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 抚 安 置
【抚恤补助标准】 2014年12月1日,《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实施,为全省优抚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当年,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20%,“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20%~40%,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2.5%,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0%,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4%。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标准,十级至一级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为4980元/年~52360元/年;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为16630元/年、14270元/年、13430元/年,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为11160元/年、10650元/年、10210元/年;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生活补助标准为6532元/年,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生活补助标准为6172元/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4320元/年;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2400元/年;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月发给15元。各地在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安排配套资金,保障同步提标,使各类抚恤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实现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元旦、春节期间,省财政投入4500多万元,对全省45万多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发放节日补助。新中国成立65周年前夕,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党委、政府组织慰问部分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烈士遗属,慰问8313人,发放慰问金368万元。
延伸阅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2014年10月17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保障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保障目标是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主要内容包括军人死亡抚恤、残疾军人抚恤、现役军人优待、重点优抚对象优待。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义务兵优待方面,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调整为45%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立下来;规定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优待金和奖励金。在定期抚恤补助补差方面,将未享受“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定期抚恤,未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补助的同类优抚对象统一纳入补差范围。在丧葬补助费方面,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纳入丧葬补助范围。在医疗保障方面,确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或者补偿、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政府适当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三级结构,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不会滞后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发展。 在抚恤补助退出机制方面,参照国家关于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补助机制的规定,明确规定抚恤优待对象生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享受抚恤优待条件的,中止其抚恤优待。
修缮一新的连云港市赣榆区小沙东海战纪念碑 司伟/视觉江苏网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全省自2011年8月起全面启动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截至2014年底,安排25783名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参加短期疗养,安排13800名退役残疾军人和1~6级伤残军人参加医疗巡诊活动。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全省各地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依托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加快推进优抚对象“一站式”医疗即时结算。截至2014年底,全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参保率100%,重点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85%以上,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实现全覆盖,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为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负担,全省90%以上县(市、区)调整降低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费自付比例,并且通过商业保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方式,对现行医疗保障体系进行有益补充,有效缓解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优抚数据管理】 构建全省优抚数据集中管理平台,率先实现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市、县四级联网。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数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情况通报、现场督导、网上咨询等方式,推进优抚对象身份证信息采集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采集认证44万名优抚对象身份证信息,占总数99%以上,在民政部先后三次通报中,江苏采集认证进度均位列全国首位。有序推进残疾军人证和烈士证明书换证工作,截至年底,共换发残疾军人证4.4万份,完成任务总量的97%;换发烈士证明书2.1万份,完成任务总量的98%;一证一书换发进度均为全国第一。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 做好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级烈士陵园建设的意见》,对全省乡镇烈士陵园管理保护工作的标准、规范进行明确。2014年中央财政投入12703万元,省级财政投入3000万元,各地财政投入5000万元,对20个县级、220个乡镇级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清明期间,各地烈士纪念设施共接待祭扫人员760多万人次。烈士纪念日当天,全省有78个设区市、县(市、区)组织烈士公祭活动,各级党政军领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官兵、各社会团体、大中小学生、烈士亲属、老战士代表,共计89.3万人参加公祭活动。
(朱元杰)
【军转干部安置】 2014年国家共下达江苏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943名,其中师职45名,团职798名,营职1095名,连排职314名,技术干部691名;计划安置2809名、自主择业134名;接收随调随迁家属785名。接收安置总数、计划分配总数、师团职总数和随调随迁家属安置数四项连续六年居全国首位。全力完成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对800多名师团职军转干部和功臣模范,特别是对近年来在抗震救灾、抗击冰雪、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和在服务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等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军转干部,进行照顾安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按时发出134名2014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报到通知,不断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四级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管理服务工作向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延伸,为全省2300多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各项服务。推进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省军转干部参训率98%以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退役士兵安置】 2014年,省民政厅改革部省属单位安置计划制定方式,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块下达安置计划,增强安置计划的执行力度。苏北、苏中部分地区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四类重点对象采取积分选岗的方式保障就业。针对安置政策改革后自主就业已经成为主要安置方式的实际情况,各地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平台,完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成功率。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免税额度,以及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定额补助标准。各地增加专场招聘会次数和招聘职位,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效益,同时,在按时足额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助推退役士兵成功就业创业。全省各级安置部门有效化解安置遗留问题,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推进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接收安置过程中,全省各级安置部门坚持做到凡是政策明确规定的,不论困难大小,都认真执行;凡是政策规定参照执行的,不降低标准。2014年民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下达江苏省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全部落实到位。
(王 宁)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4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省民政厅《关于2014年度江苏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情况的公告》
3. 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2014年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