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彤
《宋史·选举志》共分为六卷,由元代的脱脱、阿鲁图负责修撰。主要介绍了宋代科举、学校、铨法、补荫、保任、考课等六个方面。
两宋立国320年(960年-1279年)共进行科举考试118次,制举22次,进士、诸科登第人数达6万余人。[1]由此产生的贡举考试词汇也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其特点是不仅记载了科举考试科目、考试制度、场所、类型等,还涉及到了考试的方式和具有宋代科举考试特点的词汇。例如,“胄试”“类试” “小录”“鬻举”等,本文主要对宋代贡举考试词汇进行分析,其中有不少词汇是《汉语大词典》没有收录的,通过这些词汇的分析,了解宋代科举考试的特点,也可补辞书之阙。
贡举制度在宋代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也逐步完善,考试取士也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出现一些新的考试形式,如“胄试”“别试”“类省试”等。实行锁院“较艺”,糊名、誊录,维护着“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考试原则。也正是这一原则导致科场作弊的普遍化与严重化。出现了“鬻举”“置窠”“传义”等作弊方式,理清这些词汇的意义,对了解宋代的贡举考试状况有辅助作用。
1.胄试:也称为“别试”“牒试”。宋代贡举制度,凡是官员的子弟、亲属、门客不得在其任职的地方参加贡举考试,须牒送到别处贡院考试。[2]
别院之试,大率士子与试官实有亲嫌者。
宋真宗时期,开始派遣官吏别试国子监、开封府所贡的举子中,与举送官是亲戚的人。景德二年(1005)开始命文、武官升朝官嫡亲移送国子学附试,[3]后渐渐成为了一项制度。凡地方诸州长官之门客,本治所内的同宗或异性亲属等,考官之远近亲属及联姻之家,离乡两千里的随侍同宗亲属等,都牒送本路转运司应漕试。如在《燕翼诒谋录》卷五中提到:“真宗是之,遂诏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移试别头。别试所自此始,且以御史为巡铺,决无容私矣。”
实行“胄试”就是为了避免任人唯亲的情况出现,始于唐代的“考功别头试”,在宋代的科场管理制度中得到加强,于嘉熙元年(1237),罢诸牒试。
2.类试:宋代的一种考试形式。
初,四川类试,其事虽隶制司,而监试、考官共十员,唯大院别院监试、主文各一员从朝命,余听制司选差。(宋史·选举二)共包含两种形式,第一种即为官员子弟及门客举行的“别头试”,参看上一词语。同时,还需要提到一种情况是在宋代实行的“类省试”,这是为了解决因战乱或道路难行等原因,举人难赴京城参加省试,在所在州府,按照省试的制度召集举人考试,合格的人可直接参加殿试。在《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曰:“二十四年,始定试期并用中秋日,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陆游的《老学庵笔记》 中提到:“蜀俗厚。何耕类省试卷中有云:‘是何道也夫。’道夫,耕字也。初未必有心,耕有时名,会有司亦自奇其文,遂以冠蜀士。”《齐东野语》卷八《张魏公二事》:“李壁季章、宴季永,同登庚戌科,己酉赴类省试。”于建炎元年(1127),开始实行类试,后来停罢,独四川地区得以保留。[4]在《汉语大词典》中未对此条目进行解释。
3.小录:宋科举廷试及第程序名,也称登科录、题名录。
缀行期集,列叙名氏、乡贯、三代之类书之,谓之小录 。(宋史·选举一)
宋雍熙二年(985年),开始实行廷试进士唱名及第,端拱二年(989年),改以放榜唱名。进士三甲者谢恩后,赴国子学拜谒先师先圣,需要书写本人的姓名、籍贯以及家族三代的姓名,交给官署备存。如《燕翼诒谋录》卷五:“国初,进士期集,以甲次高下率钱刊小录、事游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七十三《神宗》:“赐新及第进士等钱五百千,诸科钱二百千造小录等。”
宋代这一传统多是继承唐代进士慈恩寺塔下题名的遗风,由朝廷拨款进行的提名登科录。[5]在《汉语大词典》中无此词,似可补。
4.鬻举:贡举考试作弊词汇。在宋代科举考试中出现的假冒、顶替或贿买贡举科第、应举的现象。
(1)犯者许告捉,依鬻举法治罪。(宋史·选举二)
(2)试官鬻举,计赃除名;违法牒试,专坐主者。(宋会要·贡举杂录)
因此现象而出现的鬻举法。宋淳佑九年(1249),孝宗以士子有免解入试者,或父、兄亡而窃代其名,或同族亡故而填其籍,遂令士子应举,由所在原籍官府保明给据,将其姓名先申报礼部,各州张榜以明示,犯者许告发并且捉拿,依鬻举法治罪。[6]
5.置窠:宋代在贡举考试中,挟书册进入考场,也叫“挟书”。
誊录人选择书手充,不许代名,具姓名字样,申院覆写检实。传义置窠之人,委临安府严捕。(宋史·选举二)
我国科举考试自隋代开始,作弊与革弊的斗争就在不断进行着,到了宋代,“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这样一纸定终生的制度,使科场作弊变得普遍严重。“挟书之禁”始于唐代,但并未形成定制,北宋时期开始严格挟书之禁,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普遍实行于解试、省试。巡铺官、监门等为此而设置。《燕翼诒谋录》卷二:“除官韵外,不得怀挟书策,犯者扶出,殿一举。”
6.传义:指互相用纸笔来传递答案。
(1)而举人之弊凡五:“曰传义,曰换卷,曰易号,曰卷子出外,曰誊录灭裂。”(宋史·选举二)
(2)近年挟书、代笔、传义者多,因使权贵富豪之子得以滥进。(宋会要· 科举条制)
苏轼在《贡院剳子四首》其一《奏巡铺郑永崇举觉不当乞差晓事使臣交替》中说:“本院检举条贯,惟经学不许传义,口授者同,至于进士,须是怀挟、代笔,方令扶出。”因宋代考试科目中经典释义之传、注是固定的,可以用纸笔传或是口传的方式。而诗赋、策论,每个人都不同,所以传义只能出现在诸科大义、进士科试经义的考场中。在宋代,传义在科场中普遍存在。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一:“秘阁校理陈襄等言:‘诸科之弊,在于传义难禁,而考试官止较其文,莫能检察。’”
科举考试制度在宋代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完善,还有很多其他特殊科举词汇,如为解决赴京应试举子沿途食宿及交通的困难,发给其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称为“公劵”。为防止科场舞弊,对试卷实行的校对制度“对读”等。这些科举词汇使我们对宋代科举有了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也对后代的科举考试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M].北京:中华书局,2013.
[2]祝尚书.宋代科举与文学[M].北京:中华书局.2008.
[3]祝尚书.宋代科举与文学考论[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
[4]翟国璋.中国科举辞典[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6.
[5]金开诚.中国古代选举制度[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11.
[6]陈文新,赵伯陶.七史选举志校注[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