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咨询:我在2007年至2014年期间,供职于上海某冶炼厂。离职后回乡务农,未再接觸过有毒有害的工作。今年5月,我被诊断为职业病慢性汞中毒,7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请问像我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专家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据此,您可以向原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在您从业期间,若原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