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斩”房款的权力黑手

2015-11-12 07:45汤华
清风 2015年12期
关键词:司法厅新河建房

文_汤华

“腰斩”房款的权力黑手

文_汤华

他曾被人评价为熟悉司法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才,然而,他却将自己熟知的司法知识用来隐匿新型受贿,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用来和房产商人讨价还价、勾肩搭背。机关算尽的背后,他也很快走到了仕途的尽头。

2014年6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康晓东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康晓东当即表示上诉。2014年11月4日,经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将服务变成摇钱树

康晓东1968年12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经担任过云南省林业厅物资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云南省林业厅劳动服务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云南省司法厅厅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等职。其中,2003年1月至2013年任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不可否认的是,有着多年在司法系统工作的沉淀,康晓东在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创新,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及在教育整顿律师队伍、提高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过不少成绩。由此,他个人也获得过多次好评,其个人公示评价是“熟悉司法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省司法厅副厅长以来,积极协调解决干警待遇、州县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警察着装经费保障等问题,积极做好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也正因为如此,康晓东的仕途可谓一路平坦。2010年4月29日,云南省委组织部公示了44名省管干部拟任职务,其中康晓东拟任省监狱管理局政委,不久后康晓东正式上任省监狱管理局政委职务(正厅级),但贪腐的东窗事发让康晓东仕途戛然止步。

经过核实、调查,康晓东贪腐问题基本出自于其任司法厅副厅长一职之后。就任副厅长一职时,康晓东具体负责分管仲裁法规处、公证工作处、省公证协会、计划财务装备处、法律服务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众所周知的是,机关后勤服务犹如内务总管一般负责着省厅的吃穿住行,虽不打眼却是油水部门,而恰逢其时的职工房购买和团购决策权,则给了康晓东敛财的机会,他将为公的后勤服务变成了一棵满足自己私欲的摇钱树。

被权力腰斩的房价

2006年,云南省司法厅组织职工购房,该项具体工作由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管,因此由康晓东具体负责并与昆明市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洽谈合作建集资房新河居项目,当时与该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新河居”商铺由司法厅干警、住户按照建筑面积4500元/平方米优先购买。

然而,这场集资建房却是在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违规基础之上展开的。2009年6月,在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并建好地下建筑部分之后,由于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以及存在的违规建设问题,该公司被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山分局和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处罚,并勒令停工。

不仅如此,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划许可,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规划方案在容积率、建筑密度、层高等方面都存在超出规划指标方面的问题,假如严格依法按照住房建设审批程序的话,不仅要停工、重新规划,而且还需要返工。这时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宏找到康晓东,要康晓东帮忙。康晓东答应了,并在之后以云南省司法厅的名义给规划、国土部门发函。在康晓东以司法厅名义协调之下,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办理了相关的规划许可证,而相关的规划也以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的建筑方案为准。

随着周边房价的提高,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宏开始反悔,要将店铺以4500元/平方米卖给司法厅干警,于是他又一次找到康晓东,要求康晓东协调并签订补充协议——“新河居”商铺由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出售,康晓东又一次答应包宏的要求,并在2009年7月以会议方式决定与新河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2009年9月左右,康晓东找到包宏,说自己想到包宏这里买一套店铺。包宏表示,为感谢康晓东之前多次帮忙,决定将“新河居”3-3号商铺按4500元/平方米的超低价格卖给康晓东,而当时周边商铺的市场价已经涨到12000多元/平方米。这样康晓东就以60.47万元买到了价值161.93万元的商铺,可谓连零头都不到。而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隐蔽这种新型受贿,机关算尽的康晓东让下属何某去代为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权力让房价腰斩的背后是康晓东个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一场贪婪剧,而在这次与商人的勾肩搭背之后,康晓东对于包宏的要求几乎是有求必应。2010年,昆明市政府出台政策,要求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商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新河居公司要补缴20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倘若这样的话,新河居公司利润就会被大大削减,这时包宏多次出面和康晓东协商,最终双方谈定房价不上涨,但是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转由司法厅的购房职工来承担。这种看似成本均摊的背后,康晓东通过以权谋私而成为最大赢家。

轰塌的多米诺骨牌

如果说用零头的价码便获得店铺是康晓东贪腐的成名之作的话,那么,重庆市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平所送的294万元,则是让康晓东倒下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被纪检机关调查后,康晓东最早交代的就是其受贿该公司294万元人民币的相关经过。

同样是为了单位职工代建房,以及该地产项目上的其他工程项目,2006~2009年期间,康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市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项目、单位职工代建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为了感谢康晓东的关照,该公司唐志平分三次送给康晓东人民币294万元。康晓东用其中的240万元购买了昆明市采莲郡永和花园的一套别墅,剩余54万元则用于个人消费。而这套别墅低价购买不久后,康晓东腾笼换鸟,将该别墅以人民币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在移交司法机关后,检察机关决定对康晓东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继续加大对康晓东的审讯力度。为争取减轻罪行,康晓东选择了如实交代,之后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受贿事实,按法律虽不能视为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但其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态度:

云南省金沙建筑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型建筑施工企业,2010~2012年间,为了获得在项目上的关照,从而承揽更多工程,也为了尽快获得结算资金,该公司总经理郝平表示愿意送一些好处给康晓东作为答谢。康晓东故伎重演,他提出想低价买套房子。之后郝平提出将自己名下的“水岸枫林”2幢1单元602住房卖给康晓东。康晓东同意并事后以60万元的低价。购买了郝平名下当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7.69万元的房产,康晓东从中收受差价款人民币77.69万元。不久之后,康晓东又借口要给亲属购买墓地,收受了郝平所送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

2004~2011年期间,为了感谢康晓东在单位职工代建房等项目上帮助自己谋取利益,云南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观义先后在办公室、康晓东家里等场所,送给康晓东现金人民币8万元,康晓东均予以笑纳。

2010~2011年期间,同样是为了感谢康晓东在良辰水逸二期楼盘的单位职工代建房等事项上帮助自己谋取利益,云南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吉伟先后多次送给康晓东玉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31.1万元及欧元5990元。

此外,在2012年,康晓东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职工代建房项目上,为金色维多利亚海鲜酒楼总经理樊宏谋取利益,樊宏为表示感谢,也为了得到康晓东以后的再次关照,他送给康晓东现金人民币10万元。

成也由房,败也由房

权力可以让房价腰斩,但任性的权力也足以让人折腰,康晓东案发无疑与其强推的良辰水逸二期楼盘有关。2010年3月,在康晓东的推动下,云南省司法厅与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黎地产)合作,要求对方提供不少于4万平方米作为司法厅单位职工集资建房,集资价格为4300元/平方米,相对低廉的价格则让取得购房权的职工选择以3~8万不等的转让费转让给社会群众。

但到了2011年年底,由于实施主体的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该无法顺利建成,集资款眼看要打水漂,多名社会集资户上门催讨集资款。而在当时明令禁止国家机关集资建房的背景下,司法厅面向社会集资9000余万的恶劣影响可想而知,这最终成了康晓东案发的导火索。

成也由房,败也由房,用权力在房价中获取非法利益,这让康晓东不免飘飘然,更以为这顶多属于非法利益,然而却并不知这已然违反我国的刑事法规,已符合新型受贿之司法解释,这对自诩为熟悉司法工作的他而言,其结局不亚于一场嘲弄。同样,通过权力和商人勾肩搭背,无视商人是否具有开发资质和相应证书,无视相关程序,这种组织协调能力,想必也不应引以为豪。唯独正确的,康晓东还是积极地向组织交代了相关的受贿问题,尔后的积极退赃,让其获得从轻处罚的可能。

2013年10月16日,几乎毫无征兆,云南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康晓东被免去司法厅副厅长职务。2014年1月24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在昆明发布会上发布消息称,云南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康晓东严重违纪违法,其在担任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294万元,收受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房产一套。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决定并报云南省委批准,给予康晓东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3年3月25日,在承接案件后,经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决定,对康晓东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年4月28日,云南省检察院决定对康晓东实施逮捕,当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逮捕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不久后,昆明市检察院将康晓东案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昆明市检察院公诉指控:2006~2013年,康晓东利用其分管机关后勤服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单位职工代建房及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共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9.25万元、欧元5990元。

2014年6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康晓东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康晓东当即表示上诉。2014年11月4日,经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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