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路径分析

2015-10-24 03:40刘乃忠
教育界·下旬 2015年8期
关键词:培养模式创新

刘乃忠

【摘 要】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合作中外语同其他学科如外交、经贸、法律、新闻等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欢迎。外语类高校法学专业尝试探讨外语教学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关系,提出课程设置、创新实践教学模式、与海外合作办学是培养具有语言学技能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涉外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路径     创新

法学专业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的,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项事业必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培养具有语言学技能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迫在眉睫。

我国现行法律教育的基本定位是:法学专业本科是一种通才教育。这一定位难以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律全球化的需求。涉外法律人才作为既精通英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综合人才,其现状不容乐观。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我国85%的法律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近6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严重匮乏而极少有人问津,82%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而当前涉外法律人才前景需求将是现在的五倍,这是大势所趋。

2011年初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和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其中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但对于如何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尚需做实质性地细致探讨。

一、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含义

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是利用语言类高校的学科优势,推行适应经济发展的特色涉外法学教育,构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课程体系,促进综合性语言类大学多学科协同发展。作为语言类高校,法学教育应探讨以法学基础教育为依托,进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的探索,将语言学技能的培养、法学知识与涉外业务结合起来。涉外法律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诉讼型法律人才及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复合型治国人才,更重要的是作为具为语言类高校,要着眼于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培养涉外的法律专才。

讨论如何培养涉外法律人才,首先要确定涉外法律人才的特点。我认为,涉外法律人才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具有国际视野,掌握跨文化交际能力

合格的涉外法律人才应具备国际视野,掌握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包括:掌握本人与交际对象所在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文化知识及在交际过程中如何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运用这些知识的技能;具备扎实的外语基础和法律专业外语能力,能够在法律工作中熟练运用外语进行有效交流;对交际对象所在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文化持有好奇与开放的心态,对于彼此间的文化差异能够进行换位思考,从而实现双向有效交流。

(二)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全面掌握中国法、主要外国法和国际法的专业知识是进行国际性法律实践的基础和前提。全球化带来世界范围内法律的某些趋同化,但这并不能改变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和主权规则的基本属性。处理国际性法律事务需要适用国际法律规则,但更多时候适用的仍是地方化、国别化的法律规则。所以,涉外法律人才不仅需要熟谙国际法,更需要掌握中国法和主要国家的外国法。

(三)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

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需要法律職业者将法律熟练、准确地运作于社会之中,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的运作来完善法律本身。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实践能力指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处理复杂多变的具体国际性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具体而言,应至少包括: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咨询、谈判与辩论技巧、法律文书写作与制作、收集、处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预判力等。

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路径

(一)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法学课程设置应当以培养高素质的各类法律职业人才必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为指引,即根据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

结合法学的基本理论及涉外法律实务知识,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语言技能类课程、法理学、宪法、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国际法;选修课按外语类高校专业特色,设置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商法、涉外诉讼等课程。实践教学包括涉外法律文书、涉外模拟法庭训练、涉外法律谈判。实务实习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进行。在职业能力上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学位论文应以涉外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结合法学理论展开。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二)创新实践教学,探讨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成立涉外法学实践教学中心,开发涉外法律人才实践教育的平台。中心负责涉外实践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开展,建立涉外实践教学体系,形成外语类高校涉外法学实践教学特色。

强化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邀请政府、司法实务部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入教学指导委员会,大胆尝试“法庭进校园”、法学专家工作站等多种方式,保障涉外法学教育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法庭进校园”就是通过与人民法院协商沟通,选取人民法院在审的案件,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全程旁听,观摩庭审现场,以达到使学生切实了解人民法院真实审判活动的目的。这种方式不仅方便了在校学生直接学习法庭审判,而且对于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也是一种督促和提高,受到学校和人民法院双方的高度赞赏。法学专家工作站是经学校与实务部门协商推出的双方合作的新方式,邀请涉外法律实务人士聘任到学校担任学生教学指导教师。这种方式增加了学生接触实务知识的机会,使得审判机关共享学校的法学教育资源,有效地推进了学校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合作双赢。

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具体的实践课程设置。实践教学以培养复合型实务法律人才为主旨,以锻炼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法律为目标,在模拟法庭活动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创设模拟法庭课程,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实现模拟法庭的常态化。模拟法庭的组织过程应当是专业教师与专职法官共同合作的过程,建立一支理论导师与实践导师相结合的教学团队在改进模拟法庭教学功效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理论导师主要负责法学理论的教学与辅导,实践导师主要负责司法实践的指导。在模拟法庭教学环节中,聘任兼职的实践导师进行实践指导,从而保证优良的教学效果。

(三)与海外合作培养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强化国内与海外合作培养机制。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一定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教育资源,提高教育交流合作水平。一是与国外著名高校或国际办学机构联合办学,建立多元化合作办学模式。与境外著名高校建立各层次学生学业互换机制,开展多种模式的互换合作,鼓励法科学生到境外著名高校学习深造,如“3+l”、“2+2”或“l+3”等合作办学模式,使学生在国内和国外分阶段接受高等教育;建立国(境)内、外本硕连读模式,即国内读本科,国外读硕、博的模式;建立以实训和科研为主的交流合作项目,互派学生参加实训或毕业设计、学位论文调研、短期考察培训。随着跨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授权办学、海外建立分校、本硕连读计划、科研项目合作等模式发展迅速,为我国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提供了国际化培养新途径。二是建立健全境内、外学分互认机制,打破国际化发展的机制障碍。要充分利用学分制的灵活学习机制,相互认可对方学生在己方的学习成绩。三是兼聘或引进境外相关领域的优秀教师,引进先进的教材、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以在素质、知识、能力、外语等方面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才。四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办学经验,在办学模式、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质量保证手段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五是与国际组织和境外著名国际法學术机构建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交流提升机制。该机制可重点考虑在读法科学生到这些机构或组织学习、实习、考察调研,涉外法律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人员到这些机构或组织挂职锻炼,从事相关实务或科研工作。

三、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之处

(一)解决了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

传统法学人才的培养,是单一的人才培养方式,所培养的人才局限于狭隘的“法学专业”范围内,是标准化与同质化的。而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创新体现在:采取实际措施凝练语言类高校涉外法学特色教育,特别强调和注重法学学生解决涉外法律实务的综合能力,解决了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

(二)加强了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不仅强化了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还安排涉外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并与司法部门联合实施开放式办学,增强了法学专业教育的适应性,缩短了法学理论与涉外法律实务之间的距离。

(三)体现了法学人才培养的互动性

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先参加法学专业专题教育阶段的学习,再有所侧重参加其他平台的某些特定涉外法律课程和实务环节,这样保证重点突出,能使掌握法律知识和具有解决涉外法律问题能力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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