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经济掠夺——以伪满水泥工业为例

2015-11-14 03:40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11期
关键词:株式会社工场野田

孙 瑜

(哈尔滨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经济掠夺
——以伪满水泥工业为例

孙瑜

(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25)

[摘要]

日本右翼势力一直鼓吹在伪满时期曾“开发建设东北”。从伪满水泥工业来看,虽在较短时间内迅速膨胀,但究其实质是为了迎合日本殖民扩张的需要,是对中国东北水泥资源的掠夺。日本资本垄断东北的水泥工业,将东北作为其水泥产品的主要倾销市场,对东北水泥产品进行掠夺,并对东北水泥工人进行无情压榨,这些都反映了伪满水泥工业的殖民地化。水泥工业虽然只是一个具体的工业门类,却是伪满时期东北产业变迁的一个缩影,提供了控诉日本对中国东北实施经济掠夺的重要证据。

[关键词]

伪满洲国; 日本侵华; 水泥工业; 经济掠夺

在日本侵华史研究中,军事、政治、外交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多,而经济方面的研究偏少,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伪满洲国作为日本侵华的直接产物,对其工业经济方面的研究,迄今也还不够深入。战后在日本右翼势力中,一直存在一种“开发建设东北”的论调,极言美化日本在伪满洲国实施的经济掠夺,宣称伪满期间中国东北在产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迅速发展堪称奇迹,但其现代化几乎完全归功于日本,甚至提出伪满洲国工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促进了亚洲各民族的独立,还是中国今日发展的一大动力。针对这种论调,中国学者奋起发表文章批驳,惜多从宏观角度展开,展现的具体证据仍不够充分。鉴于此,本文拟从水泥工业这一具体工业门类入手,微观解读日本在中国东北掠夺开发的事实。

除此之外,以水泥工业作为考察对象,还基于如下几点思考。其一,水泥是现代化工业中必不可少的原材料,水泥工业是建筑材料工业的代表,也是重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它与日本的殖民统治和战争需求紧密联系,伪满水泥工业经历了一个急剧膨胀和衰落的过程,在伪满工业中具有典型性。其三,从用途来看,水泥兼具军用物资和民用物资的双重性质,与钢铁、纺织、食品等其他工业门类相比更适合作为一般考察对象。笔者希望通过这一考察,进一步丰富伪满工业史的研究,也为证实日本对华的经济侵略提供更多证据。

一、伪满水泥工业的急剧膨胀

中国东北的水泥工业始于1908年建立的日本小野田水泥株式会社大连工场。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继承了俄国在中国东北的权益。此后,日本在东北的各项工业全面开展,尤其是成立“满铁”,对水泥需求量很大。小野田水泥株式会社大连工场由此顺应而生。1906年春天,该会社计划在原料丰富、交通便利的大连附近设厂,并着手调查。此后经关东都督府批准开始施工,并于1909年5月30日举行盛大的落成仪式。工场创办时名义资本为500万日元,实缴资本50万日元,至1912年产量已达3万吨以上。

然而,小野田的生产能力仍不敷东北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大量进口水泥。1915年至1920年,东北共进口水泥146 654吨,平均每年进口24 442吨。日本资本家见有利可图,又建立大连硅白水泥合资会社(后因生产技术不过关而倒闭)。小野田也乘机进行了两次扩建。第一期扩建于1923年完成,生产能力达13.6万吨;第二期扩建于1928年完成,生产能力达25万吨。此外,“辽阳之半拉山石灰窑,有王景山于十二年呈准之矿区140亩,及王景善之94亩。立有强华洋灰公司,岁产洋灰五万桶,亦日人暗中投资者”。

在日资积极扩张的同时,中国的民族资本是否涉足东北的水泥工业?资料显示:“一九二九年,在吉林方面,有中国人计划设立水泥厂,后因“九一八事件”的爆发而未能实现。”可见,中国民族资本虽有意涉足水泥工业,但最终未能成形。这一时期还有一些中国人办的水泥制品厂,一般生产瓦、管类等,但由于水泥制品厂所需资本少,技术含量低,对整个水泥工业的影响不大。

1932年3月,伪满洲国成立。伪满建立后大兴土木,对水泥的需求量剧增。在长春,随着“国都建设”第一期五年计划的展开,以及日本各主要机关、公司、商铺或住宅的建设,道路的铺设,土木工程的修建等,对水泥的需求逐年增加。东北其他城市的建设也处于进行中。因此,这一时期水泥消费量巨大,伪满水泥工业进入一个急剧扩张的时期。

伪满建立之初,日本企业就垂涎东北的资源与市场,急欲投资,但受到军方的抑制。日军少壮参谋公然声称:“满洲为日本之生命线,经许多之宝贵流血,方归我有,故应集大家之力量开拓此项财富;所有产业之开发,必须以大众之资本与力量施行,决不许资本家之垄断。”因此,日本的资本家不得不采取观望态度,但东北广阔的市场对他们有巨大的吸引力。1932年,日本浅野水泥株式会社调查课课长北林惣吉辞去职务,到中国东北考察水泥事业。北林携资料回日本后,宣称:“东北之经济建设,应由钢铁与水泥发轫,而水泥工业,首应于沈阳与哈尔滨附近,各建一工厂,以便建设都市与发展经济。”此后,北林等人与关东军协商,以日伪合办与招募股份为条件,获得了开办水泥企业之许可书。

此后,七家水泥工场先后开办,分别是大同水泥制造株式会社吉林工场(1935年2月)、小野田水泥制造株式会社鞍山工场(1935年5月)、抚顺水泥株式会社抚顺工场(1935年11月)、哈尔滨水泥制造株式会社哈尔滨工场(1935年11月)、“满洲水泥制造株式会社辽阳工场”(1936年11月)、“满洲小野田水泥制造株式会社泉头工场”(1936年4月)、本溪湖水泥制造株式会社本溪工场(1936年10月)。显然,这一时期是伪满水泥工业的高速扩张时期。

为适应日本殖民扩张的需要,1937年5月1日,伪满政府公布了《重要产业统制法》,水泥制造业处于统制之列。同年8月26日,日本政府还公布了《关东州重要产业统制令》,其中亦包括水泥制造业,规定这些产业的一些重要事项须得到政府许可,如统制协定的缔结及变更、生产设备或能力的变更、转让事业的全部或一部分以及法人的合并等。除政府规制外,行业内部的规制也进一步加强。1937年,各水泥公司成立“满洲水泥协会”。它以大同水泥会社之河野常务董事为会长,各工厂派遣一至二名职员常驻会内。该协会对于水泥之售出,采取合议分配制,并确定水泥之价格,同时还研究如何改善技术及共同获得物资等,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对水泥工业的统制。但伪满政府还不满足,又于1938年12月成立“满洲共同水泥株式会社”(后称“满洲共同贩卖会社”)。该会社包括“满洲国”和“关东州”的生产业者和全部贩卖业者,以资本金130万元成立,其成员包括水泥的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生产企业有关“东州小野田水泥会社”、“满洲小野田水泥会社”、哈尔滨水泥会社、大同水泥会社、本溪湖水泥会社、“满洲水泥会社”、抚顺水泥会社等;贸易企业有“日满商事”、三井物产、三菱商事、大仓商事、浅野水泥营业所、福昌公司等。该会社的主要职能为水泥的买卖及配给,水泥输出、输入及其分配等,实际上成为伪满政府对水泥工业最主要的配给机关。

1937年7月,中日战争全面展开,日本对水泥的需求剧增,遂加紧对东北水泥资源的掠夺。这一时期,伪满先后又建立了6家水泥工场,分别为小野田水泥制造株式会社牡丹江工场(1941年4月)、小野田水泥制造株式会社小屯工场(1941年11月)、安东水泥株式会社(1941年12月)、大同水泥制造株式会社锦州工场(1942年5月)、本溪湖水泥株式会社宫原工场(1942年9月)、“东满水泥株式会社”(1943年3月)。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战局日趋紧张。伪满政府又公布《事业统制组合法》,强化统制各种产业,以满足战时经济的需要。在水泥工业方面,解散“满洲共同水泥株式会社”,将水泥配给机关并入“日满商事会社”,其中设水泥部执行配给业务。在生产方面,则主要设立“满洲水泥生产统制组合”进行管理。

不过,水泥工业中生产和配给的矛盾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故伪满后期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合并和组合,其主要方案为:(1)将哈尔滨水泥会社(哈尔滨、牡丹江两工场)并入“满洲小野田水泥会社”经营,同时将“东满水泥株式会社”(庙岭工场)委托小野田水泥会社暂时经营。一俟将来该会社之业务及设备调整后,再行合并。(2)抚顺水泥会社(抚顺工场)并入大同水泥制造株式会社,改为“满洲浅野水泥会社”。(3)“满洲水泥制造株式会社”(辽阳工场)并入本溪湖水泥株式会社,改称“满洲磐城水泥会社”。至此,伪满的水泥公司形成小野田、浅野、磐城三大系统,有利于整合东北的资源进行水泥生产。但旋即东北解放,伪满水泥工业体系宣告解体。

纵观整个伪满时期,水泥工业经历了一个“大跃进”式的增产。1932年仅有大厂1家,1944年增至14家;1932年水泥产量为10.879 2万吨,1937年为86万吨,1944年更增至114万吨。从产量来看,各家工场水泥产量在1943年达到峰值,该年东北水泥总产量为150万吨,但从1944年开始明显下滑,这主要跟后期资金、原料、人力等供应不足有很大关系。这和当时整个东北工业的生产情况相符。此外,从地理分布来看,伪满水泥工业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辽宁地区水泥工业占有明显优势。以1944年为例,辽宁地区有水泥工场10家,生产量总计849 793吨,占东北地区生产总量(1 141 002吨)的74.5%。在水泥制品方面,辽宁有水泥制品厂43家,生产总额为397.6万元,占东北水泥制品工业生产总额的63%。

二、伪满水泥工业的殖民地化

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殖民地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该地区的资源成为宗主国掠夺的对象。就产业经济而言,即指掠夺性是其殖民统治的本质属性,此点完全适用于伪满洲国的水泥工业。该时期,日本假伪满政府之手对东北的水泥资源大肆掠夺,主要表现如下:

(一)日资垄断中国东北的水泥工业

垄断可以说是伪满水泥工业殖民地化的主要特征之一。当然,此种垄断性也表现为日本产品所占有的绝对的市场份额。在伪满成立以前,东北主要是小野田水泥株式会社大连工场一家大厂。虽然也曾出现过“满洲水泥会社”、东洋水泥会社以及鞍山制铁所水泥工厂等,但这些企业产量较少,且存在时间不长,对整个东北的水泥市场影响微弱。而这一时期中国人建立民族水泥工业的计划也因种种原因而搁浅。小野田水泥株式会社大连工场占据东北大部分市场份额,1931年之前“满洲”水泥消费大部分由其供应。伪满成立之后,先后又成立13家水泥工厂,皆为日本人所控制。

在水泥制品领域,也呈现日资垄断的局面。在1940年,伪满有水泥制品厂49家,其中日资21家,资本额为5 934 000元;伪满资本(民族资本)26家,资本额263 457元;其他资本2家,资本额40 000元。其中,日资占总数的95%。从水泥制品厂的规模来看,日资厂往往工人较多,如石川准太郎的石川制陶所有140人、宫井由雄的日本钢筋混凝土管株式会社奉天工场有98人、伊藤的“满洲中川钢筋混凝土管工业株式会社”有75人。而民族水泥制品厂的规模普遍较小,如刘丙祥的天启昌洋灰瓦工场、姚德全的和记洋灰工场、高俊乡的义聚昌洋灰瓦工场、袁庆厚的信记洋灰瓦工场、李宝滋的滨记瓦厂等,都仅有工人10人左右。规模较大的是姚周志的问安制瓦工场(80人)、孙东田的新田灰泥工场(45人),但也不如日资大厂。

在东北的水泥工厂中,也不乏中国商人作为点缀。“伪满时代在东北所经营之工业中,除极少数中国人外,均为侨居之日本人,实则当时日人对有利事业,亦决不欲国人染指,但为扮演日伪合办之形式,多数水泥公司,均与伪满特殊阶级之经济家私相协定,利用其名义而诡称合办;故表面往往列有数十名国人股份,其实持有股票者,不过特殊阶级之数名而已。”以大同洋灰株式会社(浅野水泥制造株式会社吉林工场前身)为例,在其领导层中,总办为浅野良三,董事长为儿玉国雄,常任董事为河野喜作,均为日本人;其他6名董事中仅艾延芳为中国人,3名监察人中仅常尧臣为中国人。又如哈尔滨水泥制造株式会社哈尔滨工场,董事会长、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均为日本人,其他5名董事中只有杨贯三为中国人,2名监察人也均为日本人。可见,所谓的“日满合资”不过是一种欺骗手段,根本掩盖不了日本控制整个东北水泥工业的事实。

(二)日本对中国东北水泥原料的掠夺

从产品原料上看,伪满的水泥工业属于典型的就地取材、现地掠夺。普通水泥的原料主要有石灰石(占64%~67%)、黏土、硫铁矿渣和石膏等,高炉水泥还要加入高炉矿渣和煤炭粉等,当时这些原料都成为日本掠夺的对象。根据“满铁地质调查所”的报告,1931年东北石灰石的产量为54.513 1万吨,1933年为69.104万吨,另有资料显示,1935年东北石灰石产量为86万吨,1937年产量为74.802 7万吨,1940年为182.475 3万吨,1941年为203.818 7万吨,1942年为225.959 4万吨,呈明显增长趋势。伪满时期生产石灰石的企业主要有大同水泥、哈尔滨水泥、“满洲水泥”、“关东州小野田水泥”、“满洲小野田水泥”、本溪湖煤铁、昭和制钢、本溪湖水泥、“满洲轻金属”等,以日资企业为主。另外,从当时石灰石供应状况来看,供应基本上来自东北本地。1940年的生产量为1 824 753吨,该年输入2 668吨,消费量为1 827 421吨,自给率为99.8%;1941年生产量为2 038 187吨,输入1 550吨,消费量为2 039 737吨,自给率为99.9%;1942年生产量为2 259 594吨,输入1 740吨,消费量为2 261 334吨,自给率为99.9%;1943年生产量为2 899 907吨,输入1 080吨,消费量为2 900 987吨,自给率为99.9%。可见,东北石灰石的采掘量逐年增加。这主要缘于日本对华战争的扩大,对水泥需求量日益增加,于是加强了对原材料的开采。石灰石自给率达到99.8%以上,说明东北水泥生产的主要原料——石灰石基本达到自给,即完全实现了现地掠夺。

伪满时期东北水泥工厂在原料上就地取材是一个普遍现象。以“小野田株式会社”大连工场为例,其主要原料为石灰石和黏土,都可从工场附近获得。“但为了补充其黏土中硅酸成分和铁成分的不足,要使用少量的软硅石和硫铁矿烧渣,其中前者在工场附近的旱田中即可获得,后者主要从抚顺煤矿中购入。”此外,哈尔滨水泥会社的原料产地位于二层甸子(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大同洋灰株式会社所需的石灰石产自吉林省吉海铁道沿线磐石县七个顶子山,通过从磐石站铺设的专用铁路运出;其黏土位于工场南方约一千米处,通过铺设的轻便轨道运出。“满洲水泥株式会社辽阳工场”以辽阳县烟台煤矿附近半拉山子所产的石灰石为原料;如果原料不足,再以大石桥、汤岗子和本溪湖附近的石灰石为供应。除普通水泥外,其他类型水泥的原料亦来源于东北。如抚顺水泥株式会社抚顺工场以当地丰富的油母页岩碎屑为原料制造高级水泥。按规定,该厂由“满铁”无偿供应抚顺油页岩废料及其干燥废料。小野田水泥制造株式会社鞍山工场利用鞍山熔矿炉排出之矿渣,制造高炉水泥。其所用灰块,起初由大连工场运来,后改为小屯工场,至伪满末期,又由浅野水泥会社锦州工场供给。此外,在燃料方面则依靠东北自产的煤炭。在大连工场,烧制水泥用的煤炭由抚顺煤矿供给。日本学者也承认,在伪满烧制水泥使用的燃料都是使用东北各地的煤炭,其中以廉价的抚顺煤、本溪湖煤、西安煤、奶子山煤和鹤岗煤等为主。可知,无论是普通水泥还是高级水泥,其原料、燃料都来自东北本地,这无疑是对我国东北自然资源的一种掠夺。

(三)日本将中国东北作为其水泥产品的主要倾销市场

日本不仅垄断东北的水泥生产,还垄断其销售市场。1931年3月31日,日本政府颁布了《重要产业统制法》(与伪满的统制法有别),将水泥制造业列入统制范畴。1934年11月,日本政府根据该法第二条,针对日本本土水泥业者实行禁止增产的措施,可见其水泥过剩已非常严重。尽管如此,日本国内各中小水泥业者仍然继续增产。为了减少产品积压,日本加紧对中国东北和台湾等地区的水泥倾销。

在伪满以前,东北的水泥市场主要有中国水泥、日本水泥和俄国水泥。“在京奉线唐山的启新水泥作为中国产品享有免关税权,从而开拓了在满蒙的销路,并排挤了日本产品。在俄国控制的沿海地区则主要使用俄国水泥。”启新水泥是中国第一家水泥厂,也是当时中国最大的水泥厂,有很强的竞争力,在东北市场处于优势地位。“九一八”事变后,情况发生重要变化。“启新水泥输入量锐减,后近乎绝迹。”从整个市场上看,“伴随着满洲事变所引起的形势剧变,唐山制品在满洲逐渐丧失了商权地位,于是满洲的小野田制品以及浅野、宇部、丰国、日本、大阪窑业等各公司的产品取而代之”。此后,日资水泥占据伪满市场的主体部分,中国及其他国家水泥逐渐退出东北市场。在大连,主要使用日本制造的大分水泥和小野田水泥制造株式会社的产品。在哈尔滨,主要是小野田水泥和浅野水泥,其市场已完全被日本水泥独占。

据伪满官方统计,1932年从日本进口水泥238 929担(1.194 6万吨),从朝鲜进口129 090担(0.645 5万吨),从关内进口48 008(0.24万吨)担,从英国进口169担(8.5吨)。1934年进口水泥总计5 423 557担(27.117 8万吨),从日本进口4 103 047担(20.515 2万吨),从朝鲜进口1 271 428担(6.457 1万吨),从关内进口48 933担(0.244 7万吨),从苏联进口141担(7吨),从英国进口8担(0.4吨)。1935年进口水泥总计2 473 960担(12.369 8万吨),其中从日本进口2 065 779担(10.328 9万吨),从朝鲜进口406 770担(2.033 9万吨),从关内进口1 261担(63吨),从德国进口150担(7.5吨),未从苏联及英国进口。1936年进口水泥总计2 783 199担(13.9160万吨),其中从日本进口2 624 365担(13.121 8万吨),从朝鲜进口157 928担(0.789 6万吨),从关内进口904担(45吨),从香港进口2担(0.1吨),未从苏联进口。此后,1938年日本对东北输出水泥17.237 4万吨,1939年为44.927 9万吨。从以上数据可知,日本对东北水泥的进口量较大,并逐渐占据绝对优势。相比之下,从关内、英国和苏联进口的水泥数量趋于萎缩。但1935年有从德国进口水泥的现象,这是过去鲜见的,反映了日、德两个法西斯国家在经济上的联系。

(四)日本对中国东北水泥产品的掠夺

从产品流向上看,东北水泥工厂生产的水泥主要供应给与日本政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如在伪满成立以前,小野田水泥株式会社大连工场就主要是为了迎合“满铁”在大连殖民建设的需要而建造的,其水泥一半以上供应给了“满铁”、关东厅及其在市内的建筑。伪满成立以后,此种趋势愈演愈烈。在延边地区,民用水泥主要是建造浴室和温突(朝鲜传统的一种居室取暖与休息睡眠的房屋建筑设施),水泥消费量在1932年为1万袋(1袋50公斤),但同年铁道铺设工事所用水泥达23万袋,可见“满铁”所用水泥远远超过民用。1942年,浅野水泥株式会社吉林工场所产水泥全部供应给敌伪军和官需。吉林丰满发电厂建设所需要的水泥则主要来自于吉林工场,“在1933年至1945年浇筑拦河坝期间,吉林工场每天都要利用铁路40吨容量的散装水泥罐车,向该工程发送5~6车。需要量最大的时候,一天就要发送1 500吨”。大同水泥制造株式会社锦州工场所生产的熟料,售给华北水泥公司或小野田水泥制造株式会社鞍山工场用于制作高炉水泥。抚顺水泥株式会社抚顺工场的创立,也主要是为了满足“满洲”水泥的最大用户“满铁”的水泥需求。

在伪满后期,水泥主要用于军事和铁路建设。从1944年起水泥产量减少,为保证军需,伪满政府对重工业和铁路使用的水泥实行限量,并将民用压至最低限度。据统计,1939年用于军需的水泥占总量的27%,1943年为46%,1944年为36%;用于伪满机关和铁路的水泥在1939年占21%,1943年占24%,1944年占20%;用于煤矿、电力、钢铁、化工、制造业的水泥在1939年占34%,1943年占28%,1944年占41%;用于民需的水泥在1939年为18%,1943年仅为2%,1944年亦只有3%。可见,在伪满后期日伪政府为了支援日本在中国的侵略战争,同时也为了继续维护其在东北的殖民统治,将原本就不多的民用水泥压缩至最低,牺牲东北人民的利益。

此外,从产品对外流向上看,在伪满时期有大量的水泥被运往日本及日本控制下的殖民地。小野田水泥株式会社大连工场在1931年输往日本治下台湾的水泥为13 919吨,1932年增至24 693吨。从伪满全境来看,1932年东北输往日本的水泥有407 839担(约合20392吨),价值407 839海关两;输往朝鲜的水泥为2 005担(约合100吨),价值2 020海关两;输往中华民国(关内)的水泥有167 936担(约合8 352吨),价值171 395海关两。1934年输往日本的水泥为21担(约合1吨),价值38海关两,输往朝鲜的水泥有63担(约合3吨),价值100海关两,输往中华民国(关内)的水泥有137 681担(约合6 884吨),价值214 992海关两。1935年输往日本的水泥为178 509担(约合8 925吨),价值279 832海关两;输往朝鲜的水泥为36担(约合2吨),价值74海关两;输往中华民国(关内)的水泥为69 342担(3 467吨),价值107 721海关两;1936年输往日本的水泥为1 530 708担(约合76 535吨),价值2 264 878海关量;输往朝鲜的水泥为2担(0.1吨),价值10海关两;输往中华民国的水泥为3 269担(约合163吨),价值4 901海关两。以上数据说明,每年出口至日本的水泥数量是巨大的,但同期伪满输往中国关内的水泥数量却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由于伪满和日本所需水泥量巨大,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日本的侵略和干预使日本卵翼下的伪满洲国同中华民国之间关系的疏远和恶化。

(五)日本对中国东北水泥工人的压迫与歧视

日伪当局对中国工人实行苛刻的管理和无情的压迫。在本溪、宫原、辽阳、小屯各厂,中国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全年无休;工程紧急时,工人加班加点、连续作业属正常现象。由于常年的劳累,工人伤病情况时有发生;工人一旦伤病,即遭工厂辞退,概不负责。在工作中,“如果关系搞不好或者年关、节日不施以小惠,随时都可以给你扣上工作中擅离岗位帽子,或给予拳打脚踢的‘待遇’”。不仅如此,在上述工厂日伪当局还对中日雇员区别对待,明显歧视中国员工。在“水泥厂日本人住宅区,中国工人不得入内,医务所不给中国工人看病,商店货物不卖给中国人,职工俱乐部和共同澡堂,中国人也无入内资格”。在哈尔滨工场,其医务室只为日本人服务,不给中国人看病。以上表明日本厂方对中国工人的政治压迫,体现了日本强烈的民族歧视政策。

在工资津贴方面,日伪当局对中国工人更是实行残酷剥削。在本溪工场,以1935年为例,日本人最低一级的佣员日薪额最高为4元,此外还享有“在满津贴”;中国人的平均日薪额不超过5角钱,其中最低为0.28元,最高为0.65元。“当时公司经理月薪1 000元,厂长300元,科长200元,科员150元,日本人的工人收入在100~130元的水平。中国工人日薪3角就是3角,没有任何津贴与附加工资,月收入仅10元到20元的水平,工资差距如此悬殊。”另据资料显示,在东北水泥工场中,日本人最高工资(日薪)为4.5元(特例为5.25元),平均工资为2~2.5元;中国人最高工资为1.8元(特例为2.5元),平均工资为0.5~0.6元。从整个东北窑业(水泥业为其中门类之一)来看,1937年,中国人平均日工资为0.72元,日本人为2.64元。1940年,中国工人日工资为0.16元,日本工人工资为0.41元。可见,即使从窑业的总体情况上看,两者间的差距也是很明显的。在津贴方面,双方差距更大。在伪满末期,日本人除“在满津贴”外,还有“战时津贴”、“地域津贴”、“家族津贴”、“通勤津贴”、“精勤津贴”、“工龄津贴”、“军事津贴”等名目繁多的津贴;相比之下,中国工人只能享有“工龄津贴”和“全勤津贴”,这还是因为战争末期劳动力极其短缺,日伪当局对中国工人做出的一点让步。

在生活福利方面,中日两国工人的待遇反差也很大。在本溪工场,“特别是职工宿舍,日系的职工全部供给现代化的文明住宅,附有上下水道、电灯、电热、暖气、浴室等完善设备,厂长宿舍一般都有6个房间以上,职工住宅5室以上,佣员住宅也有3个房间。独身者一律收容于现代化的俱乐部独身宿舍之内。另有医务所、商店、澡堂(日系员工),离市较远的工厂,都设有工厂子弟小学校”。中国工人的待遇则有天壤之别。本地工人一律通勤,从关内招来的矿工、搬运等特重体力独身工人,则住在仅有土炕的简易宿舍中。在大连工场,“工厂没有职工食堂,工人当班必须自带。倒班工人无宿舍安身,冬季只能睡在大窑下和烧块库内,略避风寒等待接班。工人的家庭居住情况,亦是十分贫寒,厂前‘海南屯’是当时工厂职工居住较密集的地方,那里,破棚草屋,透风漏雨,摇摇欲坠,十足是一片贫民窟”。在吉林工场,“工人居住在极其简陋的劳工房里,只有部分大、小工头才能住上工厂西侧的砖木结构平房。工人的劳动条件恶劣,生活待遇低下”。

总之,上述不平等现象在东北水泥工厂中普遍存在。正是由于日本厂方的这种压榨,才有了东北水泥工业的膨胀式增长,“每间厂房、每台窑磨,每个矿山都凝聚着中国劳动人民的血汗”。因此,在看到伪满时期东北水泥工业的迅速膨胀的同时,必须看到中国工人为此付出的血汗乃至生命。

三、结语

东北水泥工业只是当地众多工业的一个门类,但它却是伪满时期东北产业变迁的一个缩影。通过上文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1)伪满时期东北工业的急剧膨胀并非是正常的工业现代化进程,而是当地工业殖民地化的重要表现。伪满洲国的水泥工业虽然脱胎于民国时期,但在伪满时期有了明显的增长趋势,由过去的一家演变成十四家,产量、规模和设备都有了明显的变化。从表象上看,水泥工业呈现明显的冒进趋势,但是此种增长不过是为日本侵略扩张和殖民统治提供更多的物资保障。从目的上看,水泥工业产量的提高不过是为了满足日本对外侵略所需的庞大的物资需求,是对日本“以战养战”政策的一种适应。而纵观伪满时期东北整个工业的情况亦是如此。从产业指数上看,伪满时期东北工业产量增长明显。但问题的关键是,产业“发展”得越快,日本对东北产业的控制力就越强,东北产业的殖民地化亦越明显。以1945年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的资本为例,在工业中日本私人资本和日本政府资本占62.5%,伪满政府资本占37%,民族资本仅占0.5%;在矿业中,日本私人资本占83.7%,伪满政府资本占16.3%,民族资本基本被排斥于该行业之外。可见,日本已经完全实现了对东北产业经济的绝对垄断。从产品归属上看,这些产品大部分被供应给日军或直接运往日本。如在当时东北最主要的石油工厂——抚顺西炼油厂,从1930年至1943年生产重油合计842 861吨,“满铁”自用37 785吨,占4.5%;当地销售28 850吨,占3.4%,用于日本海军达776 226吨,占92.1%。可知“满铁”自用和日本海军使用占据了绝大多数份额。再如,从伪满生铁运销日本情况来看,1932年运往日本309 678吨,东北自用18 793吨;1933年运往日本456 531吨,东北自用35 403吨;1934年为433 312吨,东北自用45 726吨;1935年为393 284吨,东北自用40 094;1936年为273 335吨,东北自用44 207吨。可见,东北自用的生铁数额远远低于运往日本的数量,即使是东北自用的这部分生铁也有很大比重为“满铁”等日本会社使用。总之,产业的冒进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工业化的发展”,它更多的是为日本在东北的殖民统治提供物资保障,并为日本把东北打造成进一步侵略中国的兵站基地创造了可能。

(2)以掠夺资源为主要目的的伪满工业政策,阻断了中国东北自主发展工业的近代化之路,造成东北民族资本的凋零,破坏了东北工业化建设的后续发展。以水泥工业为例,由于民族资本和技术的不足,更由于日本采取的垄断统制政策,造成日本对东北水泥工业的绝对控制。显然这不利于战后东北水泥工业的发展。即使从整个工业观之,日本对东北近代化的破坏也是很明显的。从清朝后期,东北就出现了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和商办等形式的企业,其中官办具有官僚资本主义性质,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具有两重性(以官僚资本为主体,兼有民族资本成分),商办具有民族资本主义性质。民国建立以后,在工业方面,除了上述形式外,还有军阀官僚投资,在东北以奉系军阀的官僚资本为代表。这一时期,奉系军阀官僚资本和当地民族资本均有长足的发展。其中前者以东三省兵工厂、东北大学工厂、皇姑屯铁路工厂、奉天迫击炮厂为代表,后者以大亨铁工厂和顺兴铁工厂为代表。另据资料显示,截至1932年,包括官僚资本在内的中国资本经营的工厂达3081家,占东北工厂总数的80%,其中包括金属工业、机械器具、窑业、纺织业、化学工业、食品工业和杂工业等,投资额总计6 798万元,占东北工厂投资总额的28%。至此,东北工业已经初步进入近代化的正轨,工业格局初具规模。但值此之际,日本通过“九一八事变”侵占整个东北,破坏东北原有的工业近代化发展历程,将之纳入到日本侵华和掠夺东北资源的殖民地工业体系之中。整个伪满时期,东北的民族工业发展举步维艰,弱体化趋势异常明显。以1943年为例,在有关工、矿业私人资本中,民族资本在工业中占4.2%,日本私人资本占95.8%;在矿业中,民族资本占0.4%,日本私人资本占99.6%。可见,民族资本在伪满经济体系中所占份额非常微小,这显然不利于战后民族工业的恢复和发展。

(3)伪满工业的掠夺本质决定其开发的剥削性和压迫性。伪满水泥工业的膨胀完全服从于日本的统治和侵略需要,是一种粗放的、无节制的膨胀,有时甚至采取杀鸡取卵的方式。在伪满的工厂中,中国工人遭受日伪当局非人的待遇,一般每天不分昼夜,一律工作12小时,全年无休。而且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的情况屡见不鲜。中国工人普遍工作时间较长,但工资水平却较低,即使是相同的工作,日本工人的工资往往是中国工人的2~3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非常普遍。更有甚者,许多工人因劳累致死或被折磨而死。虽然通过此类所谓“工业建设”造成的伤亡人数缺乏确切统计,但仍能从一些局部的统计中感受到它的残酷。在丰满水电站,据丰满工程处劳务系的统计,从1937年至1941年五年间,被杀害的工人有1 913人,病死者有3 684人,因劳动事故而死亡者为424人,合计死亡6 021人。在抚顺煤矿,据不完全统计,从1905年3月到1945年8月的四十年中,华人矿工因矿山事故,受日本侵略者残害而死亡与伤残的人数,共达23万人之多。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因虐杀、劳累过度、营养不良而死的数以万计的中国矿工及其家属子女。在北票煤矿,其遗留下来的万人坑有五六处,其中台吉南山“万人坑”就挖掘出6 500多具死难矿工的遗骨。在鸡西,“几个矿都有专门火化劳工的炼人炉和埋葬劳工的‘万人坑’。劳工死后没有任何抚恤,家属、儿女得不到一分钱的丧葬费”。此外,在辽源煤矿、延吉老头沟煤矿、鹤岗煤矿、密山煤矿等都有“万人坑”被发现,可以说“万人坑”是伪满煤矿的附属物,也是日本残害中国劳工、压迫中国工人的历史见证。可见在所谓伪满工业指标虚高之下是中国人民付出的血的代价,它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伤痛也将是长期的。

以上事实均说明日本右翼所谓的“建设开发东北论”完全是欺世盗名的无稽之谈。

[责任编辑王桃责任校对吴奕锜]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伪满时期东北工业体系殖民地化研究》(批准号:14BZS043)。

[作者简介]

孙瑜(1978—),男,吉林通化人,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日关系史、东北地方史。

[收稿日期]

2015-04-16

[中图分类号]

K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072(2015)11-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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