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娜 王雅洁 李 晶
侵权责任法在急诊护理工作实施中新体会
李莉娜 王雅洁 李 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的一项国家法律,对于医疗损害进行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说明。从目前急诊科工作情况来看,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足,工作中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我院急诊科医护人员组织认真学习和讨论,将尊重患者落在实处,针对《侵权责任法》中指出的相关护理问题进行了改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侵权责任法;急诊护理
《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国家法律。与过去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医疗告知与知情同意规定的内容相比,《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法律与护理告知面相关的内容有:第55条规定的是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责任;第58条的规定是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责任;第62条7规定的是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责任。可见,告知义务的规避往往就是医疗纠纷的开始[1]。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不再是标语式的口号,仅仅停留在人们的口头上,而是必须学习、融会贯通、实实在在落实于行动中。我院急诊科自《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以来,医护人员多次认真学习讨论,组织落实。现将侵权责任法在急诊护理工作实施中所获得的新体会与诸位同仁探讨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明确表示,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前必须向患者说明该项诊疗措施的意义及作用,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的患者,医务人员要详细想患者说明该项措施的风险及作用,并提供替代医疗方案由患者自主选择,最终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对于不宜向患者进行说明的,要向患者的亲属进行说明并取得书面授权,在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关责任前造成患者损伤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急诊护理作为急诊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护理工作中许多治疗措施均为执行医嘱,原则上只要对病人身体有所侵害或有较大影响的治疗和护理措施都要告知患者,取得同意后方可执行。急诊护士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应明确以下几个要素:
1.1 明确告知主体《侵权责任法》明确医务人员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本人,在本人不能理解告知如患者年幼、神志不清或者不宜接受告知或需要保护性医疗时,应当向近亲属告知。
1.2 明确告之内容和时间 护理行为需要告知的内容广泛,但在抢救病人过程中,因时间和精力所限,要求急诊护士做到全面、系统、规范告知是不现实的。实际操作中只要把需要告知的内容化整为零,随时随地、有针对性地给予告知,做到事前告知、事中提醒、事后关心,让患者和其家属能够理解接受便可。
1.3 明确告之技巧和例外 急诊护士在实施告知义务时应注重与患者的沟通交流。技巧上以态度温和、实事求是为原则,语言通俗易懂,尽量不使用难解的医学术语,以免影响患者对病情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患者理解的基础上要做到真实、通俗、准确,且留有余地。一般知识性告知以口头的沟通形式为主,存在潜在风险、有可能发生意外或纠纷的告知要以书面的沟通形式并取得签字为佳。为了让患者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积极配合治疗,当患者的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急诊护士需要征求家属的意见和分析患者本人的情况后将所要告知的范围和程度做适当调整。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急诊历来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无论国内外,急诊发生法律纠纷的比例都排在各科室前列[2]。急诊患者往往病情紧急、危重,病情常突然出现变化,家属心理应激程度重,易怒、烦躁,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纠纷。急诊护理工作面临的是任务繁重,突发事件频繁,风险大,对急诊护士的要求是业务技能精、综合素质高。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训练入手,避免护士因主观意识不到位所致的过错而给患者造成的损害:
2.1 规范护士操作 在急诊护理工作中急危重症患者多,病情复杂,与之相关的特殊检查、转运、有创伤性的护理治疗操作多,往往涉及到的医护人员也比较多。频繁的交接工作,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问题,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操作规呈来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3]。如:各种交接班制度、途中转运病人制度以及一些急诊护理操作规程等等。急诊护士在救治患者整个过程中,担负着组织者、协调者、操作者等多重角色,只有做到规范操作,才能防止问题发生,确保患者治疗的顺利,减少医患纠纷,同时实现自身保护。
2.2 规范书写格式 急诊病历是急诊患者病情判断、抢救、治疗以及病情演变及预后综合分析的书面反映,体现着医院诊断、抢救、处置水平的综合。同时也是司法部门判断、解决医疗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规范急诊病历内容,简化书写程序,确保急诊病历书质量意义重大。急诊护士做为急诊病历书写的参与者和保管者,更应提高对急诊病历书写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做到书写认真、字迹清晰、记录准确、及时、不遗漏,确保急诊病历的质量。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保护患者隐私义务[4]。将保护患者的隐私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因为医疗行业职业特点决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够掌握患者的大量隐私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体缺陷、所患疾病等等。对隐私的保护程度在某种意义上面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作为具有较高素质的医务人员,更应当注意对患者隐私的全面保护。为此专门制定急诊医务人员保密守则,并组织大家学习,增加急诊护士的法律意识,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
自《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院急诊科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多次讨论,领会法律精髓,在思想上统一认识,在行动中自觉规范言行。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尽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这种服务于患者的意识深入每个人心中。与过去相比,急诊患者的投诉大幅降低,满意率逐年提高。见表1。
表1 2011年与2012年医院接待部门收到的患者意见对比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医疗损害进行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说明,也更加清晰的反映出了当前医疗活动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5]。从目前的临床工作情况来看,易发生侵权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忽视患者的隐私权以及护理行为不规范等,针对这些问题,参照《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急诊科医护人员进行了相关调整,从医院接待部门收到的患者反馈来看,调整后的2012年总体患者满意度要显著高于2011年,这对医院的管理工作做出了肯定。综上所述,通过两年来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和实施,急诊护士进一步明确了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因医疗过错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急诊护理工作中能够做到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这对尊重病人权利,确保治疗的顺利实施,减少护患纠纷、实现自身保护,改善服务质量,都有重大的意义。
[1]胡轲妤.《侵权责任法》对护理安全质量管理的启示[J].中国临床护理,2013,5(1):78-91.
[2]张会红.两起因告知不详引发医疗纠纷的思考和对策[J].护理管理杂志,2009,9(6):59-60.
[3]王海燕.浅谈护理活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J].护理研究,2012,12(24):3371.
[4]查子松,夏欣.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之特点及可能影响与对策[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11,18(4):929-931.
[5]崔素芬.护生对《侵权责任法》护理侵权核心内容的认知调查[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3,24(6):74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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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