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角度分析了税务筹划的几种思路。在投资设备时,企业可以通过综合比较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和税负高低择优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发票开具方式抵扣税额;为了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内部企业可以采用融资租赁而非购买的方式配置设备或资产。
关键词:承租人;融资租赁;纳税筹划
融资租赁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融资手段,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起步很晚但是发展迅速,是当前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朝阳行业。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从承租人的角度对租赁业务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归纳提出了几种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思路。
一、运用银行借款与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差别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在遇到很好的投资机会但是又缺乏资金时,常常需要借助外部的资金解决生产设备问题。借助外部资金来源解决生产设备问题最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银行贷款购入固定资产设备,二是企业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这种方式的本质仍然是企业借款购买固定资产。但是两种方式在融资成本、设备折旧方式、还款的会计处理、融资期限、还款方式上都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同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对企业而言资金成本较高,因为融资租赁的利率通常要高于银行贷款利率3%左右。尽管如此,融资租赁在其它方面的优势对承租企业仍有极大的吸引力。原因如下:融资租赁的期限比银行贷款的期限要长;融资租赁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分期还款压力较小,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集中还款资金压力大。更为重要的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在税收上可以给企业带来两大好处:
其一,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企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一文中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而利用银行贷款自行购置设备,则不能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加速折旧政策在租赁前期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费用,造成前期利润下降,从而减少当年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在融资租赁后期,因运用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对设备的折旧减少或没有,计入经营的成本费用会相应地减少。因此,这时的经营利润就会大幅度增加,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额也会相应的增长。而采用银行贷款方式买入设备,按平均年限法折旧前期的折旧费用会大大低于加速折旧方式的折旧费,企业在前期的利润高企导致缴纳较高的所得税。
其二,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人企业享受“税前还租”的好处。
如果企业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购置设备,企业偿还贷款的利息部分列入企业财务费用抵减企业收入,而贷款的本金则不能列入成本,只能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或其他自有资金来偿还。融资租赁租金的税前还租和银行贷款的税后还贷方式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所得税以及税后利润。在企业融资租赁金额巨大资金成本高企时融资方式的选择对企业尤其重要。
由此可见,相比银行贷款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企业会获得加速折旧延迟纳税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税前还租”的租金支付方式降低了税收负担,具有更大的综合优势。同时还可以避免因设备陈旧迅速贬值带来的资产处置损失。在很多情况下,融资租赁成为企业融资购置固定资产优先于银行贷款的最佳选择。
二、选择有利的发票开具方式极早抵扣进项税额
直租业务在营改增后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是税法和承租人的要求。但是营改增后租金开票的金额和方式有许多争议。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直租企业向承租人开具发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融资租赁周期和租金的支付进度分次开具发票,二是在起租日按设备成本价开据发票,租金余额在以后收到租金时逐步开出。承租人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结合租赁资金的支付情况与出租人协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开票方式。
在融资租赁的实务工作中,融资租赁合同会对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取进度和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周期向出租人分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某租赁公司与一企业签订了融资租赁的直租合同,租赁设备成本价1000万元。合同约定融资租赁收款总额为1500万元,租期5年,每年一期租金300万元。如果按照租金支付进度的开票方式,承租人每年抵扣进项税额300×17%=51万元。即出租方每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设备进项税额的一部分,剩余的进项税额以后会随着租金的支付依次开具发票而陆续抵扣。但是租赁公司不能一次性把租赁设备的本金全额开票给承租人,否则会给租赁企业带来很大纳税的风险。
另外一种开票方式是起租日按设备成本开票法:在融资租赁的合同中规定,首期按设备成本价格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各期按租金总额扣除设备成本价后的余额分期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按设备成本价在租赁首期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方式得到了税务部门的认可和承租人的拥护。承前例,如果承租人要求在起租日取得设备成本价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又不愿支付设备的成本价,则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可以协议如下: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开出设备成本价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170万元。为避免承租人以后不能支付租赁价款出租人须承担的增值税170万元的风险,承租人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不必支付设备成本价款1000万元,但要支付税款170万元给出租人。在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发票金额扣除每期分摊的成本部分。即以后5期每期发票价款为300-200=100万元,税款为17万元。承租人在各期实际付款300+17=317万元。五期共支付租金1500万元,共支付增值税款170+85=255万元。
如果按照租金支付进度的开票方式,承租人每年可抵扣进项税额51万元,如果采用起租首期按成本价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方式,则承租人可以不必支付1000万元而先抵扣增值税额170万元,既增加了承租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又降低了出租人的纳税风险。
三、利用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筹划
集团企业之间经常会运用一些关联交易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果关联企业设置在税制不同、税率不同的区域,即便企业的盈亏状况相同但是他们的税负也会出现不等的情况。地域不同税制的差异性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空间。通过关联交易企业可以将利润从税负较高的地区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地区,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的税负。即便是在税制相同或类似的区域,企业仍可以通过周密筹划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如集团企业的各纳税主体之间有盈有亏,采取“削高补低”的策略,将盈利企业的利润通过各种方式转移给亏损企业,最终达到集团企业的总体税负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就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集团企业、企业之间又存在税率差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业务的形式转移利润,从而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的税负。如果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税率相同,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或者延迟纳税的目的。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是分期支付并计入成本,出租人获得的收入均匀分摊在不同时期,利润和所得税在各时期的分布也较为均匀。相比以商品出售方式获得的一次性收入,出租企业在销售前期的收入利润以及承担的所得税均会高于租赁方式。
如某企业集团内B公司欲取得价值800万元的生产设备,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是从集团内A公司购买设备,方案二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从A公司租入设备,AB两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25%。如果采取方案一,A公司因设备出售在当年实现收入800万元;如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收取的租金800万元分摊到多个纳税年度,从而降低了当年集团整体税负,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当然,通过关联交易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税务筹划不仅仅是承租企业要考虑的问题。税务筹划方案要全面考虑对出租承租双方税收负担的影响,权衡利弊得失,综合分析方案的可行性,选择对企业集团最为有利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4.7.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3]蒋宁,张维.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应对路径选择[J].华东经济管理,2010(07).
作者简介:彭金梅,女,经济学硕士,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管理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