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以杭州市为例

2015-10-26 02:17朱浩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杭州市福利居家

朱浩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27)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以杭州市为例

朱浩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27)

借鉴混合福利的供给、筹资和规制三维分析框架,以杭州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典范性经验为例,从三个方面来谈政府在福利多元化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从杭州养老服务多元主体看,政府不断加大供给实行养老服务的“增量改革”仍旧难以满足老年群体的需求,筹资则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社会化筹资效果很差,在规制方面制度配套和服务效果评估方面尚有提高空间。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中要对政府在供给、筹资和规制中进行清晰的角色定位,在增强政府的主体责任外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混合福利;养老服务;政府角色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进入经济滞涨时期,福利国家在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方面都遭受了较大的冲击。在公共管理领域,随着传统公共管理的官僚制本位走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新公共管理主义,国家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也随之改变。新公共管理主义倡导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和市场化开放,强调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管理绩效,寻求通过对私人经济的规制来实现国家和市场或社会组织在公共品方面的责任分摊,使得福利多元主义变得流行起来,“多元服务供给模式被提出”[1]。传统的福利国家不再具有政治基础,国家、市场、社会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重新组合,以国家为主的福利框架逐渐让位国家—市场—社会的合作主义架构,混合福利开始成为欧美国家的主要福利形态。

混合福利在某种程度上与福利多元主义交替使用,其最初源自于1978年英国《沃尔芬德的志愿者组织未来的报告》,但在福利历史发展中早已存在,即认为福利供给由国家福利、市场福利、志愿性福利和非正式福利等几块组成,但混合福利时代的真正到来要到福利国家改革阶段。在此阶段新自由主义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强调政府责任边界的收缩和国家、市场以及社会的共同参与,从而使得政府如何处理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它也成为了社会福利理论体系与社会政策框架设计的核心议题。

在中国,随着上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福利制度作为经济改革的配套也逐渐走向市场化和社会化,政府不再大包大揽而倡导“社会福利社会办”,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责任和负担,但也一定程度上也使得部分社会弱势群体被抛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重新确立了社会福利的公平导向,政府责任不断回归,并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和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培育。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目前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福利体系,但是政府的角色和责任边界与此前的政府大包大揽不同。社会福利发展将依赖于广阔的社会部门(如社区、社会团体)和企业化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国家或政府也将从资源分配者转为政策制定者和法律监督者。[2]

杭州在总结其上城区、下城区“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其政府主导、市场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格局表现出社会化的一种典范性经验。由此,本文选择杭州市养老服务的实践作为分析基础,通过混合福利的三维分析框架,分析国家或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就政府与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以期达成一个能够满足目标群体需要且有效率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混合福利的三维分析框架

关于混合福利,柏查特(Burchardt)提供了一个供给、融资和决策的三维度框架[3]。其中的决策指的是个体公民能否选择福利服务的提供者,抑或是由国家为公民决定。这一点在新自由主义和新公共管理主义里特别受到强调,其个人在公共部门和私人市场可以DIY自己的福利混合。约翰逊(Johnson)则提出供给、融资和规制的三维度框架[4],马丁·鲍威尔(Martin Powell)在《理解福利混合经济》一书中同样选择这个框架来阐释英国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志愿和社区部门、非正式部门之间的关系。鉴于我国当前总体福利供给并不发达,个人对福利的选择性十分有限,福利实现的过程更多还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的某种福利制度安排,因而本文采用约翰逊的三维分析框架(表1)。

表1 三维度的混合福利经济(供给、融资和规制)框架

在该框架中,国家、市场、志愿部门、非正式部门(或家庭)共同承担社会福利责任,体现在养老服务市场中,既包括政府以直接形式为老年弱势群体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也包括政府通过购买(或补贴)、减免优惠的间接形式为老年群体提供的养老服务,同时还包括私人部门提供的需要付费的服务、家庭提供的福利以及社会组织和志愿部门提供的服务,这几方共同构成了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而在融资方式上可以通过政府直接出资、购买或补贴,市场融资、慈善捐助、个人付费等形式来实现,在规制上则体现在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行业准入和监督机制以及第三方评估等形式来实现对私人部门和志愿部门的约束。

作为社会福利的关键议题,政府如何在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基础上,处理其与市场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将能够清晰的表现出福利安排的结构和社会治理的模式,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福利输送的效率。就混合福利的三维框架来说,无论是在供给还是筹资和规制中,政府自始至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使有学者认为福利供给的各部门之间有一条“移动边界”[5],在历史的某个时期国家会多一些而另一个时期市场又或多一些。但这仅仅是从福利的具体供给方式而言,并不能否认国家或政府在福利供给、筹资和规制中的作用,如下将借助杭州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经验,对政府的角色定位来进行讨论。

三、杭州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政府角色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杭州市60周岁及以上人口为116.58万人,占13.40%。主城区中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老龄化程度,都已经超过了20%,西湖区也超过14.25%[6],老龄化程度非常严重,这也使得养老服务作为杭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点。《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期末,杭州市要构建起“9064”的养老格局,即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协助的自主居家养老将占90%,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占6%,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的占4%。在“9064”的养老框架下杭州市努力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力量来推动养老服务的发展,谋求养老服务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主要通过如下三个方面来展现:

1.供给方面。2011年《社会养老服务“十二·五”规划》的出台,从根本上确定了养老服务的政府责任。杭州市在总结上城区、下城区养老服务社会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着力进行养老服务框架的构建和完善,并不断加大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老年人基本经济保障方面,《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出台确保全市60周岁以上无保障老人自2010年起享受基础养老金,其标准为每月90元;80周岁以上则统一享受普惠型高龄津贴政策,同时通过低保或社会救助等形式给予老年群体基本的经济保障。其次将居家养老作为主要项目推进,致力于构建政府主导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并努力实现全覆盖。从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文本来看,无论是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还是成立服务机构(比如“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托老所、老年食堂等),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社区服务业审批、登记等)基本都由政府来完成[7]。在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方面,各级政府强调分类供给:对于三无、五保老人进行集中供养;对低收入、失能老人采取政府购买制度或直接供给形式;对高龄和“空巢”老年人则采取多元供给的形式。杭州市政府在强调供给方式和类型的同时强调政策创新,如通过“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发放,使得困难老人可以居家养老服务网点享受钟点工、理发、裁缝等日常生活服务。再次,加强养老服务网络体系的建设。2011年杭州市大力推广老年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推出“全托”、“日托”、“临时托”三种服务,同时实现“星光老年之家”全面覆盖,并要求街道在每个社区兴建社区食堂,提供经济实惠的饭菜等,在基于老年人需求本位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体系。

政府的责任不仅仅以公共财政来直接提供福利,更重要的还在于整合市场与社会资源,协调和引导整体的福利供给[8]。杭州市政府作为养老服务的主要供给方,除了直接生产和管理养老服务,兴办养老院和福利场所,还通过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准入门槛,积极引导、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公助力度。得益于政府支持和鼓励,民营或私人机构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间接形式,或通过直接兴办养老院和社区照料中心等形式加入到养老服务供给中来,并寻求民办养老的品牌化经营,如台湾唯新集团投资的唯康老人公寓、在水一方互助会出资的在水一方养老院。

除了鼓励民办机构和社会办机构积极的介入养老服务之外,杭州市政府还特别强调对志愿者服务队伍的支持和鼓励,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支持社会志愿者介入居家养老服务。首先,通过搭建志愿者服务平台,如96345便民服务热线,“五金工程”等,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信息;其次,通过政府购买等形式引导社会各种志愿力量参与,为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和情感交流服务。2011年共有8000多名志愿者与空巢老人实行结对帮扶,平均每人结对服务时间为每周2小时。[9]再次,将志愿服务纳入街道社区工作的考核计分,鼓励形式创新和内容创新。如上城区创建的“个十百千万”和“时间银行”志愿者为老服务模式,西湖区则通过杭州网等公益组织,通过招募志愿者形式,与空巢老人“一对一”结对提供情感交流和生活照料服务,同时还鼓励建立低龄健康老人结对帮助高龄、病残、空巢老人的“以老助老”志愿服务模式。

虽然杭州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的财政投入不断加大,民营机构和志愿者组织等也不同程度的介入到养老服务领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绝大部分老年人仍旧在家庭内部实现养老,家庭养老仍旧是养老服务首要的供给主体。目前杭州市政府通过弘扬传统孝道文化,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并强调社区对于家庭的多元化支持,但还没有明确的家庭支持政策,主要还是通过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来对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提供服务支持,还缺乏对家庭照顾者的经济补贴和增进家庭内部养老功能方面的政策。

2.筹资方面。从筹资来源来看,包括政府投入、使用者收费、金融信贷资金、老龄服务机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或其他资金等,而以政府为主导的养老服务体系势必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成为养老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在2010年杭州全市老龄服务业的投资总额中,政府投入等政策性资金占比为74.84%,其他筹资渠道资金仅占25.16%。[10]

根据2012年出台的《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对两类补贴对象分别补贴(一类补贴对象和二类补贴对象)。要求市、县(市、区)为一类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省级财政按“二类六档”进行补助;为二类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适当支持。[11]杭州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文件中对市级财政补贴办法进行了规定,补贴标准会因对象和福利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重点解决“三无”人员、“五保”老人、有特殊贡献者和困难家庭老人等的基本养老问题,其入住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解决;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养老费用以个人承担为主,经相应的养老需求评估后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养老费用则由个人或家庭承担,市、区财政按每人每月35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12]为此,2011年杭州市财政向各区拨付资金6000多万元用于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服务业,其中包括: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食堂、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及寄养以及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13]

杭州市政府在加大对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同时也积极寻求筹资的社会化,比如通过使用者收费、社会捐赠以及市场化渠道来实现多元化融资,但表现较不理想,总体呈现政府投入一家独大的局面。以养老机构的筹资结构为例,其收入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政府拨款、捐款、水电收入、食堂收入等。据2008年杭州市民政局对34家养老机构的调查,在使用者付费方面,其房费与护理费最低是451元/月,最高是5000元/月,平均1375.9元/月,除去政府拨款基本都处于亏损状态[14]。收不抵支的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或私人机构的持续投入,而由于使用者付费上涨的空间有限,市区养老机构入住者付费每月在2000元左右,试图通过提高缴费来实现盈利,这对于目前老年人有限的经济支付能力不大可能。在社会捐款方面,34家养老机构有11家接受到捐款,主要以杭州市春风行动捐款为主,总体所占比例较小,而在市场化融资方面,虽然存在一定的金融信贷或股权融资,但仅占10%左右。可以说,杭州老龄服务产业项目筹资除自有资金,主要依靠国家和各级专项资金支持,市场化筹资严重不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只是补充,融资渠道十分狭窄。[15]这种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融资形式在很长时间内将会持续,但随着养老服务市场供需矛盾的加剧,养老服务筹资渠道的多元化趋向越来越明显,如杭州居家养老项目方面,资金来源就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的资助、社会捐助和使用者收费,而在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市场中,市场化融资机制的创新(如ABS、BOT等形式的引进)将不可回避。

3.规制方面。规制主要指的是政府部门为弥补市场失灵而对其他社会主体的控制和干预。其作为公认的经济学范畴,1970年代威尔逊(Wilson)从政治学角度作出“传统的规制”和“新的规制”的分类,前者指对价格和进入规制,后者指对产品生产过程的规制,包括劳动卫生、食品药品的安全以及广泛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等[16]。具体到养老服务领域,既需要政府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和准入门槛方面有所规制,也需要对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等过程进行评估和管理。

为此,杭州市在准入标准、组织架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不断加强规制,确保养老服务的良性运行。首先体现在准入标准上,基于老年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比较弱和对于服务的独立选择性比较差,要求养老服务行业的供给方需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在基础设施和服务人员等方面达到规范要求。其次杭州市针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出台了《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杭州市养老服务标准》、《杭州市国办养老机构准入评估办法》等四个文件,在全省率先推行统一的养老服务标准。同时为实现养老服务的有效输送,杭州市政府还对自身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过程以及民办养老机构和志愿者部门等其他社会主体的介入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另外对于社会办养老主体的管理方面,则根据养老机构的不同分类制定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通过相应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来实现选择和淘汰。

四、讨论: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由于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还有失能老人和半失能老人的增加,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严重危机,社会化养老在近几年来成为政府社会保障、民政工作的重点,政府责任得到了强化。杭州市的经验即体现在对政府责任的特殊强调,从养老服务的供给、融资和规制方面都看出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点是与我国社会服务发展的进程密切相关,体现出政府在保障公民社会权利责任的加强,但由于政府在培育扶植其他社会主体方面的进展有限,使得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仍旧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

从民营养老机构这一主体力量看,杭州市政府虽然从新公共管理主义的角度鼓励和支持民办或私人机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通过政府购买、床位补贴、政策优惠等多种形式鼓励民营资本的介入,但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缓慢,在政府主导的养老框架中还不能成为提供多元或多层次服务的重要伙伴。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定位问题;二是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具体采取的形式问题,是补“人头”还是补“床头”或补“砖头”。定位问题关系到养老服务的本身,即养老服务允不允许营利?虽然实践中认识到养老服务的多层次性,但考虑到老年人的普遍购买能力比较弱,民办养老机构在强调养老服务的福利性定位的氛围中发展面临诸多障碍。首先其一般以民办非企形式注册,使得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很大程度满足于政府对养老事业福利性的定位,从而影响了其赢利的方式和空间。其次,是民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成本较高,在土地资源行政划拨的条件下,杭州城区的单张床位的建设投入成本仍然需要10万~15万元。[17]同时政府支持民办机构发展的支持和鼓励还仅存在政策层面,而对床位或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财政补贴措施往往难以落实,这样使得民办养老机构在市场竞争方面往往处于劣势,从而影响了其作为养老社会化的重要供给主体的作用。

在家庭这一供给主体上,杭州市政府主要通过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来提供支持,缺少相应的家庭政策(比如对家庭照顾者的帮助)。在西方国家,社会化养老更加普遍,相比基于儒家文化传统的东亚国家更加强调家庭在混合福利框架中的作用,比如韩国坚持“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的社会政策,新加坡的“奉养父母法律”,都对家庭养老基于厚望。在中国孝道文化仍旧发挥着强烈的影响,家庭仍旧是首要的养老场所,但由于传统家庭功能的弱化,必须寻求社会化养老的支持。杭州市将96%的老年人(包括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都纳入了居家养老的范围,即这种“家”可以是地理意义上的“家庭”,也可以是社区的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过度强调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将居家养老等同于社区养老,社区承载了过多的养老功能,而且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之间尚不形成替代关系。目前,政府的民政工作重点覆盖的是那些孤寡、独居、困难、残疾和高龄五类老年人,而对于自立程度较强的老年人他们养老仍旧是自我依赖或依靠子女照料式的传统养老。2012年杭州市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目标,主城区确定为老年人口的2.5%,而萧山、余杭等地只为1%[18]。可以说,家庭仍旧扮演着养老的主要角色,但政府对于家庭养老的直接帮助比较短缺,更多的体现在弘扬传统孝道以及敬老爱老文化的宣传上,在社会政策支持方面较为缺乏。

在筹资方面,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相比之下社会化筹资发展非常缓慢。从养老服务整体层面来说,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化融资和渠道创新,但更关键的是,如何构筑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社会市场”和老年人自由选择的“经济市场”之间的关系①。前者主要针对传统弱势老年群体,多采用政府直接供给、转移支付、政府购买、补贴等形式来解决;后者则指老年人根据自身需要从私人或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可以是家政、维修、餐饮和居家上门服务。目前,杭州市主要通过政府直接提供或政府购买、补贴的形式来解决优抚对象、高龄老人、困难群体等民政对象的基本需求,如日常生活服务、助老和家政服务等,其中政府购买则由政府通过社会招标的形式从市场或其他社会主体购买,但主要提供的是基本养老服务,服务内容的范围和形式都受到一定限制,仍旧有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需要依靠家庭来养老。对于有独立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由于具有比较高的护理、生活照料和情感交流的需求,依托社区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只保基本,在总体质量和服务多元化方面尚不能有效满足个人选择的多层次性,他们倾向于从市场或其他主体来购买获得自身所需要的服务,然而养老市场目标主要针对中高端人群,同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缓慢影响了其服务的获得。

可见,无论对于传统民政对象还是对于有独立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都将面临着社会市场和经济市场的衔接问题,即政府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市场购买服务的问题。对于前者,在强调政府供给的同时可通过政府购买和补贴形式鼓励社会其他主体的引入,允许适当盈利。如西湖区与三替集团等社会机构签订购买协议,为近3000名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19];而对于后者,则政府主要定位于规范和引导,着力发展民营或非营利性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院等,鼓励社会力量主动进入,根据自身经营和市场竞争状况允许有较大盈利。同时政府应该对基本养老服务扩大补贴范围,将基本养老服务作为普惠型福利而非局限于低保家庭。随着服务对象范围的扩大和补贴程度的加大,其他社会主体力量可以在不同“市场”之间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润,从而激励他们增加对养老服务投入的同时寻求市场化融资,如果简单定位养老服务为福利事业而不顾其多层次性,社会力量的发展以及社会化融资的困境将始终难以解决。除此之外,还应该鼓励社会捐赠和慈善资金进入养老领域,增进社会化筹资来源,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在规制方面,杭州市养老服务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我国以往的制度运作中往往重融资,轻规制[20],而杭州从一开始就非常强调市场准入和服务标准以及政策评估,通过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养老市场进行规范和制度化。例如,《杭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及内容、管理过程和监督评估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老年人需求的满足。尽管如此,但在标准落实方面仍存有困难或欠缺之处。例如,居家养老护理员需要进行较严格的上岗培训和资格认定,但其工资福利普遍不高以致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制度规范很健全但实际落实却不理想,很大原因是由于居家养老护理员的工资主要由街道和社区来解决,上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这种情况影响到服务人员的薪酬水平进而影响服务质量,这表明养老规范和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寻求相关制度的配套,否则实施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杭州市养老服务的政策表现出创新有余,评估不足的特性。比如社区老年食堂被要求在所有社区全覆盖,但对于其利用率和运行效率等缺少评估,而对于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则表现出较大的政策误区,在市区由于建设成本问题发展缓慢,在农村社区却出现利用率不足的问题。

五、结语

杭州市政府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主体责任的不断加大,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力度正不断加强,但对于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国家或政府仅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需要其他主体的共同发展和壮大,而这需要政府在政策理念上从管控式转向治理型的社会管理体制。从杭州市的经验发现,养老服务中政府主体力量的强力介入,既是对以往过度社会化理念的纠正,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有着其重要意义,但政府由于缺乏对其他主体的培育和扶植,使得民办养老机构、家庭养老等主体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发展缓慢或受到抑制。这需要在混合福利框架下对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增进研究,要在“增量改革”的同时寻求养老服务的结构优化,引导市场、志愿和非正式部门参与。另一方面由于养老服务“社会市场”和“经济市场”没有很好衔接,将养老简单定位为福利事业,强调政府供给而缺乏其他社会主体的引入,或因政策难以落实影响社会化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进而使得社会化融资较为困难,导致政府财政需要背负太多融资责任。最后,在规制上不仅要通过市场准入和服务评估及相应的政策评估来对养老服务进行规范管理,还应该寻求制度配套和政策的整体设计以及政策评估,以实现制度的目标效率和政策设计的科学性。

[注释]

①福利的社会市场主要是指根据人类需求、依赖性、利他情结、社会义务、慈善动机和对公共保障的渴望来分配商品和服务,而经济市场则以个人进取心、生产效率、消费者选择、支付能力和利润为基础来分配。参见吉尔伯特·特瑞.社会福利政策导论.黄晨熹等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熊跃根.论国家、市场与福利之间的关系:西方社会政策理念发展及其反思[J].社会学研究,1999,(3).

[3]Burchardt,T.Boundaries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Welfare:A typology and map of services,CASE paper 2.London:LSE Centre for Analysis of Social Exclusion.1997.

[4]Johnson,N.Mixed Economies of Welfare: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M].London:Prentice Hall,1999.

[5]Finlayson,G.A moving frontier:Voluntarism and the state in British social welfare[J].Twentieth Century British History,1990,2(1).

[6]刘焜.每100个杭州人中就有17位老人[N].钱江晚报,2012-7-14:A2.

[7]王萍、倪娜.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困境——基于杭州市四个社区的实证分析[J].浙江学刊,2011,(6).

[8]郭巍青、江绍文.混合福利视角下的住房政策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2).

[9]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多角度创新关爱空巢老人社区志愿服务模式[EB/OL].[2011-6-13].http://www.wenm ing.cn/zyfw_298/gakclr/zxdt/201106/t20110613_208332. shtml.

[10]吴婵君.老龄服务产业筹资机制的创新研究:杭州实证[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2,(2).

[11]浙江省民政厅福利处.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2012.

[12]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2010.

[13]杭州市财税网.市财政今年向各区拨付养老服务以奖代补经费突破6000万[EB/OL].[2011-12-31].http:// www.hzft.gov.cn/gb/hzft/csdt/czdt/201112/t20111231_13 2818.htm.

[14]邵胜.杭州市养老机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民政部2010年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优秀论文汇编,2010.

[15]吴婵君.浙江老龄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浙江学刊,2011,(4).

[16]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17]吴佳妮.杭州酝酿统一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西湖区已全面推进试点[N].今日早报,2011-8-30(5).

[18]沈积慧.杭州老龄化程度全国靠前,1400多老人排队争一张床[EB/OL].[2010-1-31].http://news.163.com/10 /0131/10/5UBN1C8K000120GU.html.

[19]叶慧、牛李艳、马丽君.西湖区老年人有了“金拐杖”[J].今日浙江,2012,(4).

[20]岳经纶.社会政策学视野下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社会身份本位到人类需要本位[J].公共行政评论,2008,(4).

责任编辑:刘华安

D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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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79(2015)02-0098-07

2014-09-19

杭州市生活品质研究与评价中心项目。

朱浩(1981-),安徽潜山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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