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完善保险公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与此前发布的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分别从经营效果、服务水平、风险状况三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效果;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消费者直接感知的服务环节评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分类监管则是从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拥有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来评价公司的风险状况。三套指标体系构成了“三位一体”完整的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共同促进保险业防范风险、科学发展、提升服务质量。
“经营评价体系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上述负责人称,速度规模反映保险公司的发展态势;效益质量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贡献反映保险经营的社会效益,是保险公司发挥保险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要求。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者的权重分别为30%、50%和20%。
此外,经营评价体系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为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经营评价指标全部由定量指标组成。法人机构层面,产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2个,寿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4个;分支机构层面,产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0个,寿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3个。根据评价结果,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A类公司是经营状况优良的公司;B类公司是经营正常的公司;c类公司是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的公司;D类公司是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