2.
[7]范并思.图书馆核心价值观研究:我们面临的挑战[J].图书馆建设,2007(6):16.
蒋萌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馆员。江苏常州,213000。
On the Value Positioning of Library Legal System
Jiang Meng
Why we need to focus the research on the value position of library legal system?It is not only the breakthrough point for the core,logic and theory,and has very active function on conception,orientation,layout,and promotion,but also for its unique connotation structure.The basic principle is general provisions,the main subject is the direction and the core efficiency is the key.This paper points it out a peep-hole view,aiming at contributing a little on the construction ofmodern library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viding some values supporting and theoretical reference.
Libray legal system.Value positioning.Principles.Object.Efficiency.
G259
2015-05-13编校:刘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