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上往来,仿建“圆明园”到底算不算侵权

2015-11-07 14:53禄永峰
关键词:横店圆明园人造

禄永峰

浙江横店掀起大建“圆明新园”,与一些地方政府倾其财力大建“仿古”建筑如出一辙,试图还原一个特定时期发展的历史脉络和痕迹,这种“返古”情结,对于历史本身,不是敬畏,而是误读。因为,这种“仿古”手法,永远不可避免的问题是,难以遮掩和避免现代化人造景观的痕迹,无异于作假和作秀。

历史上的圆明园,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它记录的历史不可能重复,企图在异地还原这段历史,如同一叶浮萍,无根无基,毫无意义。何况,圆明园遗址的存在能够时刻提醒中国人不要忘记那段屈辱的历史,现今不论原地修复还是异地重建,难免或多或少会影响“圆明园遗址”的历史教育意义。

文物遗址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或文明遗产,它的意义在于历史见证价值。《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遗址重建。”圆明园遗址,我們也应维护好这段历史尊严,就应该像以色列保留哭墙一样保留圆明园遗址文化才是。

不过,好的一点是,浙江横店斥资兴建“圆明新园”,属于异地重建,不会对圆明园遗址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坏。历史不能倒流,历史遗址是历史的注脚,像历史一样,同样不具有“返古”属性。这不,浙江横店大建“圆明新园”的热情不论多么高涨,如此还原历史遗址,实则与历史相悖,是典型的“人造历史”,不是原汁原味的历史。照此坚持,或将与一座城市自身的文化内涵相去甚远,给人的印象和感觉,总会显得异常蹩脚和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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