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玲
摘要:公民服从问题源起苏格拉底之死,指的是公民基于内在意愿或外在约束而表现出的与某种政治权威要求相符的行为。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公民服从有其内在的逻辑合理性和特殊意义,它的复杂性和现实性更彰显其研究价值。在政治民主化和文明化的进程中公民服从承载着理想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民服从;政治义务;理想价值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4-0034-08
统治与服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核心,任何一国的良性政治运转都离不开公民的服从。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或者作为一个基本社会问题,公民的服从问题存在已久。作为一个特定概念,公民服从有何特殊含义和研究价值?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理想的公民服从应坚持何种价值追求呢?
一、公民服从的问题源起及概念提出
现实社会生活中许多人会感觉到自己以某种特殊方式与其政府存在着关联,不仅仅是因为“感情的纽带”,而且还有“道德的纽带”。尽管我们经常大声抱怨政府的种种缺点,不过我们感觉自己无论如何还是有义务支持本国的而不是其他国家的政治机构,服从本国的法律。也就是说,理性上我们大多数人都相信支持政府和遵守法律的一般义务。那么,一个国家有何正当理由要求其公民服从这个国家及其法律?公民有服从的义务吗?一个自然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起一个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正当的?这些问题的源起得从苏格拉底之死说起。
苏格拉底舍身取法的服从行为在思想史上留下了重重一笔。《克里托篇》中苏格拉底全面阐述了自己的服从理由。首先,用以恶报恶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是不正当的。如果你试图采取行动逃避法律的处罚,就表明你想在你的能力范围内摧毁法律和整个国家。如果公开宣布了的法律判决没有效力,可以由私人来加以取消或摧毁,那么城邦将难以继续存在。其次,国家比父母和祖先更加珍贵、可敬和神圣,我们应该比敬重父亲更加敬重国家,比消除对父亲的怨恨更加快捷地消除对国家的怨恨。如果我们不能说服我们的国家,就必须服从它的命令,耐心地接受它加之于我们的任何惩罚。最后,任何成年的雅典人,如果对国家的政体或法律存有不满,可以带着你的财产另寻他处。一旦承认国家的统治是公正的,你就应当执行国家的任何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服从便是一种罪恶。因为你和法律之间有某种协议,所以无论国家对你做出何种判决,你都应该执行或遵守。对话中所论述的服从理由成为公民服从义务的最早论证,可以说,自柏拉图之后几乎所有的政治义务理论仅仅只是柏拉图政治义务论的“注脚”,它们都很难摆脱柏拉图思想的影响。
公民服从,简单而言指的是公民基于内在意愿或外在约束而表现出的与某种政治权威要求相符的行为。公民服从的主体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仅指现代国家中作为权利义务统一体的现代公民,而且包括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社会中夹杂着各种色彩的公民。也就是说,诸如人民、臣民、居民、自由民、市民等社会历史现实中的社会成员都是公民服从的主体。公民服从的客体或对象是某种政治权威,这里所言的“政治权威”也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包括政治共同体、国家法律、政治制度、领袖人物、社会政策等,这些政治权威常常代表本同的主流价值要求,是经由政治领导层认可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性要求
“公民服从”这个概念本身具有内在的逻辑合理性。
首先,在两方政治思想史上“公民”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公民的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后经中世纪和近代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日常政治概念。古希腊语中的“公民”是“城邦”的衍生词,城邦就是一个公民集团。古罗马人将共和国的公民特权扩展到帝国疆域内绝大多数男性平民,致使与臣民和市民相混合但权利大大贬值的公民概念更为发达,并形成了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古希腊强调公民的选民特权到罗马帝国侧重臣民和市民服从法律构成古典公民角色的基本雏形。中世纪时古典公民角色的意蕴被封存起来,“公民”一词主要是指城市聚居地中的成员,因此很多时候与市民、本地人、居民、自南民、臣民相混用。文艺复兴以后,公民变得不仅仅是地位和权利之集合的担当者,而且是一个在复杂的环境中能够做出复杂选择,具有复杂心理结构的存在物。公民政治行动逐渐被视为一种与他的内在本性有着复杂交织的关联性。现代社会“公民”概念历史性地保留了古代“公民”概念中所包含的平等、对国家的认同、积极参与、集体自治等内容,摒弃了“臣民”概念中所蕴含的奴性色彩,承继了民族国家形成前的“市民”概念中的独立、自Ftl、平等等内核,现代社会中作为主人的公民,它超出单纯个体,是现实政治、经济关系中自主自由活动的主体,拥有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品质素养、情操德性,具备一定的改造自然与衬:会的知识技能,并具有相应的客观物质基础,是现代社会真实的人。“公民”概念本身的包容性,使得“公民服从”这个概念可以对从古至今所有国家中社会成员的服从行为进行概括和描述,并由此探讨不同历史时期公民服从的特点和基础,从而总结归纳不同社会条件下臣民、市民、自由民、居民等服从的一般规律,进而更深入地认识政治生活中的统治与服从关系。
第二,公民服从与政治认同、政治合法性、政治义务等概念既相区别又有联系。公民服从与政治认同都强调主体对对象的承认和接受,但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积极的公民服从是建立在政治认同的基础上的,当公民对某种政治权威形成心理认同时,他自然会愿意服从并主动服从。政治认同大多表现为一种主动的心理状态,是公民对特定对象的心理承认,它偏重于心理意识层面。公民服从更多表现为公民的外在行动,服从有基于认同基础上的积极服从,也有迫于外在强制力的消极服从,因而公民的服从行为未必代表他们内心的真正认同。政治合法性是公民服从的一个重要理据。当政治统治具有合法性时,公民就会形成基于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服从行为,而一旦合法性危机形成,公民服从就难以实现。公民服从与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区别在于两者的主体是不同的。政治合法性的主体是政治统治者,一般主要指政府,公民服从的主体是公民。主体的差异使得两者的关注重点也不同。公民服从以公民为主体,因而公民个体或群体的政治心理因素对其服从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也成为公民服从问题研究的重点;政治合法性是以政治统治者为主体,因此如何谋求社会成员对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是这一问题研究的重点。公民服从与政治义务紧密相联,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主体和内容上。公民服从的主体是公民,政治义务的主体除普通公民外,还包括政治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政府等所有政治生活的主体。在具体内容上,政治义务所包括的内容要多于公民服从,公民服从只是政治义务中的一项内容而已。除了服从法律,政治义务还涉及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支持政府的行为,比如爱国主义的行为等。同时,公民服从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也可以不服从。
第三,“公民服从”可以与“公民不服从”形成一组概念进行相关研究。公民不服从问题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名剧《安提戈涅》。公民不服从的社会事实在西方历史上存在已久,并已发展为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学者们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公民不服从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特定概念和各具特色的研究理论,当前学界大多是在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多。与此相应,对“公民服从”的专题性研究非常有限,特别是同内相关研究更有待充实。另外,“公民不服从”强调更多的是公民权利,“公民服从”则对政治义务的关注程度要更高些,两者结合起来研究,可以对当代公民权利义务、政治民主、国家与公民关系等问题提供更全面深刻的分析与思考。
第四,公民服从这个概念对现代社会成员的服从行为具有价值引领作用。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公民”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其服从行为也应与现代“公民”的身份相符。在今天政治民主化和文明化的进程中,公民服从不同于臣民、子民、顺民的服从,它没有卑躬屈膝和委曲求全,也没有暴力威胁和利益诱逼。公民不是随意愚弄的无知者,不是恣意妄为的接受者,不是任人摆布的木偶,更不是驯服操纵的客体,公民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性存在。统治者和政府应该更为关注公民的实际内在心理需要,而不能依赖于外在的权力支配和技术化操作.理想的公民服从应能消解公民内心的顾虑,使他们既不失身份义乐于接受;理想的公民服从决不会在服从者与被服从者之间形成权力等级的心理落差;理想的公民服从建立在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上,它是基于相互承认关系下的自主自愿行为,公民在服从中始终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公民服从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性
公民为何要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服从于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公民应该服从什么?服从到什么程度?与此相应的另一组问题是:什么时候公民可以不服从?怎样不服从?这些问题两T-多年来一直深受关注。然而,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既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亦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为什么这些问题如此难以把握呢?就它的复杂性而言,大概有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现有的政治义务论无法为现实生活的各种公民服从行为提供充分说明。对公民服从这个问题的任何尝试性解决,首先要求我们解决国家、政府和法的起源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同时它还以一种错综复杂的方式涉及到我们对自由、权利、责任、义务等形而上学复杂问题的思考。同意理论、公平原则和自然责任理论等对公民服从的义务进行了多方论证,虽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它们无论如何都无法给出一个充分理由,使所有人都相信,所有公民对政府、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服从的义务。因为一种成功的政治义务理论至少能够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特殊性问题”。也就是说,这种理论必须能够阐释一个国家与其公民之间某种特殊的道德纽带之性质与范围,能够证明在正常的政治环境下道德义务原则对公民所起的作用。二是“一般性问题” 也就是说,这种理论还必须能够证明公民服从是一项一般义务,强调公民服从的道德理由是一般理由,这种理由适用于所有人、所有社会。两者兼顾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政治义务理论。就自然责任理论而言,它将政治义务理解为一般性的要求,约束着人们不考虑个体生命的特殊性,并且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不针对任何人。此时特殊性难题便呈现在众人面前。事实上,人们在思考要不要服从的时候,往往还会考虑应不应该服从的问题。在这个问题是国家普遍的道德理由并不能代替个人的理性判断。即便一个政治权威具有客观上的证成性,个人仍有可能依据自身的判断而拒绝服从。尤其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对道德理由的权衡有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国家的道德理由根本无法充当个人道德考虑的唯一理由。因此,我们在进行一般性追问时,应该适当考虑特殊性要求。就同意理论和公平理论而言,它们对政治义务的论证所针对的是特定公民群体,而不是一般性的公民。比如,同意理论能清楚地解释在居住围中公民的政治义务,但即使在这个原则上,似乎也只有极少数的公民(比如说移民)受到约束;公平理论中受约束的也主要是那些获得相应利益或被公平对待的公民。最终它们都无法为公民服从提供一种令人信服的一般性解释但是存民主社会里,每一个公民都既有某些具体的或特殊的政治义务,也有一种遵守公民权利法的一般义务。在道德哲学里,我们不仅对特定的人或国家负有义务,还对所有人负有自然责任,,也就是说,在政治义务的证成中,具体的考量并不能取代一般性的追问。对特殊性要求和一般性要求的任何偏废,都会削弱政治义务理论的解释力。
其次,公民服从涉及人的社会心理问题。人们如何服从他人或组织,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问题,而人的心理世界是极其复杂和微妙的,公民服从的政治心理基础也是多维的。美旧耶鲁大学心理学家米尔格兰姆所做的服从权威的心理学实验影响深远。米尔格兰姆设计这个实验的目的是为了测试艾希曼以及其他千百万名参与了犹太人大屠杀的纳粹追随者,有没有可能只是单纯地服从了上级的命令。通过实验他发现,当面临权威发出残酷的行为指令时,人们的个性,并无法拒绝或抵制,因为此时发生作用的是人类服从权威的社会心理结构。米尔格兰姆的实验结果是人们所料未及的,也产生了深远影响。鲍曼在《现代性与大屠杀》一书中,借鉴了这一理论成果,对二战中德国纳粹分子的大屠杀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鲍曼认为,大屠杀的实施者们存行动的过程中服从伦理代替了一切价值判断,对他们来说最高的行为标准便是尽心尽责地执行上级组织的命令,这样一来,行动的道德意义完全从行为本身转移到对组织的忠诚上去了,于是个人不再关心其行为的道德与否,也无需审视自己行为的最终结果会给社会、他人带来什么,他只意识到自己仅是“庞大国家机器中一个相对而言微不足道的齿轮”。个体的道德责任被纪律和荣誉取代,个人的道德良知也随之弱化,个人不再是自我的主体,而是在精心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同时在严格的层级分化中道德责任也随波逐流,开始“自由漂流”。
第三,真正的公民服从依赖于公民义务感的生成。理论上论证公民是否必须履行服从的义务是一回事,现实生活中人们内心能否形成义务感又是另一回事。义务感是人们对义务的感知与认同,一旦公民决心成为国家的好公民,这种义务感就会促使他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捍卫国家尊严,而且诸如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也会被其自然而然、无需强制地履行。义务感是公民面对多种选择时的一种内心坚持,所产生的是自愿行动,就其结果和主动性而言,它已经超越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要求,升华为一种自觉行动。对于真正的公民服从而言,教化和驯服的作用是有限的,真正的服从不是屈从或盲从,而是公民基于承认基础上的自愿服从。也就是说,只有当公民在不受外界强制的条件下,由内心自律判定为“应当”的行为才能激发起公民内心的义务感。义务感一旦形成并发挥作用,公民服从便具有了强劲的内在推动力。然而义务感的生成也是非常复杂的,公民身份的确立、公民意识的形成、相互承认关系的构建、社会公正的维护以及公民美德的培育等都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这无疑增加了公民服从问题研究的复杂性。
公民服从问题的复杂性更突显了其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就其现实性而言,首先它是任何一国良性政治运转的必要条件。当我们成为一国公民进入社会生活时,便自然置身于一个由各种法律法规所织就的社会公共网络之中,这些法律法规是社会公共生活正常运转的必要保障,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认可和遵守也成为公民进入公共生活的必要前提。虽然人们对公民为何要服从的理由解释多种多样,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国的良性政治运转都离不开公民的服从,当公民的不服从行为超过一定限度时便会产生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因而,公民服从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基本问题,更是一个现实政治问题。试想,如果每个公民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完全按照自我标准来决定是否服从,那么政治系统的运行必将危机四伏;如果每个公民都不加思考地盲目服从国家和政府,甚至在国家行不义时,也完全没有自己的道德判断,甚至完全放弃自己的道德思考而一味顺从,那么利维坦的恶行将畅行无阻,最终必将带来覆灭性的灾害。那么,如何既能使公民自觉服从国家的正义安排,同时当国家偏离正义轨道时能及时通过不服从加以纠正,便成为每一个社会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因此公民应如何服从政治权威?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一种怎样的道德关系?换句话说,公民服从应遵循怎样的原则才能同时满足公民个人的权利要求和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这些都是现代社会必须直面的迫切问题。
其次,就当前中国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而言,加强对公民服从理论的研究显得更为迫切。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伴随着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的双重进程,中国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发性、群体性的社会不和谐事件,各种形式的公民不服从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不服从事件暴发的频度和影响力不断增长,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兴趣,海内外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日渐兴起。如何更好地实现公民服从,准确把握公民不服从的合法限度,有效应对现实社会中各种形式的公民不服从,缓解社会冲突和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建立和谐正义的社会,对当前中国政治发展和各级政府的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民服从的价值追求及理想类型刻画
在今天政治民主化和文明化的进程中,理想的公民服从应坚持何种价值追求呢?
首先,理想的公民服从建立在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上。在现代政治领域中,合理的社会秩序既不能靠直接的暴力强制来维持,也不能根据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实现,而必须建立在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上。统治者凭借什么样的权威施行统治?这个问题的逻辑是权利的逻辑,而不是事实的逻辑,因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因此,政府的权威并不取决于它所能支配的力量,力量可以获得服从,但它不能确立被服从的权利。一个统治者如果没有被服从的权利,但他为了强迫国民服从而运用其强制力量,这样的统治者是一个可能有力量但没有权利的人,也就是所谓的“暴君”或“篡位者”。“篡位者”可能通过取悦国民而获得国民的服从,但不管他做什么,也许他不是一个令人讨厌的统治者,但始终是一个没有统治权利的统治者。“暴君”或“篡位者”尽管占据着统治者的职位,但未必具有统治的权利,因为他获得这一职位的方式可能不符合人们关于统治者赖以获得权威的方式所抱持的所有已知信念,或者因为他获得这一职位的方式曾经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如今不再是这样。
合法性是政治权威得以实施统治的重要基础,唯有基于合法性信仰基础上的服从才能持久和稳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获得越来越取决于公民的政治认同。当政治统治具有合法性时,公民就会形成基于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服从行为,而一旦合法性危机形成,公民服从也就难以实现。当然,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获得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任何政权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获得公民对其合法性的认同,而必须能够不断经受现实的考验。比如,暴力革命所建立的政治秩序,需要执政者在革命后的和平环境中严格履行自己革命时的承诺,而不能卸磨杀驴般的出尔反尔。如果执政者无视被统治者在政权建立过程中所作的贡献,唯我独尊地追求个人私利,忽视被统治者的正当社会要求,那么对于被统治者来说,革命的结局无非是变换了压迫自己的对象。因此,执政者必须时刻关注公民的利益诉求和心理期待,既不能同守成规、因循守旧,也不能好高骛远、不切实际,而应在充分掌握民情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形势需要适时调整具体的社会政策,摆正公民在有序政治生活中的合理地位,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作,以获取公民的信任和认同,这是当前社会形势下公民对政治统治合法性认同的基础性因素。
其次,理想的公民服从应该是自主的。公民服从不同于臣民、子民、顺民的服从,它没有卑躬屈膝和委曲求全,也没有暴力威胁和利益诱逼,是公民出于自主判断而采取的理性、自主和自觉行为。没有哪个理智的人会认为不分青红皂白地服从国家所下达的一切命令是可取的。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政者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政权,或者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树立自己至高的政治权威,往往不择手段进而产生压迫性的公民服从。更令人深思的是,随着现代性意识的渗透,统治者和政治精英开始在他们的政治统治中置入独特的心理控制和操纵方式,通过一系列的人为建构使公民服从越来越多地带上了驯服色彩。统治者还主导了政治事件和政治行为的意义阐释权,垄断着社会事实和历史事件的解释权,这种经由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在物质和道德上的优势所形成的支配性话语,构成了政治社会中的各种主义话语霸权。为了增强话语表达效果,统治者还借助各种政治修辞手法,在语言活动中利用多种话语技巧对言语加以修辞,鼓舞或强迫公民理所当然地采取行动,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民服从。这样的服从是被动的,而不是自主的。
任何一国的执政者都追求本国政治统治的有序化,那么怎样的秩序安排才能使公民自主服从呢?显然政治平等是重要的前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只有保持平等的人格才能取得彼此的相互信任。如果公民在建立新政权的革命过程中舍生取义、前赴后继,最终换来的却是大多数人仍处于被压迫状态,那么这样的革命带来的只能是无休止的“革命”,又何来服从、何来信任呢?因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统治者必须始终与被统治者保持平等的地位,防止权力的单向至上性,理解尊重公民,取消一切不平等的政策法规,杜绝任何制度性的剥削,真正做到平等对话、平等协商,共同完成治国大业。
再次,理想的公民服从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白人类开始政治共同体生活以来所逐渐形成的一种常识性认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然而,在许多人眼里,“公民服从”只是统治者或政治精英维护自身统治的一种政治修辞,常常被过度诠释并带有人为建构的成份,因而这一政治话语本身是抽象空洞的。尽管现实生活中公民服从义务话语确实存在大量的政治修辞,并辅之以广泛的社会动员,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公民服从贬斥为修辞本身,进而否定服从义务的存在,这种做法稍显武断且有失客观性。事实上,真正的公民服从不是一种政治修辞,也不是一种想象,它始终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近代以来,现代性精神启蒙之下,一种原子主义的世界观逐渐形成并对公民个人产生重要影响。公民的独立自主意识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他们积极寻求一种自主自足的生活,对一切外在束缚,尤其是来自政治共同体的约束产生排斥心理。在此背景之下政治权利话语迅速崛起,并与政治义务话语之间展开了抢夺政治话语市场主导权的博弈之战。在争夺话语控制权的过程中政治义务遭到了政治权利的强势排斥,日渐被边缘化,甚至“在许多人看来,义务总是唤起强制和极权主义的幽灵”。权利的要求吵吵嚷嚷提得很多,相比之下,对实现这些权利所需要的义务和责任却相对沉默得多。于是政治权利成了一种支配性的政治话语,比如德沃金意义上的作为“王牌”的权利便是一种“强”意义上的权利。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是一个政治义务日益失去话语权的时代。随着公民对个人权利的追求和张扬,政治义务问题似乎被人们有意回避或淡忘,从而使得政治权利的话语势头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人们甚至像发行通货似地提出各种名目的权利,使得权利几乎成为膨胀了的概念。
就此,威廉.A.盖尔斯顿说:“权利拥有巨大的道德力量,但是,它们不可能像纸牌中的王牌那样起作用。也就是说,权利虽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但它们不是我们这个道德世界的唯一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生存来说,权利和义务都同等重要,它们也是公民行为所具有的双重价值向度。权利作为公民行为的一种价值向度,它是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所应当拥有的要求社会或者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是公民对社会和他人所提出的要求,是由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所确认的个人有权享有的正当利益。义务是公民行为所固有的另一种价值向度,它包含在政治道德理念之中,是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价值。如果公民将权利视为唯一的价值追求,对义务采取沉默或回避的态度,国家或政府在对待公民权利方面也没有正确的态度,那就会给政治生活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公民服从必须坚持的原则。如果一味强调其权利性,那么公民可能不屑承担,公民不服从行为的审慎性就会降低;如果一味强调其义务性,那么公民可能无力承担,从而演变为对公民的“威逼”,甚至有可能唤起强制和极权主义的幽灵。因此,在公民服从权利和义务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统一。
最后,理想的公民服从应努力唤起“好公民”。政治问题首先是一个道德问题。政治的目的是使人们变得更理智、更道德、更亲密、更幸福,“如果政治脱离道德,就意味着贬低了政治,甚至还会使政治堕落为一种冒险事业”。我们尊重道德要求的原因不是外力强迫,而是因为我们相信它们是“真理”,这种对于真理的感觉赋予道德原则很高的权威性,它使我们确信,必要时我们应该为了这些道德原则而牺牲我们自己的利益。从道德属性来解析,公民其实就是指符合公民身份角色的个人应有的行为态度和品质。现代政治发展需要的不是宗法社会和等级社会中的臣民,也不是近代商业社会或西方早期市民社会意义上的纯粹经济人,而是融政治人、法律人、道德人为一体的现代“好公民”。
何谓“好公民”呢?亚里士多德将好公民定义为与政治体制和谐相处的人,西塞罗认为公民美德包含着公共的义务,马基雅维利认为美德差不多可以翻译为“勇气”,罗伯斯庇尔将它称为廉洁,格林(T.H.Green)则赋予这一概念以基督教的内涵,当代保守主义者强调服从和守秩序,自由主义者则强调权利和变革。就现代公民美德的基本构成因素来说,忠诚、责任、对政治与社会秩序价值的尊重无疑非常重要。这些美德都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的个人品质、积极的态度和善良的行为。这些美德表现于好公民与其国家以及他的同胞公民的关系之中。
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公民对国家的政治忠诚弥足珍贵。忠诚是人们对于一种制度、一片土地、一个群体或者一个人的眷恋之情,或者是对忠诚对象所代表的价值的信仰,这种眷恋感或信仰接近于认同感,它们通过博爱而联系起来、,它是一种自利感情的升华,并以多种方式表现来,包括对其所支持价值的理性认同,对有着情感关联同胞的热爱、半宗教式的崇拜,对其成就的强烈自豪感。当然,好公民不只是忠诚,他还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社会责任感意味着公民对共同体的归属感,意味着处处为公共利益着想,并主动降低公民自己的直接利益要求以及小集团的利益要求。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好公民能够尊重他人的个性、宽容对待他人,能够敏感地领会并欣然接受他的法定义务和道德责任。他对交税、服兵役等法定义务的履行,不是由于害怕和逃避责任而对自己产生的后果,而是害怕对其国家造成不良后果。他能认识到好公民对道德责任的担当也会使自己从中受益。国家提供了保护与服务,他的同胞公民也通过他们良善的社会行为与公共行为对此有所增益。好公民,不管是纵向对待他的国家,还是横向对待他的同胞,所取与所与至少是大体相当。好公民也是法律秩序的热心支持者,在公共场合,他能遵守并维护法律,表现出文雅和遵守秩序的举止,他不只是运用自身的影响力追求共通的政治方案,也能够运用一种共通的节制以克制自己过分指手画脚的倾向。
事实上,理想的好公民必须成为具有多种美德的模范,他能够根据情况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杰出品质,其中一些公民美德成分根本无法用语言表达。尽管如此,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一个关于好公民的刻画。总的来说,好公民能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作为最大牵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情愿献出自己的生命和财富;奉献出自己所有的智慧和勤劳来为国家增添荣耀,促进其繁荣。好公民怀有积极的公民义务感,这种义务感不仅伴随着公民对政治系统的认可、对政府公正程度的评价而产生的心理感受,更重要的是,它是自愿甚至主动承担社会合作成本的意愿,是一种出自内心的、积极的合作态度。它甚至可以在祖国处于危难之时激起热忱与勇气,可以让人们能够以勇气面对枪口.使得古典的公民美德转化成现代的爱国主义形式。因此理想的公民服从依赖于对每个社会成员内心深处“好公民”的唤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