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山东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

2015-10-26 15:16宗金强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基层干部法律法规

摘要:在当前的山东村民自中实际管理中,山东基层乡镇政府与村民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处理关系没有处理做到到位,这已经严重影响着农村自治在进一步的发展和改革。以下是我的观点和论述。

一、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存在着管理与漏洞

在村民自治的实际处理中,在关系处理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够到位。 而上下级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现在的安排和工作乡镇政府农村民委员会只能是“指导、支持与帮助”;行政机关不再是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了,之前的行政服从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存在了,乡镇政府开展的工作完成需要村委会的帮助。对之前而言村级管理和村民自治还是有不同之处的,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政府不需要在要求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负责。而政府又以另一种的方式取代了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事务被干涉,有的过多干涉形成负面影响,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1.传统的乡村关系自身影响。在中国传统的乡村关系,从古至今,都是一种上下级的行政服从关系,不论实行的什么样的村级管理制度、村级组织用的是什么样的名称,都必须地服从上级组织。在中国的传统社会政治中是没有生存空间的,国家的所有权利都在统治者的手里,下级组织只有服从上级组织的安排。这种行延续了数千年之久的。行政划分已经延续到现在了。改革开放迎来了新的时代,但在这股大潮中,也没有改变传统的乡村之间关系的基本格局,反而是一度推行了二十多年的居民委员会更加强化了二者之间的行政关系,甚至把这种行政关系推到了极致。更重要的是,村委会制度下的行政化乡村关系对他们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因为今天中国45岁以上的人都是亲身从村委会制度中走过来的。

2.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具体不完。在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出了原则性的一些规定,主要是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村民自治中,有关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的不具体不规范不完善,是现实的直接原因。但是从这些情况里来看,里面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和不结合实际情况需求,很难落实下去,比如:村委的哪些工作是需要政府部门特别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又应该以怎样的方式来进行落实?这些指导、支持和帮助是走过场一般的形同虚设还是不遗余力必须落实的?如果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和政策,又应该怎么进行处理?这些法律制度上的漏洞为乡镇政府在处理乡村关系时致使他们越权干涉村级事务,失去了他们自由发挥和谐共处的空间。而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需要它们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时政府却发挥不了他们该起的作用了。

3.村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制度中,新型的农村社区规定对村民自治所要求的还不够具体不够明确,传统的乡村关系对不同的村民自治遗留问题影响着相当大的作用问题,现在的乡村两级干部问题对新型的乡村关系的运用就至关重要了。在目前山东乡村两级基层干部几乎都是从传统体制中走过来的,几乎上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以及缺乏新时期的创新精神,对村民自治的管理理解还保持原有的老思想老办法,因而对村民自治所要求的新型的乡村关系还不能很好的利用和贯彻下去。因此,乡镇政府难以应付好乡村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度相应的不明确不完善,在当地的村委会,村党支部也说不清楚什么才是政府的安排。

二、村民自治情况下关系的处理及解决意见

1.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需适当修改

目前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的法规制度对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的规定过于模糊,缺乏具体操作性明确性,再结合实际情况时有必要修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增补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现在来看,应该列举出有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有哪些事项是乡镇政府无权干涉的?使基层干部真正廉洁为民,做好财务事务及时公开,明白 由于村民自治是个全新的思想,村民自治中所要求的乡村关系也是全新的乡村关系,因而当前法律法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不完善、不具体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随着村民自治的渐渐深入,乡村关系在将来还会发现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我们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和完善,漫长而艰巨的任务。

2.建设基层干部队伍需要高素质人才

在基层村民自治的最主要的主体是两级干部和农民,村民自治的走向和发展取决于基层干部的领导能力行为。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当前山东日照农村干部的文化和政治素质整体不高。农村基层干部主要缺乏的是教育知识和思想品德意识素质,所以对于村民自治这种全新的理念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把握。 现有的基层干部要进行系统管理、教育、培训以及适度淘汰,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个公正、合理、严格的录用机制和升降机制,是建设当地基层高素质队伍的必要需求。高素质的人才要确保录取使用,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让更多的优秀大学生来基层,提供良好的待遇机制,同时政府要完善福利待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

3.宣传村民自治的内在精神视角

基层干部和农民对于村民自治的理解和认识过于单薄,对于人民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缺乏正确处理,不适合村民的长远发展。人民对正确的分辨能力还待考虑。在山东的农村自治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我们要想要把这个全新的事物很好的发展下去,就要与时俱进的进行改革。到现在为止,我们对村民自治这种方法还分布在广告宣传上,现代民主不深在村民中显示的淋淋尽致,村民的主权地位、村民作为权利和利益主体的不可侵犯性、村干部以及其他事物一切干部的权力来源是人民赋予的表示,真正的村民选择和同意才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管理问题中出现的村民自治,尤其是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要用正确及时辩证的加强村民自治的内在精神的宣传和教育是迫在眉睫首要任务。

只有加强乡镇到村镇的村民自治,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设现代民主政治素质的乡镇干部队伍,加大宣传村民自治的内在精神,加大村民自治的教育和宣传。只有这样,更好的建设新型农村化,更好的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作者简介:宗金强(1990.05-),男,汉族,山东日照人,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研究生,农村与区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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