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是否必要?*——基于公司盈余质量的分析

2015-11-08 08:29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财会通讯 2015年21期
关键词:自愿性强制性审计报告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陈 丽

一、引言

萨班斯法案颁布以来,越来越多的市场监管者和投资者开始重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我国内部控制披露经历了从管理层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到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再到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过程,内部控制审计逐渐从非鉴证业务向鉴证业务转变。2008年我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2010年的《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开始由自愿转向强制。2011年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扩大至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上市公司,到2012年,要求国内主板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国有控股公司及满足条件的非国有上市公司应披露其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尽管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及披露的序幕已经拉开,但要推进内部控制审计的顺利、有效开展仍需从法律法规、审计规范、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加以完善。本文在这一背景下,着重研究内部控制审计及披露是否能够显著提升公司的盈余质量。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与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哪种方式的效果更好。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企业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的完备性不足以约束管理层时,管理层就有机会采取虚假陈述、利润操控等方法牟取个人私利,进而损害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是经过管理层认为选择、加工过的,从可靠性、相关性的角度看,其中所包含的公司盈余信息质量大大降低。内部控制审计是为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而实施的一种独立审计鉴证活动,对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它与内部控制一起成为提升公司盈余信息质量的手段。从信号传递的角度看,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具有信号传递的效果,Datar(1991)等的研究表明外部审计和审计师可以传递有关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信号,也更能为投资者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财务舞弊发出预警信号。内部控制审计通过向资本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被审计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报告,形成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促使公司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盈余操纵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假设1: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所披露的会计盈余质量更高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自我评价体系由于无法站在公司之外客观、独立的进行评价,因此,选择性披露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即使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客观、真实,但似乎缺少让投资者认可的证据,从而无法向资本市场证明公司具有更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既然这样,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成为“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最终导致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变成无人愿意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使得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接受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验,有助于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有助于向市场传递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信息,注册会计师会实施更深入、客观、全面的审计活动,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对投资者而言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同时,由于内部控制的高质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传递更积极的信号,公司管理层会高度重视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及时按照审计师的要求对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改,促使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逐步提高。

假设2:相比于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减少了公司的自选择问题,因而更有利于提升公司盈余质量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2010年《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的开始,2012年1月1日起,上交所、深交所主板市场按要求开始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披露相关的审计报告。同时,深交所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建设方面开展情况更好,表现为2011年期就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性有持续跟踪披露,辖区内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比例达50%,而上交所不到30%。鉴于此,本文选取2011年和2012年深交所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并做了如下剔除:(1)剔除存在数据缺失的公司;(2)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以及2010-2012年IPO的公司;(3)剔除ST类公司;(4)剔除极端值,对连续变量进行1%和99%分位数的WINSORIZE处理。最终选取1186家符合条件的样本公司。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披露的公司财务报告。

(二)变量定义 本文选取如下变量:(1)被解释变量:公司盈余质量。现有文献表明操纵性应计利润(DA)能够很好的反映公司的盈余质量,操纵性应计利润(DA)越高,公司盈余质量越低。(2)解释变量:内部控制审计披露(CA)和首次内部控制审计披露(FCA)。虚拟变量,如果上市公司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同时,为了比较内部控制审计前后公司盈余质量的变化,设置虚拟变量首次内部控制审计(FCA),首次披露时取值为1,未披露或非首次披露取值0。(3)控制变量。公司盈余质量受到公司内在特征的影响,根据现有文献研究成果,对公司盈余质量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司规模、负债水平、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等因素,通过文献整理及一元回归的筛选,共选取以下变量作为本文的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审计意见、管理层薪酬、公司规模、公司前5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每股收益、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管理层持股比例变量定义见表1。

表1 研究变量及定义

(三)模型构建 操纵性应计利润通常采用夏立军(2002)确定的截面数据分行业分年度估计的修正的Jones模型,本文也借鉴这一模型进行相关研究,有关DA的独立采用模型1、模型2、模型3计量。

其中,TAt表示t年的总经营应计项目,TAt值越大表示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越大,At-1表示第t-1年末的总资产,ΔREVt表示第t年与第t-1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差,ΔRECt表示第t年与第t-1年应收账款净额之差,PPEt表示第t年的固定资产原值。为了检验研究假设1,构建模型4:

其中,CAi,t为解释变量,当公司在t期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取值1,否则取值0,∑βjXi,t表示相应的控制变量。Deumes(2008)等的研究表明在自愿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下,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较为明显的自选择问题,公司在盈余管理水平较低时才向社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与回归模型假设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是随机的相冲突,因此,需要校正自选择问题造成的偏差。Maddala(1983)的两阶段处理效应模型被证明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引入选择模型:

CA*i,t是隐性变量,需要通过特征变量Zi,t来确定,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负债水平、每股收益、股权集中度、董事会、监事会规模以及所处行业等。μi,t为残差项,计算出选择系数δ 后代入第二阶段回归模型,当CA*i,t>0时,CAi,t取值为1,CA*i,t<0时,取值为0。为检验研究假设2,构建模型6:

FCAi,t为解释变量,当公司首次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时取值1,否则取值0,∑βjXi,t表示相应的控制变量。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总样本描述性统计见表2。在选取的1252家样本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占到26.84%,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均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表明披露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数量占到所有上市公司的一半,但出具的审计意见均表示内部控制无重大缺陷,结合深交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达到50%,判断上市公司进行选择性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况存在。

表2 总样本描述性统计

按照公司是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进行分组并进行分类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分组描述性统计的结果表明,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盈余管理水平为0.1169,未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盈余管理水平为0.1498,单变量t检测的结果表明两组样本均值在DA上具有显著差异,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盈余质量显著高于未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支持本文的研究假设1。

表3 分组样本描述性统计

(二)相关性分析 利用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对主要研究变量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如表4所示。上述统计结果表明,CA、FCA与DA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本文的研究假设1、假设2相符,同时,各控制变量与DA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应当对这些关键影响因素进行控制,而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不超过0.8,且多数不具有显著相关性,因此,可以采用回归统计的方法进行分析。

表4 变量的相关性统计

(三)回归分析 本文进行了如下回归分析。(1)内部控制审计披露与盈余质量。模型(4)的回归统计结果见表5。表5的统计结果表明CA与DA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与本文的研究假设1: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的盈余质量显著高于为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相符。Salary与DA显著正相关,表明我国目前的高管薪酬制度助长了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薪酬制度的不合理导致激励机制失效。LEV和OPINION与DA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模型的Adj.R2为42.33%,模式的解释能力较强。由于自选择问题的存在会影响本文的回归分析结论,利用处理效应模型进行二阶段回归统计,结果见表6。模型的Adj.R2为43.29%,模型的总体解释能力较强。自选择系数显著,进一步证明了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报告过程中存在自选择问题。控制自选择问题后,CA与DA在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本文的研究假设1得到验证。(2)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与盈余质量。本文基于这样的假设:上市公司不会无缘无故的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在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前从未披露其内部控制报告,而在证监会做出上述要求后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是因为证监会的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要求,而在证监会做出上述要求之前就一直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视为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由此,从2011年和2012年选取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公司作为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的样本公司,剩余的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样本公司作为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样本公司,分析强制性内部控制审披露与盈余质量的关系表7。模型Adj.R2为34.25%,模型的解释能力较好。回归结果显示,自愿性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要高于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本文认为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能够提升公司盈余质量的研究假设2通过检验。

表5 内部控制审计披露与盈余质量回归统计

表6 控制自选择后的内部控制审计披露与盈余质量回归统计

表7 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与盈余质量回归统计

五、结论

本文选取2011年、2012年深交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回归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盈余质量,但是,由于存在自选择问题,如果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上市公司是因为具有较低的盈余管理水平才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披露,那么,就无法检验内部控制审计披露是否有助于提升盈余质量,为了排除这种可能,本文利用处理效应模型进行二阶段回归统计,结果表明在控制上市公司自选择问题后,本文的研究假设1仍然成立,即:内部控制审计披露能提高上市公司盈余质量。(2)将内部控制审计披露划分为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与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分组检验的结果表明: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仍然能够提升公司的盈余质量,但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上市公司比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高,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上市公司本身的盈余质量较高,同时,由于内部控制审计披露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过程,对于刚刚按照规范、指引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而言,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公司的盈余质量。在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情况下,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能够向公众传递利好的信号,再加上强制性审计的政策推动,上市公司将有动力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内部控制审计披露能够向市场传递有效的信号,成为投资者判断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参考,进而对公司价值合理性做出判断。研究过程中发现,尽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公司数量在增加,但是证监会联合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并未就公司不按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罚办法,这导致“强制性”缺少足够的强制性。鉴于此,建议从两个方面推进内部控制审计披露。一是在现有《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针对内部控制审计的业务审计准则及指南,明确内部控制审计的鉴证业务性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核实评价意见。二是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时间安排、未达到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标准应承担的责任,真正保证内部控制审计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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