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宵萌 刘兹恒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100871)
从采购协议看国外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梁宵萌刘兹恒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100871)
随着我国图书馆对数据库资源利用的愈发重视,数据库已然成为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对象。文章通过调查我国图书馆与国外数据商所签署的采购协议,分析了目前国外数据库商对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现状、在我国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以及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由此对图书馆该如何应对这些变化提出相关建议。
图书馆数据库版权保护数据库采购协议
近年来各类图书馆愈发重视对数字资源的建设,甚至一些图书馆数字资源的购买经费已经超越传统文献。例如,清华大学图书馆2012年数字资源的采购经费占到总经费的60%,电子书藏书量将近530万册,这是清华大学图书馆数字馆藏第一次超越传统文献。2014年,清华大学图书馆拥有各类数据库486个,中外文全文电子期刊6.7万余种,中外文电子图书超过799.8万册,电子版学位论文约有257.6万篇,它们共同构成了清华大学图书馆庞大的数字馆藏系统[1]。由于数据库是存储数字馆藏的主要载体,所以数据库更是成为了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对象。
目前欧美国家的数据库商对全球数据库资源占有垄断地位,且数据库商对数据库版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导致数据库商与图书馆对数据库的交易模式、数据库购买协议中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对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等都在不断发生变化[2]。我国高校图书馆作为购买国外数据库的主体,在面对数据库商日益严苛的版权保护压力时,既要清晰地认识到目前国外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现状和趋势,又要主动采取措施来应对这些变化。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知名数据库商与图书馆签订的购买协议中对版权保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规定、版权保护措施等进行的研究,探讨目前国外数据库商版权保护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并根据这些情况为图书馆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
1.1数据库购买协议中数据库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通过调查EBSCO、Sagepub、Nature、RSC、IOP、Springer、Emerald这七家数据库商,我们发现,目前国外数据库商与我国图书馆签订数据库购买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球通行的版权公约、数据库商所属国法律、中国法律、数据库收录内容所属国法律等。在签订具体的购买协议时如遇到不同法律存在冲突,一些数据库商的处理方式亦不相同,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数据库购买协议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概况
1.2数据库购买协议中对“合理使用”的限定
“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国外数据库商与图书馆签订的购买协议中的“合理使用”,则是指购买数据库的图书馆在数据库商的授权范围内使用数据库资源的方式。
EBSCO对“合理使用”做了如下限定:禁止图书馆对数据库内容进行二次传递、再次生产或用于商业用途;但由于不同出版社对其内容的具体规定不同,图书馆用户需要参照每个独立的文献下方的版权声明来保存文献电子版或将规定数量内的文献URL贴到课程包(course pack)中。而Sagepub对“合理使用”的数量做出了严格要求,即对特定时间内在数据库中下载文章的数量进行限制,如不可以超过数据库总量的5%,或者一本书的10%等,具体数量由文献载体或类型决定。而Nature规定的“合理使用”是专指用于教学、科研等非商业用途,数据库中的文献只能单篇下载,禁止使用辅助工具批量下载。不过,由于不同出版社对内容保护的要求不同,所以Nature并未规定具体的合理下载数量,只要非批量下载即可。同样,RSC也允许用户以个人学习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复制(包括下载和打印)、保存数据库资源电子版,或是分享给其他授权用户。但IOP的规定则因不同用户而异,如允许下载后传递给他人(同行、非营利组织)进行非商业目的的研究使用;允许教师在一定期限内下载并保存数据库资源(一年后需要删除);允许将期刊以PDF格式下载后传递给同学,但只能是单篇下载传递。对每种期刊的下载数量有限定,连续过度下载会报警并封掉用户IP地址。Springer的规定则是,允许图书馆将电子期刊和电子书的一份进行打印,并只能用于馆藏,不能用于商业目的;禁止图书馆打印多个复本,有偿提供给不属于授权范围内的用户;文献传递仅用于个人学术目的且只能传递打印稿。Emerald的规定也很具体,如规定数据库的所有内容不可以用于商业目的,只能用于教学、科研、学习;下载打印的数量有限,具体数量限制因目的不同而不同,例如以教学为目的的可以下载打印20篇等。由此可见,数据库商对“合理使用”的要求重点在于对用户使用数据库资源的目的进行约束,强调用户不得将数据库资源用作商业目的,并限制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大量复制和下载数据库资源。
1.3数据库购买协议中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说明
IP地址认证是数据库商对版权保护采取的最常见技术措施,七家数据库商均采取了此措施,但在具体保护中有所不同的是:EBSCO同时采取了浮水印技术来保护数据库内容的版权;Sagepub虽然对用户的使用采取IP认证,但担心效果欠佳,仍对数据库进行了技术加密;Nature、RSC、Emerald和Springer数据库也在使用IP认证方式的同时,在后台监控数据库下载数量,如果监测到同一IP段下载过于集中,则会向图书馆发出警告。可见,数据库商不仅会对IP地址进行监控,也会采取浮水印技术和加密技术等数据库版权保护措施,以加强对数据库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1国外数据库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对国外七家数据库商进行调查时,他们反映,站在他们的角度看,我国数据库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内数据库使用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国内对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打击侵犯数据库版权行为的成本较高等。有两家数据库商认为,他们在中国大陆面临最大的版权问题并非来自图书馆、出版社或个体用户,而是国内的某些商家。由于这些商家版权意识薄弱,甚至存在“网络上的东西都是免费的”的认识,所以会对数据库中的全文和摘要进行盗用或二次生产。而在国外,这种行为通常是被禁止的。也有一些国外数据库商认为中国市场版权意识不足,违法成本低,而纠正机制(法律)不健全,造成了打击盗版侵权的成本过高。此外,中国大陆用户缺乏付费使用的观念,认为使用互联网产品都应该是免费的,这一点与国外用户差距比较大。也有数据库商认为中国对于数据库资源合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各种数据库服务和使用方式的法律定性还存在争议。一些数据库商甚至指出,在中国大陆,侵权赔偿的数额与国外相比很低,国内外法律规定有区别,还不能与国际法律接轨等。不过大多数国外数据库商都认为,虽然中国大陆侵犯数据库版权的行为比较多见,但并未影响到他们主流的业务,所以对这些情况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2.2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在保护数据库版权方面,目前国外数据库商首先希望解决的问题是提高中国大陆版权保护的意识。为此,国外数据库商会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对行业内外的版权意识培养上,例如注重用户的版权教育,开展与代理商间的沟通,向图书馆输出正确的版权观念以获得图书馆的认可等。目前最常见的提高数据库用户版权意识的方式是由数据库商牵头主办各类研讨会,数据库商将数据库版权保护作为会议主题,邀请版权保护专家、同行代表、图书馆从业人士等共同赴会,通过沟通交流,传递数据库商的版权诉求。此外,国外数据库商对用户的版权意识培养还体现在鼓励用户参与到由他们举办的讲座和在线活动上。与国内数据库商相比,国外数据库商更多表现出了将提高用户版权意识视作己任的精神。
数据库商将维护数据库版权的另一个希望寄托在中国的版权法规能够与国际接轨,同时更加重视版权案件的处理。由于目前国内版权意识还比较薄弱、侵犯版权取证困难等,使得版权案件的立案难度较高;再加上版权保护机制尚不成熟,版权保护法规执行困难,致使数据库商的维权成本也很高。显然,国外数据库商单纯等待国家完善法规对数据库资源给予强力保护是比较被动的,但他们也不会纵容或默许侵害版权的行为存在。可以预测,国外数据库商将对突出的侵犯版权行为进行严苛的追诉,从而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数据库商也会就维权成本高这一问题,寻求相关组织和联盟的帮助,所以数据库商间的合作维权也将成为另一个趋势。
虽然技术保护措施的增强不是版权保护的根本所在,但是技术措施的增强将有助于数据库避免被大规模的侵权,并辅助数据库商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同时控制市场上其他公司对数据库资源的非法传播和再次开发等。因此,国外数据库商版权保护的另一发展趋势,将会是进一步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的研发和应用,并将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应用到移动终端。
3.1提升图书馆用户的版权意识
不同于社会上的商业机构,图书馆内的侵权行为多数发生在图书馆用户身上,所以图书馆对其用户使用数据库的行为负有责任。图书馆的责任在于指导用户合理使用数据库资源,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首先,图书馆在对用户进行入馆教育时,要明确数据库资源的版权政策,适时提醒用户注意自身的版权行为。其次,有效公布数据库资源的访问策略。所谓“有效公布”即在利用资源的明显位置提示用户相关的版权问题。再次,就版权问题加强与用户互动。传统的用户培训无外乎是在馆内举办讲座、开设视频课程、向用户发放资料等。但用户在勉强参与这样的培训后,收到的效果却并不理想。作为传统指导方式的有益补充,图书馆可积极从以下两方面来增强用户的版权意识:就“版权”这一主题开展灵活多样的互动活动,如版权知识有奖问答,在公共微博微信账号上定期推送版权知识,向用户传达一些关于特殊版权纠纷的案例,开展“版权日”“版权周”等活动;高校图书馆也可以将其版权讲座或是培训课程与校内课程相结合,并利用学分机制鼓励学生参与。
3.2在图书馆内设立“版权馆员”岗位
在解决图书馆用户的问题后,图书馆应该从规范自身管理角度来思考应对版权问题的策略。我们给图书馆的一个建议就是设立“版权馆员”。面对不断变化和完善着的政策法规,图书馆需要用与时俱进的心态面对版权问题。最新版权政策、新型版权保护技术、新的侵权方式的出现都需要图书馆自觉走在保护版权和维护自身利益相结合的前沿,而不是滞后。
图书馆有必要聘用既精通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又能够随时捕捉到版权政策动态的专业人员。由于国内外版权政策法规尚未完全接轨,图书馆版权馆员为了应对不同数据库商依据不同法律与图书馆签订购买协议这一问题,可事先谙熟国际通行的法律法规和数据库商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一来在购买谈判中为图书馆争取更多权益,避免被数据库商不平等对待;二则有助于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图书馆版权馆员当然也需要对中国法律熟悉,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争取依据最有利于图书馆开展服务的法律签订购买协议。
版权馆员的另一项责任即掌握最新的版权保护技术,虽然数据库商普遍认为版权保护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技术问题,但是技术的应用和创新对版权保护确实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版权馆员需要具备对各种版权保护技术的识别、应用和维护等能力。
版权馆员要负责图书馆版权事宜的咨询、监管、评估等工作[3]。图书馆用户、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日常活动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版权问题,设立版权馆员岗位有助于协助寻求版权帮助的人士快捷地解决问题。当然,版权馆员也有权力对用户和图书馆自身的版权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侵权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处理。版权馆员还应定期对图书馆的版权保护状况作出评估,并提出报告和解决方案。
3.3积极加入图书馆联盟
图书馆联盟的建立符合文献资源“共知、共建、共享”的理念。近年来图书馆间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由早期的联合编目、联合保存、联合馆藏等发展为现今的数据库共享、联合采购等。我国图书馆界较为知名的图书馆联盟有:国家科技文献中心(NSTL)、高校图书馆数字采购联盟(DRAA)等,它们在合作引进资源,规范采购行为,为图书馆谋求最优价格和最佳服务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图书馆加入联盟也可以在与数据商的沟通协调、签订购买协议、处理版权纠纷等方面受益。首先,图书馆加入图书馆联盟有助于各类信息的及时共享,如DRAA平台在与数据库商签订采购协议时,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其评估信息对成员图书馆购买数据库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成员图书馆还可以通过DRAA网站了解各个数据库商与DRAA所签订的购买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各个数据库商“合理使用”“永久保存”等版权政策[4]。其次,数据库商对版权保护的要求固然需要得到尊重和认可,但充分利用数据库资源使其发挥最大价值也是图书馆追求的目标。所以,在与数据库商签订购买协议前,图书馆需要通过协商来争取最大权利。而图书馆联盟作为若干图书馆的代表与数据库商进行谈判更能彰显图书馆的共同诉求,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图书馆联盟在图书馆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也能够使一些规模较小的图书馆获得归属感。
版权问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目前国内外数据库商对版权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攀升。虽然我国仍然存在着版权意识薄弱,维护版权成本高,国内外版权法规没有完全接轨等问题,但图书馆界也在积极寻找解决版权问题的办法。图书馆首先需从自身着手,积极培养用户和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同时,图书馆也需积极完善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图书馆要设置专门的版权管理岗位,使图书馆的版权保护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总之,图书馆只有正确认识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认真对待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工作,才能使国外数据库的引进和使用得到良性发展。
〔1〕清华大学图书馆网站[EB/OL].http://lib.tsinghua.edu.cn/dra/.[2015-03-10]
〔2〕刘兹恒,刘亚琼.图书馆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的研究综述[J].图书与情报,2014(3):1-9
〔3〕陈传夫,汪晓芳,符玉霜.国外版权图书馆员岗位设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9(2):39-42
〔4〕DRAA[EB/OL].http://www.libconsortia.edu.cn/index.action[2015-02-06]
View of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Foreign Databases through Purchase Contracts
Liang XiaomengLiu Ziheng
With libraries of our country increasingly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using database,the database has become a significant object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construction.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urchase contracts that libraries in China have signed with foreign database vendors,and reveals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protection of foreign databases and some problems i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databases.This article also proposes some related suggestions on how to deal with these changes for libraries in China.
Libraries;Database copyright protection;Database purchase contract
D913.4∶G250.74
A
梁宵萌,女,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2014级博士研究生;刘兹恒,男,管理学博士,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