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民
1949年1月1日,毛泽东在《新年献词》中,号召夺取“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2月3日,毛泽东在西柏坡接见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时,指出:“西藏问题并不难解决,只是不能太快,不能过于鲁莽。需要稳步前进,不能操之过急。”毛主席不仅提出了要解决西藏问题,而且提出了稳步缓行的解决方针。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顺利推进,毛泽东在1949年8月给彭德怀的《关于解放西北方针的指示》中,强调要“十分注意保护并尊重班禅及甘青境内的西藏人,以为解放西藏作准备”,将解放西藏提上了议事日程。
毛泽东和党中央将进军西藏的主要任务,交给第二野战军和西南军区。195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西南局上报的以张国华为书记的中国共产党西藏工作委员会(简称西藏工委),负责领导进军西藏和经营西藏。2月,十八军党委发出了《进军西藏工作指示》,要求进藏部队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团结各地藏族同胞,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在进军西藏途中,毛泽东多次致电西南局及十八军,询问进藏部队的物质装备、后续供应、空军支援等情况,反映了中央对进藏部队的关心和对西藏问题的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提出了尽量以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西藏问题。为争取和谈,中共中央决定加大对藏宣传力度和派人进藏沟通交流。1950年5月17日,中共中央要求邓小平拟定一份中央与西藏地方和谈的条件,以完整地体现中央政府对和平解放西藏问题的态度和政策。随即,邓小平拟定了驱逐英美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家庭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不变,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喇嘛寺庙,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等10条政策,既是日后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谈判的基础,也是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的最初蓝本。经中共中央批准后,该10条政策,作为对藏宣传的重要内容和解放军进藏政策、纪律教育的根本教材,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争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活动。
但是,西藏地方政府不仅没有回应中央政府的和平呼吁,反而将之视为软弱可欺,坚持负隅顽抗,拒不进行和谈。中共中央鉴于西藏地方政府拒不和谈的态度,决定以战促和,发动昌都战役,迫使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赴京和谈。1950年10月6日,昌都战役正式开始。10月12日便解放了昌都东南部的盐井、碧土、门工等地,10月19日解放了昌都城。21日,退至朱古寺的昌都总管阿沛·阿旺晋美,下令停止抵抗,并与解放军先头部队取得了联系,表示愿为藏汉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大业作出贡献。至此,届时两周的昌都战役胜利结束。人民解放军通过此役,几乎全歼了藏军主力部队,打开了通往拉萨的大门。
昌都战役的胜利,在拉萨产生了极大的震动,迫使十四世达赖喇嘛及西藏地方政府不得不尽快作出和谈决定。1951年1月27日,达赖喇嘛派人赴印度新德里,请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转达他致中央政府关于愿意进行和谈的信件。在信中,他向中央政府报告近日已通知阿沛及其随员迅速启程赴京。2月1日,袁仲贤大使复信达赖喇嘛,表示中央同意并欢迎西藏派代表经印度飞到香港,然后转广州赴京。2月28日,达赖喇嘛正式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全权代表的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前往北京和谈。
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在前往北京和谈途中,受到了中国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可见,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的高度重视与和平谈判的诚意。
中央政府做好了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谈判的一切准备,并在谈判中事事商量,耐心解释,终于在1951年5月23日签署了《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十七条协议”)。
为做好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谈判工作,中央政府一方面通过周恩来总理约见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劝告印度不要促使达赖离开西藏,并警告说:“如果达赖去了印度,就在中印关系上造成一种阴影。”获得了印度不鼓励达赖离开西藏的保证,阻止了达赖在美国和西藏民族分裂势力调唆下外逃的可能。另一方面,中央政府组建了以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维汉为团长的和谈代表团,成员有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张经武,中共西藏工委书记、十八军军长张国华,西南军政委员会秘书长孙志远,翻译有中共西藏工委委员、十八军民运部部长平措旺阶和西藏工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乐于泓。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谈代表团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围绕着人民解放进驻西藏、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及未来改革、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与权限、宗教信仰自由与保护寺庙等问题,逐项进行了谈判。李维汉耐心地向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解释,人民解放军军纪严明,尊重西藏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驻军西藏的主要目的是驱逐帝国主义在藏势力,保卫祖国的西南边疆,并不是要整某些人或某些政治派别,否则直接用武力征服的方式岂不是更好?经过李维汉与中央政府其他和谈代表的努力,5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之间的和平谈判圆满结束。2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李济深和政务院副总理陈云主持下,中央政府代表团诸位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各位代表,正式签署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
协议”。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为祖国和平统一与和平进军西藏铺平了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治方面,肃清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在藏势力,团结西藏各族人民,实现祖国统一;从西藏历史和政治的实际出发,暂时维护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和原有官员的既得利益;根据达赖和班禅的既有历史地位,维护其各自的职权和地位。
其次,经济方面,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采取协商的方式,由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
第三,社会文化方面,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第四,民族方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第五,宗教方面,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
第六,外交方面,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第七,军事方面,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逐步改编近代藏军为人民解放军,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所有军事经费由中央政府拨给,西藏地方政府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等。
这七个方面,以历史上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之间关系为依据,全面发展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之间的新关系,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今后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走向,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
(选自《西藏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有删节。作者为历史学者,2009年6月开始援藏工作,任西藏社会科学院当代西藏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